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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我国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2016-01-27费蓬煜

科学中国人 2016年33期
关键词:理工大学家庭成员行为人

张 朔,费蓬煜

华北理工大学

浅谈当前我国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张 朔,费蓬煜

华北理工大学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第二条虽然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但是该规定对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行中对指导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存在与否的认定意义不大。本文深入剖析家庭暴力的概念和分析认定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难点,力求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提供可行性判断标准。

儿童;家庭暴力;家庭强制行为;虐待;反家庭暴力法

儿童遭受家庭暴力其中就包括了“儿童”和“家庭暴力”两个概念。儿童是指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定义的18周岁以下的任何人。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的未成年人的内涵相同。“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发生的暴力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概念的定义之中又包涵了“家庭成员”和“暴力行为”两个概念。所谓家庭成员,在反家庭暴力法视域下应为由血缘、婚姻、法律拟制等因素为纽带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员。所谓暴力行为则是指超越了一定程度的一般性强制行为。

一、遭受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家庭暴力行为受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制。难以达到家庭暴力行为的家庭强制行为为一般性家庭强制行为,法律则不予规制。准确界定一种行为是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家庭强制行为,直接关系到该行为是否由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进行规制。那么关于如何认定一种家庭强制行为是“违法”还是不“违法”,笔者提出以下两组判断标准。

第一组是客观结果判断标准,即依据强制行为人对受强制行为人造成的客观结果来作为判断标准,以此来划分一般家庭强制行为和家庭暴力行为。强制行为具有身体和精神的二重性,强制行为人对受强制人的强制行为也往往会产生身体和心理上的客观结果。依据产生身体和心理结果的不同不同,笔者提出以下两种判断标准。

第一种是当强制行为人的强制行为造成了受强制人身体上出现了非常态的体征时,应当认定该强制行为属于家庭暴力行为而非一般家庭强制行为,即强制行为人对受强制人的身体强制行为导致了受强制人的身体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肿胀、淤青、淤紫、烫伤等表征时,应当认定强制行为人的强制行为已经超越了一般家庭强制行为的必要限度,成为了家庭暴力行为。

第二种是当强制行为人的强制行为造成了受强制人心理上出现非常态问题征时,应当认定该强制行为属于家庭暴力行为而非一般家庭强制行为。例如受强制人精神上产生了焦躁、精神恍惚和对强制行为人严重恐惧,心理上出现自闭、抑郁等心理问题时,应当认定强制行为人的强制行为已经超越了一般家庭强制行为的必要限度,成为了家庭暴力行为。

第二组是主观判断标准,即以强制行为的主体的主观状态来作为判断标准。强制行为的主体分为强制行为人和受强制行为人。因此,根据强制行为人和受强制人的不同,笔者也同样提出两种判断标准。

第一种是根据强制行为人实施强制行为的主观意图的不同,当强制行为人主观为恶意时所实施的强制行为为家庭暴力;当强制行为人主观为善意时实施的强制行为为一般家庭强制行为。

第二种是根据受强制人遭受强制行为时的主观状态的不同,当受强制人自愿接受强制行为人的强制行为时,该强制行为为一般家庭强制行为;当受强制人被强制接受强制行为人的强制行为时,该强制行为为家庭暴力行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笔者认为以标准可以作为家庭暴力行为和家庭虐待行为的判断依据。①当以此作为判断标准后,家庭虐待行为则分为了三种情况。第一种,家庭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可以直接由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虐待罪进行规制。第二种,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家庭虐待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可以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第三种是既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为保证承担法律责任结构的严谨性,笔者认为虽然该家庭强制行为已经从家庭暴力行为提升到了家庭虐待行为的高度,但仍应同样受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制。

二、当前我国儿童遭受家庭暴力认定的实践

与其他家庭成员遭受家庭暴力不同,儿童作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暴人时,在实践中的认定存在很大的难点。执法人员通过综合运用两组家庭暴力判断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自由裁量,这个认定难点将迎刃而解。

执法人员当接到强制报告主体的强制报告出警后,应当首先将作为受强制人的儿童与实施强制行为的强制行为人进行隔离,而后运用第一组判断标准即客观标准来进行初步判断儿童遭受的是一般强制行为还是家庭暴力。在进行运用第一组判断标准时,执法人员如果接受过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训练的可以进行依据专业知识进行判断,如果执法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的训练,则需要专业的一般医生和心理医生进行判断。以判断结果来进行初步判断。在完成初步判断后,应通过了询问强制报告人、强制行为人、受强制人即儿童和其他家庭成员来判断强制行为发生时强制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受强制人的主观状态。依据第二组判断标准并结合第一组判断标准进行判断。

当强制行为人主观为恶意时,无论受强制人即儿童主观状态是“自愿”还是“被强制”,那么即使是一般的“家庭教育”行为即一般家庭强制行为,造成了轻微的儿童身体或心理客观侵害结果,也应认定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或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潜在威胁,而后启动后续的救济程序。当强制行为人主观为善意时,也就是说强制行为人因对儿童的家庭教育而实施的强制行为时,结合已经做出的客观结果的程度,进行区别对待。当未造成严重的客观结果时应认定为该强制行为即家庭教育行为为一般家庭强制行为;当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客观结果时,则应当认定该强制行为即家庭教育行为超越了必要的限度,构成了家庭暴力行为。

注释:

①但需要补充的是,应当将施暴人的家庭暴力行为造成受暴人的客观结果纳入到判断标准之中。既应将客观身体损害结果纳入到判断标准,还应当将家庭暴力行为造成受暴人的精神损害结果纳入到判断标准之中。精神损害结果,即产生的可以被认知的心理疾病。

[1]吴鹏飞.我国儿童虐待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J].法学杂志,2012,(10)

[2]马立东.家庭暴力与刑事干预[D].吉林大学,2007.

华北理工大学2015年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为X2015017。

张朔(1994-),男,汉族,河北馆陶人,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法学本科。

费蓬煜(1981-),河北唐山人,华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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