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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的社会特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之浅谈

2016-01-31张雪莹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0期
关键词:礼治族长阶级

张雪莹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中国法律的社会特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之浅谈

张雪莹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中国古代稳定社会的方法从礼治到法治,即便是刑律在维持着社会的稳定,但是两千多年的儒家思想一直在起着支配作用,古代的法律在社会中的运用也是坚持着儒家所提倡的伦理观念。中国社会所具有的特点影响着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人们彼此之间处理问题的方式也是延续着传统的方法,所以现代法律与现代社会之间也是存在着融合与冲突的问题。而只有渗入到社会中,使人们从内心接受法律的存在才能够更好的实现法律的社会效果,维持社会的稳定与人们之间的和谐。

中国社会;古代法律;社会特质;礼与法

一、中国社会的浅观

(一)社会结构——差序格局

关于中国的社会结构,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给了一个十分清晰又符合我国社会特点的概念,他认为中国的社会基础是乡土社会,社会结构是差序格局。每个人都以自己为中心,然后在根据与自己关系的亲疏向外伸展,“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在古代中国,人们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形成大部分都是根据与自己关系亲属而建构的。

(二)社会的基本单位——家族

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瞿同祖先生首先为我们详细划定了古代中国的家族范围。“以世代言之,包含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所谓九族是。以服制言之,由斩衰推至缌麻,包含五等服制。”这里所谓的族长权力跟费孝通先生所说的“长老权力”其实是一个概念,都是指在一个家族中要服从于具有最高权威的族长或长老。同时也表明了在一个家族中族长的最高权威与绝对统治。

本书中,瞿同祖先生根据古文资料的记载为我们描述了关于家族中族长对于族人的生命、财产、自由、婚姻等权利的控制。族人几乎事事都要听从于族长的安排。族长在家族中还担任着法官和执行者的角色。

(三)社会阶级

中国古代是一个阶级分明的社会。在社会中要维持贵贱、良贱之序。儒家关于君子小人及贵贱上下的理论仍为社会的中心思想,孔子一直主张人们生而不同并且应该不同人不同待。所以“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中国社会,欲望的满足是与社会地位成正比例的,生活方式互不相同。”中国古代对于不同身份的人分别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

瞿同祖先生在书中关于不同阶级的衣、住、行等一些基本生活方式和婚姻、丧葬、祭祀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不同的阶级有着相对应的生活方式,有着不一样的婚姻步骤和不一样的丧葬规模等。其追求的原则就是良贵优于贱和“上得兼下,下不得僭上。”

二、中国古代法律所突出的社会特点

(一)法律中对礼的重视

古代的法律是立足于社会的基础上制定的。一方面是为了巩固统治者的政权,另一方面就是为了与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思想不相冲突。儒家思想是社会的主流思想,并且人民的价值观念也一直被礼治时代所具有的礼所束缚而成为了中国特有的传统。持续一千多年的礼治时代所形成的传统不可能直接销声匿迹。一些礼义思想仍然是被人们传承了下来,礼还是稳定社会的重要手段,只不过是被成文化在了具体的刑律中。可见,中国古代法律中礼义或者是道德是作为主要的制定原则的,在具体的案件中也是主要被援引的。

(二)古代法律具有明显的阶级特色

在上文中我们也提到了,古代中国是一个阶级分明的社会。这种阶级是一开始的礼治社会所推崇的维护社会稳定手段的特色。礼治的手段就是使每个人在社会上处在适合自己的位置,并按着规定好的相应的礼仪去活动。

对于犯罪后的处理,因为社会地位的不同而处以不同的刑罚的现象更是明显。种种贵族的特权无不显示出法律的阶级属性。

(三)古代法律的社会实现效果

法律一旦被制定出来,就要被适用到社会中去。在瞿同祖先生对法律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来刑律就连人们的生活方式都规定的如此详尽。但是人们会不会一一地遵守呢?法律被制定出来以后,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够知悉的,只是一些需要科举考试或者官吏们才能够知道。大部分的人不了解刑律的具体规定,基本上还是以长辈们的留下来的传统处理问题。在有关生活方式的规定中,瞿同祖先生也为我们列举了大量的例子来说明法律在社会中的现实效果并不是乐观。许多人并没有真正的服从于法律规定的生活方式。

三、现代法律与社会之间的融合与冲突

(一)人们对法律内容上的不理解与排斥

现代法律由于向西方学习了自由平等主义后,大量移植西方法律。甚至连处理结果都照搬过来,而没有考虑中国的环境是否适合西方法律的推进与实行。没有考虑这种方式是否真正的是中国人所乐于接受的。如在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秋菊所要的处理结果不过是村长的一个真挚的道歉,可最后却是被警局的人给带走了,对于这样的结果,秋菊只能望着警车满是茫然与无措。这不只是法律普及的不够,还有就是人们从内心深处对结果的排斥和不可理解。

(二)处理方式上的观念冲突

在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一书中我们了解到,中国的基层社会是熟人社会。在中国古代基本上是无讼的,并且儒家的思想要求人们以和为贵,要求人们克己复礼,人们会以诉讼为耻。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制定与一些司法机构的设置无疑是提倡人们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但是这与传统的无讼观念是相对的。所以对于纠纷的处理方式就会发生观念上的冲突。

(三)法律本身的问题在社会上实施的效果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这只能表明我国的法律部门已经相对完备,但体系内部之间的冲突还是存在着的。比如说法律部门之间相互重叠与冲突,或者是同一位阶上的法律之间的冲突,还有就是现在法律解释体系的不完备与司法解释的越权问题等,如此之多的法律本身的问题,若是运用到实际社会中去,必然会产生许多问题,当然社会效果也就不尽人意。

国家之间的交流,世界一体化的趋势使得中国社会不断地发生变化,外界环境的改变使得我们的法律也会变化。目前面临的一大难题就是如何让人们接受法律的存在,使法律成为像乡土社会中的传统那样深深的镌刻在人们的心中。照搬西方的法律根本不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长久之计,因地制宜才能得到最好的结果。我们要在现代国人的思想上去制定科学的公平的法律,这样才能更好的使人们接受并将法律视为像古代的礼一样的地位,成为人们内心的自觉。

张雪莹(1991~),女,汉族,山东济宁市人,学生,法学硕士,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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