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5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2016-01-25闽政201520号
闽政〔2015〕2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5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闽政〔2015〕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5年重点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省2015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为:水泥155.6万吨(其中:熟料135.6万吨)、造纸9.43万吨、制革170.7万标张、铅蓄电池极板316万千伏安时、铅蓄电池组装42万千伏安时。现将2015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下达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省政府《关于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30号)任务分工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协力推进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省经信委承担省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牵头职责和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各设区市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设区市政府作为推进本市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和落实本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
三、各设区市政府要于5月上旬前将省里下达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落实到企业,并在设区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相关企业名单。
四、各设区市要采取有力措施,于11月底前,督促企业全部拆除列入2015年淘汰计划的落后和过剩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并确保落后和过剩产能设备不向其他地区转移;组织完成对所有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项目的现场检查和考核验收,收集整理并保存好落后和过剩产能项目拆除前、中、后影像及相关文字资料,以备检查;在设区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任务企业名单,并报省经信委。
五、2015年12月31日前,各设区市政府将2015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自查报告及验收情况报省经信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