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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借贷的风险与法律防范

2016-02-01周丽惠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

周丽惠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我国民间借贷的风险与法律防范

周丽惠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122

摘要:民间借贷在我国由来已久。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愈演愈烈,暴露出我国民间借贷的风险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弊端。规避民间借贷风险已迫在眉睫,成为影响民间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本文根据我国民间借贷现阶段的特点,分析了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并从法律角度探讨了我国民间借贷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法律防范

一、民间借贷的界定

在外国,大多学者认为不处于国家法定机构和体系的监管范围之内、或者资金借贷没有经过正规金融体系的活动为民间借贷。我国金融界学者对民间借贷的界定主要有三种:1.任何非正规金融机构发起的资金活动;2.民间借贷是民间信用,但民间信用的内涵很多,并非只有民间借贷一种;3.广义上民间借贷涵盖私人之间、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狭义上指的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本文同意第三种观点。

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呈现出以下特点:主体范围扩大、趋向多元化;借贷规模在扩大,无论是单笔借款金额还是资金总额都在增大;借贷资金的使用多样化。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分析

(一)信用风险

传统的民间借贷大都依赖于亲缘地缘而发生,借贷双方之间信息透明,借款人会一直处于贷款人的监督之中,风险相对较小。现在民间借贷已打破传统,发生于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之间,贷方链条上的人越来越多,而链条尾段的放债人与借款人不直接联系,也不知道借款人的资信能力和还款能力,这使得民间借贷偏离了原来的运行轨迹,进而使民间借贷风险上升。

(二)法律风险

民间借贷是一种涉及到法律的活动。一直以来,我国百姓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浅薄,借贷双方借款合同形式缺乏规范性,大多数仅留有一张简单的借据,无法有效约束借款人,更有甚者借款人会故意钻法律漏洞进行欺诈给放款人带来损失。当放款人索要无果起诉至法院时,往往会由于没有完善的借款协议,借款行为又较为隐蔽导致举证责任困难而无法维护自身的利益。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应诉的情况日趋普遍,纠纷难以及时化解。另外,民间借贷依赖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高且难度大,很多时候当事人即使赢了官司,债权也无法真正实现。所以民间借贷行为有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三)价格风险

当前,我国正规融资渠道有限且条件严苛,大多数借款人都因达不到标准而求助于民间资本。这时放款人就会被利益蒙蔽双眼,不顾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资产状况,约定远远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借款利率以期获取高额的利息收入。然而一旦借款人陷入还款困境时,放款人所遭受的损失就是难以想象的。

(四)运营风险

受到利益驱动,庞大的的民间借贷资金越来越多地投入到房地产、金融、赌博等领域。有关报道指出,在温州仅有35%的民间借贷资金流向了实体经济,其余则大部分被用于非实体经济领域,而这些领域能否及时还款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容易造成当地经济的虚假繁荣,给当地的经济发展带来巨大风险。

三、民间借贷风险的法律防范

(一)在法律上正确界定我国民间借贷活动

依照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尚无法准确界定民间借贷,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迫在眉睫。首先,在立足我国民间借贷具体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吸收发达国家先进之立法经验,制定我国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准确定位;其次,我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概念不明确、犯罪构成要件规定模糊,导致实践中很多民间借贷活动以该罪定罪量刑,违反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因此完善刑法第176条势在必行。

(二)在法律上确立借贷双方的资质

鉴于当下民间借贷不断加剧的社会风险和社会影响,本文认为我们不能一味地采取事后惩罚的方法堵塞其发展,更重要的是利用法律措施加以预防。我们可以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限定借贷主体的资质,并建立民间借贷资质审核制度,一定程度上控制民间借贷的资金规模,从而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

(三)规范借款合同

司法实践中,由于借贷双方不签订规范的借贷合同而导致举证不足、承担败诉风险的案件比比皆是。为了减少民间借贷带来的法律风险,我们有必要合理干涉当事人的意愿,要求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规定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借方收到款项后要给贷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这样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法院也有据可查,进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四)完善法律监管

我国民间资本非常庞大,民间借贷活动的稳健运行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无可取代的作用。但同时民间借贷主体及行为的随意性又较大,社会影响范围广,所以国家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必不可少。根据我国现在的金融管理体制,本文认为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监管机构,由具备一定金融知识的专家担任监督人员;采用多样化的监管手段,包括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市场化的民间借贷机构的退出机制(完善退出审批程序,制定退出标准)、设立危机评估机构等。这些都需要相关机构配合监管主体,对民间借贷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监测、研究、管理、预防,进而保障民间借贷活动和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智,程娟娟.民间借贷风险的法律防范[J].重庆大学学报,2013.

[2]张涛.民间借贷风险的法律防范[J].经济与法,2015.3.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302-01

作者简介:周丽惠(1991-),女,山西运城人,西北政法大学,2014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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