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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解读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家庭暴力

刘 洁

新疆师范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3



反对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解读

刘洁

新疆师范大学,新疆乌鲁木齐8300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部法律修订是在社会各界多年的关注和呼吁下进行的,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这部法律对家暴范畴、预防、处置等做出明确规定,是我国法治进程的重要标志。现就其中大家关注较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问题作简单的解读。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一、引言

家庭暴力近年来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无数的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而破裂瓦解,家庭暴力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和谐更对受害人的身心造成了难以磨灭的伤害。《反家庭暴力法》在现实需求和民众的呼声中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已于2016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一法律旨在更好地维护家庭和谐、反对家庭暴力,更加有力地保护妇女、儿童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努力通过维护家庭的和谐来保障国家的稳定发展。

二、《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社会性问题,预防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引起了大家的普遍关注,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关立法也备受人们的关注。我国在家庭暴力的法规建设方面较为匮乏,受害人能够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也较为缺失,一旦出现家庭暴力,受害人只能通过婚姻家庭法、人身损害赔偿或者是刑法来得到保护,《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这一处的空白,是一次卓有成效的立法创新。

(二)《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的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里程碑。制定完善系统的反家庭暴力法,有利于促进我国法律事业的发展,也能够更直接有力的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为营造一个和谐安定的家庭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堡垒,更有助于构建一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家庭暴力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被看做是家庭内部的矛盾,往往就被人们所忽略,使得外界难以介入家庭去阻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但根据目前的现状来看,加大对家庭暴力的外界干预已经是刻不容缓了,只有将家庭暴力置于公权力的干预范围内才能有效及时的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因此,要将遏制和干预家庭暴力纳入法律程序之中。

也就是说,我们需要用新的眼光和态度去看待家庭暴力,让家庭暴力不再单单是一个家庭内部的矛盾,而是上升到社会问题的层面,加强司法干预,加大社会各界的监督,正确的认识家庭暴力,让受害人能够寻求到更加全面完善的救济。

三、《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中的主要亮点

(一)明确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也适用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①这也就是说,家庭成员以外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被纳入了家庭暴力的行列。这一规定扩大了家庭暴力的实施主体的范围,也就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中遭受暴力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举措可以明显的看出《反家庭暴力法》与《婚姻家庭法》的不同之处,在《婚姻家庭法》当中所指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主体是特定的。《反家庭暴力法》扩大了主体的范围,不仅仅是拘泥于家庭关系成员之间,由此可见,《反家庭暴力法》更趋向于是一部社会保护法。

(二)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等五项原则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尤其是对儿童的保护非常重要。

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过程中,对于受害人的意愿和当事人的隐私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但这些应当建立在家庭暴力程度较为轻微的基础之上,如果家庭暴力已经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并且已经触犯刑法的时候,作为公权力的执行者,司法机关还是应当加大干预的力度,不可对违法行为姑息养奸。

(三)强制报告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②这一规定表明上述机构和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家庭暴力案件有责任和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一规定扩大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监督,协调各个单位来监督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产生,社会的监督和举报,是预防家暴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强制报告制度还能够更加及时的发现家庭暴力,对于未成年人、残障人士、失智老人等弱势群体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除强调预防为主外,还专门用一整个章节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重要性如此可见一斑。该制度明确了“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③这与以前大为不同的是,《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可以单独申请。有通常保护令,有紧急保护令;保护令内容有禁止家暴、禁止骚扰、禁止跟踪、禁止接触、责令迁出等,还有其他措施。这就使得受害人在遭受到家庭暴力之后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这一保护机制,而不必依赖于离婚诉讼。

四、对《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解读

(一)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概念

反家暴法中所称的人身保护令实质上就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对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借鉴和完善,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二)反家暴法中人身保护令制度的解读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建立在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自身情况,总结各个地区的经验所建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反家庭暴力法》专门在第四章中运用一整个章节总共十条法条来规定和强化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将事后惩罚加害人转为事先保护受害人,能够有效地防范家庭暴力的发生。

1.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可以是受害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被恐吓、强制或其他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可以由口头或者书面两种形式进行申请。

2.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管辖、受理及主要内容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由人民法院作出并予以执行,保护令以裁定的形式作出,一经作出裁定,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提供帮助协助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为事前救济的手段,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又一优势就是快速便捷,人民法院在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之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短时间内作出裁定。作出裁定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七十二个小事,如果情况紧急的,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作出裁定。这样就能够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高效、快捷、便民的优势完全发挥出来。与传统的的家庭暴力救济措施相比,也更具有前瞻性。加大事前保护的力度,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及时有效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主要内容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重要意义

传统的家庭暴力的救济措施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民法中的侵权之诉,要求施暴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礼道歉或者丧失对孩子的抚养监护权,以此来惩罚施暴者;二是通过刑法寻求救济,这是在家庭暴力后果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救济措施。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但是,这两种救济方式都属于事后救济,且时间较为持久、冗长,程序复杂。受害人只有在施暴者实施暴力行为且造成一定后果之才能够寻求救济,难以及时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都需要以其他案由作为依附,而此次反家暴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为独立案由是一个极大的突破,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别有利于及时保护家暴受害人。反家暴法中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则是一种事前的救济,能够预先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在暴力发生或确定将会发生之时,依据受害人的申请即可做出,可以少损害的发生,及时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此次反家暴法中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分为一般人身安全保护令和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令两种,情况紧急时,应当在24小时之内签发保护令,这样就能够及时的阻断家庭暴力,在最短的时间内保护受害人,防止家庭暴力的进一步恶化。其中,《反家庭暴力法》的第三十四条对于违反保护令的法律后果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训诫,这就使得保护令的发挥有了更加切实的法律保障。

五、总结

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事情,这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我们在对于此类案件的过程中要抛却“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等迂腐的旧观念。受害人要学会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可姑息养奸,酿成更大的悲剧。而司法立法者则需要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程度,完善受害人的救济制度,以良法全面的打击犯罪,维护受害人的权益。让法律成为受害人们可信赖的武器。家庭暴力的出现,不仅导致一个家庭破裂更对全社会的和谐有着很大的威胁,希望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可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让每一个家庭都能拥有和谐美满的生活。

家,是心灵的归宿,是避难的港湾,是人类爱的天堂。通过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环境的不断净化,让整个社会远离家庭暴力,让每一个家都成为温暖明亮的灯塔。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参考文献]

[1]李明舜.制定反家暴法需要正确处理的几个基本问题[J].妇女研究论丛,2014,05:51-54.

[2]薛宁兰.反家暴立法的宗旨及其对幸存者的救助[J].妇女研究论丛,2014,05:56-57.

[3]蒋姗姗.我国反家暴立法法理分析[D].苏州大学,2014.

作者简介:刘洁(1991-),女,新疆人,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基础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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