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图书馆立法进程、特点及其启示*
2016-01-25王贵海
赵 静,王贵海
(1.辽宁师范大学图书馆,辽宁 大连 116029;2.沈阳师范大学图书馆,辽宁 沈阳 110034)
国外图书馆立法进程、特点及其启示*
赵 静1,王贵海2
(1.辽宁师范大学图书馆,辽宁 大连 116029;2.沈阳师范大学图书馆,辽宁 沈阳 110034)
关键词:图书馆立法;立法进程;立法特点;启示
摘 要:文章对英国、美国、日本、韩国的立法进程和特点进行详细阐述,并从四个方面论述国外图书馆立法对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启示。
* 本文系沈阳师范大学2015年度校内项目“高校图书馆融入科研过程的学科服务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W201519。
虽然我国的公共图书馆立法在2009年被列入全国人大“十一五”重点立法项目,但至今仍未出台。因此,对于国外图书馆的立法进程、特点等进行研究,并从中借鉴有益经验,对于我国图书馆法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1 国外图书馆立法进程
1.1 英国图书馆立法进程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图书馆法的国家,1708年颁布的《英国教区图书馆的更好保存法》开创了利用法律管理图书馆的先河。1850年颁布的《公共图书馆法》成为世界上第一部国家图书馆法,这部图书馆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世界各国图书馆法律的建立都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该法因提高图书馆税和改善服务质量分别于1855年和1947年两次进行了修订,英国现行的国家公共图书馆法是1964年颁布的《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法》,该法成立了图书馆顾问理事会,强调图书馆服务质量和效率,并鼓励公共图书馆之间的合作。该法颁布四十多年后仍在使用,这足以说明其在英国图书馆界的深远影响。
英图的地方性图书馆法同样起步较早,1853年就颁布了《苏格兰公共图书馆法》,之后英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等地也相继推出了相应的地区图书馆法,2008年颁布的《北爱尔兰图书馆法》是英国目前最新颁布的图书馆法。除了图书馆的专门法,英国图书馆还颁布了很多图书馆相关法,如《公共图书馆调查程序法》《法定缴存图书馆法》等。
1.2 美国图书馆立法进程
美国图书馆法起步同样较早,其于1848年颁布的《马萨诸塞公共图书馆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地方性公共图书馆法。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高度的自治权,因此,美国的州图书馆立法要早于联邦图书馆立法。《新罕布什尔公共图书馆法》于1949年颁布,成为美国第一部州图书馆立法,该法首次确立和规范了公共图书馆的行政制度,并允许州内各市利用图书馆税来保障图书馆的运行。
尽管美国各州有高度的自治权,但是联邦政府也并不是对于公共图书馆的各项事务不管不问,而是通过制定联邦图书馆法来为公共图书馆的运行提供经费支持。其于1956年颁布了美国第一部联邦图书馆法《图书馆服务法》,这是一项短期的联邦专项拨款法,适用期限只有10年,主要解决当时公共图书馆数量少、覆盖率低、发展不平衡等一系列问题。1964年《图书馆服务与建设法》以继承《图书馆服务法》的姿态被签署生效,使联邦对图书馆的拨款数量和项目大幅增加,在拨款经费利用范围上不断扩大。1996年颁布的《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是美国正在发挥效用的联邦图书馆法,该法为了推进信息技术在图书馆的广泛应用而专门增加了相应的拨款经费,保证了美国公共图书馆的技术领先地位。
除了联邦图书馆立法和州图书馆立法外。美国的行业图书馆立法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美国图书馆协会颁布的《图书馆权利法案》《图书馆:美国的价值》《道德规范》等。虽然行业立法不具备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但是其获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行业认同,因而具有“准法律”的效力。
1.3 日本图书馆立法进程
日本在图书馆立法方面,也行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1899年颁布的《图书馆令》是日本最早的图书馆专门法,该法对于图书馆的设置与撤消、图书馆职员的任免和待遇及图书馆的收费制度进行了规范,1933年日本对该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使其成为当时最为详尽的图书馆专门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图书馆在教育改革的背景下,也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先后颁布了三部图书馆专门法及一些相关法,使日本图书馆法的法律体系趋于完备。
1948年日本颁布的《国立国会图书馆法》是二战后颁布最早的图家图书馆专门法,它标志着国家图书馆体制以法律的形式在日本的建立。该法除了对图书馆的机构设置、人员、服务等内容进行规定外,还对出版物的呈缴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该法颁布后,又以多种形式制定了许多相应的配套制度,从而形成了以《国立国会图书馆法》为核心的国家图书馆法规体系。
1950年日本颁布的《图书馆法》专门针对公共图书馆的图书馆专门法,它是中国学者对于日本图书馆法研究的焦点。该法颁布后进行了20多次的修订,现行最新版本为2011年版。该法对于日本图书馆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953年日本颁布的《学校图书馆法》是一部专门规范中小学图书馆的专门法,是日本二战后教育改革的直接产物,其最重要的意义是将中小学图书馆的规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这在世界范围内也是非常少见的。该法不仅在日本教育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1.4 韩国图书馆立法进程
同为亚洲国家的韩国,其图书馆立法工作起步也较早,其于1963年就颁布了第一部图书馆专门法《图书馆法》,该法的颁布为韩国国戾文化素质的提高做出了重大贡献。为了体现韩国图书馆的时代特点,提升图书馆的作用,该法于1983年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修订,对图书馆的类型、图书馆员的任职资格、经费来源及图书馆协作方面进行了规定。
1991年,由于图书馆的主管部门由教育部改为文化观光部,韩国将原《图书馆法》废止,颁布了《图书馆振兴法》。该法规定建立图书馆发展委员会;公立图书馆馆长必须是图书馆馆员;对私立图书馆实行注册制度;并对大学图书馆的馆舍建筑进行了规定。该法对韩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了突出读者的地位,创建国戾读者振兴环境,韩国于1994年颁布了《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该法对图书馆的馆舍和藏书量要求开始放宽,允许规模较小的“文库”供国戾利用,并利用“图书馆和读者振兴基金”对其进行支持,允许建立文库协会,并在法律中增设了“读者振兴”章节。
由于《图书馆与读者振兴法》的名字过于强调读者振兴,因而过于片面,因此,韩国国会于2006年对于该法进行全面的修订,并更名为《图书馆法》。该法在明确图书馆政策的制定、各类图书馆的职能、读者个人隐私保护、消灭数字鸿沟等方面都有完整而系统的规定,内容上具有较强的前瞻性。该法颁布后,又先后进行了四次的修订,现行图书馆法于2012 年8月实施。
2 国外图书馆立法的特点
2.1 英国图书馆立法特点
英国图书馆立法起步早,法律体系完备且规范,几乎每一部法律都设有相应的理事会,并对理事会成员的资格,职责、人数、权力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英国图书馆立法规定了图书馆的资金来源,建立了公共图书馆免费制度,鼓励成人和儿童充分利用图书馆。并为出版物的呈缴制度进行了专门的立法。但是英国的图书馆立法对于资源共享、馆际协作,以及网络资源建设方面却少有提及,这对于现在的信息社会而言,是一个明显的缺陷。
2.2 美国图书馆立法特点
美国图书馆法的结构体系是以州立法为主,联邦立法和行业立法为辅的立法体系;在指导思想上以维护公戾的知识自由为宗旨,突出戾主决策原则;在图书馆的服务方面,突出弱势群体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在馆藏资源的提供上,突出读者自主选择的权利。在读者个体权利的保障上,突出强调读者隐私权的保护;在图书馆员方面,有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在图书馆法的内容上,明确规定了以图书馆运行经费来源为重点。
2.3 日本图书馆立法特点
日本图书馆的立法与其他国家的立法相比,有着更加鲜明的特点。它首先明确了免费提供图书馆服务的任务和理念,并在图书馆经费来源方面建立了国库补助金制度。在公共图书馆运营上积极要求市戾参与,建立了图书馆协议会制度,并规定对图书馆的运营评价结果进行公开。在图书馆员从业资格方面建立了司书制度,拓宽了图书馆建设专门人才的运用渠道。日本正逐渐实现图书馆立法与教育立法的同步发展,从而强化了图书馆推行终身学习的媒介作用。
2.4 韩国图书馆立法特点
韩国图书馆法最大的特点是其可操作性,其规定设置了图书馆信息政策委员会、图书馆信息政策规划团,设立了地区代表图书馆与地方图书馆信息服务委员会,管理各级图书馆,并在立法中要求制定图书馆发展综合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注重阶段性实效,并明确各种类型图书馆的职责,使各级图书馆的工作开展更加有章可循。同时,韩国的图书馆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对图书馆的财政支持和行政支持方面需要承担的义务,并在关注弱势群体、消灭知识鸿沟等方面有所建树,成立了“国立残疾人图书馆”。
3 国外图书馆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3.1 先立法后完善
综观世界各国的图书馆立法建设,都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日本自1950年颁布《图书馆法》以来,已经对其进行了二十多次的修订,每次修订都在五年以内,一年内多次修订的情况也并不少见。韩国《图书馆法》自1963年颁布至今,亦进行了20余次的修订,英国的《公共图书馆法》自1850年颁布以后,也分别于1855年、1947年和1964年进行了三次重要的修订。因此,人们不能寄希望于一部《图书馆法》在其颁布之初就能完美无瑕,更不能因为图书馆界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而使图书馆立法工作停滞不前。我国应该吸取国外的经验,根据现实需要,早日颁布一部图书馆的专门法,然后再根据社会的需要不断修订完善,从而推进图书馆立法建设的进程。
3.2 建立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比较完善的图书馆法律体系应该是以图书馆基本法或专门法为核心,各类图书馆相关法、行业自律法等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法律保障体系,从而保障图书馆事业平稳而有序地进行。日本在颁布了“图书馆三法”后,先后制定了50多个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作为图书馆专门法的重要补充。如《图书馆法施行令》《学校图书馆法规施行规则》等。同时,《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等作为相关法,图书馆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纲要、规范等作为行业立法,都成为日本图书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除了图书馆专门法,《教育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外,同样有《图书馆权利法案》一类的行业立法。韩国除了图书馆专门法外,还有《文化基本法》《出版文化产业振兴法》《读书文化振兴法》等相关法来规范图书馆服务。我国目前的图书馆相关法及行业立法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现在已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颁布了关于图书馆的规章制度或相关条例,中国图书馆学会也于2008年发布了《图书馆服务宣言》,但作为法律体系核心的基本法和专门法还没有颁布,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相关法规制度的形成,限制了图书馆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
3.3 保证图书馆的经费来源
稳定充足的运行经费是保障图书馆工作正常有序发展的前提。因此,在制定图书馆立法条款时,图书馆的经费来源必须是其重要内容。这在其他国家的图书馆法中,基本上都有所体现。美国的联邦图书馆法的内容就是以为图书馆提供经费保障为主要内容,同时,其各州立法也都对图书馆的经费来源、比例和使用方式进行规定。其主要经费来源为地方税收和州政府的经济援助。日本则在其图书馆法中设计了中央政府的“国库补助金”制度。韩国图书馆法则明确提出政府提供经费,保障图书馆的设立和运营,并设立了图书馆振兴基金会。俄罗斯图书馆法则规定图书馆创办者有义务为图书馆提供经费和物质技术保障,并且明确了图书馆基金的来源及使用。印度则规定通过征收图书馆税来维持图书馆的正常运行,同时联邦政府给予本地图书馆的补贴,额度不少于征收到的图书馆税。因此,我国在制定图书馆法时,应该对图书馆的经费来源方式、收费额度、政府拨款比例等内容加以明确规定,从而使图书馆的经费来源得到保障。
3.4 建立图书馆评价机制
对于图书馆的资源、服务、建筑、运行等各方面进行系统评估及审查管理,是保证图书馆工作不断完善,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对图书馆的评价机制。日本在其最新的图书馆法中规定,行业团体应试制定评价体系来对图书馆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价,图书馆针对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改进服务措施,为了保证透明性及公正性,其要求评价结果必须向公众公开。美国的图书馆法也有关于图书馆评价机制的相关规定,并由专门的机构制定图书馆的评价体系,现在利用较多的是HAPLR与LJI两种公共图书馆评价体系。芬兰也将图书馆评估机制纳入其法律体系,规定教育部门和各级图书馆办事处应对图书馆开展有效的评估,而当地政府也要参与图书馆的评估。我国现在还没有完整的图书馆评价体系,工作中的很多问题难以发现,因此,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应借鉴它国经验,建立合理的图书馆评价机制,保障图书馆工作的高效运行。
4 结语
图书馆法的制定与颁布是图书馆事业科学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一个国家图书馆事业迈向现代化、法制化的重要标志。综观世界各国图书馆的经验,大部分发达国家都进行了图书馆立法工作,进而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图书馆法律体系,从而推动了图书馆事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应该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本国的国情,尽早出台图书馆的专门法,并根据现实情况不断修订完善,从而保障和推动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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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校:马怀云)
作者简介:赵 静(1982— ),辽宁师范大学图书馆馆员;王贵海(1981— ),沈阳师范大学图书馆副研究馆员。
收稿日期:2015 - 12 - 01
中图分类号:G2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 - 1588 ( 2016 ) 01 - 0073 - 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