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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建议浅论

2016-01-31张玉艳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4期
关键词:血亲法定继承继承法

张玉艳

(135100 吉林省辉南县法律援助中心 吉林 辉南)

完善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建议浅论

张玉艳

(135100 吉林省辉南县法律援助中心 吉林 辉南)

法定继承的人范围和顺序,是我国《继承法》修改的难点问题之一。围绕这一问题,业界人士一直在争论。关于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立法上还存在很多不足,应结合我国民众的继承意愿和继承习惯,借鉴外国立法经验,修改、完善相关立法。

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立法建议摭谈

我国现行《继承法》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该法从1985年施行至今已有27年。在21世纪,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社会生活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遗产继承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我国学界普遍认为,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法定继承顺序也存在某些不合理之处,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以适应调整新时期我国民众遗产继承新情况的需要。但对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应当如何修改,专家学者们的观点不尽一致,提出的立法建议也不尽相同。因此,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究竟应当如何修改,是《继承法》修改中的难点问题之一。

我们简要分析现行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立法之不足。

我国法定血亲继承人的范围过窄。除配偶继承人外,《继承法》规定的直系血亲继承人上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下至全体直系卑血亲,旁系血亲继承人止于兄弟姐妹,此外还有因扶养关系而取得法定继承权的人(包括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目前,我国法定血亲继承人范围是世界上最窄的国家之一。这种立法例的主要缺陷如下:

第一,这与我国现有的家庭结构和血亲关系的变化不相适应。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已30多年,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使我国家庭结构已呈小型化核心家庭为主,在核心家庭中近血亲的种类和数量都在减少,如兄弟姐妹数量的减少甚至家庭中无兄弟姐妹。随之而来的就是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这些血亲的种类和人数也减少。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10人,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44人减少0.34人。我国家庭结构以核心家庭为主,法定血亲继承人的总量有所减少。基于这一社会现实情况,应当适当扩大法定血亲继承人的范围。如前所述,对于扩大法定血亲继承人的范围,学者们已提出了不同的建议,对其范围扩大最宽的建议是将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大到四亲等以内的血亲,对其范围扩大最窄的建议是仅增加兄弟姐妹的子女为法定继承人。我们认为,就四亲等以内的血亲而言,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些亲属如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继承的情况非常少,民间也没有这样的继承习惯。借鉴外国的相关立法例,结合我国民众的继承习惯,新增加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与被继承人具有一定经济上和情感上联系、在一定情况下能尽扶养和扶助义务,并且在民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习惯的血亲为宜。因此,增加兄弟姐妹的子女为法定继承人较为适宜。

第二,这不利于保护自然人的私有财产继承权。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家庭的财产数量及种类都有较大的增加。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1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77元,比上年增加1058元,增长17.9%。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23979元,其中,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比上年增加2701元,增长14.1%。我国民众私有财产数量和种类的增加,要求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修改应当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基于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之私法理念,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应尽量归属于其近亲属继承。但我国现行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这容易出现无人继承而导致私有财产归公。显然,这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个人私有财产权,可能挫伤人们创造和积累财富的积极性。

基于上述分析,根据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基本原则,本着对被继承人财产所有权的尊重及各种继承人之继承权的兼顾保护,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民众的继承意愿和继承习惯,我们提出以下完善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立法建议:

一、适当调整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第一,建议适当扩大法定血亲继承人的范围,增加兄弟姐妹的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

第二,建议删除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相互继承遗产的规定,同时新增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相互形成扶养关系的,可以依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请求酌情分得适当的遗产。

第三,建议删除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规定,同时新增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请求酌情分得适当的遗产。

二、适当调整我国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建议对我国法定继承人的顺序进行调整和补充,作出如下规定:

在法定继承时,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以代数近者为先。

第二顺序:父母。

第三顺序: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子女代位继承。

第四顺序:祖父母、外祖父。

继承开始后,由顺序在先的继承人继承。没有前一顺序继承人或前一顺序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的,由后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配偶为不固定继承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其可以参与到前三个顺序中共同继承。如果无前三个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由配偶取得全部遗产。

此外,为加强对配偶的继承权的保护,同时保障受被继承人扶养的未参加继承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晚年生活,建议在法定继承制度中增加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第一,配偶在参与不同顺序进行继承时,享有不同的继承份额;配偶对遗产中的日常生活用品有先取权,对遗产中的家庭住房享有终生居住权;第二,受被继承人扶养的未参加继承的被继承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遗产中供其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和住房享有终生使用权。

(注:限于篇幅,对配偶在参与不同顺序进行继承时享有不同的继承份额之具体立法建议内容从略。有关立法建议的内容,请参见陈苇主编:《外国继承法比较与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23-425页。)

[1]赵泽隆.有扶养关系的三亲等亲属应有继承权[J].现代法学,1985,(1).

[2]陈苇,杜江涌.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构想[J].现代法学,2002,(3).

[3]陈苇,曹贤信.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无遗嘱继承制度研究之回顾与展望[C].陈苇.改革开放三十年(1978-2008)中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之回顾与展望.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437.

[4]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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