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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质量终生负责制研究

2016-02-01郝兆亮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研究分析

薛 妮 郝兆亮

1.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 海口 571100;2.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 海口 570206



办案质量终生负责制研究

薛妮1郝兆亮2

1.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海口571100;2.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海口570206

摘要: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属于新兴法律名词,就内容层面理解,其是错案追究制的延伸,其终身性并非我国首创。有机结合其与错案责任调查问责制,便是我国全新的司法问责体系。它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能动司法、公正司法以及独立司法的发展。我国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要想得以贯彻落实与长期发展,必须拥有规范化运行环境以及科学制度计划的保证。后者是其实施的根本条件,而前者是其实施的基础保障。本文简要概述了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的根本要求,然后对具体实施策略进行探析。

关键词:办案质量;终生责任制;研究分析

疑罪从无理念的广泛传播,加之冤案改判事件的时有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我国司法部门改革的决心以及动力。冤案改判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视觉与心理冲击,人民在冤假错案负责人责任追究方面的呼声越来越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随着该制度的颁发,很多人均将目光集中于终身二字,终身的含义即无期限负责,这种规定给普通民众带来了巨大的惊喜,对我国司法的公正性更具信心,而一些司法体制内的人员却难以完全接受这种制度。此时,如何明确办案终身负责制的详细内容,如果将其贯彻落实已成为我国司法部门面临的首要难题,只有解决了这些难题,才能确保司法体制内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存在疑虑与顾虑,促使我国司法实现公平、公正以及公开。

一、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要求

(一)对冤假错案标准进行细化

司法人员要想对办案质量形成明确的认知,必须对明确冤假错案的细化标准。冤假错案属于习惯性用语,在司法体制内,冤、假、错的情况常常会交织发生,例如,司法人员在判定某例强奸案过程中,侦查员从被害者指甲中所发现的人体组织并不符合被告人,司法判定时,仍认为被告人是犯罪嫌疑人,此为冤;在司法审判中,有人事先逼迫该被告人抄写伪造的口供,制作假的认罪证据,此为假;由于该案件发生过程中,作案工具为空车,但犯罪嫌疑人的车辆为满载货车,此为错。由此可见,冤假错案极具复杂性。除此之外,冤假错案还存在情节程度划分的问题。法官、检察官以及警察等作为冤假错案追责的主体,其客观危害性以及主观惩罚性之间既相同又不同。这表明,责任追究过程中,必须遵循罪行相当、罚当其罪的原则,即结合冤假错案发生原因以及社会危险性,构建相应的评价体系,以其为指导意见对冤假错案责任主体进行问责,进而降低冤假错案发生概率。

(二)明确责任主体

纵观所发生的冤假错案可知,其产生的原因有两点:其一,案件本身限制因素;其二,没有明确的案件责任主体。所以,要想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必须明确冤假错案的问责主体。现阶段,我国问责主体方面存在办案法官负责制、领导负责制以及单位负责制等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并不具有良好的可行性以及公平性,极易导致问题最终不了了之。例如,法官办案终身负责制,该制度的实际操作可能性将会对该制度的生命力造成直接影响,要想实现全面落实,必须获取多方面的支持。就法官层面而言,无论是立案还是结案,均应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以此确保日后可以明确问责方向。除此之外,还制定问责方法,基于问责主体有效的惩罚。

(三)真正实现终身建设

要想对冤假错案进行有效的防范与纠正,必须要明确问责主体,这表明,办案主体如果出现办案不利的情况,并不会因为案件尘埃落定、时过境迁,便可以避免遭受相应的惩处,终身负责,便意味着无论案件过去多久,均会对责任主体进行问责,而且我国审批体系导致,很多冤假错案并不是单纯的发生于法院、检查院以及公安部门等机关部门身上,而是这些机关部门协同办案的过程中,因此,很多办案人员均会认为自己仅负责案件的一个小环节,此后案件的发展便于自身无关,而终身责任制则是要求办案人员负责案件一生,只要案件问题在办案人员的职责范围内,办案人员便必须终身对案件负责。

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途径

(一)提高监督机构的独立性以及专业性

冤假错案的发生很大一部分原因便是我国的检查监督以及审判监督失灵,而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便是我国司法行政化以及地方化的掣肘。首先,地方政府,或是部门领导均会给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造成一定的制约影响,导致法院、检察院办案过程中,受到地方势力干扰,甚至致使一些法院、检察院演变为地方维稳力量,导致其办案脱离我国的法制轨道,滋生冤假错案。其次,地方政法委协调过度,司法不具有独立性,司法人员无法决定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办案无法实现。要想对上述情况予以有效解决,我国司法部门应参考英国的CCRC,成建错案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案件审判,并对错案进行问责。错案监督委员会成员应从知名诉讼法学专家以及资深法官中择取,以保证实务、理论顺利衔接。由其成员负责论证当事者的案件申述,如果案件之中存在程序问题,或是实体问题,则可以要求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复审。并对冤假错案形成的责任主体进行追责监督,确保追责及时有效。

(二)体系化建设责任形式

现阶段,我国检察官与法官的行政责任主要有《检察官法》、《法官法》以及检察院、法院内部错案追究制。主要责任形式有开除、降职、降级、记大过、记过以及警告。警察主要的行政责任体现为《公务员法》以及《人民警察法》;主要形式有开除、撤职、降级、记大过、记过以及警告;甚至有取消警衔、降低警衔、停止执行职务以及禁闭等。

检察官、法官以及警察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由其履行职责给当事者带来的损害,应由国家赔偿,参考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主要有七种刑事赔偿情形:拘留后判定无罪的公民、逮捕后判定无罪的公民、执行原判刑法后改判无罪的公民、刑讯逼供伤害公民身体或是致使公民死亡、违法使用武器伤害公民身体或是致使公民死亡、违法处理民众财产、依原判对民众财产进行处理后改判无罪的民众。除此之外,如果司法人员在执责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贪污受贿以及枉法裁判等情况,也要追究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之外,如果中国共产党员出现错案错判情况,也要承担党纪责任,例如,开除党籍、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严重警告以及警告等。

(三)规范化管理

首先,强化办案人员素质,确保办案程序具有良好的公正性。只有正确处理个体素质问题,保证法官在判案过程中,不会成为法律的机械使用工具,才能将疑罪从无理念贯彻落实,避免冤假错案出现,保证办案程序不变质变样。其次,加强对案件实体的管理力度。如果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没有形成规范化的自由裁量权,案同判不同,将会导致公民对司法机构产生不良直观印象,甚至导致案件实体严重缺乏公正性与有效性。随着我国法治理念的深入发展,司法人员执法过程中不能单独依靠个人直觉,而是要保证案件可以带给民众良好的公平正义感观。因此,司法部门必须对实体管理机制进行全面创新,有机融入法律解释学原理,通过案例剖析的方式,构建开放型案件信息输入系统,为案件审判提供方法论指导。最后,加大在司法规律方面的研究力度,保证业绩评价考核有效。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司法人员的职位要求、职务层次以及职责分工进行科学划分,对各个岗位各个环节任务的质效考核指标进行科学设定,实现奖惩分明。

三、结语

刑事案件审判中,完全不存在冤假错案并不具有可能性,司法机关只有不断纠偏我国的性质错案追究制度,促使其不断接近正义,并有效结合错案责任倒查制以及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构成较为完善的司法问责体系,促使冤假错案发生概率实现最低化,为公众的自由以及权力提供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重点课题组,谢佑平,潘祖全.主任检察官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15(01).

[2]龙宗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关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5(01).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104-02

作者简介:薛妮(1984-),女,汉族,陕西岐山人,法学硕士研究生,海南政法职业学院,讲师,从事经济立法、经济法实务等法学问题研究;郝兆亮(1977-),男,汉族,山东枣庄人,法律硕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从事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民商事以及民事申请再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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