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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借贷关系中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及其控制

2016-02-01周怡雯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债权人风险控制

周怡雯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浅析借贷关系中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及其控制

周怡雯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1620

摘要:在金融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各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发展如日中天。在这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承担各项风险。如何有效控制此类风险,从而保护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探究的问题。本文旨在以朴实的视角分析这一问题,并提出相应观点,意图为后续的深入探究打下基础。

关键词:商业银行;债权人;风险;控制

随着中国金融业的蓬勃发展,货币流通日趋频繁,各商业银行对外发放贷款日益增多。在与客户的借贷关系中,商业银行和客户之间产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其中银行扮演着债权人的角色。而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对于银行来说,面临相应的风险,需要一定的风险防控机制及法律手段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从而减少银行损失、增加其收益,进而维护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合理、合法权益。

一、商业银行通过借贷增加资产及利润

所谓银行,即为政府特许经营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其包括三个种类,分别为处理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行为有导向但不完全面向市场的政策性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以及构成银行体系99%的主体的商业银行,如中国银行等。本文焦点在于商业银行与客户间因借贷关系而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与风险,因此,本文所指“银行”乃面向广大民众及各类企业的商业银行。

纵观商业银行,特别是近年来中国的各大银行,盈利情况极为可观。根据2013年的统计,13家上市银行于该年份净利润总额约为10179亿元,日均净赚约28亿元[1]。如此可观的利润从何而来?依据金融常识,各商业银行存贷利差及中间业务收入为其主要利润来源,而其中靠利差获取盈利又是银行最重要的赚钱方式。由此,便不可避免地导致贷款成为银行的主要资产,商业银行想要获得更多资产,必须扩大其贷款份额。据此分析,商业银行在盈利上交出的数据可观的答卷很大一部分来自其贷款业务的客观事实也就不足为奇了。

因此,商业银行意图增加利润及其资产,便不得不卷入与各大中小企业与个人客户之间的贷款业务,产生大大小小各式各样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数据显示,中国各银行进入2014年后高速起跑,尽管政府在做着遏制信贷增长的努力,也无法阻止该年月度新增贷款达到四年高位[2]。商业银行寻求利润增加贷款业务的姿态可见一斑,其不断增加贷款业务的客观需求与事实也真实存在,因而银行作为债权人所面临的风险便不可避免。

二、商业银行在借贷关系中的风险承担

在一般的借贷关系中,债权人承担着一定程度上的风险,例如面临债务人怠于还款等情形,此时,债权人往往被迫采用法律武器以维护自身权益。这样的风险同样存在于商业银行所处的借贷关系中,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不可避免一般债权人所面临的风险。除此以外,在商业银行所涉及贷款业务的借贷关系中,由于贷款对象、贷款额度等因素的特殊性,承担着比一般借贷更大的风险。

各商业银行,由于其专业的金融、法律等团队,在大众眼中往往处于强势的姿态。很多人认为,在面对贷款人怠于还款、贷出资金无法收回的情形时,银行往往有专业的团队及方式来解决相应的困境。但事实上,商业银行由于与其客户间信息的不对称、诚信的风险等,在借贷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双方力量的悬殊与不平衡,很可能导致银行资金无法收回,产生坏账及亏损,甚至导致银行倒闭。美国次贷危机便是发生过的客观事实。

由于次贷危机,美国大量商业银行面临倒闭,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的数据显示,美国银行于2009年倒闭总数多达140家,远高于2008年的26家[3]。大量银行倒闭的背后因素,就在于资金周转困难、银行无法周转,而导致资金运转不正常现象的本质原因,便在于各商业银行大量放贷而债务人无法还贷。

首先,就个人客户来说,银行承担着不小的诚信风险。一般来说,各国有一定的信用体系,在放贷之前会对个人进行评估。以我国个人购房贷款为例,只要公民满足交齐首期购房款、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等各项要求,并出具身份证、房产证、月供款能力证明等文件,便可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然而,此类评估机制对商业银行大量的借贷业务来说仅仅是杯水车薪,虽然在贷前存在一定的风险防范,但在贷款业务发生后,借款人发展的不确定性、借款人对银行监督的障碍设置等,使得银行贷款难以收回的情况时有发生,损害了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合法权益。例如,在美国次贷危机中,个人购房贷款可谓如火如荼,但房地产的崩塌一夜之间使各大银行措手不及。

其次,就企业客户来说,银行不仅承担着诚信风险,还承担着更大的信息不对称风险,这一风险要远大于面对个人客户时承担的风险。具有融资需求并于银行产生借贷关系的企业,或业绩良好、或发展前景不乐观,各类大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是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因此,银行在向企业放贷的过程中,往往会寻求对企业一定的了解。然而,作为债务人的企业与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对某些重要信息的控制在客观上存在较大差异。银行作为企业外部的主体,无法对作为债务人的企业的保密信息做到尽善尽美的了解,而我国又缺乏相应的征信系统,导致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评估产生或大或小的偏差,从而使原本不确定的企业发展状况这一因素愈加模糊。相反,对自身信用水平较为清楚的企业由于更多、更准确的信息,成了该借贷关系中的优势方。作为信息不对称的结果,当银行对企业信用现状及其发展前景评估产生较大偏差时,银行收回资金的难度随之增大,从而增加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所承担的风险。

由此可见,即便各商业银行有专业的金融、法律、公关等团队,在信贷业务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诚信缺失、未来不确定性等因素,不仅承担着作为一般债权人的风险,还在与客户的借贷关系中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只有进行合理的风险防控,方能使借贷关系的天平趋于平衡。

三、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的风险控制

如上所述,银行作为债权人在与客户的借贷关系中承担风险,因此,如何进行有效的风险防范,是值得我们探究的问题。在我看来,应当分别在借贷关系的起始阶段即信用评估方面、以及借贷关系的后续阶段即收回贷出资金方面分别进行合理有效的风险防范。

(一)进行有效、彻底的尽职调查

降低银行在借贷业务中所面临的风险,很重要的因素在于对企业及个人合理的信用评估,而要进行合理评估,必须使银行对债务人有更多、更透彻的理解,这就需要律师进行严格、认真、细致、有技术的尽职调查,降低银行与客户的信息不对称性,从而使之对客户进行全面的评估,在更客观、正确的评估基础上,进行后续的借贷业务,进而更大限度地降低其作为债权人所面临的风险。

尽管各商业银行内部往往配有专业的法律团队,但借贷业务中彻底而全面的尽职调查是银行内部团队难以完成的。银行法律团队在日常工作中面临其他各项业务,客观上无暇进行充分彻底的尽职调查,即便其有一定时间及精力进行调查活动,也无法突破客户对自身信息的保密及其对银行设置的各种障碍。而将尽职调查工作委托于银行外部的专业律师团队,有利于商业银行依托律师团队集中力量攻坚克难,从而为获得更多、更实用的企业及个人信息提供可能性,帮助银行作出更科学、更准确的判断与评估,降低未来不确定的风险,这便是有效、彻底的尽职调查重要的意义。

总之,有效、彻底的尽职调查是降低银行作为债权人风险的先决条件,使其在与客户的借贷关系中获得相称的信息,使借贷业务更加平稳、有序地进行。

(二)设置担保物权、行使银行抵消权

在对客户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后,信贷业务随之开展,产生商业银行与客户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产生后,商业银行可通过设置担保物权以及行使银行抵消权的方式维护其作为特殊的债权人的权利,其中,行使银行抵消权在企业破产的情形下尤为重要。

首先,银行在进行借贷业务时要求客户设置担保是有效降低其作为债权人的风险的方式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有限受偿的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全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见,担保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在法律上优先于债权,这使得拥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相对于其他一般债权人处在更有利的地位。对商业银行来说,在借贷业务中设置担保物权,保证其对担保财产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相当于在借贷关系中为银行自己设置一条“防火底线”,有效降低未来收回资金面临困难时承担的风险,从而保护银行合法权益、保障其资金周转及运营。

其次,银行行使抵消权亦可降低其作为债权人的风险,尤其在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其中,依据法律规定,银行可行使的抵消权包括法定抵消权、合意抵消权以及破产程序中的抵消权三种,而破产程序中银行行使抵消权,无疑是为其资金安全打开了一把保护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一方可行使法定抵消权。而根据该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行使合意抵消权。除此以外,在破产程序中,银行亦可行使其抵消权,从而避免与一般债权人一起参与破产清算,进而增加收回资金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可见,银行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抵消权时,相对于一般债权人来说,处在一个更加有利的地位,避免与一般债务人共同参与破产清算,从而增加银行债权得到履行的可能性,减少其作为债权人的风险。

综上所述,在金融流通日益频繁的现代社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借贷业务日趋增多,两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产生。银行由于其大量放贷以求利润,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客户诚信不确定等原因,承担着作为特殊的债权人的风险。通过有效彻底的尽职调查等贷前准备,以及设置担保物权、行使银行抵消权等方式等,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借贷关系中银行所承担的风险。诚然,对于此类风险的存在及其防范,无论在理论还是实务上,对于每一个细节,均尚存极大空间有待深入探究和深度思考,笔者也会在未来的探究中持续关注这一问题,以求获得实质性的进步。

[参考文献]

[1]银行放贷能力榜[N].投资者报,2014-4-27.

[2]中国银行业放贷再飙升[N].英国金融时报,2014-2-17.

[3]夏建邦.论美国银行倒闭的特点及应吸取的教训[J].经营管理者,2010(9X).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096-02

作者简介:周怡雯(1995-),女,汉族,上海人,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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