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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研究

2016-02-01赵娇男

法制博览 2016年27期
关键词:整体利益经济法利益

赵娇男

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人民政府,北京 100161



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研究

赵娇男

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人民政府,北京100161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各项法律法规日趋健全,为社会各项生产提供了依据与保障。社会整体利益需要社会全体人员的支持与维护,更是经济法的主要维护对象,不同法律体系下各级部门的工作要求也不一样,由此,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上存在差异。国家制定的经济法目的是对市场进行规范与指导,为社会整体利益维护提供保障,日益突显了其在社会整体利益中的重要性。

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维护方法;法律建设

我国的经济法产生至发展已经有20多年,在针对不同法律构建的争论中确立了很多一致性的思想与主见,经济法也日期突显了其社会地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将宪法为基础,对社会主义建设提供指导的经济法作为了社会主义法律,对其提出了更高要求与标准,要求其能够对各项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从社会根本利益出发,集干预与管理为一体,与宪法共同对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贡献。基于此,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不断健全与优化,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关键。

一、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内在逻辑思路

(一)市场失控将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

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市场主体下实现的创新与发展动力基于市场竞争机制与优胜劣汰的规律,市场创新使利益主体不断转移,使资源得到了最优配置,市场主体得到了激励,也使市场资源配置成为市场经济主要形式。但鉴于市场主体存在变动性,资源配置也变得盲目与无序,使市场导向出现盲目性,也就是说市场机制未能发挥导向作用[1]。体现在:公共工程以及公共产品提供存在滞后性,经济总量得不到分配;频繁经济活动对外部环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影响;各种经济垄断与不正当行业竞争出现;法律法规公平性缺失等等。由此可见,市场机制的导向作用一旦消失,将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损害,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二)国家干预成为控制失灵的重要手段

在市场机制不能发挥正常导向作用以后,就需要借助国家干预参与市场管理与调控,对市场各部分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与利用,对市场失灵引发的各种问题进行补救。由此,社会整体利益并不是代表着某个人或者某个集体,不能仅依靠某个组织的力量就能将问题解决,非政府组织仅能缓解。由此,国家经济法规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能够对市场经济总量进行调节,对经济结构进行优化,引入民间资本机制,解决市场供给与配置不均匀问题[2]。

(三)经济法成为国家干预市场的重要手段

经济法产生自市场经济,依据市场变动制定各项条例、规章能够对市场活动提供指导,这一点也使经济法成为了国家干预的重要法律手段。一方面,配置的权限、程序以及干预边界等都能依据法律的权威性确定下来,减少出现法律滥用或者越位的情况。另一方面,国家利益与社会整理利益在某些方面不是一致的,国家利益仅能从政府机构体现出来,而社会整体利益还需要非政府组织的共同引导与促进,如何才能使整理利益与国家利益相接近,减少国家利益受损引发的整理利益侵蚀问题,就要使用经济法来调节。

二、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的方法

(一)将经济法纳入到立法条款中

以上分析发现,经济法能够反映社会整体利益,比如,在《反垄断法》中,就有对社会利益“维护”与“社会公共利益”调节的规定,而在其他法律规定中,虽然没有体现“社会整体利益”这样的字眼,但都存在整体利益维护的倾向。比如,在《预算法》中:“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使社会经济秩序更好的维护”以及《矿产资源法》中的:“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长久与持续”,《农业法》中的:“巩固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等等,不管是农业还是工业都是社会利益的主体[3],维护他们的利益就是在增强社会经济发展实力,维护社会整理利益不动摇。

(二)作为政府基准加强宣传

经济法对市场调控与引导与政府的各项政策在目的上存在一致性,区别是经济法更加有规范性与程序性,分为裁判规则与政策基准。前者是对受理案件赋予一种规范约束,而后者是特定的案件处理程序,能够表明国家的法律立场。比如,《农业法》中:“社会各界要广泛关注农业,重视农业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每一个部门的责任”,告知了社会各界要广泛关注社会整体利益,这项利益与每一位公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都要主动肩负起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任务[4]。

(三)将经济法的权义结构融入

经济主体享受的权利与义务是经济法权义结构中的重要内容,在固有法律界限内,构建好权义结构,对法律价值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意义;此外,因为权义安排存在不同,调整社会关系上也更加具有互补性。首先,将国家干预需求增大,进而发挥国家干预对市场失灵情况进行弥补,国家机关授予相关单位这项职责时,也在法律上达成了共识。经济职权分为了市场监管与宏观调控两种,经济职权的设立是为了使社会整理利益得以维护,能够将国家的最高利益转变为法律的权力。鉴于经济职权是依据法律设立的,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随意舍弃,也体现在国家机关授予其他单位的职权上[5]。其次,因为在某些情况下私人利益能够反映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将由个人体现出的公共利益转换为公共权利,比如,行业竞争权、消费者权、中小企业发展权等;这些权利与民法上的规定存在差异,能够更加直接的对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进行维护,形式上更加直接,体现了决策的目标权利形态。也正是基于这种权利特征,使社会整理利益功能得以承载。还有一方面,为了使其他公共政策目标实现,需要在经济法中体现出市场主体义务这项规定,从权义结构与权义安排上体现出公共政策目标。

(四)从经济法责任中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经济法有权力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这对于规范社会整体利益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需要履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在履行了基本法律责任以外,创新新的利益维护举措。比如,《食品安全法》中新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一制度,使传统法律责任范围进一步扩充[6]。

三、结语

通过分析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维护上发挥的作用与价值,可以看到经济法与民法在社会整力利益维护上存在差异性,但都是基于市场经济发展实情而开展的。通过经济法的介入,使市场失灵而发挥的国家干预得以有效落实,在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府政策配合下,实现社会资源的有序安排与配置,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1]蒋悟真,李晟.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维度——经济法基石范畴解读[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10,23(1):45-53.

[2]冯果,万江.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与形成机制探究——兼论经济法视野中的国家与政府角色定位[J].当代法学,2010,18(3):89-97.

[3]谭洁.我国经齐法制建设中坚持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思考[J].广西社会科学,2011(6):74-77.

[4]卢以品.社会整体利益至上——对经济法正义性问题的探讨[J].学术论坛,2011(2):37-40.

[5]李友根.社会整体利益代表机制研究——兼论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0,39(2):116-125.

[6]刘运新.经济法视野内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之再认识——兼论经济法对传统法的替代关系[J].前沿,2012(7):81-83.

D922.29

A

2095-4379-(2016)27-0191-02

赵娇男(1991-),女,内蒙古赤峰人,中央财经大学本科毕业,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人民政府工作,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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