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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完善

2016-01-31张广超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检察人员法定

张广超

(40112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

论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完善

张广超

(40112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

随着《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出台,司法人员行使职权的问题已被纳入法制轨道,检察官作为司法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时也要行使好保护机制,有效保障检察官行使检察权。本文将针对目前我国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需要保护的现状,以检察官的职责为基础,研究建立健全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

检察权;保护机制;法定职责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通知,为建立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指明了明确的方向。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检察官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仍然会遇到一些阻碍,如政府机关以及一些社会多媒体的影响,面对这些干扰,有些检察人员会陈胜畏难情绪,最后直接影响到法律适用效果和监督效果。法治社会的最终建立需要从司法人员的角度去构建一种相对合理的机制,检察官承担着代表国家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提起公诉、打击贪污腐败等职责,如果检察官的检察权受到了影响或者制约,最终影响整个国家的法治进程。

一、建立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意义

从检察官职业保障的基本属性看,只有充分保护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检察人员才有信心和能力,才能敢于作为,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到严格、公正检察权。当前由于我国社会中存在的干扰检察官履行职责的行为,导致一些群众对检察官处理案件的方式方法产生误解和非议,出现一些对检察队伍建设和法治宣传都是不利的现象。正是基于检察权的职业特点以及影响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诸多干扰,建立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将是特别有意义的事情。

1.有效突破外界因素干扰,避免非正常办案因素的影响

检察人员的工作包括很多,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反贪污贿赂、控告申诉、民事行政监督、刑事执行监督等工作,实践中有很多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一些国家机关,出现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利用其掌管人财物的职务便利干预司法活动,甚至把检察机关作为推行地方保护主义以及贯彻领导干部个人意志的工具;有的新闻媒体片面的对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敏感案件进行歪曲报道,有时会对检察人员行使职责造成负面影响,甚至会做出错误的决定,乃至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这些情况的存在严重影响司法人员履行职责使的法官、检察官不能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真正做到恪尽职守、公正公平。正因为如此,检察官需要得到必要的保护,以使其能充分发挥维护公平正义的能量。

2.防止体制内部干扰,依法合理行使司法职权

在检察官刑事职责过程中,还面临着内部的一些干扰因素,比如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不按照某些领导的意思办事就可能被调离该工作岗位,或者将该案件转交给其他人员进行办理,甚至有可能在以后的业务竞赛、晋升等方面对正确履职的检察官形成障碍,所以。最后有些检察官面临这些压力的时候,可能会妥协。相反,一旦检察官履行职责的保护机制能够形成,就会屏蔽掉这些所谓的内部压力,真正是的检察官能够依法合理行使司法职权。

3.更快实现检察官的精英化,检察工作的精细化

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检察官精英化的培养模式,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和区别。精英化检察队伍的实现必然注重对所有检察人员的保护和保障,包括人身保护、职业保障、行使权力的保障等,然后才能逐步的实现检察官履行职责的专业化程度。因此,建立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可以有针对性的使我国建立起一支精英化检察官队伍,培养检察官的精英化意识,提高专业化水平,最大限度的实现检察工作的精细化。

二、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完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错案终身追究制度”,这无疑对检察官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就必须赋予检察官更多的履行职责的自由权,真正让检察官能够自主掌握案件的办理进度,决定案件办理结果,任何外界因素不应干扰。虽然目前刚出台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将司法人员行使职权的问题已被纳入法制轨道,但该规定相对比较原则,有些情况规定的还不够细,因此我们应该以该规定为指导,在此基础上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做建立完善的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

《规定》第二条规定: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能排除外界的干扰,就是担心其工作职业是会受到外界制约和影响,比如检察官的岗位调整、晋升职位等,这就给检察官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设置了限制。对于外部的影响,尤其是上级检察或党政机关,承办检察官面对此种制约很难作出抉择,甚至最终只能做违背真实意思的处理意见。因此,保障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必须建立检察官职业的保护机制,非经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将检察官调离、辞退等,而且还要对一些细节进行更详细的规定,比如依据什么样的具体规定才能调离、辞退检察官等。

2.明确检察官权限范围,使插手干预登记制度落到实处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出台,为检察官能够独立、有效的行使职权,形成了很好的保护膜。但是还需要确定检察官的具体职权内容,划分职权范围,尤其是上下级之间的职权确定问题,使检察官的权、责、职得到明确的体现。另外,还要进一步细化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记录制度,如何有效的保障检察官敢记录、能记录是重点。目前有的检察人员碍于情面,不敢登记、不想登记的情况普遍存在,这就需要很大的勇气落到实处。

3.保障人财物统一,保持检察机关独立性

检察机关是一个主体,检察官则是检察机关中的一个主体,如果检察机关不能在主体方面独立于其他机构,那么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更难以实现独立,因此,要逐渐探索实现检察机关的独立,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省统一管理的改革方略,实现检察机关的人财物由省检察院统一管理,这就迈出了检察机关独立改革的第一步,检察机关开始摆脱地方行政力量的管辖。但是这并不是彻底的改革,应当继续加大力度,逐渐实现检察机关完全独立的局面。

4.在社会中形成崇法信法的氛围

检察机关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检察机关的职业崇高性产生于社会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一个具有崇尚法律氛围的社会,必定对法律职业具有高度的认可度,这样也能够有效的提高法律工作人员独立工作,维护社会整体法治正义的信心。因此,要在我国社会范围内逐步推行崇法信法的氛围,让社会民众认识到使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有效性,这样才能使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受到社会的尊重,进而保障检察权的有效行使。

三、建立检察官履行法定职权的保护机制的思考

建立检察官履行法定职权的保护机制,除了以上措施方法外,还有注意其他一些方面的内容。

1.注意轻重缓急,逐步推进

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且每一项工作的完成都需要时间来保障,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较多,存在着缓急、难易的差别,因此,除了需要对这些问题予以系统解决的统筹考量,还需要探讨先急后缓、由易及难的步骤,以逐步解决相关问题。例如,当前急需解决的,也是相对易于解决的,是设立科学的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评价体系、检察官工作业绩考核标准等问题。对这样的问题,应当立即着手研究解决。

2.防止改革过程中出现异化的情况

司法改革要求在实践中进行完成,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改革异化的情况,要提高注意。比如这次司法改革所确定的检察官的员额制,是司法人员职业化和精英化的重要基础。其本意不仅在于要解决司法人员忙闲不均,或是要确保审判辅助人员数量与法官数量相对应,减少检察官事务性工作负担等,更重要的是要确保优秀的司法人员集中在办案一线,压缩“不办案的司法人员”的比例,并以此作为使优秀的检察官可以不通过职务的晋升也能得到优厚待遇的基础,从而有助于保障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

独立的检察官履行职权制度对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社会的普法宣传、民众相信法律都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当前需要做好司法体制改革,适应以审判为中心工作的必然要求,更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的必然方向。目前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建立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其中改革的一些细节工作还需要逐一解决。

张广超(1982.10~),男,汉族,山东兰陵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一处主任科员,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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