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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弯期的良法机理——毛泽东《商鞅徙木立信论》中的良法观

2016-01-24王耀海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良法

王耀海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社会转弯期的良法机理
——毛泽东《商鞅徙木立信论》中的良法观

王耀海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摘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代,毛泽东《商鞅徙木立信论》中的良法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他认为,法律是为人民谋取幸福的工具。良法能够促进惩奸保民、国家富强、树立国威并节约资源。良法成立的继受标准,在于民众接受并守法。但是,良法不容易被民众立刻接受,往往需要国家权力作为中介,以发挥关键性的推动作用,找到突破点的同时设定好关键点,开启民智,以促进良法确立和实现。

关键词:良法;社会转弯;国家推动力;良法意识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1]8由此开发出一个重大的法哲学问题:什么是良法?

良法是现代法治思想体系中的重要概念。现代法治源于西方。在西方的法治思想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点具有代表意义。他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良好的法律。”[2]总结而言,法治即良法普行。从规则意义上来说,良法是法治的逻辑原点。

当代中国需要探索诸多重大问题的解决之道,以逐渐使社会制度定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是未定型社会”[3],这是中国特色的根源所在。在这个社会阶段上,社会主义建设对良法的需求尤为强烈。如果不能在最短时间内找到契合社会发展的良法,就难以形成对人民群众有利的规则秩序。未定型社会中必然出现的反复颠簸,还特别要求适应未定型社会的需要,而获得弹性化的规则良性,否则难以说服民众支持国家的各项决策与行动。显然,梳理良法内涵及其确立,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说意义重大。

要解决上述问题,应在历史经验中寻找适应性的思想探索。新中国奠基者们,特别是毛泽东同志的相关思想,可能因其个体活动内在契合新中国的建立合理性而更具有借鉴价值。对毛泽东思想的研究中,法律思想部分的探索仍然比较薄弱。对其良法思想,更鲜有提及。毛泽东写于1912年的《商鞅徙木立信论》(以下简称《商》),深刻解析良法及其实现,对商鞅变法时代的良法实现所提出的观点,对同样处于变革深化期的中国来说,意义尤为重要。

一、 社会转弯必需的良法

《商》文从社会制度变革视角考察商鞅变法。商鞅变法,是秦国实行的制度变革。推行制度变革的秦国,处于从低位阶段向高位阶段过渡的制度转弯期。*社会转弯,是社会制度变革时期必然要经历的质变现象。社会转弯分为自然演进型的社会转弯和外力压迫型的社会转弯。如果社会制度因为外力作用而出现紧急的从旧制度转向新制度,则这样的社会制度变革,是急转弯。如近代中国的社会制度变革,实际上就是在西方外力压迫下进行社会急转弯。因为没有做好准备,中国的社会转弯就会因为制度虚弱而必然出现制度交错。需要强调的是,社会转弯与平时学界所言的社会转型还不是同位范畴。社会转弯,讲的是社会制度的质变。而社会转型则可能是同一基础上的社会形状的转变。因此,社会转弯期比社会转型的难度更大,问题更多。与此相似,毛泽东当时所处的时代,也是从旧制度向新制度跨越的交替时期。毛泽东考察商鞅变法,就是要从中找到跨越社会形态的制度类似性,并从中提取制度经验以资参照。可以说,社会转弯是良法构建的基本背景。在平稳的社会转弯期,为实现制度转型,安定老百姓的生活,对良法的需要比较迫切,也因此能够激发民众对良法的要求,国家和社会更有推动良法实现的动力。*在此还必须提示“转弯期良法”这个概念。所谓转弯期良法,指的就是社会转弯期阶段的良法。与稳态社会时期的良法不同,转弯期良法更多呈现出暂时性和社会激发起的高度的基本特征。因此,在考察良法时,必须把转弯期良法与稳态期良法加以区分,这样才能把相关考察建立在较为扎实的基础上。而社会转弯期,法制的制定和运转周期,明显会比稳态社会要短。因为这个时间段内,社会需要变化很快,因为法制是不定型的,也因此造成法律制定和运转周期比较短。这个时候,法律需要浓度比较高,而法制决定力也相应地比较大。

为什么需要良法呢?主要因为法律本身内涵为人民谋取幸福的应然使命。按照唯物史观的观点,国家应社会需要而产生。由国家制定的法律也应该以民众需要为基本指向。从这个意义上,“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4]1既然是为老百姓谋取福利的工具,则它应然成为良法。恶法不仅不能给老百姓带来幸福,反而会在负向意义上摧毁民众的幸福。“法令而善,其幸福吾民也必多……法令而不善,则不惟无幸福之可言,且有危害之足惧”。[4]1所以,为促进民众幸福,良法是必需的。

根据毛泽东对法律的界定,可以作出如下分析:

第一,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人们谋幸福的工具,在本质上是善的。法本质的善恶,是法理学上一直有争论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毛泽东和古代法家的看法一致,认为法的本质是善的。秉持这种观点,有利于从正向角度去培育符合人民群众要求的法律体系。

第二,法律是一种方法和手段。既然认为法律是谋取幸福的工具,那就是把法律当作方法和手段来看。现在的法理学,一般认为法既是目的,又是手段。但在人类社会的早期,法律的作用不是非常突出,会被其他社会调整手段的能量冲淡,而伦理、宗教等更具有终极价值色彩。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实现一定伦理目标的工具。

在社会转弯期,尤其需要良法。只有推行良法,才能与旧社会形成鲜明的规则对比,才能藉由规则良序,激发出统治者需要的社会稳态。这对有效完成社会转弯来说至关重要。如刘邦在推翻秦朝的过程中,与军民约法三章,以收获了民心和民众对汉军的向心力。良法的秩序内涵,对社会转弯期具有重大的甚至界定性的正向价值。

二、 良法的基本标准

如上所述,良法是有利于民众幸福的好法律。要检测法律是否良法,需要结合具体标准加以判断。爬梳良法的判断标准,显然不仅有利于理解毛泽东的良法思想,更能促进现实的良法判断。

(一) 以民为本:良法的基本取向

以民为本,是判断一部法律是否良法的根本标准。如四中全会报告所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1]8以民为本,是法律得到民众认可的基本途径。

《商》文所考察的主角,商鞅也把法令视为经邦治国的重中之重。他认为:“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商君书·定分》)这种观点,与毛泽东说的“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法令而善,其幸福吾民也必多”的精神内在一致。

以民为本,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以民众福祉作为最重要的判断标准,把对民众是否有利作为基本依据。在阶级社会中,因为私有制内涵的制度偏向,而经常演化出悖反民众需要的特殊利益。这种利益往往直接损及民众利益,使法律发生偏私转向。因此,能否持续“以民为本”,是判断法律良法与否的根本标准。

如果法律是良善的,“吾民方恐其不布此法令,或布而恐其不生效力,必竭全力以保障之,维持之,务使达到完善之目的而止。”[4]1这表明,良法有为自己开辟实施道路的规则本能。其规则本能,来自规则对民众福祉的保障,因而获得民众发自内心的认可,激发出民众对良法的渴望。客观而言,民众对良法的期待和渴望是一以贯之的。与此背离,不同时代的统治集团总使立法偏向于自己的阶级利益,以至于使法律偏离“以民为本”,而变为阶级本位或者官僚本位的工具。对这样的法律,“吾民又必竭全力以阻止此法令。虽欲吾信,又安有信之之理?”[4]1总结而言,民众渴望以民为本的良法,是人类史上的规则主线之一。*其实质,就是民众渴望过上有秩序的稳态生活。因为法律承载着社会秩序化的天然使命,所以民众就寄望于良法的制定和实施。民众渴望良法,但偏私统治者则扭曲良法,甚至直接制定反人民的恶法。可见,不同阶级利益基础上,人们对法律的渴望也由此各异。

(二) 良法的具体标准

上述“以民为本”,是判断良法的抽象标准。要想形成强大的规则可操作性,仍需确立对应性的具体标准。毛泽东强调:“变法之令出,其法惩奸宄以保人民之权利,务耕织以增进国民之富力,尚军功以树国威,孥贫怠以绝消耗。此诚我国从来未有之大政策。”[4]1从中,毛泽东提出了良法的基本标准,即惩奸保民、国富民强、树立国威、节约资源。

首先,良法要惩奸保民。侵害人民利益最为深重的人,是奸民。奸民的存在,使民众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同时,更加败坏社会风气。对国家社会的良性运转来说,奸民是首要之害。毛泽东把它放在判断良法所要关注的第一位,要求“法惩奸宄”。因此,能否有效打击奸民,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是判断一部法律是否良法的首要标准。

其次,国富民强。惩奸保民,最容易引起民众直接认可。更为根本的,还是要促进国富民强。很难想像,虽然惩奸保民,却不能使国家富强的法律,可以被民众长久信奉。也就是说,国富民强是良法的最终目标。因此,有利于国家富强和老百姓幸福的法律,才是可持续的良法。

再次,树立国威。毛泽东认为商鞅变法“尚军功以树国威”。国家强大了,民众的权利才能得到切实保障。缺乏国家强力的背书,人民不可能有效获得幸福。如缺乏国家威信,即使统治者有心打击奸民,以保障善民,最终也会因为不能有效推行而难以实现其基本目标。不仅如此,国家强大后产生的威信,反而有利于良法的制定和推行。因此,良法也要以国家威信作为基本维度之一。

最后,节约资源。“孥贫怠以绝消耗”[4]1,是国家制定的大政策。其意思是,把那些游手好闲的人、由于懒惰不务正业而致贫困的人及其妻子儿女收为奴隶,以此杜绝人力和物力等资源的流失。这意味着要节约人力资源。商鞅变法时的社会,资源稀缺度很大。能否保障资源的节约,促进人力的最大化功效,也就成为良法判断标准之一。对当代来说,这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新一届领导班子号召节约,促进各种资源的有效配置,就是对社会资源稀缺性的回应。由此可见,毛泽东把节制资源当作良法的判断标准之一,显然抓住了资源稀缺这个关键点,显示出过人的法律判断。

(三) 良法的继受标准

法律是良法,才具备可资推行的基本可能。在这个过程中,民众是否愿意接受法律并遵守法律,是判断法律良法与否的直接标准。法律是否良善,民众的感受最直接也最准确。作为法律的最终接受者,即法律终端,民众对良法与否有最终判断权。

如果法律良善,民众就更愿意接受法律,民众才可以守法,即“吾民恐其不布此法令,或布而恐其不生效力,必竭全力以保障之,维持之,务使达到完善之目的而止。”[4]1而一旦法律非良善立法,民众就失去了遵守法律的动力,结果就会“吾民又必竭全力以阻止此法令。虽欲吾信,又安有信之之理?”[4]1也就是说,从民众是否愿意遵守法律,可以直观判断法律是不是良法。

上述根本标准、具体标准和继受标准,在三个不同层面上,不同程度地表明法律是否良法。由此,判断良法的标准体系,大致被勾勒出来。

三、 历史转弯期的良法落实

确立良法标准,与促进良法出现和实现,还有较长一段距离。良法本身,需要与偏私利益做激烈斗争才能确立。推动良法落实,则需要更大力量与更长时间。特别是对于商鞅变法所处的历史转弯期,良法确立更显示出空前的复杂性。之所以如此,因为商鞅变法所采取的诸多法令步骤,“此诚我国从来未有之大政策”[4]1。因为从未经历过,所以不论底层民众还是上层统治者的心理结构中,都没有新法律规则图谱的既有灌注,客观上也就缺乏对新法令的接受空间。必须承认,在制度巩固的稳态社会中推行良法,其难度要远远小于制度再造的社会转弯期。按照《商》文所表述,在制度转弯期,主要应从以下角度推动良法落实。

(一) 国家推动

国家推动是良法确立的根本保障。社会转弯期,在契合社会趋势的前提下,社会状态的适度质变,往往使制度体系整体质变。由此释放出国家管控社会的必要性。在《商》中可以看出,国家权力的推动对法律推行起到关键作用。对任何良法的实现来说,国家推动力都不可或缺。不仅因为法律本身就是国家意志的表达,推动法律实现更是国家职责,也是国家获得社会承认即获取其存续合理性的根本所在。因此,对良法实现来说,国家推动更具有正面促进的价值。尤其,在社会制度转弯期,国家作为兜底者,更有责任去推行社会还没有接受的法律体系。

可见,社会转弯期的国家需要持续地趋前,展现出最大化主动。同时,相对于时代的迫切要求,当时必然出现法律滞后性。而要想在短期内解决这个问题,必然要求国家作为能动力的集中承载者,发挥出强烈的主动性,以寻找实施良法的突破。

(二) 寻找突破点

从某种意义上说,确立良法是一个体系化过程。良法的确立不可能一蹴而就,甚至需要经历长期的反复才能最终被确立。也就是在这样的反复过程中,确立良法需要找到突破点。

所谓突破点,就是要找到良法不能得到确立的关键原因,并通过相应的行动,在该原因领域,塑造出迥异于过往的行为模式。商鞅变法早期,良法难以及时确立,主要因为民众不相信官府。为什么民众不相信官府呢?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当时的秦国政府,代表旧贵族的阶级利益,根本上错位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集中表现为政府往往忽视保障群众权利,更难以兑现各种许诺。政府失信,是贵族控制政府为自己偏私服务,以压迫民众的惯性表现。久而久之,秦国政府缺乏信用的惯性印象就在民众心中稳固形成。

实质而言,“信用是巨大的向心力,强烈推动目标实现。人无信不立,官府也是这样。官府在民众心中没有威信,也就没办法推行各种制定良好的变法措施。……徙木立信的结果,就是开始激发出民众对官府的某种向心力。”[5]这样,商鞅变法也就找到了关键突破点,通过徙木立信,使其良法获得了某种大众继受,进而降低了推行的阻力。从中,毛泽东发现,“执政者之具费苦心也”[4]1。也就是说,在良法推行的过程中,国家作为推动者要承担起非常大的推动责任。

由此,提示出良法与时代民众的接受能力,会产生某种非同步性,即民众可能滞后接受保障他们利益的良法。这样就提出了“良法继受”的课题。在社会转弯期,要促进有效的良法继受,还必须抓住良法继受的关键问题,这样才能使良法确立实现突破。

(三) 抓住关键点

毛泽东认为,商鞅“变法之令出,其法惩奸宄以保人民之权利,务耕织以增进国民之富力,尚军功以树国威,孥贫怠以绝消耗。此诚我国从来未有之大政策”[4]1。从中可以看出,“惩奸宄”“务耕织”“尚军功”“孥贫怠”等几个方面,是推行商鞅变法的关键所在。也正是在这几个基本方面,商鞅实施变法,成就了“我国从来未有之大政策”。

从毛泽东的梳理可以看出,商鞅变法抓住了社会进步所要求的关键点。也只有抓住社会需要的关键所在,才能制定良法并推动良法实现。如果悖反社会的关键需要,即使制定出相关法律也难以实现。因此,能否抓住关键点,是良法能不能具体落实的机要所在。

以“尚军功以树国威”为例,来分析其实现良法的基本方法。前已述及,树立国家权威非常重要。相对于其他方面,国家权威也是建立国家秩序的关键。就当时的秦国来说,树立国家权威的支撑点,主要在于“尚军功”。因为如果没有军队的强大,国家就会在与其他战国的生存竞争中失去优势地位。这样的结果,国家不仅不可能有所谓的权威,更不可能去推行良法。由是以观,商鞅变法所要制定和推动的良法,其核心部分,必然要体现出强烈的“尚军功”色彩。与尚军功以树立国家权威类似,在其他诸多方面,也体现出商鞅抓住关键点以实现变法设计的基本伦理。

(四) 开启民智

毛泽东在《商》文中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打开民智以确立良法。毛泽东发出问题:“商鞅之法,良法也。……民何惮而不信?乃必徙木以立信者,吾于是知执政者之具费苦心也,吾于是知吾国国民之愚也,吾于是知数千年来民智黑暗、国几蹈于沦亡之惨境有由来也。”[4]1可见,民众意识是否智明,对于良法的确立和实现起到很大的催化作用。也就是说,即使一个国家制定的法律再好,如果民众的法律意识没有及时跟上,最终也很难确立国家和民众都同时需要的良法。由此提示出,对应法律的法律意识,在良法实现中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在此,毛泽东同志提出要用法律意识保障良法确立的基本思想。

虽然当时毛泽东同志还没有最终确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却也在很大程度上运用了唯物史观的相关内容,即法律意识的相对独立性。激发相应的法律意识,是促进相关良法体系确立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就需要通过一定方式,让民众相信法律以推行法律。当然,要想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根本还在于法律是良法,可以为民众“代谋幸福”。

四、 结语

本文从唯物史观的视角与理论出发,观照并解析毛泽东《商鞅徙木立信论》一文中的良法思想。在商鞅变法的社会转弯时期,国家推行能为民众谋取幸福的良法,具有极为重要的建设意义。在毛泽东看来,商鞅变法中的法律,惩奸保民、促进国富民强、巩固国家权威、节约社会资源,是空前的大政策和良法。在推动良法实现的过程中,国家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国家需要找到良法实现的突破点与关键点,开启民智,进而促进良法实现。

综上所述,《商》文中,毛泽东表达了鲜明的时代意识,力图从同类历史转弯期,寻找适合其当代的经验。这种社会转弯期的良法意识,难能可贵。他把其当时的混乱转型时代,暗比为商鞅变法时期。在毛泽东看来,商鞅变法时代的良法确立的规律,具有制度转弯期良法确立一般机制的意义。而这种转弯期良法确立的方法,对深化改革的当今也具有很大的借鉴价值。

从体系化视角来看,毛泽东同志本文对良法的分析,基本上还停留在良法的标准层面。对良法的基本内涵及其实现,还没有真正细节化地清晰梳理。这也是解析毛泽东良法思想过程中所必须注意界定的。本文开启对毛泽东良法思想的研究,对于良法的基本维度以及如何实现良法,还需要结合其他文章进一步地深入探索。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8.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3]蒋传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341.

[4]毛泽东.毛泽东早期文稿[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

[5]王耀海.商鞅变法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385.

(责任编辑陶舒亚)

The Theory of Good Law in the Turning Period of Society——the Idea of Good Law from Mao Zedong’sHowShangyangEstablishedCredit

WANG Yao-hai

(InstituteofLawofChineseAcademyofSocialSciences,Beijing100720,China)

Abstract:In the era to comprehensively advance the rule of law, the good law theory in Mao Zedong’s article How Shangyang Established Credit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t is argued in Mao’s article that the law is a tool to seek happiness for the people. Good law is to punish the wicked and protect the people, reinforce the prosperity of the country, establish prestige and save resources. The standard of legislation is in that the public accept and abide by the law. However, a good law is not to be immediately accepted by people and the state power is usually necessary to work as the medium and function with critical force in which the breakthrough point is found and the critical point is set so that the people are enlightened to promote the establishing and realization of the good law.

Key words:good law; turning of the society; national force; good law consciousness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1505(2016)02-0061-06

作者简介:王耀海,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法理学博士,主要从事法理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201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与理论研究工程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命题研究”

收稿日期:201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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