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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不放弃追诉”政策对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前景分析
——以《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为背景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20期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前景分析

范 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基于“不放弃追诉”政策对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前景分析
——以《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为背景

范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2015年底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手段,表明了国家与社会对于家庭暴力的低容忍和强保护。本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的背景下,从著名的“不放弃追诉”视角出发,对我国目前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梳理,着重分析了此次立法的特点,并对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和实施前景作了可行性分析。总体来说,《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有利于我国人权的保障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不放弃追诉;反家庭暴力法;前景分析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损害身体、精神、性的暴力行为①”。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普遍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业已成为世界性的人权保障问题。自1985年以来,各类国际会议决议、国际公约对家庭暴力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世界各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进程也在不断推进。例如,《内罗毕提高妇女地位前瞻性战略》明确了家庭暴力对于社会和平发展的阻碍作用,第七次预防犯罪和犯罪者待遇大会的决议则明确了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以及社会利益侵害性。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全国性法律以及各地方性立法也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相应规定。

“不放弃追诉”(No-Drop Prosecution Policy)政策起源于美国,指的是在有足够证据支持起诉时,案件的进程不受被害人的意志所左右②。其中又有“硬性(Hard)”和“软性(Soft)”之分,二者区别主要在于被害人是否享有公诉出庭作证的豁免权,实质上也是国家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案件的程度区分,区分的前提是将家庭暴力作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015年12月27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通过,并于2016年3月开始实施。该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以及主体范围,对家庭暴力的预防、责任和救济作了具体规定。但对其实施前景的可行性和正当性,还需作进一步的分析。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

自2001年修订《婚姻法》至今,全国性关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文件共有6个③,立法速度呈现出缓慢而艰辛的特点。④截止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22个省市制定了有关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5个省(市区)以多部门联合文件的形式下发了预防和制定反家庭暴力的政策文件。⑤

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2015年12月27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通过。纵观整部法律,其充分体现了民主和自由的法律精神,彰显了法律的保障机能。首先,这是一部公权力色彩极其浓厚的法律。反家庭暴力的责任主体从司法机关、政府行政部门等直接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机关,到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间接受公权力支配的团体和组织,其做出的任何行为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约。例如人身保护安全令是由公民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再由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司法权保护其身体和精神利益或对侵害人的自由给予一定的限制。其次,《反家庭暴力法》并没有完全阻断公民通过自救行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现代民法理论中存在“禁止私力救济”的原则,目的是防止个人私力对公民财产和人身造成不必要的侵害⑥,而代之以公权力规制以完成权利义务的统一。《反家庭暴力法》并没有禁止个人私力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反抗,但也绝不鼓励过多的私力救济,同时加强了工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在反家庭暴力上的预防和缓冲作用。再次,《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明确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即同居关系、前配偶关系中若出现本法规定的暴力行为,均可适用本法规定。这顺应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以及世界反家庭暴力的立法趋势,有利于全面的保障人权。最后,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既不是一部单纯惩罚侵害人的“责任”法,也不单单是对被害人给予事后救济,而是建立了以预防、保护、责任等多元素为要件的保护体系,从根本上保障人权,打击家庭暴力行为。

“法律统一适用既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应有之义,也是司法公正的必要内涵”⑦。《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前,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存在零散化、碎片化的现象,基本法与特别法的规定相冲突,地方性立法与全国性立法协调性不强,此法的出台使令出多门的法律无序状态结束,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认定标准和救济措施予以了明确。

二、国外“不放弃追诉”政策研究

“不放弃追诉”政策是国家公权力介入个人私生活领域的代表之一。在这一政策下,当施暴者的行为达到公诉条件,而受害者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施暴者并未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时,公诉机关有权忽略受害者请求停止公诉的愿望而继续进行公诉。此项政策在美国受到了司法机关和警察系统的追捧,在美国圣地亚哥实行了“不放弃追诉”政策后,由家庭暴力引起的杀人案有1985年的13起减少到1994的7起;同时家庭暴力案件的起诉率上升,而相关的犯罪率有明显下降。

一方面,“不放弃追诉政策”有其优越性。“不放弃追诉”的前提是将家庭暴力作为一项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隐私范畴的家务事。传统法学理论认为,“婚姻家庭纯属私人自治领域,不受国家干预;公法领域则执行严格限制的公共职能……公法与私法领域之间界限分明”⑧。但随着现代法学理论的发展,“法的社会化”趋势已经不可阻挡,法律越来越倾向于牺牲或限制部分私权而保护公共利益。首先,受害者在遭受到家庭成员的侵害后往往抱有侥幸心理,出于感情和道德的考虑,容易宽恕施暴者而将自己再次置于一种危险的状态,受到二次侵害的可能性加大,部分受害者也并不希望施暴者受到过于严重的法律制裁。其次,国家对于自己辖区内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保护的权力和义务,这是国家主权理论的基本要点,刑事司法体系是维护大多数公众的利益并实现社会正义,“不放弃追诉”政策有利于最终实现改变社会态度、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的刑法目的。

但“不放弃追诉”政策也受到广泛抨击。首先,该项政策是对受害者(一般是妇女)的自主选择权的严重侵犯。现代法律理论倡导民众本身的意志和行为自由,家庭暴力作为带有明显人身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的特点,例如我国刑法将虐待家庭成员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受害者有权选择是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解决问题,国家公权力的强行介入带有暴力性、强制性的特点,违背了被害人的自主意愿。其次,家庭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单元,是由家庭成员的血缘和情感维系与法律的规制共同运作而存在的,是家庭成员的自治空间,强烈的人格色彩使得国家公权力的强行介入与保护公民权利的宪法精神背道而驰。最后,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已经被刑法所规制,所以家庭暴力案件的罪行往往较轻,施暴者受到的处罚也较轻,在施暴者刑满释放后,很难保证其不对受害者进行二次加害,那么“不追诉政策”将成为侵害被害人的“隐形刽子手”。

三、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可行性与正当性分析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前,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办法虽然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中,但对于家庭暴力的定性和预防缺乏体系化的措施。当家庭暴力造成严重侵害时,施暴者可能受到《刑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裁,但是现实生活中造成严重侵害的案件少之又少,而家庭暴力案件逐渐增多。据研究,全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0.81亿个家庭正在遭受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所以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工作有其时代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家庭暴力与其他形式的暴力并无区别,故意伤害即行为人以暴力方式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或者使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处于危险状态,法律有权力也有义务对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行为进行处罚,家庭亲密关系并不能改变这一行为的性质从而阻挡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制裁。

其次,从“不放弃追诉”的角度出发,我国将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案件更具有可行性。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和为贵”、“家丑不外扬”等思想根植于民众的思想中,很多受害者在遭到家庭暴力侵害后选择了沉默,而这种沉默间接鼓励了施暴者进一步的加害。除对本人的侵害外,对于其他家庭成员,尤其是对孩子的成长和教育都将造成严重的影响。有研究显示,成长在暴力家庭环境中的孩子极易形成不良的人格,且在成年后他们自己的婚姻中也容易陷入暴力。同样地,在将“家庭和谐”视作一项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于施暴者的“不放弃追诉”则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更多孩子健康成长的关键。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和稳定,公权力的介入此时就显得正义和必要。

最后,我们承认,国家公权力的强行介入不考虑被害人的意愿而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在某种方面可能侵害了被害人的自主选择权以及隐私权,也可能使被害人面临精神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压力。但此时,我们必须要做一个利益的评价与考量。一个案件如果忽略妇女的意愿而不追诉,岂不是纵容了违法犯罪的行为并损害了公共安全利益?家庭暴力现象的出现是男女不平等旧思想的余孽,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是根治家庭暴力的最根本方法。由此看来,惩罚施暴者暴力行为所收获的社会公益效果也将远远大于违背被害人自主意愿带来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和实施,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在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更加努力避免公权力介入带来的弊端,更好地发挥法律在规范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确保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注释]

①夏吟兰.论我国家庭暴力概念——以<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为分析对象[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5(2).

②李华.不放弃追诉政策——国家介入家庭暴力的价值选择[J].环球法律评论,2004(26).

③包括<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指南>、<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④夏吟兰.中国反对家庭暴力立法进程及发展分析[J].新视角(上),2010(8).

⑤刘延东.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地方法规、政策比较研究[J].时代法学,2011(2).

⑥王慧.从复仇看: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历史演变[J].人民论坛,2007(3).

⑦张洪林.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整合与趋势[J].法学,2012(2).

⑧李华.不放弃追诉政策——国家介入家庭暴力的价值选择[J].环球法律评论,2004(26).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112-02

作者简介:范楷(1995-),男,山东济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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