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亦法
2016-02-01张丽
张 丽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 南充 637002
恶法亦法
张丽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南充637002
摘要: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争论从古至今都未停止过。代表不同的阶级利益,对公平正义的不同理解等因素都是其支持某一观点的依据。一部法律的好坏并不影响其是法的事实,只是说它能不能更好的处理好公平正义的问题。对于恶法到底是不是法的问题,个人认为可以从法的概念中看出。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从其概念中可以看出,法不是由它的好坏来决定。法是由人类制定,本身就不能避免人思维局限性所带来的缺陷。
关键词:滞后性;强制性;价值评判
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那么本身法律就是具有局限性的,他不可能代表所有阶级的利益,不同的阶级之间有不同的利益,不同的利益就会产生矛盾,这时候就会发生恶法是否是法的争论。我们不可能因为法的局限性和阶级性否定其本身的价值和作用。法之所以是法的原因,个人以为有以下几个原因:
法律是由人制定的,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人类思想的局限性导致法本身也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法律只有相对的完善,不存在绝对的完善,所以也就没有绝对公平的法律,对法律的完善工作是人类不可停止的工程。我们应该用一种包容态度对待法律的缺陷。不能但凡出现一点的不公平我们就叫嚣法律的不公平,就否定它所有的作用,甚至剥夺了它本来的属性——法律。只要法律本身的制定及其执行的程序没有问题,就应该维护法律和社会的稳定性,保障法的威严性。
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决定了法律的发展跟不上社会和人们思想的发展进度。法律是属于上层建筑,法律的发展是离不开经济的发展和国情的变化。之所以会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分,往往是因为各国的历史和国情不一样,英国可以是判例法国家,中国不是。法律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国情、经济等因素。所以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社会存在的问题,但问题每天都有,不管是新问题还是旧问题。但法律不是每天都可以改变的,法律的制定要有严格的程序,要通过充分的考量和讨论。法律对社会发展反应是需要一个过程,所以法律是永远不可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的。我们不能因为法律不能解决掉你想解决的道德问题就否定它是法律的事实。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赋予其具有强制性。这是法律与道德很大的差别,违背道德,你顶多就只需要听听别人的谴责,只要自己的内心强大,并不会对你产生什么影响。但是一旦违背法律,你就要接受它的制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道德可以轻易的被修改,但法律不能被轻易否定。恶法中的恶也是相对的。每一部法都是通过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不断的适应社会的发展。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代表着我们法治的不断发展。为什么以前的社会适合劳动教养制度能够存活,而现今我们要将其废除,只能说它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不能更好的维护人权,不能更好的体现法律的价值。但我们就能否定其以前发挥的价值么?我们能够推翻以前依据该法所做的判决吗?就能否定它不是法吗?显然,我们不能,因为它适合当时社会的发展。对于法的废除也绝不是否定其是法的事实。法律不是随随便便被否定,就算对其的废除也是经过不断的商讨,经过正当的程序。因为法具有强制性。
由于每个人的价值评判标准不同,对同一事物的评价也是不尽相同。对于某些享受了法律带来公平的人而言,对法做出的评价就是好的法律,对于承受了法带来的不公平结果的人,就认为法是恶法。我们用人类情感来评价一部法律,是否太过于不理智。人们的认识也可能存在错误的,我们不能用错误的标准去评价法律的好坏,去破坏法律的威严。倘若每个人都以国家的法律不符合自己内心的道德情感为由而拒绝遵守,那么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存在着一种稳定的法律秩序。因为作为个人其内心的道德或者正义感必然是主观的、不确定的甚至相互矛盾的,而法律则是具体的、普遍的、一致的、公开的因而是可预期的,以不可名状的更高的法律来取代现行的、具体的、公开的法律,最后的结果就是人们的行为失据。如果我们说恶法不是法,那么一旦出现某个人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时,就说对其使用的法律是恶法,然而恶法又不是法,所以他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我们的法律还可以用做什么,那违法犯罪的行为如何能得到惩治?我们的社会如何能做到稳定?所以,一部法律是要是经过国家制定,通过正当的程序执行,那么我们就不应该否定其是法的事实。我们还是应该严格的遵守。其实对恶法的遵守,是为了更好的促进好法的发展。
当然,我们承认恶法亦法绝不是放任有缺陷的法,我们应该为了更好的追求公平正义,制定符合更多人利益之法,让更多的人感受法律带来的正义。我们只是在为了稳定社会稳定的情况下,去修改法律存在的缺陷和漏洞。从存在的问题中,制定更加符合大众利益的法,更好的做到公平正义。我们追求正义,但也不能忽视其稳定性。
[参考文献]
[1]牟志伟.关于恶法亦法的再思考[D].法学论坛,2015(30).
[2]祁全明.“恶法亦法”之辩对我国法律运行的启示[J].法理学研究,2014(02).
[3]孙文恺.“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N].人民法院报,2010-10-8.
[4]刘璐,韩娟.由“恶法非法”分析法律与道德关系中的尖锐问题[J].法制与经济,2014(14).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281-01
作者简介:张丽(1992-),四川德阳人,西华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