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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的分析——基于机会不均等的考察

2016-01-29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收入分配

郭 斌

(1.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浙江杭州 310030;2.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

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的分析——基于机会不均等的考察

郭斌1,2

(1.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浙江杭州310030;
2.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2488)

【摘要】财产性收入对收入分配的解释力度越来越大。基于2003-2012年农村居民和1995-2011年城镇居民的收入构成数据,采用变异系数测度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的程度,分析产生财产性收入差距的决定因素,指出机会不均等是决定因素发挥效应的根本原因。化解财产性收入不平等中的机会不均等,应当以利率市场化为抓手推动金融行业的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土地批租制度和严格执行开发建设期规定,构建多层次住房供给体系,推行多层级的义务基础教育措施。

【关键词】收入分配;财产性收入;不平等;机会不均等

【中图分类号】F062.6; F124.7; F1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361 (2015)02-0073-08

收稿日期:· 2014-11-08

基金项目: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的形成机理研究”(项目编号: Y201430438)

作者简介:郭斌(1969-),男,浙江杭州人,浙江广播电视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金融硕士教育中心硕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国民经济学和收入分配

Abstract:The explanatory of property income on income distribution is more and more powerful.Based on income composition data of rural residents in 2003-2012 years and urban residents in 1995-2011 years,this paper measures the inequality property income by variable coefficient,analyzes the determining factors in property income gap,and points out the unequal opportunity is the fundamental reason why the determining factors play effect.To resolve the inequality of opportunity of property income inequality,market interest rates into the starting point should be to promote the comprehensive deepening reform of the financial industry,the government must improve the land leasing system and stri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phase provisions,construct multi-level housing supply system,and implement the multi-level compulsory basic education initiatives.

一、引言

收入分配问题关乎个人的经济、社会地位,是国家和社会面临的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一直是各国经济学家致力研究的主题[1][2][3]。

收入分配的研究核心是如何考量均等,均等涉及起点、机会和结果均等。一般而言,起点与结果均等是容易评价的,调控措施的制定相对明确;机会均等受到错综复杂因素的影响,有些因素是天生的,如果不对机会均等有一个合乎逻辑的判断,就难以制定合意性的收入分配调节措施。

分析机会均等视角下收入分配不平等问题,需要从两个维度进行考察,其一是机会均等条件下收入分配不平等界定,其二是机会不均等条件下的收入分配不平等界定。第一类情况和个人禀赋直接关联,像田径比赛中的“快速基因”,虽然存在结果的不公平,但是不能因此对不同人的起跑线进行纠偏,因此机会均等条件下收入分配不平等是比较难以修正的,欧美发达国家也倍受该问题困扰。第二类情况涉及家庭、地理区位、教育和人力资本投资强度等因素,这些因素既决定了某人当期收入水平,也影响其随后的财富积累;尤其当期收入既定的情况下,财富代际转移将形成起点的机会不均

等,影响个人今后的财富积累水平,一系列事件的结果导致整个社会收入分配状况被严重扭曲,然而与个人禀赋相比较,这些因素的约束存在后天调节空间,换言之,社会是可以通过政策干预进行修正的。目前,政策的不到位或缺失导致了我国收入分配存在巨大的贫富鸿沟,形成区域、群体和居民间收入分配不平等局面。机会不均等就如搭车,一旦脱下一班车,将会连续脱下以后的班车,使得弱势群体完全被边缘化,贫富差距将越拉越大,因此修正政策的出台是必须的、必要的,社会可以采用公共政策,也可以采用累进税等税收政策,调节土地、资本和劳动等生产要素在初次分配中的比率与结构,以及修正财富代际转移对子辈财富差距的影响,使得整个社会生产物的绝大多数由公民共享,虽然这违背“不劳者不得食”的分配原则,部分削弱了效率,但是从整个社会文明进步和长跨度周期看,能够有益和增进整个社会福利水平,保持经济相对活力的基础上形成社会稳定的格局。

我国家庭财产性收入中机会不均等现象表现突出,家庭因素已经导致社会各阶层板结化现象,英才难以在各阶层纵向流动并脱颖而出,需要政府和社会以更大的勇气和魄力推进人才选拔制度变革,淡化家庭因素对机会不均等的影响力。笔者更关注财产性收入分配的机会不均等,因为关注该问题有助于舒缓当前财产性收入分配中的不平等现象,通过合意性政策的制定,使参赛各方处于同一起跑线,缩减结果中的分配差距,改善个人在经济、社会中的相对地位,推动整个社会文明进步。

二、基于标准差变异系数的财产性收入不平等测度和趋势分析

按照各类统计年鉴的统计口径,我国居民收入最常用的分类是工资收入、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收入四类,其中财产性收入界定为利息、租金、红利和其他财产性收益等。根据国家统计局历年统计资料,笔者分别计算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总收入、纯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标准差变异系数,得到表1。

表1 按收入分组的历年城乡居民收入构成的标准差变异系数①

表1数据揭示,2003-2012年农村居民的收入构成中农村人均纯收入、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变异系数分别为0.7197-0.7487、0.7210-0.8697、0.5972-0.7632、1.1943-1.3439、0.6390-1.0155;纵观历年农村居民收入构成分项变异系数的变化趋势,财产性收入是历年唯一对人均纯收入差距扩大起到促增的分项,抵减了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促减效应,家庭经营纯收入则具有不确定性。1995-2011年间城镇居民收入构成中总收入、工资性收入、

经营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变异系数分别为0.4637-0.7597、0.4271-0.7645、0.3997-1.0014、0.6877-1.4645、0.5866-0.7914,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变异系数远远大于总收入变异系数,是唯一、强有力的促增总收入差距的分项,工资性收入则是主要促减分项,转移性收入自2004年起促减效应增强,并超过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则先促增再促减。数据表明,无论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属于最不平等的收入分项,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不平等一直保持高位震荡,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不平等则呈现持续扩大化态势,结果是削弱了国家薪酬制度改革和优化转移支付措施等政策效应,农村(城镇)居民纯收入(总收入)的差距未见明显改善。

问题的症结是非常清晰的,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国民财富开始积累,财产性收入开始显现出对收入分配公平的影响力,部分居民因财富积累达到一定阈值,有效利用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政策的正外部性,财产性收入水平超越其他居民,拉开了收入分配差距,在不断循环和强化中,形成严重的财产性收入分配不公现象,该现象如果不加以控制,势必会持续扩大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

我国从大国走向强国的历史时期,对内凝聚力是强国之路的根本性保障,核心在于收入分配公平机制的建立。就目前我国收入分配改革进程和措施看,下一阶段难点和落脚点是财产性收入分配问题,财产性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关键在于能否有效解决机会不均等问题。

三、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的决定因素

财产性收入的分类,国内外不同学者给出了不同的界定。国外学者倾向于把财产性收入分为红利、利息、租金和其他财产性收入,这一界定与经营性收入存在交集,我国学者对此展开专门研究,至今学术界尚未形成财产性收入的确切界定与统一的分类标准[4],“比较权威的关于财产性收入的定义及相关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5],《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界定财产性收入为金融资产或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所获得的回报,《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把财产性收入界定为家庭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获得的收益,也有一些学者认为财产性收入包括财产增值收益、保险收益、其他投资收益以及其他财产性收益等。综合国内外学者和机构的观点,笔者将依据国家统计局的年鉴分类标准,把财产性收入界定为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等的收益,其中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拥有的各类金融资产,如储蓄、有价证券;不动产主要指非经营类房产的增值收益;其他财产性收入指被家庭拥有但不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类资产所获得的报酬。

依据上述分类标准,笔者拟从财产性收入构成分项着手,从动产与不动产两个维度出发,剖析影响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的主要决定因素。

1、信用成本是动产类财产性收入差异化的主要决定因素

居民所进行的理财活动,可以是无杠杆类理财,也可以是杠杆类理财,个人理财和公司理财一样必须遵循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一般而言,居民提高净资产收益率的路径必定要采取适度负债的策略行为,即杠杆理财,才能获得净资产收益率大幅提升。杠杆理财的前提是债权人有意愿出借资金,从目前中国居民的融资渠道看,撇开民间金融外,合乎法规的融资渠道是银行、信托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证券公司和网络金融从业机构等,这些合乎法规的企业本身也执行风险收益均衡的理财原则,在审慎性原则下,企业更倾向放款给符合风控要求的客户,符合风控要求的客户是具有质押或抵押的家庭(或居民),其经济、社会地位处于中上阶层,自身信用等级较高。因此,中高收入组群居民因经济、社会地位占优,更容易获得借款,进行杠杆理财,获得更多财产性收益。从我国金融市场实践看,不同商业银行均给予中高收入组群居民一定授信额度的免担保贷款,这意味着市场一旦出现有价值的投资机

会,诸如趋势性有价证券变动、信托产品收益率与银行贷款利率存在利差时,哪怕市场是强式有效的,中高收入组群居民往往可以获得比较丰厚的收益,中低收入组群将无缘分享该盛宴。显然,原因是资金②量的大小,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债务资金,债务资金量水平取决于居民风险偏好和信用成本。由此可见,不同收入组群信用度形成的信用成本决定其资金量大小,结果必将是“富者恒富”效应。信用成本差异是居民融资难易程度的背书,是居民自身无法破解的困惑。

2、金融管制造成储蓄资金闲置,制约居民动产类财产性收入水平

由于信用成本的约束,我国绝大多数居民难以获得债务资金,只能依靠自有资金获得有限的财产性收入。然而,多数居民少量自有资金的收益率也受金融管制的约束。金融管制背景下,金融产品创新受到抑制,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举步维艰,结果是国内动产类投资品稀缺,被约束的居民积累资金的国内渠道是非常狭窄的,主要聚集在房地产、储蓄和有价证券等投资品方面,从动产类投资角度看,我国居民的储蓄收益③偏低。我国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形成显著反差,居民并未分享到市场高借贷利率带来的好处,加之通货膨胀因素影响,居民实际利息收益是极低的,甚至出现负值。我国资本市场处于弱式有效市场④阶段,资本市场功能的定位被极度扭曲和信息披露极不充分的背景下,有价证券投资并不是最优选择。

另一方面,国际资本项目尚未放开,居民个人资金难以出海布局,进一步加剧我国居民投资渠道狭窄的困境,这种局面对中低收入组群的居民约束作用尤为明显。如2008年后,美国、欧盟和中国的利率变动周期呈现错位局面,全球各地区的投资机会出现错位格局,中低收入组群因资金量少,无法在全球配置投资机会,也就被杜绝在财富之门外,而富裕阶层在投资地位上的占优,能够实现资本的全球化配置,在国外市场上获取相应的利润,这看似是一种交易性机会,背后所体现的恰恰是不同收入组群的投资地位不平等,折射出我国金融管制给居民财产性收入带来的重要影响。

由此可见,虽然金融管制对于高收入组群的影响甚微,尤其在这部分居民财产性收入是与经营性收入相关联时,跨区、跨国间套利行为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对于中低收入组群而言,金融管制无疑是一道无形的玻璃门,“加强金融管制实际上将进一步限制穷人的融资机会,这会导致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6],隔绝了中低收入组群与财富的接触机会。

3、住房制度改革的缺陷扩大了不动产类财产性收入差距

我国居民不动产主要是附着于土地上不可分割的房屋等,并与土地的使用权利密切联系在一起,考察我国居民不动产类财产性收入,必须和土地使用权结合起来考虑。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我国居民只能获得一定期限的使用权,虽然土地使用权(包括农地的经营权)可通过流转⑤获益,但是多数居民不可能和公司等资本体一样,获得大量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只能获得与自有房屋相联系的极少量土地使用权,或者是少量农地经营权等,因此我国多数居民是无缘在土地权益上获得回报的。

土地产权制度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中产生巨大的负面效应。我国城镇中,房地产行业的生产原料——土地是被约束的,居民无力和可能获得土地营建住房,只能通过中介机构,即通过房地产公司获得居住类产品。由于土地资源有限,市场需求又如此庞大,住房产品出现阶段性的严重供需失衡,传导到上游土地市场,导致“面粉比面包贵”的经济现象,该现象只是体现了房地产市场的供需规律,现象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住房是居民的生活必需品,哪怕再昂贵,居民也会为之奋斗一生,旺盛的自住需求和市场投机是伴生的,随着住房和土地价格持续发酵,不同阶层的居民因起点资金量的差别和管理家庭财富能力的差距,组群间不动产的收益逐步拉开差距,最终形成令人瞠目

结舌的财产性收入贫富鸿沟。因此我国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中,正负效应均显著,一方面改革给市场创新活力注入一剂兴奋剂,激发了人的努力,一定时期内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推进作用;另一方面人人都必须到大海中游泳,这看似公平的制度设计存在着三个后果。一是推升着房地产年均涨幅巨大,并形成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巨大差距;二是中低收入组群,尤其是最低收入组群居民无力在大海中游泳,基本居住权难以得到保障;三是中高收入组群的居民凭借智力、信息和资本积累优势,从事不动产投资行为,加剧居民财产性收入分配的不均等。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的负面影响中,行业资本和搭便车的中高收入组群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利益,多数中低收入组群无缘此项丰厚财富的分配,经济增长的红利并未被绝大多数人分享。同样,被约束的土地也对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形成重大影响,由于土地使用权无法正常流转,农村居民几乎得不到因土地带来的收益,且基于农村宅基地的房屋也难以和城市住房一样获得有效估值,宅基地流转受到国家严格的限制[7],形成城乡之间居民不动产收益的巨大差距。

与土地密不可分的不动产市场化进程确实带来了财产性收入的极度不平等,我们能不能因此把不平等的责任推给公有制的土地产权制度呢,答案是否定的。土地是通过调节住房供求关系,影响住房市场均衡价格,最终影响居民财产性收入不平等,只要执行一个合理的土地批租制度,建立一个合意性的公民住房保障体系,土地产权制度对不动产的影响将是微弱的,然而现实中确实存在严重的不动产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现象,问题结症在于行业生产周期管理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两方面原因。行业生产周期管理方面,受到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依赖、开发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局部经济利益驱动,囤地现象屡屡出现,直接导致实际与计划供给量出现缺口,供给曲线发生左移;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公有制的根本属性是保障所有公民共享国家发展的红利,保障公民的基本需要,遗憾的是我国自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摒弃了基本保障功能,以保障面目出现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包括单位集资项目),最终也沦陷为一种奖励政策[8][9],缺失的保障功能把全体公民推向市场化住房需求大军,其中很多居民是不属于市场化中的博弈者⑥,需求曲线被急速推向右边,住房均衡价格快速上升,形成趋势性投机机会,最终现象是是房奴、蚁族、群租等怪象和中高收入组群财富快速膨胀并存。因此,住房制度改革的缺陷造成了居民间不动产类财产性收入不平等。

4、人力资本投资强度影响了居民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程度

人力资本投资强度对动产和不动产收益均产生影响,理财行为和不动产投资行为是一项高风险的策略行为,必须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方可能胜任。相比而言,个人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力度,就有可能拥有更专业的知识,获得更畅通的信息渠道,形成更广泛的人脉资源,得到更多的薪酬收入,其深刻影响了个人财产积累水平和理财才干,由此人力资本投资强度与居民财产性收入直接挂钩起来,人力资本投资强度通过居民个人薪酬水平和理财才干影响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水平,并扩大其差距。

四、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的机会不均等分析

相比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因素更复杂[10],隐含的机会不均等问题更严重。当前,随着薪酬制度改革的推进和转移性支付政策的落实,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不平等程度开始持续下降。然而,不能直接采用舒缓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不平等的手段处置财产性收入不平等问题,从起点不平等着手,实现结果的相对均等,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的更大问题是机会不均等,该问题既受到客观因素也受到主观因素影响,还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约束,甚至是多种因素的交错影响,诸如人力资本投资强度,涉及家庭和社会政策两大因素约束。从家庭角度看,它不违背道德

与法律;而从社会政策角度看,其实考量政府对明显存在的机会不均等的纠偏能力。因此,笔者认为,面对财产性收入中存在的机会不均等问题,落脚点在于我们的社会能不能运用市场化手段,采取公共政策⑦进行调节,尽可能让每个居民处于同一起跑线。要获得合意性的纠偏政策,必须全面厘清隐含在财产性收入不平等决定因素中实质性的机会不均等。

1、动产类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的机会不均等分析

当前影响我国居民动产类财产性收入差距的主要因素是信用成本和金融管制。信用成本约束了居民杠杆理财行为,虽然现实世界应该承认不同居民的信用等级是存在巨大差异的事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低收入组群就完全丧失了动产类投资收益的机会,我国金融和非金融企业借贷时均会对客户进行资信评估,客户资信程度高低主要取决于信用品质、偿债能力、资本、抵押品、经济状况和持续性等“6C”指标体系。现实中,信息不充分导致借贷企业无法或者不愿评估客户的信用品质、偿债能力和持续性等动态指标,简单采用资本、抵押品和经济状况等静态指标,由此中低收入组群的信用成本被高估,高收入组群不受影响,结果是中低收入组群无法获得融资机会,丧失自身力所能及的投资机会。表面上看,虽然信用成本作为筛选标准看似是合理的、公平的,但是其并没有完全把动态的软实力指标纳入到评价体系中,中低收入组群居民唯一的选择仅仅是让渡自身的劳动力,无缘在资本支持下通过勤奋获得收入分配地位的提升,形成事实上的社会不同阶层间的机会不均等现象。金融管制约束了居民投资渠道和存款利率水平⑧,金融产品的品种单一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缺失导致中低收入组群居民在投资领域没有任何话语权,只能被动接受安全边际高但是收益率极低的储蓄产品,这看似符合风险收益均衡观念的理财范式,蕴含了极大的机会不均等问题,市场不能提供更多选择的动产类投资品,并不是市场没有需求,而是金融管制形成的行业垄断。当定价权在企业手中时,企业更多执行成本效益观念,于是出现了为资金量大的客户量身定制收益率更高的金融产品,但是从整个筹措资金的投资方向看,大客户和小客户资金是在一起的,其中的风险和收益是没有区别的。这样就出现了中低收入组群资金补贴高收入组群资金的怪象,银行等企业通过客户内部的消化转移了部分经营成本,实现成本效益的均衡,这种均衡的前提就是行业垄断,给居民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不同居民将拥有不同的财产性收益机会,低效率的金融市场并没有对市场进行精耕细作的开发,漠视市场已经并真实存在的需求,高收入组群居民无非是搭了一趟“便车”而已,其隐含的机会不均等已经给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带来严峻的挑战。

2、不动产类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的机会不均等分析

存在于不动产类财产性收入中机会不均等的主要表现是城镇居民间的和城乡居民间的机会不均等。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住房的投资属性凸显,消费属性逐渐淡化。从住房的消费属性看,住房属于准公共品,而非私人品,因此住房的供给应该彰显其保障性属性。事违人愿,住房投资属性的凸显使得我国住房市场遵循“丛林法则”,中低收入组群不仅难以获得保障性住房,而且形成居民间存量不动产财富的巨大差距,从而决定着居民财产权利让渡所获得收益的差异。同时,我国生产要素难以在农村和城市间自由流动,要素的估值体系被严重扭曲,农村居民的住房、宅基地使用权和农地经营权与使用权被严重低估,城乡居民不动产总值差距巨大,从而决定着城乡居民让渡财产权利所获收益的差距。

3、人力资本投资的机会不平等分析

人力资本投资强度影响居民初次分配的薪酬水平和理财才干,人力资本投资的关键阶段是未成年时期,投资主体是家庭而非个人。一般而言,中低收入组群是难以承受高强度的子

辈人力资本投入的,“贫困文化”将代代相传,个人在起点上机会不均等面前是显得如此的苍白无力,其命运无法改变,不同阶层间财产性收入的鸿沟也就成为必然。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研究表明,机会不均等决定了我国居民间财产性收入不平等,机会不均等越严重,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程度越大,而机会均等与否取决于社会和政府。社会与政府能否为所有公民创造出均等的机遇,是公民能否在市场中获得平等权利的关键所在。如果公民的平等权利受到侵蚀,政府必须调整现有的制度安排,承担起纠偏责任,不应受到金钱游说和权力干扰,漠视政策失灵,无视财产性收入分配不公的恶化。我国赶超经济已经获得巨大成功,随着后工业化时代的开启,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将是社会稳定的关键调控节点,尤其是财产性收入分配,其错综复杂的决定因素基本属于机会不均等问题,公民无力通过被动适应而改变结果的不平等,迫切需要从顶层进行制度设计,实现机会的相对均等,提升国家对内的凝聚力。

1、以利率市场化为抓手,推动金融行业的全面深化改革

2、完善土地批租制度,严格执行开发建设期规定

多年来,严重失衡的住房市场供需关系推升了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程度,结症之一是土地的计划供给与实际供给出现缺口。地方政府⑨可以依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人口流动趋势,做好区域发展的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土地的供应量,避免毛地供应和规划变更而产生已供土地的闲置,使得土地市场供求关系保持适度均衡。同时,要避免开发企业的逆向选择对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的冲击,严厉打击“囤地”事件,严格执行土地开发建设期的约定,对违规者一律无偿收回已出让土地。

3、构建多层次住房供给体系

构建多层次住房供给体系有利于消除不动产中机会不均等的现象。国家应以建设廉租房为主要抓手,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住房需求,以建设和微利供给保障性住房,满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以商品房满足中高收入者的住房需求,其中廉租房和保障房要执行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条款,避免寻租事件发生,商品房则由市场进行供需调控,避免行政干预。

4、推行多层级的义务基础教育措施

中低收入组群无力承担高强度的人力资本投资,一些最低收入组群居民甚至无力为子辈支付基本的教育支出,国家应承担起该项责任,加大基础教育投入[12],惠及不同收入组群的子辈。针对不同组群的经济能力,采取分层管理模式,其中对最低收入组群子辈采取十二年制义务教育,承担其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对中低收入组群采取十二年制义务教育,不承担其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高收入组群子辈的教育采用九年制义务教育。基础教育的产

品供给方面,限制小学和初中的私立学校发展,允许高中阶段的私立学校发展,统筹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编辑:余华;校对:蔡玲)

【注释】

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变异系数只统计到2012年,2014年出版的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调整了统计口径,不再公布农村五等份收入构成数据;同时城镇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另一本统计年鉴,该统计年鉴最后一本是2012年,此后不在出版,只统计到2011年相关数据。

②资金不是货币,是指被投放到再生产中的货币,因此居民的资金量指向居民愿意并能够投入到实体与金融商品运动形式中的货币,其必然与家庭负债联系一起。

针对该洞段围岩断层塌洞、松散堆积体与节理裂隙灌浆量大、扩散范围广、难以控制,以及断层泥化物质和高岭土化蚀变带浆液又难以浸入,且高压下结构面易劈裂及高水头等难题,采用首先深孔高压水泥灌浆,最后在水泥灌浆的基础上再进行水泥化学复合灌浆的加强处理措施。

③按财务经济学解释,现金资产是低收益率资产。

④有些学者认为是无效市场。

⑤目前农地流转并未大规模推广,依然在探索之中,意味着农村居民尚不能通过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流转,获得一定的财产性收益。

⑥目前我国依然存在1.28亿的绝对贫困人口。

⑦公共政策也会削弱效率,但是增进了社会公平,能给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稳定环境,其负外部性比行政直接干预小。

⑧金融管制涉及到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价格、资产负债率、存款保险等方面,笔者仅从金融管制对财产性收入影响的角度分析,主要涉及前三项内容。

⑨目前我国年度用地指标审批权归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自主权小,虽然有利于全国通盘筹划,抑制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依赖症,但是会形成区域性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的错位,形成局部住房市场的过热或者过冷

【注释】

[1]巫锡炜.中国城镇家庭户收入和财产不平等: 1995-2002 [J].人口研究,2011,(6) : 13-26.

[2]温涛,王小华,宜文.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时空演化与区域差异——基于收入结构的视角[J].当代经济研究,2012,(11) :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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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彭正宇.我国教育扩展和收入分配关系的研究[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09,(2) : 74-76.

Analysis on the Inequality of Property Incom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Unequal Opportunity

GUO Bin1,2

(1.Zhejiang Radio&TV University,Hangzhou Zhejiang 310030;

2.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Beijing 102488)

Key words: income distribution; property income; inequality; unequal opport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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