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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社会治理网络犯罪的特征及防控对策*2015年商丘市社科规划课题阶段性成果(编号:SKG2015226)。

2016-02-01柳丽娟

法制博览 2016年23期
关键词:防控对策

柳丽娟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河南 商丘 476005



论虚拟社会治理网络犯罪的特征及防控对策*2015年商丘市社科规划课题阶段性成果(编号:SKG2015226)。

柳丽娟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河南商丘476005

摘要:我国网络犯罪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网络犯罪呈高发状态,且快速增长;网络犯罪受害人数逐渐增多,且呈国际化趋势。我国网络犯罪的特征是,主体年龄趋于低龄化;智能性和技术性;虚拟性和隐蔽性;成本低,作案工具简单;侵害的目标比较集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接着,从两个方面论述虚拟社会犯罪防控对策,一方面是网络社会管理和社会道德建设;另一方面是刑法立法上的完善,重点阐述网络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刑法处罚种类、网络犯罪保护范围。

关键词:网络社会管理;网络犯罪的特征;防控对策

随着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虚拟社会网络犯罪案件也在逐年增加,因此研究网络犯罪问题已经提上日程,本文重点研究了网络犯罪的现状、特征及防控对策。

一、我国网络犯罪的现状

(一)网络犯罪呈高频发状态,且快速增长

2000年-2004年我国网络犯罪的案件分别是2740件、4545件、6633件、11614件、13650件。[1]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12年8月到10月在公安部深化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专项活动中,仅仅两个月的时间,就侦破刑事案件440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900余人。庞大的受害人数虽然与我国不断增长的网民基数有关,但却折射出我国网络犯罪高发的现状,且呈快速增长的趋势。[2]

(二)网络犯罪受害人数逐渐增多,且呈国际化趋势

2013年全国信息网络安全状况与计算机及移动终端病毒疫情调查结果显示,2013年,发生过信息网络安全事件的被调查者占51.2%,比2012年增长了17.9%。感染计算机病毒的占54.9%,比2012年增长了9.8%。移动终端的病毒感染比例为26.3%,比2012年下降了2.2%。2013年,首次出现了感染国内手机支付银行客户端的病毒,移动设备也开始成为针对性攻击和网络间谍攻击的新阵地。[3]从整体上看,我国网络犯罪呈高发趋势,与传统犯罪相比,打破了地域和对象的限制造成受害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性较大。2011年,境外有近五万个网络地址作为木马或僵尸网络服务器控制端对我国境内的计算机施行控制。并且其控制的境内主机数量不断增加,由2010年的近五百万增加至2011年的近九百万,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其中位于日本、美国和韩国的控制服务器网络地址数量分别居前三位。[4]由于网络的超时空性,跨国性的网络犯罪正在飞速蔓延,严重危害着公共安全和社会生活秩序,我国控制网络犯罪的前途不容乐观。

二、我国网络犯罪的特征

(一)网络犯罪主体年龄趋于低龄化

目前,在上网者群体中青少年占多数比例,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决定了他们上网的目的大多是网络游戏、使用即时通信交友、网络音乐和视频等网络服务,又由于目前我国网络监管相对滞后,网络上充斥一些不法网站,如:网络游戏暴力、色情网站等,鉴于青少年自身的特点,这些不健康观念会潜移默化地影响青少年的思想。同时,青少年群体容易接受新鲜事物,因此他们能在很短时间内掌握相当复杂的网络技术,进而挑战技术难题,这两种因素,一是外界的影响,二是很容易掌握网络技术,二者的结合就导致青少年很容易参与网络犯罪。因此,我国当前网络犯罪主体呈现年龄趋于低龄化特点。

(二)网络犯罪具有智能性和技术性

制作病毒和攻击网络都需要精通程序设计,而程序设计并精确掌握需要运用一定的时间专门学习和研究,因此,网络犯罪需要一定的智商和技术,不需要过多的体力上的要求。一般来说,文化水平越高,智能和技术能力就越高,但也不能一概而论,文化水平低的人也有可能具备计算机程序制作的能力。不过,从已经发生的网络犯罪案件分析,网络犯罪分子大多具备高智商和一定的网络技术,因此,可以说网络犯罪具有智能性和技术性的特点。

(三)网络犯罪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

犯罪身份、手段、地点的及时获取是公安机关破案的关键因素,因此,犯罪分子总是想尽办法掩藏这些信息,而网络这个载体就能很好做到,即网络具备虚拟性和隐蔽性,鉴于网络有此特点,犯罪分子会使用一些技术程序隐藏身份、犯罪手段和地点。因此,与传统犯罪分子相比,网络犯罪分子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从表面上看,网络犯罪手段、方法比较平和,并且犯罪时间比较短,通过网络能快速完成犯罪过程,不跟受害人直接见面,犯罪证据很难取证,也很少留下痕迹,即使发现证据,也是数据和信息,不容易保存,并且容易伪造和消失,因此,网络犯罪作案手段较隐蔽;相较于传统犯罪而言,网络犯罪无特定作案地点,犯罪分子可以通过更换主机IP地址的方式更换犯罪地点,犯罪集团头目往往通过网络远程指挥、操控犯罪活动,犯罪团伙其他成员也是通过网络即时通联系,犯罪团伙成员甚至可以不见面,有些犯罪团伙成员甚至不认识,这个特点极易导致线索中断,为公安机关破案增加了很多难度。网络犯罪分子通过在境内外建立一些非法网站,并植入木马程序,网民一旦进入这些网站,病毒就会感染网民的上网设备,犯罪分子进而从事网络犯罪。综上说明网络犯罪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的特点。

(四)网络犯罪成本低,作案工具简单

网络犯罪具有一定的智能性和虚拟性,因此,一般大众感觉不到网络犯罪的危害,对其比较宽容,犯罪分子犯罪时心理负担不重,有的犯罪分子在内心自我暗示弱化犯罪给受害者带来的严重后果,因此,网络犯罪分子在犯罪时心理压力较小,同时,网络犯罪作案工具简单,只要能上网即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犯罪活动;由于网络犯罪隐秘性特点,导致公安机关侦查的难度过大,网络犯罪案件不能及时得到侦破,致使犯罪分子心理成本降低,存在逃脱惩罚的侥幸心理,现行网络立法又较为滞后,不能及时打击犯罪分子,导致网络犯罪案件逐年增加。以上说明网络犯罪具有成本低、作案工具简单的特点。

(五)网络犯罪侵害对象较为集中

目前,汇总分析网络犯罪案件发现,网络犯罪分子的犯罪目的大多体现在以下方面,占有财产;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经济政治秩序;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对象主要集中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部门,譬如金融行业、证券行业、保险业、通信、版权、国家安全等。

(六)网络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目前,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便利工具,也是衡量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设施,人们对网络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大,伴随网络的普及,网络的衍生物,网络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大。网络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趋势,已经涉及网络色情、赌博、诈骗、盗窃、传销、非法集资、侵犯知识产权、网上销售违禁品和假冒伪劣产品等犯罪行为,传统犯罪利用网络这一介质,导致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后果更为严重。

同时,网络犯罪范围涉及政府机关、文化教育、国防、科研,金融证券等重要领域。网络犯罪对社会造成的破坏和损失,远远超过任何传统犯罪。

三、网络虚拟社会犯罪防控的对策

(一)加强网络社会管理和网络社会道德建设

1.存在的问题,管理意识、机构、机制不完善

(1)管理意识不强,机构不健全。大众特别是相关部门对网络的认识不够,特别是管理意识淡薄,认识不到网络管理的重要性,因此,相关机构、组织不健全,重视程度显然不够,系统地管理体制和模式均缺乏,临时的管理办法过多、缺乏长效性的机制,特别是针对网络运营商的监管不够。

(2)管理主体分工不明确,不能形成合力。随着网络的普及,出现了很多网络管理部门,他们之间职能交叉,同时都承担着监督管理互联网的职能,但职责无明确划分,一旦遇到问题,很容易导致互相推脱责任的现象,并且缺少相关职能部门专门进行检查督导。

(3)防控体系薄弱。当前,我国网络犯罪防控体系比较薄弱,防控体系构建的现状与我国网络发展情况严重不符,造成很多漏洞,因此,互联网络受到攻击的次数不断增多,造成了严重后果,目前,构建网络安全防控体系很是有必要。

2.应对策略

(1)厘清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国家政府主导、职能部门管理、行业自我规范”的管理体制,政府机关在管理机制中起到主导作用,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落实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监管任务重,是一项系统工程,做好虚拟社会管理工作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重点是分工明确,同时又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做到资源、效益最大化。

(2)创新管理模式,推行网络实名制。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网络实名制度,本文认为网络实名制目的是通过身份认证,规范社会秩序,而网络匿名制旨在隐藏身份,扩大自由空间。因此,可以说,网络匿名制彰显了法律的自由价值,网络实名制体现了法律的秩序价值,这两种价值属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为了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及个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本文认为应优先考虑秩序价值,同时把对自由价值的损害减少到最小程度,网络实名制并不是指一切网络行为都应该实名登记,前提条件是只要不危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可,如何平衡好网络秩序和自由的关系,仍然是一个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

执行网络实名制,能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与和谐,降低人际交往成本,同时,能增加网络犯罪分子的心理压力,也有利于快速侦破网络犯罪案件,减少网络犯罪案件的发生,目前,我国网络实名制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效果。

执行网络实名制,本文认为要处理好以下问题,网络实名制的范围问题,执行网络实名制,不是要求一切网络行为都要执行实名认证,建议跟财产有关的网络行为实施实名制;处理好网络实名制和保护隐私权的关系是个棘手问题,本文认为,网络实名制实施之前,网站应设立加密技术以保护网民的信息安全,承诺一旦泄密给网民造成财产、名誉等损失,网站将给予赔偿。

(3)营造网络社会道德氛围、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目前,网络上不道德行为已经司空见惯,也引起了人们的重视,有志之士呼吁建设健康的网络生活。由于网民群体中青少年群体占有一定比例,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还处在形成阶段,部分青少年沉溺于网络游戏,而网络游戏中的暴力和色情因素,无疑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他们,因此,网络不道德行为对青少年危害更为严重,加强网络社会道德建设和社会舆论监督很是必要。

营造优良的网络伦理道德氛围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塑造网民积极健康的价值观。网络伦理遭到破坏究其深层次原因是网民的价值观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各种途径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各个年龄阶段着手品德、人生观、价值观、法制观教育,引导网民在享受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担负起作为一个公民的义务,尊重法律权威,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网络传播;第二,从社会大环境因素着手,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重视网络道德行为舆论宣传,在公众中形成遵守网络道德规范光荣的理念。

(二)刑法立法上的完善

1.犯罪主体规定方面

随着网络普及化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低龄化已经成为网络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据公安机关公布的数据,2007年我国立案侦查的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为2.9万余多起,2008年增至3.5万多起,比上一年增加了20.7%,2009年为4.8万多起,比上一年增加了37%。[5]上文说明,目前,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激增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已迫在眉睫,需要找出原因。

(1)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前文数据表明青少年已经构成网络犯罪的重要群体,并且呈每年递增趋势,也引起了刑法学界对青少年实施网络犯罪研究的重视。网络犯罪主体只需要具备相关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能力,就可以实施犯罪,而青少年相比较成年人更易于接受新鲜事物,因此,青少年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能力相比较成年人反而不弱,甚至比一些成年人在此方面能力更强,他们的生理、心理的发展状态和网络技能优良的反差成为网络犯罪发生的一个原因,又由于一些青少年法制意识较为淡薄,很容易受到社会上不良影响,一些年轻的网络黑客往往出于好奇或炫耀的心理攻击网站,进而实施网络犯罪行为,而青少年网络犯罪不属于八种重罪,刑法不得对其定罪量刑,对其网络犯罪行为处于放任不管状态,本文认为,这应该是青少年网络犯罪增加的原因之一。

刑法学界关于网络犯罪主体范围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网络犯罪的主体范围应把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在内,主要原因在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率高,社会危害性大;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突破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对青少年网络犯罪行为应该对其教育而不是惩罚。本文认为,如果对青少年网络犯罪不予以重视并且不予以规范,势必导致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剧增,难以制约,给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带来巨大损失。

当前,立法机关应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应受刑法调整,需要听取多方面的意见,进而分析、质疑、论证、获取正确的观点。本文认为,利用网络故意实施的这八种重罪青少年应该负刑事责任,罪名按照这八种罪确定,而利用网络实施的这8种重罪以外的行为则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对青少年网络犯罪应该予以重视,找出犯罪原因,予以社会矫治,而不是超越刑法规定予以扩大刑法调整范围。

(2)关于单位实施的网络犯罪。俄国法学家戈列利克认为“无论从社会意义还是从道德意义上说,技术本身都是中性的,不可能引起犯罪,它的一切取决于控制它的人和利用它的社会条件。”[6]因此,本文认为单位实施网络犯罪,单位负责人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单位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财产责任,单位所具备的优厚条件是个人所无法比肩的,因此,单位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更严重。在我国网络犯罪修改过程中,应增加单位作为网络犯罪的主体,对单位处罚罚金刑或者资格刑。

2.犯罪主观方面

目前,我国网络犯罪主观方面仅规定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排除在外。网络犯罪只要主观上缺乏犯罪故意,即使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也不受刑事处罚,这种情况显然不符合刑法思想,也可能会导致一些网络犯罪借过失之名逃避法律制裁,不利于建设安定有序的网络社会。因此,本文认为网络犯罪主观方面不应排除过失。可以借鉴国外刑法立法经验,在刑法中增加网络过失犯罪,并且,网络犯罪过失犯仅仅指业务过失犯,即具有网络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过失,对其业务过失行为予以犯罪化既有利于更好地打击网络犯罪,也有利于网络社会秩序化。

3.刑罚处罚种类方面

我国刑法在修正案(七)之前,关于网络犯罪仅规定有自由刑,缺少财产刑和资格刑。在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三个网络犯罪罪名,不仅规定自由刑,还增加了财产刑。并且,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的罚金刑中对金额的具体规定缺乏统一标准,这样规定是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做的划分标准,目的是追求实质公正,但毫无疑问也会造成负面效果,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标准不统一,也会为司法腐败埋下温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妨碍司法的形式公正。目前与国外一些国家相比还缺乏资格刑的适用,应借鉴国外资格刑的立法经验,在我国网络犯罪中增加资格刑的处罚种类。

4.网络犯罪保护范围方面

现行刑法中网络犯罪的保护范围仅仅包括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并没有包括金融行业、证券、交通、税务、企事业单位这些重要领域的网络系统方面的规定。因此,目前的保护范围过窄,应加大现行刑法中网络犯罪的保护范围,囊括有关国计民生行业的网络系统方面的规定。

[参考文献]

[1]许剑卓.中国网络犯罪情况分析[J].信息网络安全,2005(12).

[2]于志刚,于冲.网络犯罪的裁判经验与学理思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5:19+45-373+8-9.

[3]2013年全国信息网络安全状况与计算机及移动终端病毒疫情调查结果发布[EB/OL].http://www.antivirus-china.org.cn/diaocha2013/diaocha20130916.htm,2014-12-23.

[4]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2011年互联网网络安全态势综述[EB/OL].http://www.cert.org.cn/articlcs/activitics/common/2012031925807.shtml,2015-12-23.

[5]欧阳艳文.青少年网络被害与网络犯罪心理[J].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

[6]戈列利克著.在科技革命条件下如何打击犯罪[M].王怀忠译.北京: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48.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030-04

作者简介:柳丽娟,女,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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