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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集体所有权的消费和生产
——基于阿玛蒂亚·森视角的分析

2016-01-24赵振军

关键词:农地权利权力

赵振军



农地集体所有权的消费和生产
——基于阿玛蒂亚·森视角的分析

赵振军

在农地制度问题上,人们习惯性地只是注意了权力的生产,热衷于在权力的生产环节找问题。这种惯性思维的结果极易导向对集体所有制的简单质疑和否定。但现实权力不仅来自生产,也来自消费。当前农地制度的主要问题是在特定的政治体制和具体的社会生态下,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无法消费。权力消费的低迷反过来抑制和阻断了权力的生产,从而窒息了权力本身。农民的土地权力是社会权利甚至社会制度的函数,不是所有制的函数。30年来我们的农地改革把主要精力对准农地集体所有制本身,可能没有抓住导致农地制度问题的关键。

农地制度; 集体所有权; 消费; 生产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国内农地制度改革波澜壮阔,蔚为大观。但改革、创新30年后,农地制度作为制约农村改革发展的基础性问题依旧备受诟病。认真反思和总结30年农地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借鉴阿玛蒂亚·森的权利方法,当前农地制度的问题可能不在农地集体所有制本身,而是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没有或没能充分消费,反过来抑制了集体所有权的生产。表面上看来是农地集体所有制本身的问题,实际上却可能是农地集体所有制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和政治体制出了状况。30年来我们的农地改革把主要精力对准农地集体所有制本身,可能没有抓住导致农地制度问题的关键。

一、阿玛蒂亚·森何以成功

1998年,印度裔美国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以其关于贫困、自由和发展问题的卓越研究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相对于同时代的经济学家,森的成功,与其说是以精致严谨的理论研究取胜,不如说是以创新别致的研究视角见长:他抛弃了主流经济学界过分注重经济问题的技术性分析的数理化研究取向,以权利方法和自由视角观察经济问题,对发展、贫困等人类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做出全新解读。自由、发展、贫困、饥荒,最终的视角都指向了权利。在《贫困与饥荒》一书的序言中,森开宗明义:“‘权利方法’是这本著作的核心”[1]2。森成功地证明,关注穷人的权利,贫困和饥荒才能得到根本缓解和避免,发展才有价值,自由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从权利方法出发,森坚信,“饥饿是指一些人未能得到足够的食物,而非现实世界中不存在足够的食物”。“饥饿现象基本上是人类关于食物所有权的反映。因此,要说明饥饿现象,就必须深入研究所有权的结构”[1]5,“强调不同阶层的人们对粮食的支配和控制能力”[1]198。也就是说,饥荒不是因为食物匮乏,而是因为食物分配机制出了问题,即人们在食物获得方面的权利匮乏或不平等才导致了饥荒和灾难。

在这里,森虽然出于经济学家的本能依旧强调或习惯使用“权利方法”的表述,但他已经被自己的研究推动,不自觉地指向了更核心和更根本的东西——权力。即在不平等的社会中决定人们权利差别的制度化和权威性手段。在权利方法的基础上超越权利本身触及到了更根本、更核心的社会权力结构问题。森的整个研究与其说是权利方法,不如说是权力视角。他更多的是在基于权力视角,通过对社会权力结构的分析揭示贫困、饥饿等社会问题的机制和根源。

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中,森把他关于权利方法和权利问题的研究从相对狭隘的贫困和饥荒领域扩展到更广阔的人类发展视野:“扩展自由……既是发展的首要目的,又是发展的主要手段。消除使人们几乎不能有选择而且几乎没有机会来发挥其理性主体的作用的各种类型的不自由,构成了发展”[2]24。“发展可以看做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2]7。“发展的目标和手段要求把自由的视角放在舞台的中心”[2]43。而自由归根到底是一种平等的权力,“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422。

所以,从《贫困与饥荒》到《以自由看待发展》,森的经济学研究一脉相承,即以权利方法和自由视角观察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更注重从“人”的角度,即人的社会性、人的本质的角度看待发展和社会问题。同时,他也坚持学术研究的社会视角,关注个体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归根到底就是通过对“权力”这一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关键变量和中心事实的分析和解读,用社会学改造或重建了经济学,恢复和还原了经济学的社会视角和人性关怀。

于是,艰深晦涩的经济学研究不再是枯燥乏味的数学公式和眼花缭乱的博弈矩阵,而是“一个人不用眼睛看就能知道事情是如何发生”的日常经验和生活事实[1]1。森把经济学从生硬死板的数据、公式和模型中解脱出来,“运用历史事例、经济证据以及有力而严格的分析”[2],关注人们日常生活的伦理层面,从而“开拓了供后来好几代研究者进行研究的新领域”[2]。这就是森成功的秘诀。它为我们观察和理解今天的农地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启发。

二、集体所有制与农民土地权力

1978年以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检讨、质疑甚至否定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声音也日渐强烈。但仔细检视集体所有制,我们却发现,不仅集体所有制并不必然导致成员权利虚化,中国的农地集体所有制更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当前农地制度的问题可能另有原因。

(一)集体所有权是一种充分的所有权

在人们的潜意识中,一般倾向于认为相对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是一种发展水平较低的所有制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集体所有制是一种相对较低级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观念于法有据,根深蒂固。

在中国大陆,集体所有制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0年以来,在农村内部,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红利逐渐释放和衰减;在外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征地拆迁运动愈演愈烈,其间对农地的掠夺和侵犯大量发生。土地腐败,特别是围绕集体土地的腐败案件日渐增多,对农地集体所有制的质疑和否定之声也甚嚣尘上。这些批判和质疑认为土地集体所有权概念模糊,导致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不明确、农民权利虚化[4]。甚至认为这是集体所有制固有的弊端[5]。农地集体所有制长期成为众矢之的,承担了土地腐败、剥夺农民甚至城乡差距、农村衰败的罪魁祸首的恶名。

但实际上这样的认识可能并不全面,甚至有失偏颇:无论是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最初设想还是就集体所有制本身的制度设计来看,集体所有制都并不天生邪恶或者低级,也不一定先天具有意识形态劣势。甚至相反,相对于其他所有制形式,集体所有制可能更符合“社会占有”和劳动者“直接占有”的要求,是一种更高级的所有制形式,更接近和符合马克思所设想的关于未来社会理想形态即“自由人联合体”对所有制形式的要求,即“社会的个人的所有制”。马克思甚至早在1874—1875年的《巴枯宁〈国家制度与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就首次提出了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思想:“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的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6]338。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设想,未来的理想社会,“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422。与这种“自由人联合体”相适应的理想的所有制形式就是“社会的个人的所有制”。这种“社会的个人的所有制”是对人类有史以来曾经有过的所有制形式的辨证回归,是在更高意义上对个人占有制的“重建”。而只有集体所有制才更适合在公有制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要求,也只有集体所有制才更充分更切实地体现和实现了劳动者占有的性质。甚至“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国家所有制是公有制的特殊形式,集体所有制才是公有制的主要形式”。“未来共产主义所有制就是一种集体所有制”[7]。集体所有制不仅并不必然导致成员权利虚化,相反,它是一种更高级的所有制实现形式。与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伟大理想一样,是未来理想社会所有制的基本实现形式。相比于其他所有制形式,集体所有制“生产”出了足够的成员权利,更好地落实和实现了劳动者个人的所有权,实现了马克思恩格斯理想的社会占有与个人占有的统一。

从相关法律规定看,中国的农地集体所有制受到《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的多重严格保护,相关法律制度赋予了农民占有、支配和使用土地的充分权力,也对违反规定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行为提出了明确处罚规定。如果这些权力能够充分行使,应该能够保证土地安全和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说“目前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相对完全的所有权”[8],并非臆断。

(二)实践中集体所有制不乏成功范例

不仅集体所有制更符合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未来理想社会的要求,实践中的集体所有制也一样表现了极强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制度优势。中国农村改革近40年,但迄今那些真正理想的农村发展却依旧主要是集体所有制的典范。江苏省江阴市华西村、河南省新乡市刘庄村、山西省昔阳县大寨村等,这些在当今中国农村改革发展史上远近闻名的优秀典型都是因为坚持集体主义和集体所有制才获得了巨大成功。

以色列的基布兹更是一个经典和传奇。基布兹“是一种建立在平等、公有、自愿原则之上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或简称‘集体公社’”[9],最早建立于1908年,迄今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基布兹建立之初就正式确立了“自愿、平等、公有、民主”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与以色列建国三原则,即犹太复国主义、社会主义和平均主义高度吻合。所以基布兹成立至今,一直受到以色列执政党和政府、国民的关注和支持,被誉为以色列的立国基石。此外,基布兹重视教育,发展科技,与时俱进,勇于改革等,也使得基布兹能够在复杂的内外环境和变迁中游刃有余,在长达一百余年的时间内屹立不倒,创造了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奇迹。

但在所有决定和支持基布兹发展繁荣的因素中,最重要、最根本的却是民主和平等。百年变迁,基布兹的民主制度鲜有改革。基布兹成立伊始就建立了非常完备、“苛刻”的民主管理制度。在基布兹内部,所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向基布兹所有成员公开,全体成员会议具有最高权威。成员享有充分、有效的管理权利,成员意见能够得以充分表达,足以左右和影响组织的发展。组织领导人“必须由所有成员在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任职一般为2~3 年,最多5年。每年全体成员都要对他们进行一次信任投票,工作表现差的可以随时更换”[9]。而且“所有公职人员都是无偿为大家服务, 没有任何特权”[10]。良好的民主制度设计,保证了组织领导人殚精竭虑、廉洁奉公。

正是受益于强大完善的民主制度,所以在浩如烟海的有关基布兹的报道和研究中极少涉及腐败问题,有限的腐败指责和担忧也仅限于公有制导致的可能的低效和浪费[11],这与一般政治体制的腐败不可同日而语,也是基布兹一直保持巨大社会感召力的重要根源之一。

(三)中国为什么选择了集体所有制

就农地集体所有制本身的发展历程和社会发展的现实看,在很大程度上,中国农村今天实行的农地集体所有制是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和习俗的延续,并已经内化成为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社会认同的重要条件和内在机制。

无论实行土地公有制还是土地私有制,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在具体土地权利的运作上,真正有效的实际上一直是“村社共有”,即实际执行的是在村社范围内占有、使用和支配土地的制度。不管最终的所有者是谁,土地一直没有或很少超出村社边界被使用、掌控和处置。农民的土地观念也一直是以村社为边界的,甚至在中国人传统观念中根深蒂固的故乡、村庄观念,其直接建基的依据就是构成共同体的土地边界或范围。

土地村社共有构成了中国农村居民社区认同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在传统的中国农村社区里, 农民的社区认同之所以较强, 是因为土地、山林等资源一般都是实行村社共有制,这些公共资源的共享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农民的社区认同”[12]。这也是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控制,以至整个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的基础。

20世纪上半叶风云变幻的社会革命确实对中国社会形成了巨大冲击,土地所有制性质几度更迭。但村社共有的土地所有制传统却依旧得以保持下来。私有制也好,公有制也罢,土地依旧是在村社范围内处置。“解放后,对村社为界限的土地共有制政府事实上给予了承认,无论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土地改革,还是20 世纪80 年代初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变革,都是以村土地为界,对村民实行了按人头平均分配土地的政策”[13]。所以尽管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直接借鉴和吸取了苏联模式和苏联经验,但相对于中国社会历史和固有传统,以集体化为中心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并非完全是天外来客,不宜简单理解成机械照搬苏联模式的结果,而是有自己深厚的文化传统和历史积淀的产物。加之革命带来的激情和正当性,虽有集体化运动初期的过激变革带来的激荡,但总地说来,以农地集体所有制为中心的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所遭受的抵制和阻力比想象的要小得多,甚至远比我们作为榜样学习的苏联集体化运动遭遇的抵制和反抗要缓和得多。人们在心理上接受起来并不感到特别突兀和完全抵触,集体所有制下的中国农村基本上还是稳定和适应的。1978年以后的农村改革也是在这个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取得了成功。至于由此为中国工业化和现代化所作出的巨大贡献更是不言而喻。改革开放近40年,中国农村以至整个中国社会保持了基本稳定,与坚持在村社共有传统基础上的农地集体所有制改革有很大关系。

三、当前农民土地权力的主要问题在于消费抑制生产

如果在农民的现实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合法拥有的农地集体所有权不能或无法有效行使,即不能或无法“消费”,这种权力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即便制度依旧在提供或“生产”这种权力,这种权力也会逐渐失去合法性和吸引力。于是制度将逐渐失去继续生产这种权力的动力,权力就会逐渐萎缩、枯竭,最终从权力市场消失。

(一)没有消费就没有生产

在农地制度问题上,人们习惯性地只是注意了权力的生产,即制度能不能提供足够的权力,热衷于在权力的生产环节找问题。这种惯性思维和理论努力的结果极易导向对集体所有制的简单质疑和否定。土地问题甚至整个农村社会稍有风吹草动,就会怀疑土地集体所有制。似乎改革农地集体所有制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唯一选择,要解决农村土地问题就必须改革农地集体所有制,而改革农地集体所有制就能解决一切问题。于是“农地集体所有制必须改革”似乎板上钉钉,甚至土地私有化也理直气壮了。但一方面,中国特色或中国国情限制决定了农地私有化企图注定劳而无功,甚至对集体所有制的讨论也面临诸多限制和禁区;另一方面,现实权力不仅来自生产,也来自消费。农民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中无权既可能是权力生产环节的问题,也可以是权力消费环节的问题。即便制度生产出了权力,但如果这种权力没有消费或不能消费,不仅农民在现实的土地处置过程中依旧处于无权地位,而且这会反过来消减和衰竭农地集体所有制权力生产的动力,抑制其权力的再生产。

当前农地制度的问题正在于此:集体所有制确实需要改革和完善,但现实生活中农地集体所有制的主要问题却并不在于制度本身,至少不全部在于制度本身的不足,而在于制度赖以存在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生态。中国的农地集体所有制之所以出了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在特定的政治体制和具体的社会生态环境下,现实生活中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无法消费,无法具体行使。久而久之,农民甚至忘记了他才是权力的主人。“农地使用权陷阱”进一步强化或固化了这种误解,使它制度化。因为画饼不能充饥,农民自然也就不再追求这种虚无缥缈的权力。权力消费的这种现实反过来抑制了权力的生产,制度失去了生产权力的动力,农地集体所有权也就日渐萎缩、枯竭。也就是说,权力消费的低迷返回头来抑制和阻断了权力的生产,从而窒息了权力本身。今天农地集体所有制的相当一部分问题可能就在这里:法律规定的农民土地权力没有被实际消费或不能被消费,反过来枯竭了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生产。表面上看起来倒好像是这个制度有问题,没有为农民提供即“生产”足够的权力。于是就出现了所谓农地集体所有制主体缺位和成员权力虚化的问题。可实际上这可能只是表象或结果,而不是原因。

(二)什么制约了农民土地所有权的消费

农地集体所有制本身的制度设计固然可以成为农民土地问题的诱因,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制度环境,即农地集体所有制赖以存在的现实社会结构、制度文化等也可能成为遏杀制度的主要因素,从而导致制度无效。我们看到的却往往只是制度失败。

1.农地使用权陷阱[14]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了“农地集体所有、农民承包经营”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由此开启了波澜壮阔的农村改革的新局面。相对于传统的计划经济,“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也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是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特定意识形态要求的结果。由此形成的农地集体所有制是一种特殊的集体所有制或不完全的集体所有制,本身蕴涵着致命危机和缺陷:这种建立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基础上的农地集体所有制特有的制度属性实际上构置了一个陷阱,农民名义上是土地的主人,但“农地集体所有、农民承包经营”的结果是他能把握的只是土地使用权,而背后的土地所有权却被掩盖了。农地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演变成了两种互相分裂的权力——农民的使用权和集体的所有权(处置权)。虽然集体所有就是农民所有,农民的使用权也是以背后的这种人人有份的集体所有权为依据和后盾的,但由于农民所享有的这种集体所有权在形式上“依附”于使用权,“挂靠”在使用权的名下,获得了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就此失去了对自己土地所有权应有的敏感。这样,当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时候,农民表面上只是卖掉了使用权,但实际上是连同所有权一起让渡了,农民也就因此失去了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土地权益。这是一个极具欺骗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表面上农民只是出让了或卖掉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但实际上因为在这种特殊的土地制度中,土地所有权是附着在使用权背后的,农民享有的土地集体所有权是以他的土地使用权为基础和依据的,所以当农民卖掉了他的土地使用权的时候,他也就同时丧失了自己的土地所有权。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明的,土地所有权的丧失是暗的,而卖掉使用权就丧失了所有权才是最根本的。对于以地为生的农民来说,这才是农地集体所有制最为重要和本质的制度特性,也是农民失地贫困成为“三无”人员和“圈地运动”愈演愈烈的制度根源。

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后果:从农村内部看,导致土地纠纷不断,社会关系紧张,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对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压抑和农业生产资源配置不合理导致的农业生产低效率则直接恶化了农民的经济状况,影响了农村社会发展;从农村外部看,客观上方便了外部社会对农民土地权益的掠夺,进一步加剧了耕地危机,恶化了城乡关系,深化了农民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弱势地位。

2.政治合法性陷阱

中国的农地集体所有制是受制于特定国情即中国特色的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实现形式之一。因而农地集体所有制必然建立在公有制天然正当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先天正义的合法性基础上——这并不表明公有制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不正当、不正义,但它们客观上确实限制了集体所有制中成员对个体基本权利的正当和正常追求,或者至少在他们追求成员权利的时候增加了一重忌惮和约束。在这种语境下个体权利与集体权利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公有制和集体利益见谁杀谁,“秒杀”一切个体权利和权利企图。于是人们在追求集体成员权利的时候往往力不从心,侵权和维权双方并非势均力敌,甚至力量对比悬殊。现实生活中,地方政府动辄以公益和国家利益相要挟,被征地的农民即使要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常常需要以弱者的姿态,通过诉苦、示弱等“弱者的武器”,“变通交易原则,将对土地产权的诉求转变为对基本生存权利的要求”,“以‘生命钱’‘吃饭钱’作为与政府讨价还价的理由”。在接受和承认征地合法性的前提下要求尽可能多的补偿,而不是根本推翻征地合法性,理直气壮、正大光明地维护和追求自己在集体所有制中的合法权益*于建嵘认为,中国的农民抗争在1992年以前主要是斯科特的“弱者的反抗”,1992—1998年主要是李连江和欧博文的“依法抗争”,1998以后则是他提出的“以法抗争”(参见于建嵘: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2期)。作为一种分析策略和理想类型,这样的理论建构未尝不可。但现实可能并不这么简单和纯粹。1998年以后,中央政府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固化,社会管控手段和技术更加成熟,政治合法性和意识形态正当性更加坚定。这对那些被发展大潮裹挟和受到异化的地方政府冲击的失地农民来说,其合法性危机可能更为深重,个体的抗争环境实际上可能更加险恶,个体农民通过合法手段或常规手段抵御不法侵害的能力可能更加脆弱。这样,农民抗争和维权必定更加依赖“弱者的武器”和“合法性”身份,土地维权注定基本上还是以合法化、示弱等形式为基本策略,这一点短时间内不会改变。。因为农民的“理性”让他清醒地意识到他不可能与公益、制度和整个国家“叫板”,那不过是“鸡蛋碰石头”。这样,农民正当的土地权益诉求从一开始就变成了乞讨和施舍,制度从一开始就把维护和追求自身正当合法权益的个体农民放到了被动和不利的地位上。但“这种基本生存权的基本性同时也意味着它极低的阈限”。农民以生存权作为基本策略抗争的结果得到的也只能是生存权[15]。这就是现实生活中农民大量失地破产却打不赢官司,绝大多数农民忍气吞声放弃抵抗的基本原因。为了个人利益与国家、政府对抗,永远都是“鸡蛋碰石头”,从根子上就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一开始就输定了。

3.农村政治与社会生态日渐恶化

按照马克·格兰诺维特的说法,行为和制度是“镶嵌”在社会关系中的,“行为和制度深深受到社会关系的限制,把它们视为相互独立的东西是极大的错误”[16]1。农地集体所有制和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并不孤立。在农村,村民自治与农地集体所有制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当前,农村政治与社会生态持续衰退,以村民自治为中心的农村社会治理恶化甚至沦陷,农地集体所有制必受连累,直接影响和制约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消费。因为农民如果连基本的民主权利都没有保证,自然就更没有资本去追求理论上还属于集体的土地权益。

弗朗西斯·福山认为,“社会资本对社会的繁荣以及所谓的竞争力至为重要。但它最为主要的影响力不在经济生活,而在社会和政治生活方面”[17]354。帕特南说得更明白:民主政治的绩效与社会资本呈正相关关系,社会资本丰富的地方,民主制度的实施绩效就好,反之,民主制度的实施绩效就差。换言之,使民主运转起来的不是民主制度自身,而是社会资本。所以,“要使村民自治真正运转起来,我们必须加强村民自治的基础条件建设,而不仅仅是停留在制度和程序自身”[18]。农村改革近40年以后,以村民自治为中心的农村政治改革遭遇单兵突进、农村社会空心化、在村村民素质下降等多重侵蚀,农村社会治理状况恶化。在很多农村,宗族势力泛滥,黑恶势力猖獗,法制不张,暴力蔓延甚至社会生活丛林化,贿选公开化,村民民主权利被金钱、暴力和腐败的行政权力绑架,村官腐败几近普遍化,在少数地方甚至出现基层政权大面积沦陷。

理论上,中国有6亿农民,但实际上这只是一个户籍概念,中国农村和农民的真实状况要复杂得多。外部社会不断加速的现代化进程,强大的市场诱惑与牵引,狂飙突进的城市化进程,直接冲击和摧毁着农村的社会基础,“留守中国”才是今天中国农村以至中国社会最真实的写照。真正实际生活在农村、以农为生的农民即所谓在村村民不仅在数量上比我们看到的数字要小得多,其构成则更加复杂:在村村民的素质以至整个社会资本状况与“户籍农民”这个整体相去甚远。农民在这个社会中本身就是最弱势的一个群体,在村村民则是农民中最薄弱、最无助的那一部分。

在村村民持续恶化的社会资本状况,直接导致农村政治和社会生态迅速恶化,导致其已无力承担村民自治、文化传承的使命,甚至政府寄予厚望的新农村建设也难免“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是跳蚤”的尴尬[19]。形象一点说,当前在村村民的状况已经“玩不起”村民自治这样高大上的“现代化武器”了。更遑论本身就不明确的农地集体所有权。因为当农民因为自身状况加之外部原因,连基本的民主权利都保证不了的时候,又怎么可能指望他有效行使本来就不确定的土地所有权、维护集体所有制呢?何况,面对如狼似虎的开发商和手握重权、生杀予夺的地方政府,行使并不明确的土地集体所有权成本不菲,风险甚至危险巨大,而收益却极不确定。用农民的话说,“费那功夫,还不如老老实实出去打个工挣点钱实在呢”。相对于外部市场化进程中的各种机会和诱惑,土地收益的诱惑在下降,农民“理性算计”的结果是除非万不得已,不会用很大精力和代价去追求和争取。

4.农民的理性与权力消费

实际生活中,农民的集体土地权利屡遭侵犯,集体所有权形同虚设,甚至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为此付出身家性命的极端案例也时有所闻。而在这些极端案例背后,作为背景和基本现实的则是俯拾皆是的对农民土地权利程度不同的漠视和侵犯——并不仅仅是外部势力,农民自己也鲜有明确的土地权利意识,这样的研究和案例几乎不胜枚举*比如申静、王汉生的相关研究就发现,即使在土地维权抗争中,农民也并不认为土地是自己的,而是“集体”的。甚至申静、王汉生这样的研究者也认为,在集体所有制下,“如果农民作为个体,其拥有的仅是对土地的使用权,而绝非所有权或者说产权”。参见文献[15]。。笔者的调研也表明,没有农民真正把土地看成是和自己的其他私有财产一样的实实在在的自己的东西,农民自己拿自己的土地去与征地方谈判不过就是“蒙事”——连农民自己也不相信自己作为集体成员获得的土地集体所有权[14],“说土地是自己的还不如说老婆是自己的可靠”*这是笔者自己在火车上亲耳听到的返乡过年的农民工的原话。这句话的背景和意思是,随着文化变迁和市场冲击,农民大量外出打工,农村婚姻关系日渐松懈,稳定的婚姻关系早已成为昨日黄花。但集体所有制下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的可靠性却可能连这不稳定的婚姻都不如。。实际生活中,农民已经越来越麻木,越来越不拿土地集体所有权当回事,除非被逼到墙角,别无活路,农民断不会为了那个在他看来虚无缥缈的土地所有权去拼命。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土地问题一直是农民维权抗争的焦点[20]。但农民几十年维权抗争的结果却是圈地运动愈演愈烈,终于发展成为一场史无前例的圈占耕地、消灭村庄、驱逐农民的血腥的“大清场”运动,而农民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祖祖辈辈生于斯长于斯的村庄是农民的家园,理论上属于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民也不是不想行使。然而面对动辄警察清场、军队坐镇等强大的“组织性、结构性暴力”,以及广泛使用的黑恶势力,“在‘组织起来’受到高度警惕和严密控制的格局中,亿万小农只能独自面对他们共同的被驱逐的命运”。即便你拼命抵制和抗争,“由工业化、城市化两轮驱动的现代化列车,就是一部巨大的机器。……没有什么力量能够阻碍它的前行。而无数被它碾压或‘擦碰’了的小农……所流淌的血液,不过是必须的润滑剂”[21]。追求权力的巨大风险甚至人身和生命危险迫使绝大多数农民望而却步。久而久之,农民维护自己土地所有权的热情和“心气”逐渐耗竭。而这又反过来抑制了制度生产权力的“热情”,所谓“诱致性变革”的动力衰竭,于是制度再也生产不出权力。权力的生产路径中断、枯竭,权力彻底消失。

与农地集体所有权消费相映成趣的是村民自治。江西省委书记调研村民自治问题,农民的回答是“干部让选谁就选谁”*人民网、凤凰资讯.江西书记暗访村委会选举 村民:干部让选谁就选谁.[2015-01-28] , http:∥news.ifeng.com/a/20150128/43034320_0.shtml。。不管村民自治出了多大的问题,但至少在形式上农民的那一票本来是神圣的、有效的,是相关法律直接规定和授予的,在现场农民也是完全可以自己做主让他这一票起作用的。但为什么农民就不拿它当回事了呢?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怎么就不神圣了呢?权力是从哪里开始断裂的呢?在今天的农村,一方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农民神圣的自治权力,另一方面,这个神圣的权力必须面对具体的农村政治和社会生态。基层政权、宗族势力、熟人社会,甚至黑恶势力、现实生活中如影随形的具体利益纠葛等,这其中哪一方势力和因素个体农民都无力抗衡和无法逃避,较真不过是“缺心眼”,理性选择的结果就是“干部让选谁就选谁”。相对于村民自治中农民实实在在抓在手里的选举权,农地集体所有权更不靠谱。何况现实中农民的集体所有权从来都没真正完全实现过,他怎么会把这个从来都没真正实现过的权力当回事呢?农民是最实在的,“农民的生存经济学”注定他宁愿抓住当前[22]19-33,不会画饼充饥。

这样的结果可能在很多人看来无关紧要,完全不值得大惊小怪:国家照样运转,农民照旧吃饭,“生活还在继续”。可实际上这其实非常危险:不仅倒逼中央政府成为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唯一主角,手忙脚乱,疲于奔命;而且助长地方和基层土地腐败和土地乱象,甚至危及整个政治和社会生态。中央政府甚至整个体制、全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是无法估量的。

(三)真正虚化和弱化的不是农地集体所有权,而是公民的政治权力

本来,土地权力事关身家性命,直接与生活幸福有关,农民不需要“素质”就能理解它的重要性,就希望自己攥在手里。但在基层政权、自治组织、宗族势力、外部市场甚至还有黑恶势力、地痞恶棍等多重挤压下,势单力薄的个体农民要保住自己的利益不过是痴人说梦。这时候坚守自己的利益还不如放弃:放弃只是失去土地权益,但至少还可以得到对方单方面确定的“补偿”;坚守则不仅土地权益照样失去,还可能搭上身家性命!而且要背上钉子户的恶名,还“耽误”乡里乡亲卖地挣钱,“自绝于人民”*这就是不少地方政府拆迁动员令和拆迁通知的原话。。

农民的“理性”表明,包括集体所有制在内的公有制并不能自动保证成员权利。特别是没有民主的公有制反而可能更糟,这样的公有制甚至可能更容易给不受制约的权力僭越和掠夺的借口。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正是这样被侵犯的:征地一方“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公有制的名义所向披靡。不仅更容易满足私欲,而且也更容易招致社会仇恨和阶级对立,“账”却都记在了公有制(集体所有制)头上。这就是为什么苏联东欧的老百姓明明不确定私有制如何却依旧义无反顾的原因。所以在这个意义上,一些人纠结于苏联转轨后有多糟*参见王小石:中国若动荡,只会比苏联更惨.三农中国,2013-07-28。该文发表后,引发驳议滔滔。,要么是自寻烦恼,多此一举;要么是装傻充楞,别有用心。

当前对农地集体所有制的指责一个很重要的依据是集体土地腐败的大面积漫延。通常认为,是集体所有制的弊端才导致或方便了土地腐败大量发生[23]。但一方面,集体土地腐败并不等于集体所有制腐败[24]。另一方面,土地腐败要“落地”,更有赖于集体土地的控制和管理环节的漏洞和弊端。也就是说,集体土地腐败频发归根到底还是因为对集体土地的掌控环节出了问题,集体土地的主人对土地掌控不力,也就是农民无权。所以还是要回到所有制的中心是权力这个问题上来。

土地腐败之所以大量发生,主要原因就是地方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自治组织等僭越、偏离法制轨道,大肆侵吞农民权利。这一方面是因为相关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更根源于这些机构和部门的权力没有受到相应制约,规制这些机构和部门的规范和制度严重滞后。实际上,如果监管不力,国有土地也一样滋生腐败。所以,问题的症结在于政治民主体制改革滞后,真正虚化和弱化的不是农民的农地集体所有权,而是公民的政治权力。

四、回到阿玛蒂亚·森

阿玛蒂亚·森并未具体讨论中国的农地集体所有制。但他关于饥荒、贫困和发展问题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即作为其研究的“核心”的“权利方法”为我们分析农地集体所有制提供了有益的启发。

从“权利方法”出发,森在分析饥荒问题时认为,饥饿的基本原因可以概括为“有增长无发展”“有食物无消费”。造成饥荒的原因不是因为食物不足,而是因为灾民获取食物的权利匮乏。“饥饿是指一些人未能得到足够的食物,而非现实世界中不存在足够的食物……要理解饥饿,我们必须首先理解权利关系,并把饥饿问题放在权利体系中加以分析”[1]5-6。

用这样的研究视角和分析路径观察中国的农地制度问题就会发现,森笔下的饥民和中国大陆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民面临同样的问题:权利匮乏或权力贫困。而“权利关系又决定于法律、经济、政治等的社会特性”[1]198。如前所述,中国大陆的农地集体所有制及相关法律制度“生产”了农民的土地权力,在法律上,农地集体所有制下的中国农民并不缺少支配土地命运和权益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如果没有一定的社会条件,不与它背后的“法律、经济、政治等的社会特征”相连接,这些权力就没法变成现实,农民就不能和无法实际“消费”即行使理论上属于自己的土地权力,他就依旧避免不了被征地拆迁、剥夺利用的厄运。也就是说,一个农民的现实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他最终究竟能不能决定和影响土地的处置,取决于“理论所有权”以及在此基础上派生的或与此相联系的一系列社会权利,比如社会政治体制、民主权力、法律规定、户籍制度等。正如森说“饥饿……是交换权利的函数,而不是粮食供给的函数”一样[1]13-14,农民的土地控制能力或土地权力是社会权利甚至社会制度的函数,不是所有制的函数。土地集体所有制仅仅提供了一种理论权力,没有政治权力,它就无法变成现实权力实际行使。用阿玛蒂亚·森的话说,农民就没有“可行能力”或遭遇了“可行能力限制”。当整个社会民主成为奢侈品,公民权利总是与国家政治和意识形态连接起来并以此作为评价标准的时候,“可行能力限制”不可避免,理论上充分的权力或法定权力也就很难落实到行动上了[25]。

相对于当前土地制度研究的主流观点,这样的分析似乎牵强附会,甚至有被指责为陈义过高的风险。但正如森在为自己的权利方法辩护时所说,“如果说它看上去有些奇怪的话,也是因为我们传统的思维模式在作怪,即只考虑到实际中存在着什么东西,而不考虑谁在控制着这些东西。只关注食物相对于人口的比率是十分幼稚的,这一幼稚的方法在过去几个世纪中一直起着混淆是非的作用,并且扭曲了以往的反饥饿政策”[1]14-15。当前农地改革的所谓主流观点,无论是实行土地国有制、混合所有制,还是完善集体所有制甚至实行土地私有制等[26],都未能真正解决农地制度的理论困惑,也没能有效阻止实际生活中耕地危机、农民失地贫困等现实困境。离开政治体制和社会环境,放弃或罔顾农民权力诉求,纠缠于表面的制度设计和具体的法律规定,相对于中国农地制度的真问题似是而非,甚至南辕北辙,不得要领。

[1][印度]阿玛蒂亚·森.贫困与饥荒——论权利与剥夺.王宇,王文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2][印度]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4]王利明,周友军.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中国法学,2012(1):45-54

[5]陈明.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困境与出路.现代经济探讨,2014(11):21-25

[6]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7]关锋.共产主义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对《共产党宣言》和“共产主义”所有制的再解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6):122-124,135

[8]李明秋,孙海燕,牛海鹏.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全性.中国土地科学,2013(4):42-45

[9]程恩富,孙业霞.以色列基布兹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示范.经济纵横,2015(3):62-68

[10]高放.以色列“基布兹”的奇迹.社会科学研究,1995(3):122-127

[11]李怡静.以色列集体农庄基布兹发展模式及制度评析.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4(5):41-47

[12]吴理财.农村社区认同与农民行为逻辑——对新农村建设的一些思考.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3):123-128

[13]王冰.新时期广东“农民、农村、农业”问题的思考.南方经济,2001(12):55-58,54

[14]赵振军.论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基于农地征用视角的分析.社会科学,2007(8):21-28

[15]申静,王汉生.集体产权在中国乡村生活中的实践逻辑——社会学视角下的产权建构过程.社会学研究,2005(1):113-148

[16][美]马克·格兰诺维特.镶嵌:社会网与经济行动.罗家德,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17][美]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李宛容,译.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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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美]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程立显,刘建,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23]何宏光.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征收补偿.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4(3):10-16

[24]潘维.特殊国情下的中国农地集体所有制.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7-11

[25]赵振军.如何切实防止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党政研究,2015(2):54-59

[26]赵振军.让股份制成为农地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二十年来国内农地制度研究发微.财贸经济,2007(4):23-33

(责任编辑:陈世栋)

The Consumption and Production of the Collective Ownership of the Farmland——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Amartya Sen’s Analysis

Zhao Zhenjun

As for the farmland system issues, people habitually just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duction of power, and are keen to find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the production of power, which will definitely lead to doubts and negation of the collective ownership. But the real power comes not only from production, but also from consumption. The main problem of the current land system is that the farmers’ collective ownership of the farmland can’t be consumed in the particular political system and the specific social ecology. The low power consumption will backfire in suppressing and blocking the production of power, thus limit the power itself. The farmers’ rights of land is a function of social rights and social system, not a function of the ownership system. For 30 years, our rural land reform mainly focuses on the collective ownership of the farmland itself, which may not catch the key causes of the farmland system.

Land system; Collective ownership; Consumption; Production

2016-03-17

本文为教育部2011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社会学视域中的农地集体所有制研究”(项目编号:11YJA840035)的前期成果之一。

赵振军,泰山学院社会工作与社会发展研究所教授,邮编:2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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