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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规划问题探讨

2016-01-28王波董永卫陕西省宁东林业局

科学中国人 2016年20期
关键词:宗地林权权属

王波,董永卫陕西省宁东林业局

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规划问题探讨

王波,董永卫
陕西省宁东林业局

我国的森林资源相对来说比较丰富,为了更好的对森林资源进行规划,我国对以往集体林权的制度进行了改革。在2003年,我国开放了几个试点,从实验结果中发现,林权发生改变,会影响到森林资源的经营与规划。如今林权改革不断深入,本文对此背景下的森林资源的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策略,以期能更好的推动规划工作的发展。

林权制度改革;森林资源规划;问题;对策

我国的林业目前正处于重要的发展时期,为了更好的推动林业的发展,我国在福建、浙江、江西等几个省份开设了林权制度的改革试点,确保林权的归属和分配更加的清晰。之前我国对林权实行的是集体制度,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该制度已经不再适用,对其进行改革势在必行。改革该制度可以将山区的生产资料进行合理的重新分配,保障农民的利益。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对森林资源进行规划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渐渐显露出来,子啊了解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才能找出更好的解决方法,推动林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森林资源规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划分形式不利于调查开展

调查森林资源的规划工作常用的方法是小班区划方式,它是指根据土地的特征以及森林分布的差异对土地进行划分,以便于更好的开展调查和经营。而我国目前在登记林地的权属时,使用的基本单位叫做宗地,虽然与小班相似,但不完全相同。如今随着林权制度的改革不断深入,在对开展小班区划调查造成很大影响的因素中,权属就是其中之一。以往是将林地大部分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交给集体,只有小部分分担给个人,林地的权属形式比较单一。而现今,林权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对调查的展开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宗地的面积比较小,不利于区划。农村改革是将林地的权属分配到各个农户,每个农户都拥有多块但是面积很小的宗地,导致无法进行小班区划调查。

2.小班的面积较小,不利于经营与管理,导致成本提高。将土地划分为面积较小的多个小班会给经营带来负面的影响,给管理工作造成一定的困扰。由于每次调查结果会存在误差,就需要反复验证,从而导致成本增加。甚至还会影响到森林资源的稳定性。

(二)随意修改经营的类型

经营的类型往往是需要经过综合考虑的,应该运用相关的技术对树种、生长的类型、立地的条件以及经营的目的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考虑,才能确定下来。以往将林权交于集体都是由经营单位来统一经营的类型,实施改革之后,经营者拥有自主决定新造林经营类型的权利,其余保留不变。但经过调查发现,不少调查人员由于对经营类型缺乏深刻理解,因而会随意答应某些经营主体想要改变经营类型的要求。但经营类型的改变会导致经营年限逐渐减短,经营主体的目的是为了在短时间内获取丰富的利润,但这会影响到森林资源的质量。

(三)随意变动树种的组成

在改革之前,很少会出现经营主体主动要求变动树种组成的情况,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现象逐渐增多,成为要求转变经营类型的问题之外另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这是由于林权逐渐由经营主体掌握,他们为了获取更多利润,就会做出投机取巧的行为。而不是调查人员由于认识不够,随意答应带来不少父母影响。经营主体改变树种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更快获得采伐的批准,从而可以开采森林资源来为自己牟利。举个例子,若一片成熟的森林主要种植的是天然阔叶树,那林业部门是不会允许有人采伐这片树林的,但是如果将其更改为马尾松,就能够轻易获得林业部门的采伐批准。这种做法虽然可以创造经济利益,但是会对森林资源造成很大的伤害。

二、促进森林资源规划工作更好发展的对策

(一)按照宗地来划分小班,将性质相同的宗地进行合并

由于受到宗地的影响,导致小班区划存在不少困难,要解决两者之间的问题,可以按照宗地来划分小班,但前提是不能违反我国林业局所颁发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且还有与目前的改革背景相联系,考虑到改革的特点以及获得的成果。这种将宗地作为划分条件,并将面积过小的宗地进行合并的方法能够妥善处理好两者之间的矛盾。比如说,部分林地的权属由个人所有,部分林地的权属由集体所有,可以将权属相同的宗地进行合并,组成一个小班,并在登记表上进行注明,明确小班由哪些宗地构成。若权属不同,就应该单独进行区划,不能混淆到一个小班里。

(二)给予正确的指导,稳步放开经营的类型

随着改革不断深入,林业的产权以及经营权也逐渐得到明确,越来越多的主体参与到林业的经营中来。如今林业主要分为两类,一种是以商业为主的林地,一种是以生态公益为目的的林地,国家应该积极采取针对性的管理方式对两类林地进行合理安排,并制定相关规定确保经营类型的合理性。经营类型的确定需要考虑到林地的发展目标以及采伐的周期,还需要对森林的类型以及质量进行分析。目前,很多山区的环境状况比较差,农民又比较注重经济利益,所以需要制定相关的制度来为当地的经营类型提供保障,保证经营类型的合理性。所以,以往由林业局以及经营单位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包括树种、生长的类型以及经营的目的,从而确定的经营类型相对来说是比较科学的,应该保留。而一些小班可以依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调整。管理人员可以对经营主体给予指导,帮助他们确定出科学的经营类型,保证森林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与保护。

(三)加大宣传力度,实事求是确定树种组成

对于一些要求更改树种组成数据的行为,调查人员应该给予严厉制止,确保调查结果是真实可信的。林业局可以加大宣传力度,对经营主体进行教育,让他们运用正确的手段来经营,杜绝一切非法行为,保护好森林资源;还可以建立管理制度,确保森林资源的规划工作有序进行。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面对不断深入的林权改革,我国应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来来应对,处理好森林资源的规划工作,保护好我国珍贵的森林资源,使其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坚决杜绝一切非法的不合理的行为,降低对森林资源的负面影响,在为我国创造经济利益的同时还要保护好我国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1]赵利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J].学理论.2010(32)

[2]赵利梅.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问题研究--以西南地区为例的实证分析[J].农村经济.2011(04)

王波(1983-),男,陕西蓝田人,陕西省宁东林业局,调查规划,林业助理工程师;

董永卫(1972-),男,陕西凤翔人,陕西省宁东林业局,森林培育,中专,林业技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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