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规范化研究
2016-01-31单彬彬
单彬彬
(30000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天津)
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规范化研究
单彬彬
(300000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天津)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适用范围广、适用频率高,为节约司法成本、打击犯罪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在适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弊端亟待完善。
职务犯罪;取保候审;规范化
一、职务犯罪中的取保候审概述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作为一种非羁押性的刑事强制措施,其具备以下功能:
1.诉讼保障功能
通过适用取保候审,要求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督促并引导被取保人遵守相关规定,防止被取保候审人可能实施的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损毁、伪造证据或串供,犯新罪等危害刑事诉讼和危害社会的行为,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取保候审给予犯罪嫌疑人的是一种有条件的自由,被取保人仍然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定,仍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的约束,保证诉讼的进行。
2.人权保障功能
取保候审具有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使其免受羁押之苦的功能。通过取保候审的规范化程序,避免司法机关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随意处置,体现了人权保障的理念。取保候审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尊重与保护,被取保人享有一定范围的自由,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可以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3.节约司法资源功能
目前我国仍然体现出高羁押率的特征,超期羁押现象也很严重,看守所、监狱人满为患,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维持这些羁押场所的正常运行,因此,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我们采取取保候审作为羁押的替代性措施,以缓解羁押带来的压力,其在诉讼程序中的独特作用,以及诉讼成本的低廉,似的取保候审比其他强制措施有着更为广泛的适用范围。取保候审适用率的增加也就意味着羁押率的降低,可以有效减少国家为实施羁押所支出的各种费用,从而有效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符合诉讼效益原则。
二、我国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取保候审面临的问题
1.取保候审的适用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适用取保候审采用的是刑罚与社会危险性两重标准。从法律对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的规定看,存在过于笼统宽泛、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对具体什么情况下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法律是没有明确细化规定的,要做出具体判断还存在一定的实际困难,这样就给了办案人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2.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过于简单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保证金和保证人保证两种方式,两者不鞥同时适用。依照规定,保证金的数额可以根据案情进行调整,但满足不了实践办案对取保方式的可调整性要求。同时在办案过程中,案件风险是存在的。有些案件风险大,有些案件风险相对小。但是我国的取保候审措施对于风险这一块如何适用缺乏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只适用于风险较大的案件。对于以下风险较小的案件,由于无法提出适当保证人或交纳足够保证金而被排除在取保候审的范围外。
三、关于我国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取保候审规范化的建议
1.从立法上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社会危险性”界定不明确的问题,建议从立法上对“社会危险性”的标准和适用条件做出限制性的具体规定。可以通过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社会危险性进行量化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他的一贯表现、在案侦查审理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态度、对于案件性质情节等问题的把握,办案机关可以掌握,但是对其他问题的调查,不是办案机关一个部门可以了解的,需要整合社会力量完成。通过建立风险评估制度,能够降低评估过程中的模糊性,一定程度上制约司法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保证取保候审适用标准的明确性和公开性,增加民众对取保候审的接受度。
2.增加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为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使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排除客观因素制约而得到取保候审,建议从立法上规定灵活多样的保证方式。一是规定保证金与保证人保证两种方式可以同时适用。这两种保证方式在适用上并无冲突,如果同时适用,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互补,加强取保候审的使用效果。二是将保证人的范围扩大到相关组织,如村委会、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因为其对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更加清楚。三是建议把有价证券、财产凭证作为担保财产。
3.修改取保候审执行机关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案件,必须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案件的执行流于形式。另外,对于检察机关做出的取保候审决定的案件,由于案件性质特殊,涉及到保密的问题,公安机关也不应具体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对于被取保候审人及保证人的情况进行监督便无从谈起了。因此,现行法律对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及其权利的规定是不妥当的,建议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做出取保候决定的机关为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
4.设立有效的救济途径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律师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我们也可以赋予这些主体申请复议的权利。如果他们对于司法机关的决定存在异议,可以向决定机关申请复议,可以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对于这些申请,有关机关必须予以及时的答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取保候审的决定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救济。
5.加大监管力度,家中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惩罚力度
公安机关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但是公安机关本身就肩负着治安管理、案件侦查、户籍管理等各项工作,其任务非常繁重,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对于被取保人的监管力度往往不够,必须加强监管力度。公安机关可以在内部设置专门的部门或者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取保候审的监管工作,了解取保候审的世纪之星情况。
单彬彬,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助理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