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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争点效理论可行性探析

2016-02-01黎燕雨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

黎燕雨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民事诉讼中争点效理论可行性探析

黎燕雨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既判力扩张的呼声越来越多,其中争点效理论尤其受到欢迎。文章从争点效理论的前提条件和特征出发,探讨其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推行的可行性。

关键词:争点效;争点排除规则;民事诉讼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很多人提出要引进争点效理论。追溯争点效理论之源,无论是美国法的争点排除规则还是日本的争点效理论,虽然是为了追求诉讼的经济效率,但都是以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为前提的。所以,要讨论我国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适用争点效理论,首要条件是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权利。下文将从我国民事诉讼的审限和民事判决书两个方面在现行制度中的问题进行探析。

一、民事诉讼审限

审限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定特点之一,其他国家很少有审限这一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程序审限一般为六个月,简易程序一般为三个月。而在美国和日本,是没有审限的。美国普通民事案件一般耗时14个月(产品责任案件平均处理期间为25个月),在积案的情况下则耗时从2至10年不等。[1]日本法院工作效率应该说还是很出色的,但30%多的案件他们是无法在六个月内审结的。[2]在我国,以北京法院为例,民事案件平均审理用时71天,一审案件平均审理用时50天,二审案件平均审理用时45天。[3]中外差距如此之大,一方面是因为案件量多,真正参与实际审判的法官少,一方面也是因为我国有审限制度。因此,在对一个案件进行审判之时,美国和日本可以不用过多的考虑审判期限,而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给当事人双方充分的举证质证时间和辩论时间,使当事人能够充分地行使权利。而在我国,审限虽然可以延长,但符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案件相对较少,故大部分案件均是在审限内结案的。更何况,法院和法官绩效的评分标准都需要参考结案率和法定期限审结率,这就相当于拿着一条长鞭赶着法院将案件尽快审结,免不了有所纰漏。

而且,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可以看出,审限延长还需要本院院长的批准,但是却没有提及当事人。而当事人却是与审限制度的延长最有利害关系的主体,仅由法院单方面决定的做法剥夺了当事人在审限制度延长上的话语权,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4]可想而知,当事人在一个相对复杂的案件中,只是针对首要的争点举证都有可能会面临时间上的不足,更何况其他争点呢?

美国的争点排除规则和日本的争点效理论都要求对争点进行实际而充分的争论,但显然,在我国的审限制度下,要做到使当事人现实而充分的对争点进行论辩,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民事判决

由于争点往往体现在判决书中,所以,对于争点的判断和适用而言,判决书是极其重要的依据。美国的判决书没有固定的格式,由于事实问题一般由陪审团审理,所以法官更多地将笔墨花在判决书的说理解释上,特别是对于法律的运用部分,而争点的争论和判断通常都体现在这些说理解释的部分中。1994年日本规定了新的民事判决书格式。在“争点”栏中,只把有争议的事实作为争点,以此明确什么才是中心的争点。而把“没有争议的事实(等)”栏放在“争点”栏之前,也是为了凸显中心争点。

反观我国的民事判决书,结构上基本都一致:第一部分主要为当事人情况并简单介绍案件审理情况,第二部分是当事人的主张及抗辩,第三部分是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判决的理由,第四部分是总括性地列举所引用的法条,第五部分是根据前文分析得出的判决结果,即判决主文。虽然这样的行文结构能够清晰地展现出案情,但在解释说理上却略显不足,尤其是在判断争点方面。我国基层法院的许多民事判决书习惯以“本庭查明,案件事实如下…”的模式就涵盖了整个事实叙述部分。但这样只是复述案情,而不能将焦点集中在争点上。判决书对于争点的记载模糊而简陋,无疑给争点效的适用造成了阻碍。若是冒然以一份记述不够充分的判决书作为依据来判断争点的存在和和适用,很可能会引起当事人极大的不满,削弱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我国的民事判决书既不像美国详细论述,也不像日本只围绕必要争点进行展开。一是案件量庞大,又有审限压力,法官少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撰写一篇字数繁多的判决书;二是我国司法一直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方式,导致了对判决书说理部分的忽视。所以,从本质上而言,我国现行的民事判决书制作背景不足以支撑争点效理论的适用。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审限和判决书制作都不同程度的拘束了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在这样的基础上,如果在我国推行争点效理论,很有可能会造成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从而降低人们对司法公平公正的信任。因此,要想推行争点效理论,首先要完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制度。虽然司法的经济效益很重要,但公平地解决纠纷才是司法的最根本目的,在改革和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的过程中,切不可因小失大。

[参考文献]

[1]黄新华,余红成.公正与效率:我国民事审限制度探析[J].云南开放大学学报,2014.04.

[2]方金刚.从民商审判谈法定审限改革[EB/OL].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4_01/22/33226358_0.shtml,2014.

[3]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EB/OL].http://www.bjcourt.gov.cn/.

[4]胡玲玲.民事审限制度的局限性及克服[D].湖南师范大学,2014.

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62-01

作者简介:黎燕雨(1993-),女,汉族,广西柳州人,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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