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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法定继承权取得制度的扶养原理

2016-02-01侯婧雅

法制博览 2016年20期
关键词:继承法

侯婧雅

长春工业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我国《继承法》法定继承权取得制度的扶养原理

侯婧雅

长春工业大学,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在继承法中,法定继承权取得的扶养原理是继承法的核心问题,扶养原理是以我国《民法》公平原则权利义务一致的精神,以法定继承权取得依据为基础,以扶养关系为核心建立的法学理论。由于抚养原理拓展了继承法的社会属性,因而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采用法定继承权取得的扶养原理,对我国《继承法》进行了诠释,同时阐述了面临我国《继承法》的修改之际国内传统继承观和现代继承观的学术争论。

关键词:继承法;法定继承权;扶养原理

一、扶养关系是法定继承权取得的核心问题

纵观世界各国的继承法,其法定继承权取得的依据并不相同,共分两类,一类国家是把法定继承权取得的依据规定为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另一类国家将法定继承权取得的依据规定为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扶养关系。

法定继承权取得的依据不同,肯定会对法定继承的范围和性质产生重要影响。考虑到这两类法定继承权取得依据的制度形成的历史渊源不同,将前一种观点称为传统继承观,将后一种观点称为现代继承观。

(二)扶养关系是法定继承权取得的本质

在继承法中,抚养关系依据其产生的事实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当然(法定)扶养关系,一类是事实扶养关系。

1.当然(法定)扶养关系

当然(法定)扶养关系是当以婚姻关系或血缘关系为依据取得继承权的同时,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在法律上已经确定了抚养关系。

在我国《继承法》中,对于法定抚养关系在《继承法》第七条、第十三条中得到体现:

这种将民间口承叙事作为狭义历史表述的重要手段去关注和探讨的研究取向,与新史学观的研究思路颇为契合。本文即从新历史主义视域出发,以辽宁满族民间口承叙事及辽宁满族区域文化史的建构为例,揭示民众底层的口述历史是如何与上层官方正史相互印证、相互作用。尤其是通过“叙事文本”及“历史文本”进行对比,阐释作为言说历史的两种路径——口述历史与正史在记述历史过程中的具体记录原则及作用发挥逻辑,突显民间口承叙事作为口述历史的价值和意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予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4)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2.事实扶养关系

事实扶养关系是除了婚姻关系或血缘关系以外,以扶养关系为依据取得继承权,在取得法定继承权之前,由于和被继承人之间已经形成了扶养关系,经法律认定后,称为事实扶养关系。

在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1)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和继兄弟姐妹可依法取得继承权。

(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以取得遗产酌情分配的权利。

(4)特殊的是养子女、养父母以及养兄弟姐妹,他们与被继承人没有血缘关系,但由于收养关系的存在,具有的是拟制的法定扶养关系而取得继承权。

二、国内传统继承观和现代继承观的争论

(一)关于有扶养关系的继亲属的继承权问题

(学者建议稿)认为,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互有继承权的规定不够合理,建议删除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相互继承遗产的规定。因为该规定不利于离婚一方再婚,可能影响夫妻关系,损害扶养继子女和继父母一方的亲生子女的利益。而且,在继父母扶养了继子女后,法律还强规定继子女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这也行会违背当事人的意愿。

(草案建议稿)认为,我国《继承法》第十条关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互为法定继承人的规定,与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经过近30年的运作该条款,基本适合我国国情。此外考虑到我国《继承法》有些特点已经成为我国固有法的一部分,建议予以保留。

(二)关于权利义务一致精神作为《继承法》立法原则问题

(学者建议稿)认为,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不能作为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其理由是:首先,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间存在一定亲属身份关系为前提,是否需要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扶养义务才享有继承权,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其次,在遗嘱继承时或受遗赠时,遗嘱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取得是源自被继承人处置其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单方面表示,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无从体现。

(草案建议稿)认为,首先,所谓“继承”就是权利义务的继承,扶养关系就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反映。其次,继承法是民法的一部分,或为民法下一层级法律制度,其立法原则不能与民法相悖,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依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三、结语

我国《继承法》的法理是扶养原理,扶养原理是以权利义务一致为基本精神,以法定继承权取得依据为基础,以扶养关系为必要条件的法学理论。

《继承法》的扶养原理符合我国国情和传统“伦理型”法律文化。

关于我国现行《继承法》的修订,笔者赞同(草案建议稿)的建议。近30年来,我国《继承法》的实施得到了基本认同,同时,在这近30年里,我国国情虽然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继承法》确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总体上仍要坚持相对稳定,不宜作大的改动。

[参考文献]

[1]陈苇.中国继承法修改热点难点问题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3.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16-01

作者简介:侯婧雅(1990-),女,吉林长春人,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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