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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生猪定点屠宰厂无害化处理的监管

2016-01-30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6年7期
关键词:屠宰厂无害化定点

程 君

(重庆市江津区鼎山畜牧兽医站,重庆 402260)

浅谈生猪定点屠宰厂无害化处理的监管

程 君

(重庆市江津区鼎山畜牧兽医站,重庆 402260)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确保地方生猪市场的安全和稳定。有必要不断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厂无害化处理长效监管机制,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无害化处理监管的工作。文章结合工作实践,任务明确,责任具体;管理到位,措施得当;工作细化,协同监管;制度健全,备查存档;长效监督,抽查、检查等方面,结合自己的工作提出相应的建议,以供参考和借鉴。

定点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

几年来,强化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确保生猪定点屠宰场入场生猪的健康,出场肉品检疫的合格,江津区逐步完善配置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同时,要求各生猪定点屠宰场严把无害化处理关,控制不合格肉品流向市场,确保地方生猪市场的安全和稳定。为保证此项工作能长久的开展下去,有必要不断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无害化处理监管的工作。

1 任务明确,责任具体

定点屠宰厂无害化处理,应作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受到应有的重视和支持。不断完善岗位责任制,由驻场官方兽医逐一排查宰前生猪,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前6h,定点屠宰厂向驻厂官方兽医申报检疫,官方兽医于宰前2h,快速检测瘦肉精等有害物质,落实好宰前检查工作。各方面检测合格后,出具准宰通知。宰前检疫中,发现的患病疑似病例、不明病死动物、注水猪等检疫不合格生猪,严格按照“不准宰杀”、“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调运”、“不准丢弃”的“五不准”原则,将无害化处理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2 管理到位,措施得当

第一,提升生猪屠宰检疫率,确保生猪屠宰检疫率达100%,进场生猪和出场肉产品检疫持证率达100%,杜绝无证生猪私宰滥屠。第二,切实做好检疫证明、检疫记录、业务填报、标识回收、“瘦肉精”检测卡等的填报工作,同时,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将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完善到位,确保记录信息完善,登记信息完整。第三,运载工具的消毒工作应具体,检疫监管人员应监督定点屠宰厂方做好运载生猪工具的清洗和消毒,务必确保装前卸后消毒率达100%。第四,严肃处理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对进厂无产地检疫证明、相关证物不符、未加施标示等情况,应参照相关的规定严肃处理。对发现生猪有注水或注加非法添加物等行为,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严格处理。第五,规范生猪屠宰场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设备、设施等不齐全的屠宰加工厂,责令其停业整顿,一律不予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 工作细化,协同监管

按照“属地管理,各司其职,共同协作”的原则进行监管,具体职责如下。

第一,各县区畜牧兽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场)无害化处理过程监督和病害猪的确认;对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核实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场)年度实际发生病害猪数量;负责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建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系统监控或现场监督;负责定期对实际发生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按照《生猪屠宰条例》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对屠宰生猪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发现病害猪或经检疫或肉品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时,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现场摄像或拍摄照片;如实、规范填写和上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原始记录及月度报表,并对病害猪数量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经处理的病害猪必须与生猪耳标对应。

4 制度健全,备查存档

生猪屠宰检疫过程中,验证检疫证明、回收动物标示、记录检疫过程、填写业务报表等,制度性工作应落实具体。同时,对回收的检疫证明、动物标识等,妥善保管,按季度上交动物检疫机构。检疫过程中,发现的病死动物、死因不明动物、检疫不合格产品,应在驻厂官方兽医的监管下,屠宰企业积极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匹配落实相应的责任人制度,负责做好无害化处理,同时做好记录拍照留存,统一存档备查。

5 长效监督,抽查检查

长效监督机制落实具体,力求做到“长抓”、“久抓”。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厂无害化处理工作,区监督所定期不定期抽检屠宰加工检疫监督的履行情况,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实具体。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屠宰企业,立即回收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责令停业整顿,整改合格后,方可批准生产。

落实好上述细节工作的基础上,为减轻由此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时,落实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工作。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2008年第9号令)规定,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kg一头的标准折算为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处理费用补贴。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亡的病害猪不得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只能享受无害化费用补贴。

[1]阳兆明,粟兴旺.集中处置病死动物的方法[J].广西畜牧兽医,2016,(3):157-158.

[2]柳相玺.创新五大机制 完善收集体系全力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J].畜牧兽医杂志,2016,(3):97-98.

[3]权亚玮,董钊.新态势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方式探讨[J].畜牧兽医杂志,2016,(3):1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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