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讲义(三)
2016-01-29陈向武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266032
陈向武(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讲义(三)
陈向武
(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266032)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治建设作出了重大部署。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是兽医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兽医部门历来重视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执法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动物卫生执法工作起步较晚,加之大多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动物卫生法学理论知识欠缺,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同时,随着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加强,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增多,随之而来的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案件也逐年增加,迫切需要提高执法人员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方面的能力。为此,本刊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编写了《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讲义》,供执法人员学习。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人民政府或者兽医行政机关纠正下级兽医行政机关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是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讲义包括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复议原则、复议范围、复议管辖、复议参加人、复议证据、复议程序、复议期间和送达、复议决定的执行以及复议法律责任等内容。本文就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等内容与大家共同学习动物卫生行政法学理论知识。
4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即发生动物卫生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应当由哪一个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行使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权。
4.1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不服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通常是根据最初作出动物卫生行政行为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和层级确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机关。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实践,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包括以下情形:
4.1.1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作出的动物卫生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管辖。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该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动物卫生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即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兽医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行政相对人对甲市乙区兽医主管部门作出的动物卫生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甲市兽医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从《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来看,行政相对人对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管辖机关享有选择权,但对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权只能由一个机关来行使。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如果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则由最先收到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管辖;如果两个以上的复议机关同时收到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4.1.2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管辖。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该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依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地方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没有选择复议机关的权利。如,行政相对人对甲省乙市人民政府不予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甲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1.3 对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是,如果申请人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行政相对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2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是指不能按照一般管辖原则来确定的复议管辖。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实践,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包括以下情形:
4.2.1 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基于《动物防疫法》的授权获得了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动物防疫监督的行政管理权,从而取得了行政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并独立的承担因行使行政管理权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由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直接管理者是地方人民政府的兽医主管部门,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该地方人民政府的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要说明的是,应当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基于《动物防疫法》的行政执法与兽医主管部门的委托执法区别开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动物防疫法》的职责,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兽医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的诸如兽药、饲料等行政管理权,不是来源于法律或法规的授权,而是来源于兽医主管部门的委托,不能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名义实施,必须以委托的兽医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其行为后果由委托的兽医主管部门承担。因此,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兽医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由委托的兽医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管辖。如,甲市乙县的兽医主管部门委托乙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兽药行政管理权,行政相对人对乙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乙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向乙县人民政府或甲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
4.2.2 对共同行政行为和复议管辖。共同行政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上以上的行政主体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其特点是,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行为的主体。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实践中,涉及共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管辖,主要有以下情形:
4.2.2.1 同一政府所属的两个或者两上以上的工作部门以共同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该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由该工作部门所属的人民政府管辖。如,行政相对人对甲县的兽医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检查中,以共同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甲县人民政府管辖。
4.2.2.2 不同级别的政府所属的两个或者两上以上的相同性质的工作部门以共同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该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如甲省甲市的兽医主管和甲省甲市乙县的兽医主管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的,即可以由甲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管辖,也可以由甲市人民政府管辖。
4.2.2.3 不同级别的政府所属的两个或者两上以上的不同性质的工作部门以共同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该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如甲市的兽医主管部门和甲市乙县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的,应当由甲市人民政府管辖。
(责任编辑:白雅娟)
S851.33文献标识码:C
1005-944X(2016)08-0098-03
10.3969/j.issn.1005-944X.2016.08.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