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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技术人员如何应对鉴定人出庭质证要求的思考——物证鉴定、痕迹

2016-01-31刘智强胡兆庆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鉴定结论出庭作证鉴定人

刘智强 胡兆庆

(300000 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 天津)

刑事技术人员如何应对鉴定人出庭质证要求的思考——物证鉴定、痕迹

刘智强 胡兆庆

(300000 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 天津)

司法鉴定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的具体实施者,是现代诉讼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应与审判体制改革相适应。本文从鉴定人质证积极意义和面临的问题出发,力求探讨鉴定人出庭质证之策略,理性面对我国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

司法鉴定制度;鉴定人的素质;出庭的准备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指鉴定人根据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需要,就自己鉴定的案内专门性问题,依据诉讼法的规定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及法院的当面直接的质问。笔者作为一名公安刑事技术员,结合当前工作实际,从以下几方面就刑事技术人员面对出庭作证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探讨。

一、国外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

在英美法证据法中,鉴定人属于专家证人,在承担出庭质证方面与普通证人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如在美国,鉴定人一般要由控辩双方传唤出庭质证。在法庭确定鉴定人资格后,鉴定人首先要接受传唤方的主询问,然后接受反对方的反询问,并可依案件情况接受若干次再主询问和再反询问。在法官自行委托鉴定人的情况下,鉴定人的资格也要经受控辩双方的审查和质疑,并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

二、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审判制度发展改革的必然结果

鉴定人出庭接受诉讼双方对其所作鉴定结论的质证是实现司法公正,确保鉴定结论准确的有效措施。对于鉴定人出庭质证,我国现行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审判制度改革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审判工作的必然发展趋势。刑事技术鉴定书成了控辩双方争辩的重点,刑事技术鉴定人成了焦点人物。出庭作证成为刑事技术鉴定人必然面对的现实,对庭审起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三、刑事技术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

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系由控辩双方或法官提起。当法官接到控辩双方提交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名单后,要以该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否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为标准进行审查,然后再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由控辩双方提交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在这个启动过程中,法官掌握着决定权。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可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这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四、鉴定人出庭作证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鉴定人出庭作证不仅仅是向法庭宣读鉴定书,还要向法庭展示其基本的个人素养,鉴定人在法庭上的表现得好坏,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采信与否。鉴定人出庭作证随机性较大,法庭上各类问题均可能出现,掌握出庭作证的原则是对正确的鉴定结论能否被双方接受的重要手段。因此,有必要对鉴定人出庭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加以探讨:

(1)应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扎实的专业技能。这是鉴定人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素养。准备出庭所涉及刑事技术相关知识。准备内容应包括与鉴定结论有关的知识,对所用资料的认定必须做到系列性、统一性、完整性,做好开庭前的论证提纲,准备好各种有关资料,开庭时方能胸有成竹、应答自如。相反,如果知识贫乏、一知半解,就会漏洞百出,使别人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产生极大的怀疑。

(2)掌握有关法律的原则。对每一位鉴定人来讲,必须知晓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技术鉴定相关的条款。尤其对涉及到自己专业领域的鉴定规定,更要清楚明白。

(3)应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是为了使法官和当事人明了事实的真相,因此,鉴定人员除了以上两种素质外,还应该能清楚的表达自己的观点,做到口齿清晰,语言准确、精练。鉴于鉴定结论的专业性,鉴定人还应该能够用简单、生动的比喻的语言将专业知识、术语等问题讲解给法官听。使得不懂刑事技术的也能明白,理解鉴定结论。

(4)丰富的工作经验及周边学科知识是庭审作证的基础工作。周边知识涉及面较广,但在庭审中主要是法学、逻辑学、语言的理解及表达方面,以及医学中的分支,如毒化、药理及影像学等,甚至刑侦中的现场重建、笔迹鉴定等知识。

(5)出色地应变能力,鉴定人在庭审作证时,要有出色地应变能力。在论证时要客观、明确、辩证地解释各种问题,阐述鉴定结论的依据、理由。掌握辩证法是庭审作证的关键因素。辩护人或公诉人对刑事技术理论不甚了解或一知半解,往往在鉴定人所引用的原始资料上提出种种质询,常用的方法是他们找出鉴定中的原始资料与某一资料的不相一致,再主观强化他所认为资料的准确性,从而否定鉴定人所用资料的不科学,而否定整个鉴定结论。因此,在庭审中只要涉及鉴定的任何内容,都不能就资料谈资料,而是对资料的客观性、正确性、准确性作出评判。

五、充足的准备是成功的前提

鉴定人出庭质证能否达到应有的目的,决定于鉴定人所掌握的专业知识、鉴定技能和基础工作是否周密、严谨外,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因此,充分做好出庭前以下几项准备工作尤为重要。

(1)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将原鉴定档案材料调出,认真回忆原鉴定时的每一细节,翻阅有关记录,熟悉相关资料,再一次对原鉴定结论进行审查,要做到对案件中所涉及的鉴定技术以及工作职责内的问题了如指掌。

(2)详细了解案件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人对鉴定所提出的疑点、难点和争议焦点。此外,鉴定人还应针对所出具的鉴定书以及本案的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发问,尤其要在应对技术上专门知识人员提出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询问上下功夫,然后逐一进行充分准备。

(3)准备出庭材料。出庭材料包括两部分:一是以原鉴定书为基础,详细阐明鉴定情况。主要有鉴定过程、检验所见、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必要的补充说明等。二是答辩材料。经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所得案件的疑点、难点和争议焦点,或者通过自己的分析预测法庭可能对有关鉴定提出的问题列出清单。

(4)心理准备。在接到出庭通知时,鉴定人除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外,还应鼓励、提高出庭人员的自信心,战胜胆怯;或者帮助出庭人员制造多种机会来锻炼、培养出庭人员的口才和情绪,使其具备良好的出庭心理素质,以保证质证效果。

(5)证件准备。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准备好能够证明其学历、专业职称、鉴定人资格等各种证件,以备开庭时接受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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