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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民意对刑事审判的积极意义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20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

张 琳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1



网络民意对刑事审判的积极意义

张琳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1

摘要:刑事案件自身的故事性、戏剧性,以及由刑事审判实践引发出来的种种事实、问题等,一直都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和中心。互联网用户积极主动进行刑事审判监督,能够推进公正司法,抵御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

关键词:网络民意;刑事审判;司法公正

刑事案件相对于民商事案件来说更易于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这是因为刑事案件自身的故事性、戏剧性,以及由刑事审判实践引发出来的种种事实、问题等,一直都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和中心。而网络传播所具有的快速性、广泛性及互动性刚好满足了公众需要知晓并且参与到刑事审判的心理需要。这样也会无限放大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许多程序和实体问题。这些问题通过传媒或者网民的议题设置都会清晰赤裸地呈现在公众的视线中,而且多数也会联系到司法审判过程中普遍存在和热切关注的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权威、司法与民意的关系等问题。

一、强化刑事审判监督

在网络时代,互联网用户通过网络对刑事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行为体现了他们对公平正义的向往,这些看法往往于他们的人生经验。在司法的公信力日益流失的大环境之下,互联网用户积极主动进行刑事审判监督,反映了公民的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网民们关注某一个刑事案件,是期待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得到司法部门的重视,以此来影响其对案件的最终处理,他们所提出的意见经常是本着最朴素的公平正义观进行的。网络民意的存在使得法院在进行刑事司法审判的过程中不得不考虑到民心,不能不更谨慎地审理案件,这也就在某种程度上督促法院严格依法审判,法官恪尽职守。法官在刑事法庭审判的过程会更认真的进行审判,运用法律思维使裁判结果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这在整体上提高了法官的水平。因此,网络舆论的存在可以有效地监督法院行使自己的职权从而促进法院刑事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二、推进公正司法

我们无法否认的一个事实就是,网络民意在极大的程度上促进了司法的公正。仔细研究下过往的很多冤假错案、枉法裁判都是在审判不够公开,透明度不强的情况下产生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院对于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一旦公布,也就不容易再滋生出一些可以供权力寻租的空间。过去发生的一些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中,其实我们都可以看到网民的影子。福建省某县公安局副局长陈某某强暴少女,罪行十分严重,但是却只获刑有期徒刑三年,这引起了网民的困惑和不满,在舆论的声浪下检察院进行了抗诉,二审终于获得改判。虽然网民们的法律水平并不见得比法官高,但是他们是相对独立的个体,与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亦不会受到来自保护势力的压力,因此能够站在更加公正和客观的角度来考虑问题。那些关注司法公正的网民,通常是接受到过良好的教育,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且对于司法腐败恨之入骨,正因为这些品质才使得网民真正成为监督司法的主力军。由于网络民意具有强大的合力,使得一些司法不公的现象不断被呈现出来,而这些则是传统的媒体尚不能与之相媲美的。

三、抵御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

虽然司法改革除最高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已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管,但是我国的司法体制仍然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也很明显地受到了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民意虽然表达出来的是对司法审判的不满,实际上则是对于权力干预司法的极端反感。网民通常很少会受到这些行政权力的干预,他们按照自己的意见对事件发表评论进而形成公共舆论,这就会导致那些干预法院刑事司法审判的幕后行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收敛。比如“我爸是李某”事件来说,正是因为网络民意参与进来才使得这起刑事案件得以立案调查,也使得司法机关不敢忌惮于李某的行政权力,从而大大增加了受害者能够获得公正待遇的可能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权的独立行使,亦减弱了司法的政治化程度。由此,我们通过活跃的媒体展现出权力运行的过程及其影响,从而形成对公权力的约束作用,特别是现代开放、匿名、互动的网络媒体,为民意的表达提供了更为自由和平等的空间,以此实现对司法的监督,也在很大程度上抵御了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使得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能够独立地作出裁判,以保障刑事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1]陈婴虹著.网络舆论与司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2]潘庸鲁.网络民意对刑事审判的影响[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02).

[3]王振华,张倩.网络民意:魔鬼与天使——以司法为例透析网络民意的法律意义[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5).

[4]于志刚.网络犯罪与中国刑法应对[J].中国社会科学,2010(03).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301-01

作者简介:张琳(1989-),女,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硕士,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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