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把“性侵男人”当笑话看
2016-01-30肖佳
肖佳
被过度娱乐消费的“基情”,让残忍的强奸变成了笑话甚至狂欢。
去年,许多人在微博上用一种幸灾乐祸的心态评论和转发了这条新闻:
2015年7月30日凌晨,嫌疑人彭某在家中观看了黄色光碟后,驾摩托车来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年丰果园,见到了在园内简易木棚睡觉的陈大爷后,便上前攀谈。陈大爷拒绝和其交谈,彭某便将陈大爷按倒在床,捆住其双脚进行了猥亵,并抢劫了陈大爷的随身物品。其间彭某蹂躏陈大爷近一个小时,并称早已盯上了他。最后陈大爷借机躲进树林逃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8月3日,彭某在警方缉查的压力下,主动投案自首,并退还抢走物品。
今年的1月15日这个曾被广为调侃的残酷事件有了结果: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2000元。
面对这个判决结果,在这个残忍“笑话”的背后,存在这样一个严肃的问题:为什么施暴者的罪名是抢劫吸毒,而不是性侵?
面对强奸,没有法律撑腰,男性成了弱势
长久以来,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保护对象为妇女和儿童,并未将强行与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认定为犯罪。所以,成年男性被性侵案件,既不属于强奸也不属于强制猥亵。而对猥亵和强奸成年男性是这样定罪处罚的:若造成对方身体受轻伤(及以上),可构成故意伤害罪;若侵犯对方的人格尊严或名誉,则构成侮辱罪;若情节较轻,还可处以治安管理处罚;若致人死亡,也有相应罪名。
直到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才对猥亵罪的定义进行了修改扩大,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和儿童,猥亵成年男性也构成了犯罪。但是对受害者为成年男性的强奸罪定义仍未修改,成年男性仍被排除在强奸受害者行列之外。
鉴于这次“果园大爷性侵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尚未正式实施的2015年8月3日,所以案件仍然按照修正前的法律为基准进行了判决。
类似此案的性侵成年男性案件在我国时有发生:2015年9月19日,重庆合川区一男子深夜被另一男子性侵,警方抓到嫌犯后,碍于同性性侵尚属法律空白,加之没有造成明显身体伤害,警方只有将嫌犯教育一番后放行;2010年10月24日,广东深圳一名保安酒后“强奸”男同事,诉至派出所无法立案,后两人私下解决。这还只是男性对男性的“强奸”,女性强奸男性的案件同样存在,比如曾在微博上火遍全国的成都九眼桥女子“强奸”过路男子案。
而从世界范围内的立法进程来看,将男性纳入强奸受害者范围也是近几年才是被逐渐认可:韩国是在2013年6月将男性列为强奸的可能对象,美国直到2012年1月才将男性作为强奸罪的受害者,德国1998年将男性列为强奸罪的受害者已经算是先行者了。
这样看,男性不被视为性侵受害者可以说是一个全球性“传统”。不同于面对性侵妇女、性侵女童或者性侵男童案件时民众的愤慨不平、喊杀震天,大多数人是以一种冷漠、嘲讽甚至幸灾乐祸的态度来对待这种存在着严重不公平性的“传统”的,并且这其中不乏一些以“男女平等,同性平权”而自居的所谓“性别平权人士”,那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以下是大众对于男性被强奸的三种解读。
解读一:男人强奸男人是“基情”
几乎每一个转“果园大爷性侵案”这则新闻的人,都是抱着一种看笑话的心态,言语之间完全是幸灾乐祸而不自知。之前也曾有过农村老奶奶被年轻人强奸的新闻,那时候大家可不是这样表现的啊,多数人还是体现出同情心了的。
这也可以理解,现在“基情”在中国已经成为一个被普遍接受的烂梗,谁要在这事上面认真反倒要被当成怪人。
中国人对同性恋的歧视和迫害本来是要比很多国家要轻的,可现在这种普遍的娱乐化心态,也很难说是什么好事。我不歧视你,可也不关心你的死活,除非发生这种极品事件,给我带来一点可以取笑的乐子——这就是很大一部分中国异性恋对同性恋的看法,而相对于那些辱骂同性恋的人,这种看法已经被认为相对比较文明了。
而除了上述抱着“路人心态”进行围观娱乐的人之外,还有许多人自身虽非同志,但却对一切与同志沾边的事情充满了狂热的激情。他们将“掰弯”当做一种喜闻乐见的娱乐活动,认为男人强奸男人只是“掰弯”的一种手段,这些旁观者将自己脑中臆想出的过度美好的同性之爱,强行带入到当事者身上,并从中意淫出十足的快乐。
正是这种被过度娱乐消费的“基情”,让残忍的强奸变成了笑话甚至狂欢。
解读二:女人性侵男人是一种“福利”
成都九眼桥,2013年2月28日, 一条“威猛的成都女子,九眼桥附近‘强奸男子”的微博走红网络,九眼桥也因此为全国所知。
我曾经跟几个女性讨论过一个问题:“为什么女人性侵男人不能定罪?”当时我的观点是女人也可以性侵男人,这种事也应该被追究。我以一人之力跟她们大战了几百回合,结果还是谁也没能说服谁。
我们当时针锋相对的焦点在于,女人性侵男人到底是否可行,对方辩友抓住了男女性爱只能是男方主动这一点,女人在性上面天然就是被动的,怎么可能主动性侵男人呢?我则强调性侵的定义不应该那么狭窄,并不是一方插入另一方才算性侵。假如一个女人将男人捆绑住,撕烂他的衣服,对他上下其手地蹂躏,这怎么就不算性侵呢?即使是强调插入,女人也可以随便拿个什么异物插入男人的菊花嘛,对不对?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同于女人被男人强奸后有失贞、怀孕、被社会歧视等伤害和风险,女人强行和男人发生性关系后男人根本就不会受任何伤害,这种女人主动地“投怀送抱”根本就是福利。存在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甚至可以说是多数。而且不但女性这么认为,甚至许多男人也这么认为。
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因素,那就是不论男女,被侵犯的个体都是单个的人,有自我独立思维和认识的人,普遍的“男人都愿意”是不能代替“我不愿意”的。
正如一个女人性侵一个男同性恋,这绝对是犯罪吧?
解读三:出来约就是为了上床,怎么算强奸?
有人可能会觉得,男同之间本来就是互相约来约去,都是奔着“性”去交往的,可这种看法并不全面。很多同性恋者的出发点其实就只是想交朋友或者寻找恋爱对象,只不过现实环境决定了他只能通过网络交友软件来找人,这也并不意味着就是约炮吧。见面后,我只是想吃个饭聊个天,你却设法把我带到偏僻处硬上,这不是犯罪是什么?退一步说,就算双方都是出于约炮的目的,可你们没听说过“见光死”这个词么?现在美图软件这么普及,不见到真人谁也不能保证对方到底长什么样子,而且说不定对方还有什么你意想不到的怪癖呢,这时候难道就不许打退堂鼓吗?
总而言之,同志之间交往是有风险的,而法律应该为其划出保护线。
如上所述,多数人因为各种原因忽略了“性侵男人”本身的残忍,并将其当成了嘲讽的对象和调侃的笑料。而正因如此我要捍卫我“性侵男人应该入罪”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