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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影子银行管理强化的金融法制变革

2016-01-28安徽财经大学黄笑妍

中国商论 2016年18期
关键词:影子银行中国监管

安徽财经大学 黄笑妍



基于影子银行管理强化的金融法制变革

安徽财经大学 黄笑妍

摘 要:因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虽然已经过去八年,但是,其余威未散,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仍没有完全从那次危机中走出来。回顾那场危机,我们不能不对影子银行感到后怕,因为疏于监管,让它成为那次灾难的罪魁祸首。基于这次惨痛的教训,在这八年的时间内,针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强化,国际社会开始着手对金融法制进行变革,欧美金融体等国际组织纷纷加入这个行列,取得了卓越的研究成果。变革的重点放在了影子银行对于金融体系的两大威胁——监管套利和系统风险上。作为发展中的大国,我国也应该积极投身于基于强化影子银行监管的国际金融法制变革的大潮中来,不失时机地对我国相应的法制体系进行变革和强化。关键词:后危机时代 影子银行 国际金融法 监管 中国

提起2008年那场开始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大家肯定还心有余悸。人们开始追问,美国金融体系经过20世纪30年代那场金融危机的洗礼,已经具备较强的免疫力,为何还是如此不堪一击?克鲁格曼(美国资深经济学家)一语道破了天机:影子银行——这个被疏于监管的金融实体就是那场危机的元凶。这个结论被美国国会后来成立的专门机构“金融危机调查委员会”证实。从此,世界各国开始着手有针对性地对国际金融法制的变革。

1 影子银行的内涵和主要特征

至今对于影子银行,理论界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所以,本文中也只能做简单的描述。影子银行并非属于法律范畴,它是对投资银行、债券、保险公司以及对冲基金等不同于传统银行的各种中介和信用集合的统称,影子银行有时也被叫做平行银行。与传统银行相比,在监管方面影子银行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对影子银行和相关活动缺乏监管或监管过少。其中,缺乏监管的情况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因为影子银行的运行受到法律相关豁免条款的保护,所以缺乏法律层面的监管;其次,影子银行的活动开展和机构设置都属于法律的盲区,现行法律没有对其监管的相应条款而使其游离于法律之外;最后,因为影子银行活动的隐蔽性,部分行为的监管尽管已经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但因为不被发现而缺乏监管。

第二,影子银行从证券市场获得用于信用中介活动的资金,而不是像传统银行那样采用存款吸收的方式。因为在义务和责任上,证券投资者和影子银行的调整并不是通过银行法律来进行的,而是通过证券法律来进行的,这就形成了影子银行在资金吸纳链条上的不牢固性,而这种不牢固性是与生俱来的。正因为如此,一旦出现大量资金溃逃或来自同行的挤兑,影子银行就会在短时间内变得不堪一击。

2 疏于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带来的危害

其一是监管套利。所谓监管套利,就是影子银行在其他市场条件都与传统商业银行一样的条件下,充分利用监管机构在监管标准和监管规则方面的差异,将具有最宽松监管环境的市场作为自己经营活动开展的场所,从而最大限度地对监管进行规避,使用比传统银行低得多的成本获得高得多的利润回报。

影子银行的监管套利行为带来的影响是消极的,而且是立竿见影的。这种行为会被传统银行利用,在利益的驱使下,这些传统银行会将巨额的资金向影子银行转移,利用对影子银行监管的漏洞,大肆进行回报高、风险高的业务活动,从而达到对监管法律约束其流动性或资本的行为进行规避的目的。这样一来,监管法律对传统银行危机和风险的防范就显得鞭长莫及,这无疑会从整体范围内导致额外风险的攀升。

其二是系统性风险。影子银行的运作方式是导致其系统风险的主要原因。影子银行运作采用的是短借贷长的方式,其短期借款从证券市场获得后,并向长期的、低流动性和高风险率的资产注资,这样一来影子银行就不得不冒着来自流动性、信用以及市场等方面的风险进行活动。

影子银行置身于金融市场,它对风险的抗击能力是十分脆弱的,会想尽一切办法(如证券化)将风险向整个金融系统转嫁以达到对自身风险进行防控的目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被转嫁的风险逐渐积累,从量变到质变,系统性风险最终在所难免。如前文所述,传统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存在着利益关系,影子银行一旦出现系统风险,将迅速波及传统银行,进而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必将进一步加剧。

3 基于影子银行监管强化的国际金融法律变革

3.1美国和欧洲国家的变革

美国在《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中,尽管没有形成对影子银行进行监管的完整体系,但是,多个条款却明确表达了对影子银行活动和结构进行监管的必要性。

欧盟各国在危机发生后,也纷纷进行了监管法律的变革以强化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比如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早在2009年春发布的一份报告中就明确提出了对影子银行未来的监管中不应采用法律的形式而应从经济实质出发采取更合理的形式的建议。同时指出,应赋予监管者对影子银行进行识别、审慎性监管以及削弱对受监管实体影响的权限。

3.2国际层面的变革

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2009年6月发布的《危机的初步教训》报告中就将解决影子银行监管的方案系统的提了出来,G20在危机后的第三年,即2011年发表了《二十国集团戛纳峰会宣言》,在这个声明中明确提出了加速推进对国际金融领域改革步伐的建议。该次G20峰会将构建全新监管法律框架以应对金融危机作为一个重要议题提了出来,其在应对和防范金融危机方面的针对性制度优势得到了充分体现。

G20下特设金融稳定理事会,并赋予它一些重要职能,包括增进国家与国际金融机构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不同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互;为国际金融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供保障;对全球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进行监管,评估和识别金融风险产生的可能性。这三大职能无异于为国际金融体系构筑起了一道防范风险的坚固屏障,对国际金融安全的维护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3.3我国的监管变革

首先,我国应积极加入到针对强化影子银行管理的国际金融法制的变革洪流中,为构建国际影子银行的监管法律框架献计献策、出钱出力。

其次,要在充分借鉴先进国际和国际组织成功经验的基础之上,群策群力,建立和完善与中国实际相符合,并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影子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管理机制要具有宏观性,要设置相应的监管机构并赋之以相应的权限;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管,促进金融立法的完整性和科学性。具体来说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改革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和控制。基于对更大系统风险防范能力的提高,从法律角度促成《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立法和完善,从而让我国当前仍处于比较混乱状态的金融领域实现规范制度化、监管法制化。

(2)从自律机制的视角强化我国的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在我国出现较晚,缺乏时间上的积累,因此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仍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与世界发达国家比起来还有较大差距。因此,我国应花大力气加强我国金融监管自律机制的建设,让金融机构在不受他律的情况下,仅依靠自身的自律机制,就具备较强的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进而为稳固金融市场贡献自己的力量。

(3)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目前,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还不够明确,更不够完善,因此,基于银行业对风险的把控,建立和完善这一体制就显得十分必要。有了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必将进一步加强,存款人的利益将更有保障,这两点通过我国一系列基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实施得到了印证。

4 结语

2008年那场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告诉我们一个不争的事实:对影子银行监管不力带来的风险将是毁灭性的,所以在后危机时代,欧美等发达国家和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开始着手对本国和国际的金融发展进行变革,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也应当在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一整套与我国国情和国际标准相吻合的影子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不折不扣履行国际承诺,承担起大国责任,为国际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沈伟.中国的影子银行风险及规制工具选择[J].中国法学,2014 (08).

[2] 陆晓明.中美影子银行系统比较分析和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14(01)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6)06(c)-080-02

作者简介:黄笑妍(1995-),女,汉族,安徽省砀山县人,安徽财经大学,本科,主要从事国际金融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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