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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留守儿童关怀的性质与方向

2016-01-24卢德平

关键词:真实性关怀个体

卢德平 商 洋



略论留守儿童关怀的性质与方向

卢德平商洋

将社会正义凸显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则留守儿童的情感关怀和社会关怀之间似乎存在非转化不可的义务,但二者间的转化实际上非常困难。这显示出社会关怀与个体对关怀的诉求和选择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张力。如果把情感关怀和社会关怀做出适度的分离,仅就社会关怀进行考察,又使所谓留守儿童的关怀失去了特殊性,从而混淆了和一般儿童社会福利之间的界线。然而,将目前的留守儿童关怀引向一般儿童社会福利方向,摆脱对留守特性的拘泥,恰恰又是留守儿童社会关怀不得不采取的一种理性选择。这意味着,将留守儿童的留守特性搁置到后台,而将其儿童特性凸显到前台,并通过对前台的社会支持让留守儿童个体自身在亲子关系世界、亲近者世界、熟悉者世界再度整合,从而尽快恢复其儿童的正常性。

留守儿童; 真实性; 公共意识; 社会关怀; 情感关怀

在过去近四十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中,留守儿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始终存在,但对于这一社会现象的公共意识并未同步形成,而作为对这种公共意识的回应,相关的社会支持更晚,成形的政策更少[1]。围绕留守儿童现象形成的公共意识,是对这种现象的一种社会建构,其中包含了来自官方和民间多个层次的视角,并且这些视角或观点相互作用,形成了混合了各种声音的社会建构结果。这也折射出留守儿童现象经过多重解释、建构之后所呈现出的复杂性和歧义性。以此为基础形成的留守儿童社会支持体系面临着诸多难以确立的选择,而留守儿童的关怀又是这一社会支持体系的核心内容。

一、理解的四个层次:偏差与后果

对留守儿童关怀的理解,离不开对留守儿童问题本身的基本判断。实际上,经过社会各界多年演绎和建构,留守儿童这一概念的内涵已经发生很大变化,至少包含以下几个层次的内容:第一,作为日常生活中具体、生动的儿童个体的留守儿童。第二,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留守儿童群体。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留守儿童群体具有父母外出务工,不在身边照料的基本社会特性,而之所以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正是由于具有这一基本社会特性的儿童数量众多,形成社会普遍性。第三,对于留守儿童这一社会现象形成的公共意识。这一公共意识的内涵实质由不同的视角或观点构成,其形成的依据既包括对具体、生动的留守儿童个体的直接感知,也包括对这一社会现象的间接认识。不同的观点或视角既来源于官方相关机构,也来源于民间的专家学者和一般公众。第四,围绕留守儿童而形成的社会支持行动体系。社会支持行动体系包括政策工具、志愿服务、舆论宣传、慈善救助等形式,其知识基础既包括对具体、生动的留守儿童个体及其环境特征的感知,包括对于作为社会现象的留守儿童群体的社会属性的认识,也包括围绕这一社会现象而形成的诸种视角或观点交织而成的公共意识。

上述四个方面具有时间上的线性关系,并且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逻辑链。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四个方面往往存在逻辑上的断裂,从而导致以下问题。

第一,作为日常生活中生动、具体的儿童个体的留守儿童,受到生活空间的较大制约,难以将其生动性、具体性,以及由此构成的生活真实性充分呈现给日常生活空间以外的社会公共领域。不仅如此,留守儿童个体处于变化较快的生理、心理、社会性成长阶段,因此所呈现的生活真实性在时间向度上存在波动、反复、消失、重建等非常特殊的状态。在此情况下,以对留守儿童个体的直接感知为出发点的社会现象范畴化、社会公共意识构成,以及相应的社会支持行动体系建设,都必然存在时间上的滞后性。滞后性的结果,就是对留守儿童状况在认识和理解上出现偏差,并逐步脱离认识对象的原有真实性,演变为单纯的社会建构,即远离留守儿童真实性的社会公共意识。

第二,上述滞后性所形成的对留守儿童生活真实性的偏离,具有不可忽视的传导性。也就是说,当第二个方面即留守儿童社会现象的范畴化出现对于留守儿童生动性、具体性、真实性的偏离时,其偏离的结果会传导到第三个方面,即社会公共意识,以及此后形成的第四个方面,即社会支持行动体系。社会公共意识对于留守儿童生动性、具体性、真实性的偏离会转变为对留守儿童真实状态的扭曲性认识,并固化为偏见性共识。同时,在普遍的社会意识的强大压力下形成的社会支持行动体系,不得不履行对社会普遍性公共意识的呼应职能,由此形成的社会支持行动,在终端目标上与所要支持的对象——留守儿童的真实性可能发生脱节,从而造成对留守儿童的支持假象,而其实质是要应对社会共识。

第三,由于社会支持行动体系中的政策和动员与社会公共意识之间存在着难以分割的关系,而且前者的合理性和法理性又往往来自对后者的呼应,因此,对于留守儿童具体性、生动性、真实性的偏离及其传导效应,必然对社会支持行动体系的目标、过程、效果构成深刻影响。这些影响消极和积极并存,其消极方面包括对留守儿童目标人群在某些方面支持不足,在某些方面支持过度,在某些方面支持错位。当然,作为对普遍的公共意识的呼应,全国规模的对于留守儿童的社会支持行动体系,容易获得公众广泛的认同,也有利于资源整合,以及政策和行动的推进。这是其积极方面。

但是,在留守儿童的真实性与社会公共意识建构之间形成的偏差必然会构成社会支持行动体系的内在矛盾,对政策制定者和行动策划者构成严峻挑战。这一内在矛盾的化解路径在于设法将留守儿童的真实性与社会公共意识统一起来。但是,要改变一种公共意识极为困难,或者说几乎不可能,因此社会支持行动体系很有可能发生向公共意识的妥协性偏向,这自然就会进一步在认识上扭曲留守儿童的真实性。不仅如此,这种扭曲还具有使一定的社会支持行动合理化的内在驱动。合理化的目的包括获取资源、彰显政绩、回应公众关切,当然也包括对留守儿童的帮助,尽管这种帮助已经远远偏离了真实的需求。

因此,我们不难看到一些留守儿童支持项目故意夸大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以迎合公众的认识偏差,或说服远离留守儿童个体的资源供给方,以保证项目能获得充足的资源,但这样做实质是以偏离留守儿童的真实性为代价,并将其转化为行动策略,从而远离了对于留守儿童支持的基础行动目标。我们也经常看到一些留守儿童的支持行动容易带有新闻化、事件化、热闹化的特点,其内在驱动则在于以较高能见度的形式来彰显政绩和回应公众关切,而这样的形式未必是留守儿童所欢迎的,也未必真正能保护留守儿童的权利,因而不可避免会脱离对于留守儿童支持的基本目标。

但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对于留守儿童现象的社会范畴化结果,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公共意识只存在偏离留守儿童真实性的负面作用。关于留守儿童形成的社会公共意识,其内核由父母不在身边,日常生活中缺少父母照料、监护、关怀这一基本的社会特性所构成。这一公共意识的内核,构成了社会成员价值判断的基础,同时也成为一种社会常识和社会知识。关于留守儿童形成的公共意识内核,调节着有关代际关系、子女教育、社会公平、贫富分化的社会判断,留守儿童也成为农村非留守儿童、城市家庭获得父母日常照料儿童、单亲家庭儿童、残疾儿童,以及其他各类儿童群体的参照群体,调节着这些非留守儿童群体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所以说,留守儿童成为一种社会现象,进入公共意识内核,进入社会构成的框架,进入社会整体的成员资格系统,并由此获得整个社会的责任归属,其特殊的社会成员资格本身也构成了社会价值系统的资源。

围绕留守儿童形成的公共意识,作为一种社会常识和社会知识,随着向更多的社会成员扩散,已经在内涵要素之外,增加了社会成员多重、多样化的认识和理解,这里面,专家意见以其知识人的权威性对社会成员的多重、多样化视角构成了较多贡献。这些多重、多样化视角的认识和理解主要表现在:认为留守儿童缺乏父母日常监护、关怀的社会特性与其心理困难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或前者必然导致后者的产生;认为留守儿童这一社会特性产生了祖辈一代监护的消极补偿作用,且对留守儿童的成长必然形成负面影响;认为留守儿童的这一社会特性对于其学业表现必然产生负面影响;认为留守儿童的这一社会特性必然会对其人格特征产生消极影响;认为留守儿童的这一社会特性必然会对其社会性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社会公共意识中的这些视角和观点,都是围绕留守儿童基本的社会特性,即日常生活中缺乏父母照料、监护、关怀这一基本特征延伸而成。由于多种视角的介入,多种多样的社会成员的认知参与,在关于留守儿童的公共意识中,这种认识的延伸不可避免,也有利于对留守儿童现象的社会关联效果的理解,但这一认识的延伸,也不可避免带来对留守儿童基本社会特性的遮蔽,以及对留守儿童生活真实性的偏离。

二、留守儿童的关怀:从正义到关怀

在对留守儿童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实施相应的关怀之前,首先需要思考留守儿童关怀的基本性质和实施条件。社会各界对于留守儿童的弱势特性讨论较多,但对于何谓留守儿童的关怀,社会应该提供怎样的关怀,这种关怀在整个社会关怀体系,甚至整个社会道德体系之中占据何种位置,思考和讨论的远远不够,而这方面的思考,以及由此形成的对于留守儿童应有关怀的把握,恰恰是确立正确的社会支持行动的先决条件。

与其他各种社会关怀一样,对留守儿童的关怀,根本上传达的是社会伦理的声音。关怀和正义构成社会道德建设的两个基本支点,正义诞生于对权力和义务的不同诉求之间存在的冲突,而关怀则始自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断裂[2]。正义的必要性在于立足于人性的基本共识,尊重不同社会主体的权利诉求,特别是要恢复遭到剥夺的社会弱势人群的基本权利,从而使社会的运行机制指向公平和公正的道德方向。正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个体的权利,而关怀的目标则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修复[3-4]。关怀的伦理实质上就是对失落或被剥夺的应有人际关系的恢复和重建。要实现关怀伦理的这一目标,需要关怀主体对于关怀对象的需求具有关注的敏锐性和回应的迅疾性,同时这种关怀不是公式化的例行公事,而是倾注了关怀主体的内心情感,且与关怀对象实现情感共鸣的那种富有真实性的关怀行动。

正是由于关怀的这些条件,所以具有真实性的情感关怀首先产生和持续在熟悉或亲近的人们之间。诺丁斯所说的“关怀始于家庭”就是这个道理[3]。但是,熟悉和亲近的人们之间这种以情感为主导的关怀,如何转化为社会陌生人之间的关怀关系,则凸显为关怀伦理学所不能回避的尖锐问题[5]。如果不能实现这种转化,那么关怀就只能是发生在熟悉和亲近的人们之间的一种具有排他性的情感关系,那么社会在更大范围内提供关怀就成为多余之举。当关怀所体现的熟悉或亲近者之间的情感纽带未发生断裂时,社会关怀不会产生。一个每天有父母呵护在身边的儿童自然不需要社会中的陌生人来介入这种健全的亲子关系,从而使得在亲子关系维度上的任何社会关怀成为多余。问题是,当熟悉或亲近者之间的关怀关系,特别是基于亲子关系的关怀关系发生持续缺位时,熟悉或亲近者之间关怀关系的排他性所导致的社会关怀的同步缺位,则形成了对关怀关系存在诉求而又无法实现的结果的漠视,使得基于亲子之间关怀关系的基本权利处于被剥夺的状态无法得到改变,从而对社会正义构成损害。

留守儿童的关怀恰恰面临的就是这一悖论。留守儿童问题之所以牵涉到正义和关怀两个方面,而且是因为这一问题与中国的社会道德建设存在着内在的关联。对日常化的亲子关系的诉求是儿童的普适性权利,而当其中某些个体甚至群体的这种基本权利完全遭到剥夺时,中国的道德传统对于亲子之间关怀关系的所谓排他性实际上持否定态度。弃婴是一种极端的状况,弃婴在中国社会容易被人领养,不仅仅反映了中国人对于代际继承关系的执着,而且也体现了中国道德传统中对于这种关怀关系在极端条件可以转化为社会陌生人之间的替代性关怀关系的判断。留守儿童的情况显然不同于弃婴所呈现的极端条件,而中国的道德传统里缺少的恰恰是对这种父母双全的非极端状态所需要关怀的解释。也就是说,对于父母双全但亲子之间关怀关系持续缺位,或无法实现这种关系的日常化,中国的道德传统似乎没有提供充分的解释,更没有以泛爱的思维从整个社会的关怀体系中寻找出口。这就使得整个社会介入留守儿童的关怀难以在中国道德传统中寻找到合理的依据。

另一方面,从逻辑上讲,留守儿童的关怀存在两方面的前提,而从逻辑向实践转化,力求形成整个社会对于留守儿童的关怀体系,仅仅求助于逻辑的解释来确立行动的合理性,又不足以解释相关的深层次问题。

第一,作为关怀对象的留守儿童具有关怀的需求。但是,由于留守儿童的未成年特性,与成年个体的需求往往获得必要的表达和申诉不同,留守儿童的基本需求未必能获得充分的表达。因此,对于这种需求的发现构成关怀行动的基础条件,而基于这种发现形成的社会共识,则是产生留守儿童关怀行动的必要准备。当留守儿童自身不能表达对于关怀的需求时,关怀行动显然不是对于关怀对象的一定诉求的回应,而是社会公众对留守儿童在亲子关系上的日常缺失所形成的意识聚焦和具有社会共识基础的行动回应。也就是说,儿童的留守状态本身就是关怀需求的成立条件,是通过正义的社会表达来实现的,而不一定是关怀对象的个体诉求。

第二,关怀的实现取决于关怀主体的意识和行动。直接观察到儿童留守状况的人们,容易形成强烈的关怀意识,并采取后续的关怀行动,而间接了解到儿童留守状况的人们,则不容易形成强烈的关怀意识,并迅疾采取回应行动。前者主要由留守儿童身边的人构成,后者则由一般社会公众构成。问题在于,在留守儿童身边的人关怀能力受限,关怀资源不足时,则需要一般社会公众的参与,而后者的关怀意识薄弱,关怀行动滞后,又对前者关怀能力的提升和关怀资源的补充形成制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制度设计能及时介入,则可以有效强化二者的连接,但制度介入实际上远远滞后于公共意识及其行动。

但是,正如上文所分析的,关怀的伦理通常只有在熟悉或亲近者之间才能成立,而关怀关系的排他性,以及中国传统道德框架的限制,决定了从熟悉或亲近者之间的排他性关怀关系转变为陌生人社会的共识性关怀,在观念和实践上都将面临难以逾越的障碍。同时,发现留守儿童的需求,倾听这种需求,又需要作为倾听者的关怀主体走进留守儿童的意义世界。事实上,留守儿童身边除了父母之外的其他熟悉者或亲近者(祖辈、亲戚、邻居、老师、同学等)更具备进入留守儿童意义世界的条件,也更能直接提供熟悉或亲近者类型的关怀。但当这些熟悉者或亲近者的日常生活环境中留守儿童无处不在,家家有留守儿童,甚至一家有多个留守儿童,或者关怀者本身也是留守儿童,则存在熟悉者或亲近者的关怀能力和关怀资源不足的问题。即使通过外部资源的补充,这些熟悉者或亲近者的关怀与基于亲子关系的关怀则又存在质的区别,使得对于留守儿童的关怀陷入更深的悖论。

事实上,关于留守儿童的社会关怀行动在过去数十年间始终没有停止过,问题只是在于,这样的社会关怀从本质上讲还主要是基于社会正义的道德行为,与留守儿童所需要的基于亲子关系的情感关怀性质不同。这样的社会关怀对于整个中国社会的道德体系的建设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其效果的主要落脚点在于形成道德体系建设所需要的公众意识,而不是对于留守儿童本身的内在性支持。目前所倡导的对于留守儿童的关怀,具有明显的外部性,本质上诉求的是社会正义的目标。我们不能混淆留守儿童关怀中的情感关怀和社会关怀两种类型的关怀之间的本质差别。那么进一步的问题在于,以社会正义为出发点的陌生人社会的关怀能否转化为留守儿童所缺失的基于亲子关系的情感关怀,或经由留守儿童的父母之外的熟悉者或亲近者这个中间环节,而实现这样的转化。显然,对于这个问题,目前有关留守儿童的社会支持体系没有提供有说服力的答案。

三、行动的选择:在真实性和社会建构之间

不可否认,孤立的个体的境遇,如果不转换为一种社会现象,进入普遍的公共意识,几乎不可能获得广泛的社会支持。不过,实际上,改善孤立的个体的境遇可能仅仅需要相应的其他个体的支持作用。一个具体、生动、真实的留守儿童所需要的是另一个具体、生动、真实的个体在日常生活中提供常态的过程性帮助。这实质上就是儿童成长过程中“重要他人”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具备这个“重要他人”资格的首先是儿童的父母。但是,留守儿童最基本的构成条件恰恰在于作为“重要他人”的父母不能出现于其日常生活之中。

我们姑且不讨论如何让父母放弃外出务工的选择,而回到孩子的日常生活之中,从而彻底消除留守儿童现象形成的条件。这属于中国社会和经济的结构性问题,其改变的可能性在于更宏观的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发展。然而,相对于一种整体的社会变迁,儿童个体成长的周期短暂,且成长的过程没有等待的空间。因此,对于留守儿童个体而言,在日常生活中获得“重要他人”的经常性帮助构成其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而对于这种权利的满足和保障,又构成其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义务。

这又涉及上文讨论的留守儿童两类关怀之间的悖论。将社会正义凸显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则留守儿童的情感关怀和社会关怀之间似乎存在非转化不可的社会义务,虽然二者间的转化实际上非常困难。也就是说,从社会正义的立场出发,对于留守儿童必须提供社会关怀,而不管这种关怀是不是留守儿童所需要的关怀。即使关怀对象不需要任何关怀,但社会的关怀仍然必须提供。如同对于一个厌学、辍学的儿童,社会免费的教育福利仍然必须提供一样,所展示的不过是基于社会正义的关怀的普遍周延性。这也显示出社会关怀与个体对关怀的诉求和选择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张力。但是,当我们把情感关怀和社会关怀做出适度的分离,仅就社会关怀进行考察,则问题变得十分简单,但这又使所谓留守儿童的关怀失去了特殊性,从而混淆了和一般儿童社会福利之间的界线。然而,将目前的留守儿童关怀引向一般儿童社会福利方向,摆脱对留守特性的拘泥,恰恰又是留守儿童社会关怀不得不采取的一种理性选择。这意味着,将留守儿童的留守特性搁置到后台,而将其儿童特性凸显到前台,并通过对前台的社会支持让留守儿童个体自身在亲子关系世界、亲近者世界、熟悉者世界再度整合,从而尽快恢复其儿童的正常性。

正如罗尔斯所言,正义是任何社会制度的首要秉性, 而正义原则的实现不能以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为理由去牺牲少数人,甚至个别个体的权利[6]。作为社会成员的留守儿童,其基本的公民权利,集中体现为这一阶段所特有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而这个权利的实现已经不单纯是家庭内部的事情。现代社会的重要进步,其中一点就在于,儿童的成长和发展权利与整个社会义务获得了内在的关联,而不同于传统社会将儿童的成长和发展视为父母或家庭的排他性责任。这也是现代社会正义原则的重要体现。

从社会正义的立场出发,立足于一般儿童社会福利的视角,可以看出,对于留守儿童的社会关怀,不是什么恩惠,而是社会必然的义务,也非因为留守儿童数量庞大才构成社会关注、关怀的条件。留守儿童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本身就已经具备了诉求社会帮助的权利,而提供这种帮助的具体社会成员不过是社会集体意志和责任的角色载体。具体的社会成员可以是父母,也可以是父母之外的他人。

当然,社会整体对于留守儿童所持有的共同关怀义务,并不等于社会成员的关怀行动需要什么统一性,更不需要在关怀行动中贯彻类比原则,从而导致关怀行动的雷同性。对于留守儿童的关怀原则是共同的,而对于具体的留守儿童个体的关怀行动又是差异的。具体的关怀行动的差异性源自留守儿童个体在具体性、日常性、真实性中呈现的个体间差异,而对这种个体间差异的满足恰恰和社会正义分布原则构成内在的一致。留守儿童个体间的差异与其权利诉求的角度、重点、领域构成密切的关系,而不考虑这种个体间的差异,以一种一刀切的行动策略去实施关怀行动,其结果恰恰是满足了一部分留守儿童的权利,忽视了另一部分留守儿童的权利,从而与社会正义原则构成内在冲突。所以,当一个留守儿童关怀行动小组向一所小学的留守儿童统一发放书包或者文具时,其中一部分留守儿童可能因书包和文具处于富余状态而使得这种救助成为公平的浪费,而对于另一部分缺少书包和文具的留守儿童则构成表面公平而实质不公平的帮助。

这里,对于留守儿童社会支持行动所奉行的公正、公平原则之所以出现这种公平、公正表象背后的不公平和不公正,实质上还是因为这种关怀行动摇摆于留守儿童的生活真实性和发生偏差的社会共识之间,且明显偏向于后者。

当我们发现一个留守儿童关怀行动小组走到一个小学的留守儿童中间,有人是在帮学习掉队儿童辅导作业,有人是在帮家庭贫困儿童募集学习用品,有人是在联系父母和子女通话,有人是在和体质较弱的儿童做体育活动,有人是在鼓励情绪低落的儿童,并且我们发现,这些关怀行动小组的成员都内心真诚,高度投入,那么我们就会看到这样的结果:不同的留守儿童在他们最需要社会支持的领域都获得了及时的帮助,都实现了个体化的权利满足。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对于留守儿童的关怀原则是统一的,而关怀行动是差异的。社会对于留守儿童的关怀在原则和行动上需要这样来实现符合留守儿童真实性的统一。

四、关怀的方向:一种理性的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

由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于留守儿童这一社会现象加以范畴化,形成相应的公共意识,并建立相关的社会支持行动体系,都面临着一个方向问题,并且首先表现为对于留守儿童理解和关怀的转向问题。转向的实质在于,返回对于留守儿童的日常性和真实性的认识和理解,并在此基础上重构理性的公共意识,建设符合理性的公共意识期待,能回应留守儿童权利诉求的社会支持行动体系。转向的目标在于建设这种理性的社会支持体系,而这一社会支持行动体系的终极目标是具有直接性、日常性、真实性的留守儿童本身。转向的结果体现为,对于留守儿童的社会支持行动不再单纯迎合存在偏差的公共意识,而是在重塑贴近留守儿童真实性的公共意识的前提下,理性回应公共关切,并通过相应的政策工具加以体现。

社会支持行动体系的理性化,要求过滤有关留守儿童的公共意识的叠加情绪,将留守儿童现象还原至其基本的社会属性,在应对父母日常监护、关怀缺失的基本社会属性的同时,从立场、态度、行动上恢复留守儿童作为儿童的正常性、日常性、真实性。这一理性化的过程有助于扭转将留守儿童群体问题化,或社会问题化的趋势,并以优势视角对待其宝贵的资源和发展潜能。

社会支持行动体系的理性化,要求在有关留守儿童公共意识的构建上,防止因公共意识中的多重视角、多种声音而形成的偏差和偏见无限度扩散,从而绑架社会支持行动体系的推进方向。不可否认,专家学者的延伸性探讨,公众的延伸性议论,对于留守儿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获得普遍的认识,对于留守儿童现象进入公共议论话题,对于社会支持行动体系的合理化和法理化,无疑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公共意识、大众声音、专家意见对于规模化社会支持行动构成重要的参考,但不能简单构成社会支持行动体系的基础性依据,而唯有将留守儿童的真实性作为行动决策的出发点,才有可能实现社会支持行动的真正理性化。然而,规模化的社会支持行动需要以具体的行动者的个别化为支持策略,并实现个别化的行动者与留守儿童个体的对接,才能将整体的规模化支持转换为符合留守儿童具体性、直接性、真实性的现实帮助。这是留守儿童社会支持行动体系理性化的真正意义所在。

关于留守儿童社会支持系统的理性化,要求对偏离留守儿童社会真实性的公共意识形成有效的防护体系,即要建设一种理性化的守门人系统。理性的公共意识守门人系统,不是要阻止意见的多样化,也不是要屏蔽不同的声音,而是要引导基于留守儿童真实性的理性意见,建立相应的理性话语系统。对于这一理性话语系统的贡献者都是在履行公共意识守门人的角色。这里,政府相关部门的声音无疑具有理性守门人的职能,但这个职能不具有排他性。理性守门人的角色,并不意味着以一种声音或主张,通过行政的干预或其他强制手段,去排斥其他所有声音或主张,而是认为,所有基于留守儿童生活真实性的声音或主张都在发挥理性守门人的功能。从这个角度说,包括专家学者、一般公众,甚至包括留守儿童父母、留守儿童自身,以及留守儿童日常生活中的其他密切关联人群在内,只要关于留守儿童这一社会现象的认识和观点符合留守儿童的生活真实性,都在扮演有关留守儿童现象的理性守门人的角色。在这样的基础上形成的有关留守儿童的公共意识及其话语体系才是理性和客观的,才能构成关于留守儿童社会支持行动的合理化来源。

对于留守儿童社会支持系统的理性化,实质就是要解决迄今形成的留守儿童的真实性、社会范畴化、公共意识、社会支持行动体系四个层次的逻辑脱节问题,并将所有后续的层次还原到第一个层次,即具有直接性、生动性、日常性、真实性的留守儿童本身。

[1]叶敬忠,潘璐.别样童年:中国农村留守儿童.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8

[2]Gilligan Carol.InaDifferentVoice:PsychologicalTheoryandWomen’sDevelopment.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2

[3]Noddings Nell.Caring:AFeminineApproachtoEthicsandMoralEducation.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4

[4]Engster Daniel. Rethinking Care Theory: The Practice of Caring and the Obligation to Care.Hypatia,2005(3): 51-74

[5]Slote Michael. Caring, Capacities, and Morality.TheGoodSociety, 1999(1):47-50

[6]Rawls John.ATheoryofJustic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

(责任编辑:陈世栋)

On the Nature and Orientation of Care for Left Behind Children

Lu DepingShang Yang

If social justice is positioned as a leading principle, it seems obligatory to transform emotional care for left behind children into the type of social care despite a difficult transformation between the two modes of care. There is immanently some discordance between social care and what an individual wants to invoke and select. If emotional care is to be separated modestly from social care, or centering solely on the latter, the subject of left behind children would become less specular, and moreover, less differential than the category of children’s social welfare in general. Nevertheless, reorienting present care for left behind children toward children’s social welfare in general implies a rational and inevitable choice, which also means an overcome of the practical partiality stemming from focus on left behind features. This necessitates left behind children’s return to their normality as averaged children. A policy implication is to highlight children’s normality at front stage while setting their left behind features aside to back stage. Social support aiming at front stage of left behind children also will produce reintegration of the children into the worlds of parents, relatives and familiarities.

Left behindchildren; Authenticity; Public consciousness; Social care; Emotional care

2016-02-03

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课题“流行文化与大学生公共道德影响成因的研究”(课题编号:EEA030420);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村留守少年权益保护的社会工作服务研究”(课题编号:14BSH118)。

卢德平,北京语言大学对外汉语研究中心教授,邮编:100083;商洋,江苏省委党校社会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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