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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泽尔产权理论视阈下渝东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创建路径

2016-01-29殷治琼

重庆行政 2015年6期
关键词:东南村寨界定

殷治琼

渝东南的发展必须实施“面上保护,点上开发”战略,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创建,就是实行“面上保护,点上开发”战略的一个重要着力点。笔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基于巴泽尔产权理论,以渝东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与开发为研究对象,揭示其在创建特色村寨过程中各相关利益主体在资源配置中的关系和作用,为渝东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可持续开发和扶贫攻坚,特别是精准扶贫提供理论参考。

一、渝东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创建现状分析及意义

(一)现状分析

《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纲要(2011-2015年)》中指出,“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是指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聚居,且比例较高,生产生活功能较为完备,少数民族文化特征及其聚落特征明显的自然村或行政村。”[1]而地处渝东南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由于自然、历史等原因,经济社会发展仍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贫困问题仍然突出。目前尚存的特色村寨,往往是位于交通不便、基础设施差、零星分布而不成规模的边远落后山区,自然资源优势等得不到有效开发而身藏深闺,甚至有的文化遗产处于一种无人重视、濒临消亡的境地,传统经济转型困难,没有特色产业支撑,因此贫困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二是特色村寨“退色”严重。一方面,在工业化、城镇化的背景下,追求眼前经济利益的“毁灭性”开发经营,对特色村寨的本来面目破坏严重,民族文化传承遭受巨大冲击。特别是交通等基础设施得到了较大改善后,由于保护规划滞后,受“小农意识”和传统思维的影响,毁旧建新现象突出,传统民居被钢筋水泥或者造价低廉的简易建筑所取代,新建民房已逐渐失去民族村寨的特色。另一方面,受宅基地复垦等政策影响,导致部分有特色的老旧民居被拆;或者因外出打工,老宅年久失修而摇摇欲坠,部分名胜古迹已荡然无存。

三是特色村寨创建积极性不高。一方面,没能真正挖掘特色资源的优势,导致特色不“特”,同质化现象严重。

(二)创建意义

对渝东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与开发,是抢救、保护、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是落实渝东南生态发展保护区“面上保护、点上开发”的重要举措,为实现“渝东南在武陵山区率先脱贫”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渝东南民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独具特色的民居建筑风格,深厚的村寨民俗风情,是渝东南各少数民族祖先智慧和文化的结晶。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在现代文明的冲击下,导致人口迁移,特色建筑和原生态的自然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破坏,民俗文化的传承后继无人或被同化,抢救和保护民族特色村寨文化遗产已刻不容缓。二是有利于渝东南少数民族地区脱贫致富。渝东南地区是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是扶贫开发的主战场。开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创建活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文化传承、生态保护相协调,是扶贫攻坚的切入点,是“真扶贫、扶真贫”的着力点,是精准扶贫的重要载体。成功创建的民族特色村寨,有很强的示范效应,能有效带动周边村寨的发展,有利于加快渝东南少数民族地区脱贫致富步伐。三是有利于渝东南地区各民族的大团结。特色村寨的创建是少数民族地区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平台,是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重大举措,又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元素和抓手,是展现党的民族大团结政策的重要窗口。

二、基于巴泽尔产权理论对渝东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创建的审视

美国经济学教授巴泽尔在他的《产权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指出,由于产权属性很复杂,具有对象的相对性和时间的渐进性,完全测定产权的每种属性代价很高且几乎不可能。因此,彻底界定、完全保护和转让产权的成本高昂而显得没有必要。不可能完全界定和未界定的产权对应的一部分有价值的资源留在了“公共领域”,经济学称之为“租”,极易诱发“追租”行为。不同利益主体“追租”的成本和收益并不均等,拥有权力、资本、管理、技术等方面优势的群体,自然在“追租”博弈过程中居于强势地位,更容易获取甚至随意侵吞“公共领域”里的价值。[2]巴泽尔的产权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审视渝东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创建的新的视角。从巴泽尔的产权理论视角来看,渝东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创建在取得成效的同时,还存在着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村寨部分资源产权难界定,导致盲目开发

特色村寨的资源是由有形资源(原生态的小桥流水、独具地方特色的民居服饰等)和无形资源(厚重的民俗文化、多彩的民族风情、好客淳朴的民风等)组成的。相比有形资源,无形资源更具有脆弱性和易变性,要保护和延续其生命较为困难,稍有不慎就会对它形成毁灭性的破坏,使其延续了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文化等毁于一旦。由于特色村寨的产权不清晰,也不可能彻底界定。因此,特色村寨创建之初,多数村民认识不清,意识欠缺,创建积极性不高。往往是由少数人自发组织,各自为阵,做一些短期的少量的投资,抱着投石问路的心态,而多数村民持“观望”态度。当吃第一只螃蟹的少数人尝到了甜头时,其它村民也纷纷效仿。一些开发商也就乘虚而入。由于特色村寨的资源属性不可能完全界定,创建之初就基本没有对其界定或只进行简单“打包”,比如象征性的交点承包金之类的。这就降低了交易成本,各相关利益者都想在“公共领域”索取更大的利益,采取掠夺式开发,导致了特色村寨开发的盲目性和巨大的破坏性。

(二)各相关利益主体职责不清,导致恶性竞争

资产属性虽很难界定,但可以肯定的是特色村寨的文化等无形资源是全体村民和他们的祖祖辈辈共同创造和繁衍的,应该是全体村民共同所有的,不是个别或少部分村民的。[3]真正的创建主体是全体村民,但他们多数在权力、资本、管理、技术等方面处于弱势,没有知情权和决策权,自然在“追租”博弈过程中居于弱势地位。某种意义上讲,民居、古树等既是村民的个人私有财产,又是全体村民共有物质遗产,村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所当然是全体村民的共同财产。当特色村寨在发展旅游等产业以后,民族村寨的各种资源就转变成一项资产,能够产生收益,村民理所应当具有从自身拥有的传统文化资源的使用中获取收益的权利。[4]然而,分配基数和比例取决于开发商的利润进行分红,经营业绩又受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合约中就很难也不可能完全清晰地界定。从这个角度上讲,村民享有的股份分配的某些属性(如经营成本等的确定)被置于“公共领域”,开发商因其直接参与经营管理而处于强势地位,弱化了村民在开发过程中的博弈力量,侵占留在“公共领域”里的利益,侵蚀了村民的部分权利,各种冲突和矛盾日益突显,导致恶性竞争,乃至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相关利益主体协调机制缺失,导致不可持续

在进行特色村寨创建中,不同利益主体往往不能定好自己的位置,造成开发商“错位”、政府“越位”和村民“缺位”现象。比如,某特色村寨收入大致是这样分配的:开发商占45%;为开发商直接配套服务而从事的食宿、购物、休闲娱乐等占40%;这部分群体只占村民的20%左右,而绝大多数村民没有获得他们本应该得到的收入。

三、基于巴泽尔产权理论对特色村寨创建的几点建议

特色村寨的创建过程中,村寨资源的产权不能完全界定的部分,往往置于“公共领域”而成为“剩余价值”。巴泽尔认为,只有确保最能影响收入流的利益主体成为影响结果的“剩余价值”索取者,承担自身行动的全部责任,才能保证产权完全可靠。[5]广大村民虽是村寨资源的所有者,但处于弱势地位而不能成为“剩余价值”索取的真正主人,这就是巴泽尔产权理论中“巴泽尔困境”的现实表现,[6]同时也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能否突破这个困境,关系到特色村寨创建的成败。笔者提如下几点建议:

(一)政府要规划先行、加强引导

目前还保存得比较好的一些具有民俗文化传统的村落、特色民居往往就在交通不便的角落。而扶贫攻坚仍是渝东南地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当交通等基础设施改善后,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传统村落被发现,另一方面又面临被破坏和消失的危险,保护与发展很难兼顾。尚存的这些村落的产权难以界定,是“公共领域”,政府理应及早介入,要“规划先行”,避免开发的盲目性。政府规划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重在保护。在改善当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时,保护好植被、古树、村落等地形地貌的原生态。对目前尚不具备开发条件的村落,要采取修缮加固、消除火灾隐患等措施加以保护;需修缮的民居宜“修旧如旧”,房前屋后硬化、美化宜就地取材,不用或少用钢筋水泥等材料。二是集中安置。充分利用高山移民等政策,将分散的有特色的民居进行搬迁,集中改建,保护传统,彰显特色,传承和发展传统建筑技艺;需新建的要在发展中保护,改进、优化民族建筑元素符号,与特色村寨的风格相协调。达到与时俱进,集中居住,统一规划,形成规模的目的。三是加强引导。政府要引导原住民在尽量保持原有的生活方式的前提下,对室内部分设施进行适当改造,比如改厕、改灶等,使其既享受现代文明成果的同时,又要保留传承传统的民俗文化。室内现代化,室外民族化。

(二)确保村民权益的主体地位

村民利益被侵犯的核心症结是没有从制度层面确保村民在“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中占主导地位。村寨资产具有很复杂的属性,很难界定也不可能完全界定,但村民肯定占有绝大多数资源,他们理应是利益的最大获得者[7]。在利益分配时,要以入股分红、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给村民留足利润空间,使他们真正成为创建特色村寨的主体。只有在这个原则下,来界定不同的利益相关主体,才能提高经济效率,减少侵犯村民利益的现象。特别是政府不能与民争利,而直接参与经营性的活动。确保村民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让村民真正成为影响结果的“剩余索取者”,是构建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的根本前提。惠民利民也是保护与发展民族特色村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加大特色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力度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难以复制的资源是最有竞争力的。一是在保护和改善当地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靠当地土地、草场、林地等资源优势,发展特色种养业,无公害蔬菜、观光采摘等生态农业;二是原住民在分享现代文明成果时,要保护好传统的民族文化习俗等无形资源,将民族文化元素有机地融入到民族村寨开发的各个环节中;三是挖掘传统手工艺、民间作坊,引导村民发展“农家乐”,培育和开发民间手工业、特色餐饮业等;四是充分发挥村寨自然风光优美、人文景观独特的优势,加强旅游设施建设,完善旅游服务功能,大力发展民族特色村寨旅游。充分发挥“互联网+”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通过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形式,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将发展成果惠及更多的村民。

(四)注重特色村寨创建的绩效评估

在特色村寨的创建中,政府是参与创建各方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要为村民、村集体和开发商制定限制条件,合理设计约束和监督机制,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对特色村寨创建的全过程要时时评估,可用管理学中的“三圈理论”来衡量特色村寨创建工作,即价值、能力和支持这三个维度去评价。一看特色村寨创建的价值是否大,既要考虑经济价值,又要考虑社会价值。二看创建能力是否强,既要衡量政府的组织协调能力,又要考察企业的开发实力。三看支持率是否高,既要看创建特色村寨的方案是否得到村民的广泛支持,又要看能否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从这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就不难得出创建特色村寨的正确路径和方法。

本文系2014年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校级一般课题“基于巴泽尔产权理论的渝东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创建研究”(CQDX2014B-090)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纲要(2011-2015年)[EB/OL].[2012-12-10].http://www.gov.cn/gzdt/2012-12/10/content_2287117.htm.

[2] 巴泽尔(美).产权的经济分析[M].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三联书店,1997.

[3] 赵世钊.影响贵州民族村寨旅游业发展的因素[J].安顺学院学报,2007(4).

[4] 任耘.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研究——以四川理县桃坪羌寨为例[J].贵州民族研究,2013(2).

[5] 许忠伟,朱蕴波.中国旅游研究[M].旅游教育出版社,2012.

[6] 王伟刚,王丽琦.巴泽尔关于产权理论的贡献[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

[7]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通过)[N].人民日报,2013-11-16.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党校

责任编辑:胡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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