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原则
——以纽约中央公园慢跑者案为例
2016-02-01张睿熊
张睿熊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9
论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原则
——以纽约中央公园慢跑者案为例
张睿熊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9
摘要:正当程序是司法民主重要的体现,正当程序的内涵主要体现在:在刑事诉讼中限制国家权力不被滥用,主要是在刑事程序上,用以保证被告、犯罪嫌疑人权利不受“合法”侵害。美国拥有先进和完善的司法制度,同时也是正当程序较为突出的践行者,但以中央公园案等为代表的案件集中反映了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实际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正当程序处于不断演进和发展的链条之中,它的内涵和实践也在不断丰富,为了实现“正当程序”以至“程序正当”,不同社会历史背景下可能存在不同的抉择。
关键词:正当程序;美国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中央公园案
正当程序(Due Process),或称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是司法民主重要的体现,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它的重要性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被强调,但关于正当程序还尚未形成严格清晰的定义。正当程序是司法民主重要的体现,正当程序的内涵主要体现在:在刑事诉讼中限制国家权力不被滥用,主要是在刑事程序上,用以保证被告、犯罪嫌疑人权利不受“合法”侵害。
一、“正当程序”美国的发展
(一)正当程序在美国的确立
美国由英国在北美设立的十三个殖民地发展而来,在政治和法律体制上受到了英国法律传统的深远影响,尤其是普通法(Common Law)的传统。正当法律程序渊源来自英国普通法,普通法伴随着历史沿革强调的是关于臣民基本权利的习惯性规定,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任何英国公民都享有要求公正法律程序的权利。除此之外,非经过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法庭拘捕,审判须在陪审团情况下进行,被告人有权请求律师为其辩护,法庭不得进行残酷的刑罚对被告逼供,等等。这些相关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在1215年的《大宪章》(Magna Carta)中得到了体现和承认,其中第39条规定:“除非经由贵族法官的合法裁判或根据当地法律,不得对任何自由人实施监禁、剥夺财产、流放、杀害等措施。
一般观点认为,美国的“正当程序”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①。在美国,“正当程序”最早可追溯至马萨诸塞州的州宪法,其中规定:未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财产不得剥夺。正当程序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出现是在两部宪法修正案中:1791年的宪法第5条修正案,其中规定“任何人不得不经法律程序就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1868年的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其中规定“各州亦不得不经过法律正当程序,就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美国宪法修正案中两次正当程序的规定,反映了它在美国法律制度的重要地位,同时正当程序也已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一项基本原则。要强调的是,1791年宪法的前10条修正案被国会以“权利法案”的名义通过并成为美国联邦宪法的一部分,其中包含了对美国公民以至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但在颁布后的一个多世纪里对各州无约束力,仅适用于联邦法院。
(二)正当程序在美国刑事诉讼中的发展
1953年,沃伦出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领导了“正当法律程序”刑事司法改革,到1972年,在沃伦的领导下,《权利法案》中绝大部分有关保障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权利的规定才以正当法律程序的名义适用于各州。
美国最高法院在1884年接受了普通法证据规则——嫌疑人对警察所作的非任意性供述,在审判时不具有可采性②,但1897年该规则才在联邦司法系统成为宪法要求的一部分,1936年以后才成为州司法系统的一部分。根据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在州法院的刑事审判中,州执法官员获得的非任意性供述不具有可采性③。
(三)正当程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内涵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正当程序”的内涵首先体现在,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侵犯个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限制司法官员权力的滥用,保障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被告、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不受侵害。
其次,“正当程序”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严格遵守贯彻“无罪推定”的原则,即在有罪的判决下达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必须在法律上不被看作是罪犯。围绕着“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延伸出许多诉讼原则和制度,而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每一具体阶段都有相关的被告、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的规定。
此外,“正当程序”还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尽量给予作为被追诉一方的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与警察官员、检察官员相对平等的诉讼地位。如赋予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沉默权;允许嫌疑人在第一次被传唤或被羁押时起聘请辩护律师进行协助;同时,警察或检察官员不得随意对嫌疑人进行人身自由的限制④。
二、评析纽约中央公园慢跑者案中的正当程序问题
(一)“中央公园案”案情
1989年4月19日,美国纽约中央公园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案件,一位跑步的白人女性在中央公园遭到严重伤害和残忍强奸,在昏迷十二天以后才苏醒。“纽约中央公园强奸案”震惊了全美,警方认定5名黑人少年是罪犯,媒体和舆论也不断推波助澜,在疑点重重、取证不足的情况下,5名黑人少年均被重判入狱。直到2002年真凶自首,这场美国史上最大的冤假错案之一的案件才得到了昭雪。
(二)从“中央公园案”出发探究美国警察讯问手段的发展
纵观纽约中央公园慢跑者案,警方在讯问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违反“正当程序”的行为,如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了超时和超强度的讯问,并采用了诱导式或者欺骗式的提问方式,这也从一个侧面展现了美国警察讯问手段的变化。
20世纪30年代前,警察讯问常常伴随着所谓的“刑讯逼供手段”(the so-called “third degree”)的使用,为了从有罪的人之处逼取供述,警方采取了威胁、刑讯等暴力手段,由此殃及无辜的情况也并非罕见。警察讯问活动实在与嫌疑人与外界隔绝(incommunicado)的状态下进行的,这样不仅可以孤立嫌疑人(使其更容易屈服警察使用的侦查策略),而且讯问室里发生的暴力很大程度上也变得难以取证⑤。
美国刑事诉讼中警察讯问方式的变化始于20世纪30年代。1931年联邦政府公布了由当时美国司法部部长乔治﹒维科谢姆领导的“蓝丝带委员会”(a blue-ribbon commission)“关于执法活动中无法无天现象的报告”(Report on Lawlessness in Law Enforcement)。由于社会公共的极大反感和司法机关的介入关注,警察部门开始实施改革。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随着警察行业的职业化发展,肉体暴力现象开始逐渐减少。自20世纪60年代,在讯问过程中,警察开始采用向嫌疑人施加心理压力的方法⑥。
(三)“中央公园案”中正当程序的缺位
如若警方在中央公园案件中严格履行自己的权力不逾矩,得到嫌疑人来源真实意愿和案件事实的供述,案件调查审理结果可能会截然不同。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是对抗制而非纠问制,“正当程序”所蕴含的价值理念正是与纠问制刑事诉讼截然对立的。事实上,允许以强迫手段获取被告人的供述“既是纠问制最大的不公正所在,也是令其声名狼藉的首要原因”。在“正当程序”原则下,司法官员在行使司法权力时应遵循“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前提下查清案件事实。
中央公园案在审判过程中存在诸多有悖“正当程序”的情况,如缺少直接证据,以及在被告律师们坚称被告被迫做认罪录像及5名被告在法庭上声明是因为受到逼供才认罪的情况下,陪审团由于受到“认罪”录像带的深深影响,还是宣判5名少年强奸、攻击和企图谋杀等罪名成立,分别判处
他们5年到15年监禁。在讯问过程中,警方对五名被告进行了长时间的讯问,其中包含了很多欺骗式的询问方式,直接导致了被告被迫做出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愿和案件真实情况的有罪供述。案件的控方和裁决方过度依赖被告的口供,忽视了大量可以证实被告无罪的证据。尽管定罪依赖的证据存在诸多疑点,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但是陪审团还是根据被告的口供判定有罪,如果案件真凶没有主动交待伏法,该案是否可以改判纠正仍然存疑。
三、结语
毫无疑问,审判是美国对抗式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阶段,正当法律程序在这一阶段适用的目的在于维护审判的公正性,它以无罪推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有罪的标准等证据法规为基础,并适用于审判阶段的各个环节。审判程序是正当程序集中的体现阶段,正当程序本身要求公正的审判,即未经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宣判被告有罪之前,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此外,在中央公园案件中,媒体对五名嫌疑人在舆论上展开攻势、一边倒地认为其有罪,媒体倒逼司法作为,对案件最终裁判形成了不可小觑的影响,因此“正当程序”除了在司法领域的实践,更亟待在社会价值和更广的范围发挥作用。
中央公园案中可以循迹到一些正当程序缺位的情况,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整个刑事诉讼中也包含了很多正当程序的适用,如警方在逮捕及开始讯问嫌疑人时进行了“米兰达警告”,这些警告词构成著名的“米兰达规则”,意义即在于直接规范国家官员的职权行为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等等。最后,值得强调的是,正当程序处于不断演进和发展的链条之中,它的内涵和实践也在不断丰富,为了实现“正当程序”以至“程序正当”,不同社会历史背景下可能存在不同的抉择。
[注释]
①龚祥瑞.西方国家司法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167.
②Hopt v.Utah,110 U.S.574(1884).
③E.g.,Brown v.Mississippi,297 U.S.278(1936).
④陈少林.试论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与“程序正当”[J].法学评论,1998(6):79-85.
⑤E.g.,Friedman,Crime and Punishment in American History 303(1993).
⑥约书亚﹒德雷斯勒.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23.
[参考文献]
[1]陈瑞华.正当法律程序与美国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J].中国刑事法杂志,1994(03).
[2]杨炳超.论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兼论我国对该原则的借鉴[J].法学论坛,2004,19(6):91-97.
[3]何海波.司法判决中的正当程序原则[J].法学研究,2009(1).
[4]Galligan,James D.Due process and fair procedures:a study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J].Law & Social Inquiry,1996,(4):1138.
[5]Maciel.Due process of law[J].Informativo Jurídico Da Biblioteca Ministro Oscar Saraiva,2010.
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140-02
作者简介:张睿熊(1993-),男,湖北荆州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法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比较法、国际经济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