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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影响

2016-02-01白高元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法治中国影响

白高元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2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影响

白高元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南充637002

摘要:中国法律文化丰富久远,具有鲜明的东方文明的色彩和不可替代的法律思想价值。本文在思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法治中国;影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对法律文化的建设尤为重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律体系逐渐完善,法律环境改善,公民的法律意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距离“法治中国”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如立法监督不够,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层出不穷,社会法律意识淡薄等。

一、法律文化的概念

法律文化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不同的民族对法律文化的理解和评价标准不同。在《论美国的法律文化》中:“法律文化这个概念包括人们对于法律、法律机构和法律判决的制作者,诸如律师、法官和警察等人的知识、价值观念、态度和信仰;人们使用法律的意愿,以及人们遵守法律判决的程度;所有这一切都同法律文化紧密地联系着”。[1]而在中国,法律文化被理解为是文化有机的复合体,它有两个层面组成,其一是物质性的法律文化,诸如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等,即制度形态的法律文化;其二是精神性的法律文化,诸如法律学说、法律心理、法律习惯等,即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

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是在漫长的古代礼法文化中所凝结成的物质、精神和思想文化意识的总和,是当代社会主义的法律文化的源头。它始于“皋陶作刑”,经历了夏、商、周时代的君权“受命于天”及天罚和神判思想,逐渐到“明德慎罚”“以德配天”,随着历代王朝的更迭,成熟于隋唐,融入了传统礼法的精神内涵,一脉相接、独树一帜,为人类法律文化增添了别样的色彩。

中国法律文化内涵丰富,特征多样,不能简单的从传统法律文化的概念整体上概括,而要进行多方面的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主要从五个方面来阐释:第一,礼法互补、综合为治。古代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核心是礼刑并重,因此历代明君推崇“礼主刑辅,明德慎罚”的理政之正道。礼是政之本,法是政之行,保证王权的稳固,成为传统法律文化的主旨。[2]第二,德主刑辅、明德无讼。此处的“德”是符合帝王至高无上的法权利益之德,“德主刑辅”是汉代所确立的理政思想,被历代统治者所推。明德息讼是德主刑辅的必然发展,孔子主张“听讼吾犹人也,必也是无讼乎”,[3]明德无讼成为历代政治清明的符号。第三,执法原情,法情并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等等就是执法原情的重要原则。法顺民情,情在法中合乎帝王贵族和民众的法律信仰,被认为是社会的礼法准则。第四,立法差等、良贱有别。“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宗法体制下的等级特权制度的体现,随后又形成“五服”“八辟”“八议”“官当”之制,构成古代法律的重要原则。第五,皇权至上,法自君出,自秦统一天下皇权成为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天下之法皆出皇帝之口,直到清王朝的分崩离析。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正能量与负面因素

法律文化具有民族精神的特点,正如法国著名法学家达维德曾说“在法问题上并无真理可言,每个国家依照各自的传统自定制度与规范是适当的。但传统并非老一套的同义语,很多改进可以在别人已有的经验中汲取源泉。”[4]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一样有积极进取的精华,也有消极守旧的一面,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正能量在于亲民和谐的价值思想和权力监督的制度架构。《礼记·大学》中“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即统治者对子民要有仁德之心,才是治国之道。这与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执法为民,发扬民主,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相一致。其次,传统法律文化中对权力监督机制的运行尤为重视,君王为确保吏治清明,政令顺畅,设置专门监督机构,来约束权力。同样社会主义法治也要求把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党内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反腐监察,汲取古代制度的正能量让反腐监督成为一种新常态。

(二)传统法法律文化的负面因素主要在传统礼法合体,讲三纲五常,人分贵贱的封建文化思想根深蒂固。百姓的自我的法律权利意识淡薄;传统法文化中“上下亲疏”重人情,衙门受贿、徇私枉法断“人情案”的现象层出不穷等等,与当代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相违背,必须在法治建设中割除。另外,古代司法机构重实体,轻程序,导致权力滥用无度,而在我国的法制完善过程中往往也如此,只讲求效率,使得当事人的权利遭到损害,甚至造成冤假错案,应当抛弃负面传统文化思维的影响,以“程序正义有序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为准则。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广大人民的共识,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国梦,因此要对传统法律文化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提高社会主义现法治价值观念,从而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1]李.s.温伯格,朱迪思.w.温伯格,潘汉典译.论美国的法律文化[J].法学译丛,1985.

[2]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现代化—93中国法律史国际研讨会论文集[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3.

[3]<周易·讼>.

[4][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A].王人博.法治论[C].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389.

中图分类号:D9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120-01

作者简介:白高元(1989-),男,汉族,河南禹州人,本科毕业于南京大学,现就读于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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