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孩子受引诱惹祸,谁来承担责任
2015-05-30
妇女 2015年6期
衣某8岁的儿子小瑞很聪明也很调皮,经常惹一点儿小麻烦。一天,邻居刘大妈抱着自己心爱的小狗找到衣某,称小瑞踢伤了小狗,要其赔偿损失。衣某经询问儿子后得知,原来下午儿子与衣某的同事彭某在院里玩儿,刘大妈在遛狗。彭某对小瑞说:“你敢踢那只小狗吗?如果敢的话你就是男子汉。”小瑞跑过去就给了小狗一脚,造成小狗的一条腿骨折。衣某认为虽然自己是孩子的监护人,但儿子是受彭某的鼓动才会踢伤小狗,刘大妈应找彭某赔偿其损失。
刘大妈应当找彭某赔偿损失。8岁的小瑞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小瑞踢小狗这一行为,应当能够预见到可能导致的后果,却依然实施了教唆行为。根据“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法律规定,彭某教唆小瑞踢伤小狗,实施了侵权行为,是真正的侵权人,所以,刘大妈的损失应当由彭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