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语:法律,民间与官方的二元叙事
2016-01-25谢晖
一直以来,法律的叙事被国家所无可争辩地领有。无论在西方世界影响甚大的分析实证法学的所谓“主权者命令说”,还是在传统社会主义国家具有至高无上地位的维辛斯基的“国家意志”或“统治阶级意志论”,都把法律作为国家专有的外部装饰和统治工具,从而法律不过是作为外在于人们生活日用的来自国家的必要强制。至于民间,则对于法律只能仆从和接受,而不能在任何意义上创生、支配、甚至解释之,更不能自作主张,建立所谓脱离官方法的民间“法律秩序”。对法律的这种理解和界定,自然形成在法律叙事上的官方无限霸权和独断解释。民间有关法律的需要也罢,有关自发交往中的秩序构造方式也罢,都没有、也不可能被官方认真地纳八考察视野。尽管人们的日常生活、交往行为以及秩序构造,未必一定亦步亦趋于官方法的约定,甚至在更多时候,民间秩序的构造,主要是民问自发规范作用的结果,可在理念上,这些实践似乎无关紧要,人们宁可对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法律就只能被定位于官方的安排,至于官方安排的规范是否符合民间需要,是否符合日常生活,是否对社会秩序的构造必然起到促进作用,而不是因为此种规则,反而破坏了既有的民间秩序,搅乱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论者们却在所不问。
但是,人类秩序构建的实践却并非总是按照官方法律的秩序路线图而亦步亦趋、循规蹈矩。反之,我们常见的人间交往秩序,即便与当下法律完全合辙或者并不反对,但其直接规范来源并不总是依照官方法,更多时候所依赖的乃是一个地方、一个族群、一个组织一直以来所奉行的民间规则。因此,把民间规则及其秩序功能纳八社会治理——社会自治、公共互治和国家(政府)他治的范围,是现代治理体系必须关注的话题。官方法的使命,不是刻意去改造民间规则,而让其屈服于官方法的颐指气使,毋宁说官方法必须回应民间规则的内在要求,并在此基础上提升对民间规则的表达方式,即以更为正式的、或符合法言法语的方式,升华民间规则的表现方式,磨搓民间规则的区域差异,推广民间规则的应用范围……这才预示着官方法生成的合乎逻辑的进路,也预示着官方法的合法性——尽管即使如此,仍会不可避免地存在或新生完全异于官方法要求的规范及社会秩序。
这事实上引出了有关法律的两种不同的视角或叙事方式,即法律的民问叙事和法律的官方叙事。法律的官方叙事前已述及,这里继续就法律的民问叙事略加管陈。所谓法律的民问叙事,乃是指以民间立场来理解和认识法律,处理人们交往行为和规范秩序的思维视角。这一思维所垂注的问题大致可作如下二分:其一,以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缔造交往秩序的规则作为理解和认识法律的重要入口,从而寻找法律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社会基础;其二,以人们日常对官方法的态度和选择为参照,发现民间视角的官方法究竟是什么。这两个方面,如果借用埃利希的“活法”概念,不妨将其共同称为民间“活的”法律思维或叙事。民间的法律叙事这一命题的提出,自然不是要否定官方法律叙事的价值,更不是否定在法治进程中官方法和法言法语对社会应有的,有时甚至是决定的作用,而是强调经由对民间法律叙事的认真对待,修正或改进官方法可能存在的形式机械、内容呆板、对社会生活的涵摄能力有限以及其不可避免地借用官方的权势对社会带来的压制效果等。在这个意义上,强调法律的民间叙事,既有助于社会主体自治地参与、组织和维护台法秩序,以资官方法的实践因应;也有助于通过民间规则和民问需要而补充或矫正官方法可能存在的种种不足,实现民问与官方的法律沟通、秩序沟通和意义沟通。
本期刊出的3篇论文分别是谢晖的《法律的民问叙事(上)》、许娟的《傈僳族社会变迁中的非正式惩罚——以腊村为例》和麻勇恒、范生姣两位作者的《神判与“村治”——基于贵州村共有资源开发利用权丧失的案例分析》。广义说来,这3篇论文都以法律的民间叙事作为探讨的基本方向。其中前者专门以《法律的民间叙事》为题,可以认为是作者对近些年民问法研究的范式进行总结的一种尝试和努力。本期刊出是该文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只能候明年择机刊出。十多年来,作者虽然分别在《山东大学学报》、《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和《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主持了多个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和法文化研究的栏目,但尽量坚持不刊发自己的文章,以便腾出版面,刊发更多同仁、特别是相关领域的青年学者的文章。此次应吴平教授邀约和催促,算是第二回破例,也可作为作者对其多年来关注的民间法这一领域相关问题的初步总结。另2篇论文更在实证视角诠释了法律的民问叙事,开阔了读者对法律的民问叙事之观察视野。
[责任编辑: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