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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书视野下内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生活

2016-01-25林芊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5年4期

林芊

摘要:2010到2014年间发现的明代清水江文书,全是来自于明代国家的内地边疆或者“楚边”地区;文书从三个方面细微地展示出内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生活:屯田制度下长成起来的卫所、府县与土司的二元乡村社会结构;苗田、屯田、民田构成的乡村经济结构及民田化发展的趋势;田地纠纷与建场开市的乡村社会日常生活。

关键词:清水江文书;“内地边疆”;社会经济生活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5)04—0064—11

一、来自于明代内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契约文书

清水江文书自20世纪80年代末从民间农户家中征集,至今已收集有20余万件,但直至2010年才有明代时期文书发现,到2014年止共征集到明代文书13件,文书产生自明代中后期,其中最早一件是成化二年(1466年),最晚一件是崇祯十六年(1643年),前后历经177年。而文书内的叙事则涉及到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几乎历经整个明代时期。

文书发现地三穗、天柱、锦屏三县南北连接一体,纵贯今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东端,与邻省湖南毗连。在古代文献上,大致说来这一片区宋代称为“溪蛮”,元代进一步细化为九溪十八洞生苗地区,经过至元二十年(1283年)“讨平”九溪十八洞直至明代洪武时,中央政府对这一土司地区经过屯军开发,不光设立卫所,还建置府县,形成卫所、府县与土司并存的行政体系。这一行政区域在明代又以一个特别的政治地理术语“边疆”地区来概括。这里的边疆,不是国家的国土边疆,而是国家“内地边疆”,即是在大一统的国家领土内,那些还没有完全纳八到国家常规行政体系内的地区。“内地边疆”在西南则主要是指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清水江流域是我国最大的侗、苗族聚居区。作为内地边疆的清水江流域在地方志中有更清晰的地理概括,如在明代贵州方志《贵州图经新志》中写道:“新志:黎平虽在边幅,然与沅靖相悉。”这一行政地理特征更常被地方文人以“楚边”一词来指称。

“楚边”一词是一般地方志中解释“内地边疆”概念的具体化名称。如主要论述明代湖广行省御防侗、苗民族纪事的军事著作《楚边图说》,其“楚边”在地理上就是本省与贵州山水相连的边远少数民族地区沅州。在后来由湖广行省辰州知府编著的《楚边图考》讲得更是明确,称晃州西路之境“接连黔省,非惟本邑关门,实全楚边微重地。”在清水江流域,“边疆”或“楚边”的指称也都被赋予一省的边远地区之意。清水江文书中即将其称之为“边方”。如一件文书提到:“天启元年我六洞与边方良苗一十二寨共七洞二十一人为首。”这种贵州与湖广、四川、两广交界少数民族聚居的地理特征,无论称为“边疆”,还是“楚边”或“边方”,明代文献上更多的是以苗界相称,如明弘治年间编纂的《贵州图经新志》称这一地边幅地带为“苗界”。湖南方志中也书写成“晃州厅中路接黔苗”。清代文献称为苗疆,清人严如煜(1759-1826年)在其专门记叙湘西与黔东地区的政治地理著作《苗防备览》中,对苗界有详尽所指。基于上述人文地理性质,明代清水江文书大致显示其三大特征,从地理位置来说是今天湘、黔、桂三省接壤地区;从民族构成来说,是我国侗族、苗族主要聚集地区;从历史地理来说,该区域在明代分属三府四卫。

本文主要利用现存13件文书探讨明代内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生活史。虽然贵州建省已有600年,但在中华民族统一国家发展的5000年文明史时问长河中并不久远,更因清水江流域“内地边疆”的特殊性,其历史进程在正史记录中只有国家“大政方针”的概略而缺少社会经济生活的细节描述,如当我们阅读正史或者方志时,看到的是“征服”和“改造”两套叙事话语,征服即是以少数民族的“民变”为借口对内地边疆少数民族实行的国家军事征伐,而“改造”则是随征伐而后的国家行政设置,即史书记载中的“八版图”,因此,对清水江流域的历史认识,除了那一页页国家视野下被深描的“征服”和“改造”的叙述情节之外,对两岸苗、侗民族社会经济生活情景,其疏离感有一种比阅读《诗经》中形象化的商周社会生活还更遥远更陌生的愁怅。本世纪以来大量被征集到的清水江文书,为改变这一历史认识困境提供了丰富的历史文献。虽然属明代时期的文书目前只有13件,不过其珍贵史事的许多细枝末节再现了边疆地区屯田制度下的社会生活,如乡村社会成员的身份构成、土地分配构成、屯民与原住民问相互间交往产生的纠纷,等等。这些细枝末节不仅是本地人民的日常生活史,透过它可以知微见著地观察到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屯田制度带来的乡村社会、经济结构及其变化,为观察国家与少数民族边疆地区社会经济互动打开了一扇窗口。

二、屯田制度推进下的内地“边疆”二元乡村社会

所谓二元乡村社会,是明代国家在内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推行屯田制度成长起来的一种基层乡村行政制度,它引发起屯田区域内原先社会结构的变化,从行政上说,由单一的土司乡民社会形成屯田卫所(堡)、府县(乡里)与土司并行的行政格局;从民居构成方面,则是随田屯而移八的外地军民与原住苗民混居的格局,构成由原住苗民、移八的屯军及屯民、国家编户的“民入”结成的乡村社会。明代文献中所称的洞苗民,即是今天的苗族和侗族,屯军及屯民往往是汉族。苗民、屯民与民人问关系怎样,则是内地边疆二元社会内基层乡村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新近发现的13件清水江明代文书中,有8件直接与屯田与屯民有关,这就为了解屯田区域内二元乡村社会结构提供了素材。

例契1:永安乡□□□□□□□细仔□会洪武二十二年□□卫当军随营住坐,田地抛弃。至□□(天顺)六年回籍寻认产业。有□□里□□□□□□□遗丁□甫后至□□□邦礼、覃心亮,备情具告本县,□□差里长粟天隆、老人梁汉方,□憑本甲人等诣田□□□等,当官退出前后田地与□□□□□白。就憑里老邻右人等,立写合同传批与本管里长粟文海、江耕种。秋粮米壹石陆斗柒升□□□送纳。立写合同二纸,在后再不许□□。□田开写土名于后:

一处板竹楹脚田,计种两斗五升,至□□□□

一处宝爽田,计种两斗,下至□□

一处寨脚田,计种两斗五升,抵□□□□

一处板溪田,计种一斗,抵□□□□

一处勤文斗,计种三斗五升

一处口林田,计种四斗,抵覃思保田

一处门首田,计种一斗五升,梁受□

一处庙脚水塘参□,抵田

一处大长冲,计种两斗,上抵□□□

计种一石参斗五升,秋粮米□□□七升

成化二年八月初□□□

情愿立写□同人 粟文海(画押)粟文江(画押)

里 老 粟天隆(画押)梁汉方(画押)

同 邻 梁□仕(画押)扬通行(画押)梁辛丑(画押)

甲石彦聪(画押)张全(画押)粟胜乐(画押)梁隆(画押)

□ □ 书人 梁汉景(画押)

合同

批管。

说明:本合同上钤有官府的四方印记;录文中“□”字符为文书原件中缺损字的指代;文书格式依照原文,饭标点,未分段落。将书法从横向变为纵向。下引皆同上。

该件文书主户是军籍,表明是一件事涉屯田的文书。内容是: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卫当军随营住坐离开本地,天顺六年(1462年)后人回籍后发现土地被占,于是告官要回了土地,但又在成化二年(1466年)将土地转租于“本官里长粟文海、江耕种”。

本件文书故事内含太丰富,它既可让我们从国家角度阅读,也可从民问视野阅读。前者关乎国家的制度建设的损益,后者却透视出基层民众的生活细节。从国家角度往下看,文书内3个因素所透露出复杂政治行政地理关系信息,展示了一个二元乡村社会结构。首先,从行政组织方面看,该立契地点写明是永安乡、□□卫,事件主人及文书见证人身份中有里老、□甲代表等。永安乡、里、甲,都是成熟的明代国家行政基层单位,而卫所——靖州卫天柱所,则是明代国家在开拓边疆过程中设置的特别军事管理机构,表明了文书产生于卫(所)和已纳八到国家行政区划内乡里行政地理环境,这一行政地理环境构成起由府县(乡一里一甲)与卫所共同存的二元乡村行政社会;其次,从事主身份看,一方涉及到“□□卫当军随营住坐”及后人,“当军随营住坐”是屯军匠户,其后人也是屯田军户。另一方是“甲人”,理应是明代国家的“编户”,于是形成了屯军一屯民与乡里编户构成的内地二元乡民社会;再次,从处理事件的“主官”性质看,屯军属于军政,乡里则是民政,表明二元乡村社会结构是由军政、民政与原有土司共同构成的行政政治地理格局。

凡是涉及屯田事务文书中都有这种二元乡村社会结构的反映。如一件发生在嘉靖二十五年(1546年)“寨市乡民人陆勇等伤人命调解合同”文书中就有清晰的反映。

例契2:寨市乡民人陆勇、陆庆相等立断事。祸因奉里方目将横事罗赖勇被情投诉,老爹龙处蒙、发乡老十数余人前来本乡理讲,不期杀伤人命,各申告上司。蒙委官员靖州卫王、平荼马倪周、零溪巡检魏,各会诣银良冲剁定人头,两边相认。陆勇、陆庆相等该银参拾两,当时辏办银牛,憑请乡老陆进银、潘安文酌中盟天立誓,生鸡血酒,其银交付龙稳传兄弟亲收讫,并无分文短少,千了万了再无异词。二家父子往来行走依俗相(亲),已亲叫唤不许生甦百端。二家不许幡悔。如有人幡悔执约赴官照验,甘罚约内前银入官公用,依旧成交。人信难憑,立此合同为照。

嘉靖二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立

合同人陆勇陆庆相、陆庆

乡老陆进银、陆进能、潘安文

执照人龙稳传

该件文书在行政上的信息是:涉事一方寨市乡属于湖广靖州府,另一方龙姓群体则是靖州卫平茶千户所;文书在涉事人员身份上的信息是:涉事主人陆勇、陆庆相等是寨市乡“民人”,而龙姓群体则是屯民。将龙姓群体断定为屯民的依据,该件文书中诸多因素可以自证。本件文书中的调解官员身份与例契一只模糊地书写为“官”不同,直接地列出官员是靖州P 2E、平茶马倪周、零溪巡检魏,三人非常清晰的表明皆是军政人员。靖州卫、平茶千户所的军政属性不言而喻,零溪巡检司是设在土司播阳长官司内的准军事机构,流官巡检一员,可见文书中调解官员其身份皆是屯所职司官员;在涉事双方中寨市乡是府县苗里,那么调解的另一方龙姓群体自然是卫所屯民,否则不会由卫所官员参与调解。例契二表明,在其地理范围内府县(乡一里一甲)与卫所共存、屯军一屯民与乡里编户民人共居,军政与民政区行政的政治地理格局的二元乡村社会结构一览无余。

尤其要指出的是,文书中复杂行政地理信息还体现出二元乡村社会包含有民族政治地理的构成。上引文书中,事务人除有屯军(或屯民)“民人”外,还有“土著”。一般而言,处于“边疆”的屯民多是由随征军士或迁徙而来的汉民构成,土著民则是“土司”管理地区的天然居民;天然居民即是区别于外来的汉族的侗族或苗族。如例契二的寨市乡,则是土司所管理的“苗里”行政区。而在文书中,一般苗里的土著居民被书写为“苗人”。如一件文书中写道:“贵州黎平府湖耳司蛮夷长官管辖地崩寨苗人吴王宝、同弟吴艮宝、吴老二、吴老关先等,为因家下缺钱使用,无从得处,情愿将到自己祖业管耕一处土名石榴山冲旷野荒地一冲,请中间到亮寨司九南寨民人龙稳传名下承买为业。”显然文书中就清贵州黎平府湖耳司蛮夷长官管辖地崩寨“苗人”吴氏皆是土著,而亮寨司九南寨“民人”龙稳传,在例契二中身份是屯民,外来屯民大都是汉族身份。这样,由军政与民政区行政的二元乡村社会结构是建立在被称作是“苗人”的土著与汉民相互杂居的民族行政地理格局上的乡村社会,这样,由苗民、屯民与民人共同构成的乡民结构,才是明代国家内地边疆或“楚边”二元政治地理特征的关键所在。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王士性在其《广志绎》自序中,对内地边疆二元政治地理特征有过经典描述,他写道:贵州“开设,初只有卫所,后虽渐渐改流,置立郡邑,皆建于卫所之中,卫所为主,郡邑为客,缙申表祝圣皆在卫。卫所治军,郡邑治民,军即尺籍来成《汉族)者,故卫所皆中国人,民即苗民”。

上述民间文书为从细微处透视基层与国家上层制度关系提供了视野,同样重要的是,反映在不同时期文书内的二元社会细微变化,则透视了明代内地边疆国家制度演变的轨迹。例契一是一件事关屯田事务的合同,合同内书写了三个不同年代发生事件,是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随军出征,二是口口六年回籍查田,三是成化二年(1467年)屯田转租,这些历时77年的事件即是屯田社会变革的细节。首先,边疆军事活动与屯田生产冲突,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直接导致军户屯田《地)抛弃,如文书所言:“□□卫当军随营住坐,田地抛弃。”军户屯田(地)抛弃是国家屯政上的一大困惑,能否有一支稳定的屯田屯民“队伍”事关边疆屯田制度稳定。第二,屯田荒废继而导致侵占屯田,屯政发生渐变。国家对屯政一个重要目标是对屯田的严格管理防止其流失,也应当是每一级官员的重要责任。例契一中记载了天顺六年(1462年)清田官司,被侵占的屯田归还原主屯户覃氏。表面上看,天顺六年官司维护了屯田制度,但却暴露了屯田常被破坏的潜在危机。这一危机到成化二年(1467年)就真的发生了:天顺六年当官退出屯田后,到成化二年(1467年)再经官调解“转批”,该田由屯户覃氏转入“本管里长粟文海、江耕种”。从文契上看例契一本质上是一件屯军分地转租台同,但此“转批”有许多重要问题:一种转佃租,即自愿承佃屯田,子粒直接上交屯仓,这就是文献中的“坐民承种”,此行为属于“民佃”。另一种是变形了的“民佃”,即在利用民佃的政策之下更多的是强佃,往往是“有力人家”或“豪右”主动“请佃”甚至争佃,借承佃官田之权再行转佃,从而剥削一般贫困农民。从例契一内容看,所书“立写台同传批与本管里长粟文海、江耕种”情节,显然是一种强租行为,强租往往是土地私有化的前兆,因而这次转租不仅是一次浸蚀屯政的行为,也可以看成屯政发生渐变的行为。

三、内地“边疆”二元乡村社会的经济结构

清水江文书隐藏着明代社会经济生活的许多内涵,它与二元社会结构联系起来,便是内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二元乡村社会的经济结构。文书显示,与苗民、屯军(屯民)、民人的二元社会结构相对应,经济结构的土地占有由三种类型构成,即苗田、屯田、民田。苗田,屯田,民田的区别是其经济社会土地分配的基本形态,随着由土地买卖引发的三种土地形态在土地分配权重方面的变化,又演绎着经济结构发生渐变的趋势。

文书显示出清水江流域土地占有的苗田、屯田、民田类型构成。例契1中引发诉讼的田地即是一分军屯田地。断定其为屯田的依据,首先是文书中所写“□□卫当军随营的住坐”,原土地所有人覃姓的身份是卫所里的随营工匠(坐住),为军籍,可见这是卫所工匠覃姓领有的1分国家分配给屯军的1份屯田;其次从文书涉及9块田地的面积看,据文书所载9块土地“计种”共1石参斗5升,折合成田地面积大约34亩,恰好与国家在贵州清水江流域分发给屯军1分屯田的数量相符,由此可以确定该文书反映的是1分屯田;进而表明的是屯田在清水江流域田地构成中是一个组成部分。明代国家屯田有两种类型,即除军屯处还有民屯,例契3涉及田地属民屯类型。

例契3:黎平军民府亮寨蛮夷长官司管下登寨立断租禾纹(文)约人潘贵银。今为家下缺少银子用,无从得处,情愿将自己先年祖业田租禾十七斤清中出卖,转卖与本主龙稳相名下承买为业。凭中作价纹银两钱六分,凭中交足亲手领回应用外,其租税禾尽行出卖。不许内近房族人等在后重卖,争论。卖主赴司理落,不干买主之事。一卖一永远,二卖子孙无分。二家愿意意愿,各不许幡忏。如有一人先悔者,将约赴官理落。甘罚生金五钱,赴官工用依旧承交。立此断卖约纹契,永远子孙为照。

万历十四年十月廿七日。

立断约人潘贵银(画押)

中证人:潘息朝(画押)

代书人:龙稳晓

断约信行在后,永远收照。

该文书有两个方面内容说明其田地属于民屯类型。第一,契约文字中有“立断租禾纹(文)约”“田租禾十七斤”“其租税禾尽行出卖”等语,表明出售的是一快租田。民田贡赋在清水江文书中一般书写为“粮”,也即贡赋征收中的秋粮之意。而依照屯田制度,民屯是租地形式招民屯种,故田佃户(民屯屯户)缴纳的是田租。粮与租在文书中的不同书写,表明两者不是同一性质的田产。第二,从身份上看,卖主潘贵银可以确认是屯田佃户的本地苗民,买主“本主龙稳相”,其中本主即民屯龙稳相。可见本文书所涉及田地是招土著屯田的民屯类型。至于文书中卖主潘贵银所卖“自己先年祖业田租禾十七斤请中出卖”一句,当是屯田民田化的结果。屯田民田化容后面再讨论。

除屯田外,清水江文书中涉及到的田地类型还有民田。明王朝在贵州边地建立府县,将征服土司土地收缴国家招民耕种,本土居民成为了国家的“编户”“编户”耕种的土地向国家缴纳赋税,这样的田地为民田。例契4就一件明代天柱县远口乡的民田契约。

例契4:立卖田地契人潘舍孙,今为时岁荒饥,母子商议,情愿将到自己祖业土名下粮田口口,并黄蜡冲田三蚯,二赴计禾四把,载粮六升。凭中卖与老黄田□□□,当日三面议作价银五两正,其银是合孙母子领讫,其田付与□□□为业,日后不得异言,立此卖契为照。

天启元年闰二月初十日立

卖田契人 潘合孙(画押)

同母吴氏(画押)

书人 潘楼孙

引进中 潘乔孙,龙少梅

标明潘合孙所卖田地是民田的主要依据,是文书中所书“蜡冲田三蚯,二处计禾四把,载粮六升”一句,“计禾四把”是指出售土地的单位面积,“载粮六升”是该单位面积的田地应当向国家承担的田赋,这是典型的民国买卖中“按田亩纳赋”规则的典型表述。依照明代制度,民田所有权由“民人”自有,但本质上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形式则是通过“民人”向国家缴纳赋税与服徭役体现出来。

清水江流域主要土地构成是苗田。苗田主要是指本地土司所有土地,或是土著少数民族村社宗族共有土地。例契5就是一宗少数民族村社宗族共有土地的苗田。

例契5:贵州黎平府湖耳司蛮夷长官管辖地崩寨苗人昊王宝、同弟是艮宝、昊老二、吴老关先等,为因家下缺钱使用,无从得赴,情愿将到自己祖业管耕一处土名石榴山冲旷野荒地一冲,请中问到亮寨司九南寨民人龙稳传名下承买为业。当日三面言定议值价钱,吴王保、吴艮保名下银壹两柒钱,是老二、是老关名下一股银壹两柒钱,一共参两四钱,整八手回家应用去讫外。其荒地东抵石榴山,南抵大王坡,西北抵溪,四至分明。断粮(根)浚卖,任从买主子孙开荒修砌管业,再不干买主之事,亦无房族弟男子侄争论,二家各不许幡悔,如有一人先行幡悔者,甘罚生金三两?,白水牛一只入官公用,仍旧成交。恐令人信难憑,立此父卖子绝文约永远子孙收照用者。

昊王保名下多银参钱正。

明嘉靖三十五年十一月廿三日 立约

堂亲龙阳保

立约人 吴王保(画卒) 同弟

吴艮保(画字) 同侄

吴老二(画字) 同男

吴老关(画字)

是老先(画字)

引进中人 尚金台(画字)

中证 龙传勇(画字)

寨老 龙传亮(画字)

代笔人 陆国用(画字)

同见人 陆进银(画押),扬正富(画字)

是王保、是艮保共(出)画字(钱)一钱七分

吴老二、吴老关、昊老先共(出)画字(钱)一钱七分

龙祥保(领)画字(钱)一钱整。

从文书所书内容看,出售的土地是“贵州黎平府湖耳司蛮夷长官管辖地崩寨苗人”的土地,而购置该地产者是“民人”龙稳传,买卖双方的身份标明出售的该块土地是一块苗田;从立契吴姓众人的血缘及辈份看,该土地属于吴姓家族共有土地。所以说该土地属性是宗族共有的苗田。

从上述文书中所区别出来的屯田、民田、苗田,描绘出一幅清水江流域土地构成图。这一土地构成几乎是明代贵州土地分配形式的常态,一件天启四年(1624年)的官方提请清理田地文件中对此结构有所总结,该文件称贵州一省“其田大约有三,一曰军卫屯田,一曰土司夷田,一曰有司民田。初制犬牙交锚,三相互溷,……莫若及今亟作一番开拓,逐一清丈,某系屯田、某系民田、某系夷田……”,屯田、民田、苗田的土地构成形式组成了二元乡村社会经济结构。通过文书生动展现出的田地结构,实际上是内地边疆社会经济变化在土地制度上的反映。从土地占有形态方面看,明代国家政治进八清水江流域触动和改造了当地原有土地占有形态,由原来单一的土司领地分割成土司领地、国有屯田、自耕农所有的民田,构成了明代内地“边疆”苗田、屯田与民田共存的新形态。

清水江文书所体现出来的土地制度变化主要是屯田的民田化与土地买卖。屯田的民田化与土地买卖又改变着清水江流域的地权分配格局。首先,屯田伴随着民田化而日渐消解,上引例契一即反映了浸蚀屯田而改为民田的过程。例契一内容可分为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吐退霸占屯田纠纷诉讼的追述。第二部分是本次为屯田转租行为协立合同的见证,内容是将此九处田“传批与本管里长粟文海、江耕种”。显然,新耕种者“粟文海、江”的身份是乡民。此次“传批”行为反映了土权变化:文书批转的九处田产原是国家所有屯田,合同“转批”有两种理解,一是“出佃”,一是“出售”。但从台同明确有“秋粮米壹石陆斗柒升□□□”一同“转批”的约定看,是以民田的形式缴纳国家赋税,因此出售的可能性更大。如果是后者,即是化军屯土地为民田的行为,按屯田制度屯田不能买卖,由于屯田以“转批”的形成实际上出售于民人新耕,田地的所有权性质发生了变化。此件合同斑见了内地边疆地区军屯转为民地的历史。

上述屯田所有权属变化是清水江流域屯田制度在成化时代开始消解的见证,此后屯田遭到来自于不同形式的侵蚀,尤其在万历朝之后,其消解态势在文书中屡屡所见。如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口月廿六覃大贵告状梁鳌忠的诉状文书中,记载了豪强梁鳌忠把持军种屯户覃大贵“原有祖塘□□田□□□□□”一事,“把持”的具体情形不得而知,但损害到屯户的田产与及产生所必须水源的意图是明确的(参见后引例契入——引者注)。在崇祯十六年(1643年)覃礼江等众人协议书中(参见后引倒契九——引者注),记述豪强向朝堂父子强买位于“李家”地方的田30子石。30子石大致是1户屯军所领有的1分屯田面积。联系上述3件文书内容大致能看到清水江流域屯田制度是怎样地一步步消解的过程及方式:明成化时期屯田已在官府与豪强的联手下,转租于民人手中而向民田化方向过渡,到了万历年间,豪强竟然不再顾及官府公然“把持”屯田及水源,最后在崇祯时期,豪强则可恣意“强占屯李家田共谷30子石”。从转租发展到把持进而强占,屯田高度就在其过程中被残破和消解。

促使土地分配变化最直接最有力的行为,是土地买卖。卖地契是民田频繁买卖和地权变化的见证,在现存的明代13件文书中有5件是土地买卖契约,涉及到民田与苗田。上引例契3是民田的买卖契约,内容是天启元年(1621年)闰二月初十日潘合孙将自己位于黄蜡冲的二处“冲田”共3蚯,凭中卖与老黄田口口口。地权变化最显著的还是苗田变化,例契4即是一件苗田转让契约。该件契约中出售土地者是“苗人”,而购置土地者为“民人”,不同身份问的土地转让,完成了由苗田变为民田转化。例契6则是一件万历十八年(1590年)传统家族共有苗田的买卖契约:

例契6:亮寨长官司□(管)下颓寨立断卖长坪约人潘元怀、潘安兴众房等,缺少银两使用,情愿请中□(将)祖公长坪一冲,地名溪冲,东至百寨坡□□(为界)、南至坡为界、北至凉伞坡为界、西至豆地为界,四至分明。凭中出卖与九南陆万隆、陆万忠、龙稳卓、龙传秀四人承断。凭中议作断价银六两五钱整,众人眼(银)同亲领家用外,其长坪自断之□(后)任从买主子孙□□□(耕种管)业,不许卖主□□(上前)争论。有争者,卖主一面承担。二家情愿再不许翻悔,一断一了,二断二了,断根绝卖,永不归宗,再无异言。今恐人信难凭,立此断约,永远执照用者。

庚寅年二月十八日立断约人潘元陆、潘安选、元林、安位、安葵、安科、潘元科、潘宽卓、潘元定、潘元召、安林、潘元季、元邦、元忠

中证龙传田、传章、龙传金

代笔人潘元贵

文书中所出售土地“祖公长坪一冲”,出售土地未写明该土地的赋税额,显然不是“计亩纳赋”承担国家赋役的民田,且出售土地人员是“众房等”家庭族成员,皆为亮寨长官司属民;又购置土地者陆万隆、陆万忠、龙稳卓、龙传秀,是九南村的民人,其民人身份可从例契七“亮寨司九南寨民人龙穗传”的记载类推,判断本件中龙稳卓、龙传秀应当与之是一个共同的家族,故也是民人。由此表明该次土地转让同样也是苗田民田化的一个例证。

上引各件文书可见,自明代中后期以来这一内地边疆地区土地买卖盛行,屯田、苗田、民田皆在买卖行列。尽管明代文书遗存数量极少,却也能从基层反映明代内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土权分配上的变化,从而摸到了明代少数民族地区土地制度的微妙变化的表征。第一,消解土司土地占有制度,加速了土司占有制度的分化瓦解。受领土司土官的役田,是只能佃种而没有所有权,不能买卖、赠送、转让。范成大就指出土官“其田计口给民,不得买卖。”明代以来的土地买卖分化了土官土地所有权,从而在苗田中催生出自耕农,自耕农摆脱了土司的租税转向国家缴纳一定的苗田赋役,实际上成为了国家的编户民。第二,分解着内地对边疆少数民族传统的宗族土地所有形态。苗田买卖往往是家族性质,如例契五地崩寨苗人吴姓家族、例契七中亮寨长官司口下颓寨潘姓家族等都是家族共有田地的出卖,标明苗田往往是家族共有的特征,但在后来的现存康熙与乾隆年问的卖契上,已无共同出售的现象存在(参见亮寨篇、九南篇)。第三,屯田制度也发生着渐变,一方面屯田民田化,另一方面占有土地者身份也由“军籍”渐变为民人,如龙稳相家族在嘉靖二十五年(1546年)中身份是靖州卫军籍,但在万历年问则以民人身份在黎平府亮寨司九南村置田买地了。

土地买卖促成的地权变化,实际上是内地边疆少数民族二元社会下军政向民政转化过程中发生的复杂事件,反映了该地区社会发展的多个层面的大事。第一,推进军屯破坏了土司的土地制度;第二,土地买卖促使苗田民田化,而民田化却又渐渐地浸蚀屯田;第三,苗田、屯田的破坏发展起来的是土地的民田化。而更为重要的是民田化发生在军政弱化而向民政过渡时期,这就形成了一种内地边疆制度变化的轨迹——卫所府县化。因此,这就从深层地发现了府县化是以土地所有的重新分配为条件,它是改土归流及改卫设流的经济根源,黎平即由原来的府(土府)卫(开五卫)并立的政治地理改变为黎平军民府,向着国家行政一体化的一步。

四、内地“边疆”二元乡村社会的日常经济生活

明王朝在内地边疆屯田开发促动了当地社会变化,也塑造了当地社会的日常经济生活,屯民与土著相互间经济关系是一个突出方面。明代13件清水江文书就有5件是经济纠纷调解文书,表明在各种日常生活中经济关系尤其重要。例契7即事关苗民与屯民间经济关系引发的纠纷,而官府的截断又传递出怎样对待屯民与土著经济纠纷的态度。

例契7:亮寨司为栽粮贻害事。据篙寨龙稳廷告前事,又据礅寨民潘田支诉为卸差累民事等情,据此合行提究。审得龙稳廷吐称,礅寨人氏贫难移往九南石榴山,用力开坎山冲成田,多年无异。后被潘田支、潘付忠等人势豪强,假称他界,孤贫无奈,递(每)年认纳租八秤。伊族潘息朝、潘贵银,潘付陆、潘文亮、潘息能、潘贵彪等陆续将租断卖四秤十五斤,止(只)存(剩)三秤四十五斤。至万历四十一年,内,恶告本府,伍太爷断粮一石,当诉潘田支、那支飞粮害蚁,自古伊原粮七石一斗,在他门首大遐田丘,岂夸栽贻山冲,以此不服。

又据潘田支吐称,龙稳廷占种地界开坎田丘,果认租八秤是实。后族卖租有之,被龙稳廷等开垦田丘,心下不忿具告,伍太爷已断粮一石,今又逆断不纳,伏乞斧断等语到司,

查勘得礅寨原粮七石一斗,内除一斗栽龙稳廷开坎山冲田丘,坐民不服,夸剁照前仍认租采帮贴,潘田支等各民输服。为此,出单一样二纸给付二家存照,各宜遵守,不得再复混争。如有不遵,悔者许夸不悔之人执单赴告,重究不恕。须至单者。

计开

一剁龙稳廷照前认纳租八秤,后潘息朝、潘贵银,潘付陆、潘文亮、潘息能、潘贵彪等陆续将租断卖四秤十五斤,止(只)存三秤四十五斤,递年认纳,不许短少帮贴潘田支、潘付忠收领。

一剁潘田支、潘付忠等照纳原粮七石一斗,不得栽贻龙稳廷、龙明田开坎田丘。

右给付龙稳廷执照

万历四十一年十月廿七日(盖亮寨司印)。

剁单一(纸)

该台约内涵着二元乡村社会经济日常生活诸多方面,在地权方面有“礅寨人氏贫难移往九南石榴山,用力开坎山冲成田”,表明土司认可民人及屯民以租地认租方式在其领地内开荒种地;在地权转移方面有“陆续将租断卖四秤十五斤,止(只)存三秤四十五斤”,表明地租可以买卖;出卖地租实际上是地权发生了转移,正是地租买卖的行为成为了此次经济纠纷的原因,纠纷不仅是九南石榴山的冲田,还有“门首大遐田丘”承担的赋税七石一斗中的一石赋税转嫁到龙穗趸田地上,赋税转嫁通常是豪强为逃避赋税采用的“飞洒”行为。从该件文书看出,地权纠纷与赋税纠纷是乡村经济关系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事件。

例契8和例契9则是军户覃姓家族与当地土著(或民人)潘姓家族的官司文书,其实质同样是地权纠纷与赋税纠纷在日常生活中的反映。

例契8:告状人覃大贵、覃在□、□安二军藉状告□□批照□后事。原有祖塘□□田□□□□□,夸遭□户热(强)豪梁鳌忠、梁鳌模、梁肇发、梁鳌重、□□户把持,夸见本户人丁□弱,当丁去记存□回查照通屡心不耳,请新管石朝□、石朝□理论。祖塘原有梁肇发祖公梁贤业凭邻粟诰屡□□帮补银钱一两,其塘水茚代覃大贵□田到夸。梁家不存天理,□□绝水。二家告县,蒙县老爷断明塘水不得梁鳌重,从后不得以强欺弱绝水,再不得子孙□邀水旱禾取供发落在后,无得争占水源。伏乞

天 台償批 一度民□欺害阴□同天 恳告批照。准照(钤官府印章一方)

万历二十四年月廿六 告批人 覃大贵

中人 粟志保 (三人名字上共钤官府印章一方)

当年 梁盛汝

注:准照二字上钤官府印章一方,批告人、中人、当年三人名字上共钤官府印章一方。

例契9:立合同人覃礼江、秦礼枝、易(扬)遭蒲、黄万美、舒礼蒲众姓。夸因豪强向朝堂父子成群,强买□付堂土名莫家弯田蚯,向朝贵得买李家田共谷三十子石。开示洪武到夸,白吃候家洞井水,并本田内井泉水两处救济莫家田蚯。到今□遭到天胆豪强向朝堂、向朝责等兄弟父子,以财为势,心意吞谋土名大井塘□水。父子横豪不思来历不问业主□因侵占;道园泉水各有界址,此水系□救济遭园百拾子石田坵。棍恶强占众姓遭害姓命难延,众议以后向朝堂、向朝(贵)无故生端,时将别处田地山场坟地等事以仇相报。众议照禾把谷石,出头向前理落,不得联累一人受害。如有合约内一人乖奸内应外活(合),众人言论执合同赴上,依律重究。恐后无凭,立合同参张一样各取为照。

众议参拾余年,众议合同大吉为照。

覃祖湖(画押)

崇祯拾陆年 六月 初格日 立合同人众姓蔡礼相(画押)

蔡仪舍(画押)蔡礼荣(画押)向必耕(画押)

易崇宣(画押)易遭汉(画押)

□□人黄卯忠(画押)覃礼堂(画押)蔡礼完(画押)

易遗潭(画押)

易崇周(画押)

覃礼□(画押)覃礼海(画押)

例契8所涉事件是对豪强梁鳌忠等破坏乡规霸占水源事件的诉状;例契九则是财大气盛的向氏家族在买田过程中不仅采取强买,还践踏几百年来的传统侵占罩氏等乡民浇灌田地的水源“大井塘口水”,罩氏家族等乡民不得不团结一心共同对付向氏家族霸道行径。

上述文书所呈现的开垦荒地、转嫁赋税、强买田产、争占水源等日常生活中诸方面纠纷,客观上表现出来的是二元乡村社会经济发展中土司领地与屯民、自耕农,屯民与民人在土地权及生产资料上发生的经济关系,一方面遵从着土司习惯法保持着土地租地关系,另一方面土司也在千方百计地利用权力转嫁自己赋税,同时村民间也不时发生着侵吞土地行为。透过诸种关系可以总结出清水江流域社会经济日常生活的某些特征。首先,农业生产尤其是生产资料是一切社会生活的中心事项;其次,无论是田土或水利事件都以台族的形式发生和解决,因而社会冲突往往以合族的冲突而呈现出群体性事件特征;再次,这种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又有“长时段”的社会特征,某些事件冲突不息动辄达数十年,如崇祯十六年(1643年)文书写道:“众议参拾余年”。而在例契八、例契九中,虽然结局是军户的利益得到了保障,但透过利用自然水源使用权上潘姓家族的作为,可体会到隐藏在背后两个家族的长期矛盾,其事端都可追塑到以住数十年甚至上百年,如崇祯十六年(1643年)文书中有“开示洪武到今”的回述,覃潘两家族初始于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再起于崇祯十六年(1643年)的纠纷事件无不与成化二年(1467年)纠纷有嫡系,而成化二年(1467年)纠纷则又缘于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前后有了上百年时间。

有2件文书涉及到明代清水江流域乡村日常生活的“工商”方面。如例契一中户主为“坐住”;“坐住”是手工业者。明代手工业者称“匠户”,“匠户”分为两类。《明史食货二赋役》载:“匠户两等,曰住坐、曰输班。住坐之匠,月上工十日,不赴班者,输罚班银月六钱,故谓之输班。”同时军中也有坐住。此为卫所坐住还是民户坐住尚不清楚,在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随营”。虽然该件文书还不足以判断手工业产生的规模与内容,但可表明今天柱县坌处镇在明代手工业生产的信息。例契十则是一件产生在明镇远府邛水司瓦寨的文书(今天三穗县雪洞乡小新村),透过文书可以知道些许明末清水江流域乡村日常生活中商业活动。

例契10:钦加按察使司衔、统领湖南诚字全军、贵州补用道镇远府正堂黄为

立合约胡责……郑子荣等,系邛水司属瓦寨、店头、调洞、晓洞、长吉、机寨、赤溪、瓦窑、半坡、雪洞、上中甫米,白家、坪城地。天启元年我六洞与边方良苗一十二寨共七洞二十一人为首,设立瓦寨开场,每洞当艮(银)五拾两共庆大戏。其有五洞边方路程写(险)远,上下夫于(役)拖累,瓦寨洞内是以各洞商议,决凭司镇交界头人,议定写立台约各执一张。公设二、七场,其有米斗、猪牛经纪百长,一概付与洞内伦(轮)流充当。俟(以)后上下大公于十二名之名,之内瓦寨、店头共当夫二十,其有十二名;之外七洞均派充当,其有米斗、猪牛经纪,设在瓦寨七户胡、梁、周、扬、扬、扬、郑、易、肖等世代永远照料管理。外洞不得异言。当场立此舍约一纸,交与胡、梁、周、杨、扬、扬、羞(郑)、易、肖子孙永远存照为据

崇祯四年袁正良三月十六日 代笔

简单的初级商品交易市场似乎是内地边疆少数民族日常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并且一直是人们致力实现的目标。从文书中知道,瓦寨的正式设市在崇祯四年(1631年),但实际上邛水司的商业活动时问还可提早十年,文书中提到早在天启元年(1621年)即具备成市条件;从天启元年(1621年)到崇祯四年(1631年)的十年历程,一方面是市场发育与市场成型在物质生产条件方面的准备期,同时人们渴望商业活动的期盼心理也尽在其中。史载清水江流域最早的市场是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开市的天柱县新市镇。瓦寨天启元年(1621年)动议及崇祯四年(1631年)实现开市,是清水江流域商业发展的另一个明确可见的早期场市,因此瓦寨开市是一件区域内的重大事件,前来为开场“剪彩”的不惟有六洞“司镇交界头人”等相关人员,就是“钦加按察使司衔、统领湖南诚字全军、贵州补用道镇远府正堂”黄为也亲临市场。市场活动的放射半径往往标志着其经济动力,文书罗列涉及范围为“我六洞与边方良苗一十二寨共七洞”。据稍后一点的乾隆《镇远府志》,此六洞应为带洞(长吉、机寨、半坡)、瓦寨洞(店头、调洞、坪城)、赤溪洞(瓦窑)、甫米洞、晓洞、雪洞,加之边方一洞,其地理囊括了今三穗县东部,几乎占县境半壁江山。从商业活动的内容看,从文书中所言“其有米斗、猪牛经纪百长”判断,邛水司瓦寨市场是一个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据嘉靖《贵州通志》所载,贵州的“课程”是斗屠商税,那么瓦寨场交易商品与全省处于同一水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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