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现状及规范化研究
2016-02-01赵琪
赵 琪
南京农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5
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现状及规范化研究
赵琪
南京农业大学,江苏南京210095
摘要:民间借贷是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一种借贷方式,它具有涉及资金量小、借款周期短、交易程序简单、风险相对较高等特点。在我国现阶段的民间借贷的发展中,存在着法律地位尴尬、规模难以控制、交易程序不规范、民众防范风险意识较弱等问题。在民间借贷可以减少中小企业贷款压力优良作用的引导下,我国需要通过一系列手段来规范和发展民间借贷,让它真正帮助我国企业经济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P2P;地下钱庄;高利贷;法律规制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特点
民间借贷是不受国家正式的金融体系监管的信贷活动,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其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1]相比于一般的金融活动,民间借贷的监管性较弱,即它不受金融体系监管,不受国家中央银行和相应的监管机构的监管;另一方面,它一直受到国家政策和法规的约束,非法性相对于一般金融活动较强。就我国的民间借贷来说,呈现如下特点。
(一)信用是支撑民间借贷的桥梁
一般来说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是相互熟悉的,借款方对对方的信用存在自身评估,借款方往往凭借自身信用就可以获取相应的资金。有时候,借贷双方甚至无需签订借款协议,仅仅凭借口头一说就完成了借贷。如此一来,获取资金的时间变短;获取资金的证据相应缺乏。对于出借方来说,民间借贷的风险要远远高于一般的金融贷款。
(二)民间借贷的程序简便
正规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之前,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资金状况、担保情况等进行一系列复杂的、有效的评估,评估完成之后方才发放贷款。如此一来,借贷的程序极为复杂,而且往往只有信用记录良好、还款能力良好的大型企业才能够获得贷款。[2]而民间借贷由于借贷资金一般较小、借贷范围往往限于熟人之间、借贷基础是熟人信用,所以其程序比正规金融要简单方便得多。
(三)新型民间借贷方式蜂拥而起
小额信贷公司和P2P网络平台是近年来在我国流行起来的民间借贷方式。信贷公司或者网络作为民间借贷的中介机构,不插手到具体的借贷行为之中。一般以提供高于银行存款利率或者理财产品利率的方式吸引出借方,通过公司或网络平台将资金借给贷款方,并从中间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获利。这打破了传统的基于熟人信用进行的民间借贷方式。
二、我国民间借贷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违规行为大量存在
诸如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具有民间借贷实质的大量违法行为存在。2005到2007年间,浙江某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吴英非法集资七亿人民币,此案将非法集资行为推向公众视野,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非法集资存在的问题。事实上,非法集资本就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吴英的债权人也大多是当地的居民。
私人钱庄曾经盛极一时,后被我国法律明令禁止。[3]然后明面上的私人钱庄就摇身一变成为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往往与当地的黑社会势力连接,甚至黑白两道均有相关力量支持。当借款人向地下钱庄接待时,往往需要支付高昂的利息,借款人由于畏惧黑恶势力的存在,往往对地下钱庄的相关信息向家属和社会保密。地下钱庄的违法性和难以打击性不言而喻。
小额贷款公司大量的缓解了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但是在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中也存在很多违法行为。比如不具备小额贷款公司资质的公司向民众提供贷款,当无法清偿债权人的债务时,小额贷款公司的负责人一走了之,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样的问题出现在新兴的P2P网络平台中。当以高额的利息吸引众多的网络投资者进行资金出借后,当发生借款人无法清偿借款,出借人大量赎回资金后,P2P网络平台的运营商往往按期支付借款人的本金和利息。一批又一批的P2P网络平台倒闭,倒闭之时将大量出借人的资金捐款潜逃,严重侵犯了出借人的利益和市场秩序。
(二)民间借贷规模难以控制
民间借贷的基础是借贷双方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自愿发生的借贷行为。可以说,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只要你情我愿,发生多少钱的借贷行为都是有可能的。由于民间借贷行为没有相关的机构予以监管,就没有相关的审批、监督措施。所以当一个债务人需要资金时,他可以向众多的债权人发出借款请求。虽然相对来说,一笔笔民间借贷所涉及的资金数额一般不大,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当较多的出借人共同向一个债务人借款时,此债务人涉及到的民间借贷规模可能就难以估量。[4]另一方面,民间借贷行为可能出现一级发展一级的借贷方式。即债务人向特定的若干人发起借款行为,特定的若干人本身资金不足,又以一定的利息向下一级债务人发起借款行为。如此一级又一级的债权人团体所涉及的民间借贷的资金和规模就更为庞大和难以控制了。
比如上文提及的吴英案,债务人为吴英一人。吴英仅仅向特定的十余人进行集资,但是由于其集资数额巨大,此特定的十余人又向下一级的出借人进行集资。如此一级又一级的集资行为,涉及到了不特定的民众身上。最终的集资规模达到了七亿元之多,规模之大令人唏嘘。
(三)民间借贷的交易程序不规范
基于民间借贷的基本特质,民间借贷在实际发生中没有完善的规范的交易程序。交易仅需借贷双方基于自觉自愿即可发生。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大多是基层的普通民众,其本身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规避意识都相对缺乏。在实际借贷行为发生过程中,甚至根本不会对债务人的资金状况和还贷能力进行有效考察,直接依据信用就可以发生借贷行为。在借贷时,也往往并不签订正规的借款协议,少有要求对借款行为予以担保的。有时往往是一纸白条或者是口头约定就将资金予以出借。
这种交易程序的不规范性,导致了很多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发生违约行为时,债权人无法通过有效的证据证明借款行为的发生,索回借款本金和利息凭借一纸白条和口头约定无法得到司法机关的确认,最终导致债权人的利息受到严重侵害。
三、我国民间借贷的规范化路径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对民间借贷予以规范的第一步,就是让借贷双方明确的知晓何为可为,何为不可为。对于民间借贷中的违法行为必须由政府和司法机关予以坚决的严厉打击。通过严厉打击行为,实现法律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使得大家对于诸如地下钱庄、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有明确的认识,感知到法律的警戒线。因为惧怕而不敢触碰民间借贷的法律红线,将民间借贷限定于合法的范畴之内。
(二)引导民间资本建设地方中小银行
民间借贷的发生和兴起是因为大量的中小企业无法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只能将眼光转向民间资本。事实证明,我国具有大量的资本存在于民间,如果这些民间资本能够有效的被运用,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无疑是一股重大的资金力量。问题到最终就归结到如何将民间资本引入正规的融资渠道,提升民间资本的利用效率。如果说打击民间借贷中的违法行为是堵,那么有效利用民间资本就是疏,疏堵应当并行。
所以在将来的发展中,可以将民间资本引入到村镇银行之中。现在的村镇银行之中对于商业银行和民间资本的比例有统一要求:民间资本持股比例要低于百分之十。但是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统一,统一规定民间资本的持股比例可能并不利于民间资本的有效消化。比如在我国的沿海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民间资本充裕,其投入到村镇银行的资本就相对雄厚。所以民间资本的持股比例可以考虑予以提升。[5]
(三)加强对新兴网络平台的监管
对于涉及到民间借贷的行业和机构应当予以有效监管,本文主要探讨新兴P2P网络平台的监管。一方面需要建立并规范此此行业准入标准。对于其资本要求及技术要求都应当予以规范,且其注册资本金不应当用于发放贷款。对于P2P网络平台应着重对其技术方面的监管,需要对用户信息身份进行完全认证,对所有交易信息予以保密,对于泄露信息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另一方面,对P2P网络平台需要加强其风险提示业务和风险评估。网络平台交易涉及面广、交易手段迅速。在P2P网络平台进行民间借贷交易时,应严格规范网络平台的中介地位,不允许其介入到具体的借贷业务之中。在相应的平台运作时,应对其风险提示义务进行严格要求,对其提供的产品予以备案审核。通过此种方式杜绝P2P网络平台利用高昂的或者混淆视听的利率方式吸收网络投资者。另外,对于在网络平台中的交易产品明确说明具有相应公司予以担保的投资产品,在司法实践中严格依据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予以操作。
再一方面,在P2P网络平台中的资金为了避免非法集资等非法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应规定其相应的资金由专门的监管机构予以监管,或者通过具有权威性的机构对P2P的安全性予以认证,尤其是在P2P网络平台破产之后进行相关的业务操作。
(四)进一步提高普通民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民间借贷的资金有很大一部分来源于普通的民众,而普通民众往往是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最为薄弱的一个群体。在将来的民间借贷的规范化路径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提升普通民众在民间借贷中的风险防范意识。[6]可以通过媒体宣传、相关案例公示等方式将民间借贷的风险深刻的印记于普通民众的心中,尤其是对于民间借贷所需要的证据进行有效揭示,避免因为证据不全造成权益受损。
四、结语
民间借贷作为缓解中小型企业融资贷款难的一种重要形式,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不容忽视。但是借贷过程中,对于借贷双方合法利益的有效保护不容忽视。当民间借贷中大量的违法行为涌入民众视野,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利益一次又一次的受到侵害时,我们必须正视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当然具体的规范化手段和路径需要一步步的缓慢探索,需要打击犯罪与提升民众自我保护意识并行。
[参考文献]
[1]高孝欣.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与规范化研究[J].经济地理,2013,12:42-48.
[2]胡涛.民间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现状及规范化发展路径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3,02:177-178.
[3]孙鹏云.我国民间借贷的成因、现状及其规范化发展研究[J].经济论坛,2013,08:75-77.
[4]付淇.我国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问题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3.
[5]杨军,李娜.我国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的路径探析——以温州金融改革为契机[J].西南金融,2012,11:24-26.
[6]邰子龙.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J].中国市场,2010,22:55-56.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092-02
作者简介:赵琪(1995-),女,汉族,山东淄博人,南京农业大学,本科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