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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车软件使用中的爽约行为及其规制探析*

2016-02-01祝澜澜田丽莎张青龙蓝伟利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定金

祝澜澜 田丽莎 张青龙 蓝伟利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打车软件使用中的爽约行为及其规制探析*

祝澜澜田丽莎张青龙蓝伟利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打车软件使用过程中,爽约问题尤为突出,规制爽约行为势在必行。“爽约”是指乘客或者司机在通过打车软件成立出租车客运合同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爽约主要有履行不能、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和拒绝履行四种形式。爽约问题的产生,除了乘客和司机单方面的原因外,还存在许多共同的原因。可以用定金制度约束违约行为,设立统一的打车软件“信用记录系统”,联网并公开乘车信息,成立第三方信息管理公司,通过政府部门的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等措施,以规制爽约行为。

关键词:打车软件;爽约;定金;信用记录

自2012年滴滴打车软件问世以来,市场上出现了多种打车软件,人们出行的方式选择变得更加丰富。伴随着打车软件的使用,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其中爽约问题尤为突出。目前,爽约者的行为没有受到有效制约,爽约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治理。从2012年起,学界开始对打车软件的管理、规制等问题加以研究,但对打车软件使用中的“爽约问题”关注较少。本文从合同法角度,试图分析何谓“爽约”、“爽约”的表现形式及其成因,并从乘客与司机之间的权利义务、违约者的责任、政府监督等角度提出应对之策。以期在理论上丰富关于打车软件使用中“爽约问题”的研究,同时也为妥善规制“爽约问题”提供可资参考的路径选择。

一、打车软件使用中的爽约行为与样态

(一)何谓“爽约”——出租车客运合同的成立方式和时间

1.出租车客运合同的成立

(1)缔约方式。合同的成立方式,指的是合同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的方式。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由此可知,要约、承诺是我国《合同法》中法定的缔约方式。

在出租车客运合同中,同样适用要约承诺的缔约规则。出租车处于空车状态时,为要约;乘客招手拦车时即为承诺。在使用打车软件的情况下,要约与承诺的角色发生转换,乘客使用打车软件发出乘车信息,为要约;出租车司机通过打车软件接单,为承诺。

从要约的构成要件看。要约人为乘客,受要约人为不特定的出租车司机。乘客以缔结出租车客运合同为目的向不特定出租车司机发送其具体位置和需要到达的目的地的信息,并以此为要约的内容,乘客在约定地点等待出租车司机的到来,表明其受约束的意旨。

从承诺的构成要件看,出租车司机通过打车软件看到召车信息后接单,其接单的行为,是针对发出乘车需求的具体乘客而言,乘客发出召车的要约后,系统将该要约内容反馈到出租车司机的平台,司机接单应理解为未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否则司机也不会选择接单。

因此,在使用打车软件召车的情形中,出租车客运合同成立的方式仍为要约和承诺。乘客使用打车软件发出乘车信息,为要约;出租车司机通过打车软件接单,则为承诺。

(2)成立时间。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在使用打车软件召车的情形,乘客借助手机打车软件向出租车司机发出要约,司机同样借助该打车软件接单,当事人双方是以数据电文的方式发出要约与承诺。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即“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据此,乘客通过打车软件叫车发出要约,司机通过该打车软件看到乘客要约时,为要约的到达;司机通过打车软件接单,表明其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系统向乘客提供司机的手机号、出租车车牌号等显示“订单成立”的信息时,承诺到达要约人,出租车客运合同成立。

2.爽约行为

根据上述,在使用打车软件的情形,出租车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为系统显示“订单成立”的时间。合同既已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乘客发出乘车要约时,其已将其位置及其所要到达的地点通过打车软件发送给待接单的司机,司机接单后,要约内容即为出租车客运合同的内容。乘客应当在约定的地点等候接单司机,司机应当按照约定将乘客送往目的地。在此过程中,乘客或者司机一方违约,则构成通常所说的“爽约”。那么,在使用打车软件过程中常暴露的“爽约行为”,即为《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

(二)爽约行为的具体样态

1.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指的是履行期限届至时,债务人在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履行。乘客和司机通过打车软件达成出租车客运合同,当约定使用出租车的时间届至,一种情况是,乘客一方由于某些原因不需要出租车;另一种情况是,例如司机一方由于发生交通事故、违章被查处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到达约定地点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况属于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构成履行不能。

2.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指的是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在合同一方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没有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致使合同双方的目的未能及时达到,“爽约”方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此情形多发生在出租车司机一方。

3.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指的是债务人虽履行债务但履行有瑕疵或者造成债务人损害的情形。以南京市和武汉市为例①,加价不再是出租车司机选择订单的必要考虑因素,但是乘客以加价作为要约内容,司机接单承诺,那么在出租车客运合同成立之后,加价属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若乘客乘车后不履行加价义务,不完全给付约定的对价,则是不完全履行的“爽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外,司机一方没有将乘客送到约定的目的地,也构成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指的是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后届满之前,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不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打车软件的使用中尤为常见,乘客和司机都存在拒绝履行的情形。乘客和出租车司机通过打车软件订立出租车客运合同之后,乘客等待出租车司机的过程中,选择路边空驶的出租车或者其他的交通方式,就构成拒绝履行。司机在前往约定地点途中选择路边招手拦车的乘客或者其他优质乘客的行为,是拒绝履行的另一种情形。

二、爽约行为的成因

(一)乘客爽约的原因

1.等车时间过长

在使用打车软件召车的过程中,乘客在通过打车软件完成订单后,系统即将乘客所在的位置发送到司机端,司机根据系统信息前往接客。按照合同的约定,乘客要等待接单出租车司机驾驶出租车来到自己的位置,这个等待的过程有长有短。当司机遇到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天气情况特别恶劣的时候,乘客发出预约之后司机却迟迟未到,情急之下乘客就会取消订单,而司机已经在接到订单后向乘客的方向行驶”;又如前述所说的“履行不能”的情形,司机一方由于发生交通事故、违章被查处,不能到达约定地点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乘客等车时间过长。此时乘客就有可能取消订单或者转向路边召车。在取消订单的情形中,出租车客运合同成立为其前提,取消订单为合同的解除,此情况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那么乘客单方面解除合同(取消订单)的行为则构成合同法中的违约,即造成“爽约”。转向路边召车是乘客单方面不履行合同义务,此情况也构成合同法中的违约。

2.路边召车更为便捷

乘客通过打车软件与司机订立了出租客运合同,按照合同内容,乘客应当在约定的位置等待司机,但如果遇到路边的空车则有可能立即乘坐空车出行,而拒绝履行已经成立的出租车客运合同。对于乘客而言,是否乘坐事前通过打车软件订好的出租车对其并没有约束力,那么“爽约”行为就会频繁发生。

3.无乘车需求

乘客通过打车软件约车之后,因某些原因不需要再乘坐出租车了,那么乘客就可能会不履行之前的约定。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乘客无法提前告知司机或者没有告知司机的意愿,导致司机在到达约定地点之后找不到乘客的问题的产生。

(二)司机爽约的原因

1.交通不便导致成本增加

在出行高峰期或者天气环境恶劣时,司机接单后可能会遇到交通拥堵,这不仅增加了空驶时间导致耗油量上升,还增加了司机的疲劳程度,从而导致运营成本增加而经济效益下降。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司机会放弃通过打车软件达成的协议,而将服务对象转向路边召车的乘客或者其他性价比更高的订单。

2.遇到路边召车乘客

司机通过打车软件“抢单”成功之后,即与乘客之间订立了出租车客运合同。在司机前往约定地点的过程中,如果此时遇到路边召车的乘客,司机爽约的几率会增加。一些司机就会放弃网上成立的订单,转接路边的乘客,导致乘客在约定地点等不到司机,构成司机一方的“爽约”。

(三)共同存在的因素

1.当事人契约意识不强

契约意识不强,也是导致乘客与司机之间发生爽约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缔约双方而言,乘客不知道自己通过打车软件召车的行为是要约;司机不知道自己通过打车软件接单的行为为承诺。司机和乘客双方都不知道,在合同成立之后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一些情况下,乘客很容易违背诚实信用的要求而造成爽约;而司机迟到、接送其他乘客的行为也会频繁发生。

2.出租车司机与乘客之间即时信息交互系统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电召服务过程中司机与乘客之间的信息交互不完善,从而增加了交易过程中爽约现象发生的几率。

在打车软件系统中,司机只能通过软件平台的“司机端”中显示的乘客信息知道乘客的位置,从而决定是否接单。乘客通过打车软件召车,其对于接单司机的位置一无所知。同时,乘客与司机之间的联系,仅在于订单成立后,司机所掌握乘客的电话号码后打电话向其核对乘客的具体位置、订单信息等。在这种信息交互不对称的情况下,一旦乘客或者司机一方“爽约”,对方都无法提前知晓,从而取消订单。

目前,信息交互系统并没有完全建立,司机与乘客之间的信息交互仍不完善,司机接单前后对乘客的动态信息不能及时了解,乘客也不能对司机的动态有详细的了解,从而使得双方之间爽约现象频繁发生,受害方的损失也无从获得补偿。

3.违约成本较低

在使用打车软件的过程中,无论是司机还是乘客,违约成本都相对较低,从而导致爽约概率增加。在司机方面,对于乘客爽约导致司机空跑而产生损失的情形,司机无处主张;投诉机制和惩罚机制对乘客的约束不大,乘客爽约的问题尚得不到有效解决。在乘客方面,政府部门虽设立了投诉平台,但该投诉平台的运作不成熟,因此乘客投诉司机后,司机虽受到相应的惩罚,由于惩罚力度不大,司机爽约的情况屡见不鲜。

三、规制爽约行为之对策措施

(一)运用定金制度约束违约行为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打车软件召车服务中,可以运用定金制度以约束违约行为。

乘客在使用打车软件召车时,应当首先向系统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如果乘客按照约定乘坐出租车,那么事先支付的定金则应当抵作乘车的价款;如果在司机前往接客的过程中乘客爽约,那么乘客将无法取回定金。此时乘客事先支付的定金则作为爽约的惩罚,同时也作为司机空跑而获得的赔偿。相反,司机也应受到定金制度的制约,如果司机接单之后没有按照约定载客的,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定金的双倍数量返还给乘客,其中的一部分定金返还给乘客,另一部分则是对乘客的补偿。通过这样的相互制约,才能约束实际使用过程中乘客和司机之间的违约行为。

(二)设立统一的打车软件“信用记录系统”

出租车电召市场中,由于各类打车软件之间相互竞争,导致各个打车软件对“爽约”者所采取的措施的不一致。这导致了乘客、司机爽约之后为避免受到处罚而选择其他打车软件的投机行为。

因此,各类打车软件之间应当形成统一的“信用记录系统”。乘客和司机无论使用何种打车软件,其在注册打车软件的账号时,应当使用其身份信息绑定“信用记录系统”的账号。那么在使用打车软件的过程中,其信用情况可以通过统一的“信用记录系统”查看。

“信用记录系统”将信用从高到低按照统一标准的梯度分为几个不同的等级,并规定最低等级标准。那么,对于司机而言,其信用等级越低,则可能不能继续使用打车软件抢单、获得福利,当低于最低等级时,甚至不能再继续使用打车软件;对于乘客而言,其信用情况等级低于最低标准时,则不能使用打车软件召车。

(三)联网并公开乘车信息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2014)第2条规定“通过信息同步等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对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完整记录、及时跟踪和全过程监管。”此规定应当在实际操作中得到落实。打车软件公司可以“乘车信息查询”平台并联网,出租车的运行路线、接单的司机工号等可以在接单后通过订单号在网上查询。任何一方爽约,通过“乘车信息查询”平台即可追踪,“乘车信息查询”平台追踪路线等的记录一旦形成不可变更或消除,这些将成为爽约方被追责的证据。

将乘车信息联网并有限制地公开化,不仅能保障乘客的乘车安全,还能避免司机绕远路而损害乘客的合法权益。

(四)成立第三方信息管理公司

成立第三方信息管理公司,对上述的“信用记录系统”和“乘车信息查询”等平台进行管理,该第三方公司受交通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三方公司对乘客与承运人的信用和交易记录可及时掌握,对违约者进行提醒;对于违约次数达到政府部门规定和行业规则中的标准的,将违约者的违约记录、身份信息等交给相关的政府部门,由政府部门按照规定采取惩罚措施。

建立声誉评价机制,乘客和承运人相互监督,对彼此的情况给予评价打分。第三方公司与打车软件公司签订统一的协议,在乘客与司机的客户端设置评分功能,乘客与司机之间相互评分的数据直接归于第三方公司管理,该数据的管理情况受公众监督且经公正部门公正。第三方公司对这些打分情况做好数据整理和汇总,并将相关数据交由相关的政府部门来实施奖励或者惩罚。

(五)加大政府部门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在管理打车软件的使用时,可以参照“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制定相关的规定时,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

政府部门应当制定有关承运人和乘客在使用打车软件时的禁止性规定,违反规定的惩罚措施;同时对受害人的救济方式加以规定,但在受害人的救济处理中,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例如,在处理“爽约”问题上,政府部门可建立投诉平台并规定受到投诉的上限及惩罚措施。对于遭到投诉达到上限的相关主体,政府部门按照规定严格进行惩戒;在乘客与承运人因使用打车软件发生争议时,乘客与承运人可以自行解决纠纷,在纠纷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再向政府部门反映或者采用受害人的救济方式,政府部门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强化行业自律

成立打车软件使用监管协会,该协会对出租车在使用打车软件的过程中进行监管。通过打车软件使用监管协会对出租车使用打车软件的行为进行监管,从而达到行业自律的效果。

打车软件使用监管协会可以制定打车软件使用规则和行业自律标准,发挥规范和引导作用,例如:引导出租车司机遵守职业道德;加强对出租车司机的法制教育,使行业内的出租车司机明确出租车客运合同中违约行为的性质、后果。同时,通过法制宣传维护司机的合法权益,例如:“开展行业法律咨询和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打车软件使用监管协会还要承担协助政府部门对被投诉司机的处罚的任务,监督和督促受罚司机自觉、主动地承担责任。

[注释]

①数据来源:中南民族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课题.出租车电召服务的法律规制——以滴滴打车软件为例(项目编号GCX15020)调研数据.

[参考文献]

[1]李晓卿.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法学院,2012.

[2]李庆海,刘秀.浅谈使用打车软件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J].法制博览,2015(17).

[3]汪曼.“打车软件”爽约问题的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5(21).

[4]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4).

[5]王利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私法自治[J].中国法学,2014(5).

[6]姜爱林.论出租车行业的管理体制、运营模式与改革方向[J].攀登,2009(2).

作者简介:祝澜澜(1994-),女,侗族,广西柳州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田丽莎(1996-),女,汉族,湖北武汉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张青龙(1995-),男,汉族,内蒙古赤峰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蓝伟利(1993-),男,畲族,江西赣州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025-03

*中南民族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编号GCX1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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