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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境外追逃工作的“道、法、术、器、势”

2016-01-23宇,

关键词:嫌疑人犯罪工作

赵 宇, 王 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际警务执法学院, 北京 100038)

我国境外追逃工作的“道、法、术、器、势”

赵 宇, 王 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际警务执法学院, 北京 100038)

境外追逃是国内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的必然结果。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我国推进法治建设,与国际社会深度融合的必然产物。在反腐常态化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境外追逃工作应“循道、依法、习术、利器、乘势”:遵循追逃工作客观规律;依靠有效的法律武器;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战略理念;通过成功案例积累战法经验;借助国内外反腐大势。以更加宽广的世界眼光,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谋划国内国际两个战场,综合运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类规则,处理好“道、法、术、器、势”五者之间的关系,提升境外追逃工作水平。

境外追逃; 道; 法; 术; 器; 势

0 引言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深入,我国加速融入全球化进程,成为全球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联互通”的对外开放新格局。在这种背景下,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自身有利条件,将非法所得转移至境外,并通过各种非法或合法手段获取出入境证件,一旦东窗事发便逃之夭夭,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贪腐分子和经济犯罪嫌疑人“一贪就跑、一跑了之”的现象一方面严重破坏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相当一部分犯罪分子无法到案,难以受到法律的惩罚,引发人民群众强烈不满,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及司法权威;另一方面,大量外逃贪官难以受到法律追究使他们误以为海外就是法外,变相刺激甚至鼓励了一些潜在的贪腐分子和经济犯罪嫌疑人蠢蠢欲动,伺机外逃。在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我国外逃贪官数量排名靠前国家中的部分地区甚至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贪官一条街”和“腐败子女村”[1]。给我国的国际声誉和国际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

在我国犯罪嫌疑人外逃现象中,引起普遍关注的是贪官外逃。关于外逃贪官数量,一直缺乏权威的统计数据。中国社科院2011年发布的报告称,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外逃贪官数量约为1.8万,卷走资金约8 000亿元[2]。虽然关于我国外逃贪官的数量版本众多,但可以肯定地说,我国外逃贪官虽然相对比例不大,但绝对数量不少。且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贪官外逃现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境外追逃依然任重而道远。

1 2014年以来境外追逃工作成果回顾

境外追逃作为反腐倡廉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从2014年以来开展追逃专项行动成果的数据*数据来自公安部发布的“猎狐”行动报告,详细数据见公安部网站。可以看出,境外追逃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在多个方面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

第一,从归案人员的数量上来看:2014年以来,“猎狐”等专项行动共抓获各类外逃犯罪嫌疑人1 946名。其中2014年抓获外逃经济犯罪人员680名,相当于2013年全年抓获总数的4.5倍[3]。抓获外逃嫌疑人数量创历史新高。

第二,从归案人员的分布地区上来看:“猎狐2014”行动以来,每年全国公安机关向境外派出的工作组数量均在70个以上,犯罪嫌疑人分布的国家和地区超过60个。其中,除和我国毗邻的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老挝等传统外逃目的地之外,在非洲、西欧和南美洲等国家也实现了追逃零的突破。

第三,从归案人员的潜逃时间上来看:在抓获的外逃犯罪嫌疑人中,潜逃5年以上的有700名,10年以上的有168名,潜逃时间最长的达22年。这些长期潜逃犯罪嫌疑人落网归案,使得一大批陈年积案、旧案得以破获,极大地震慑了潜在的外逃犯罪嫌疑人。

第四,从抓获逃犯的涉案金额上来看:涉案千万元以上的有547名,其中超过亿元的有86名。这些“大老虎”的落网,为追缴赃款挽回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提供了有力帮助。

第五,从抓捕外逃犯罪嫌疑人耗费的时间上看,境外缉捕效能显著提升。自2014年“猎狐”行动开展以来,公安机关在实践中锤炼了一批高效的境外缉捕专业队伍,不断完善境外追逃快速反应机制。在2016年“猎狐行动”中,工作组仅用10天时间,就将涉嫌合同诈骗2.7亿元、辗转多个国家的重大经济犯罪的嫌疑人彭某、倪某缉捕回国[4]。

2 境外追逃中的“道、法、术、器、势”

“道、法、术、器、势”源于我国传统思想中的道家、法家等思想流派,是我国传统文化对于事物变化和发展规律看法的精髓和代表,5个要素各有其独特的内涵又集中体现于事物的发展过程之中。以“道、法、术、器、势”的视角考察境外追逃工作,要求我们既要从大处着眼,又要从小处着手;既要有宏观战略思维,又要有微观实务操作;既要有外在技术手段,又要有内在文化软实力;既要具备客观物质的基础,又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进而更好地做好工作。

2.1 道——境外追逃工作的指导思想

道——中华哲学独有的思想,含义丰富而复杂。老子在《道德经》中提出了对“道”的基本看法: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认为“道”是由自然衍生而来的一种无须解释的规律,在位阶上高于天地人并决定了其性质和基本发展规律。境外追逃中的道即是统领境外追逃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互相尊重主权原则

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和活动主体,主权是一个国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尊重国家主权是开展境外追逃与加强国际合作的必要前提。

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之一就是国家具有保护本国国民的责任,任何人拥有在本国范围内未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的权利。因此,对于被请求国而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权力只能由本国司法机关来行使,任何外国及其执法人员都不得在其境内限制自然人的人身自由。追逃人员在境外开展工作时不具有执法权,确有必要需要限制人身自由时,必须由被请求国司法机关行使。从我国自身来讲,维护司法主权同样是境外追逃中所要坚持的首要原则。首先,作为我国刑事管辖权的自然延伸,我们要牢固树立开展境外追逃属于我国内政的坚定信念,独立自主地开展追逃工作。其次,在合作中要坚持以我为主,主动作为,把握境外追逃工作的主动权。同时,对涉及司法主权和国家主权的事宜要坚持底线思维。

(2)平等互惠与对等原则

追逃的主战场在境外,由于我国追逃人员在境外并不具有执法权,追逃必然会依赖逃往国执法机关的配合。从本质上来说,境外追逃工作是国际合作的一种特殊类型,需要遵循国际合作的一般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追逃工作中,不论国家大小、贫富、地缘等因素,在国际法上一律是平等主体,享有主权国家拥有的一切权利。在开展合作时必须遵循平等原则,不得以大欺小,倚强凌弱。互惠原则,是指双方在没有签订相关条约的情况下,互相给予对方一定的优惠承诺,甚至暂时让渡一部分利益。我国外逃人员分布地区极为广泛,既有欧美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在开展追逃合作时,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应坚持平等原则,在逃往国法律框架内开展工作,尊重当地风俗习惯。而对等原则是指开展追逃合作时,如果对方国家作出了满足我追逃请求的承诺,或者赋予我在其境内开展追逃工作时一定的权利,那么未来我国面对同样请求时,也应在我国法律规定范围内作出性质相同的承诺或满足与之相对等的权利;反之,如对方国家未作出满足我境外追逃工作需要的承诺或者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在未来我国可以对等措施予以回应,在特定情况下,也可在其他领域实施交叉回应。

平等互惠与对等原则是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追逃领域的体现。尊重他国主权和司法独立既是追逃工作获得相关国家支持的前提条件,也是追逃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

(3)顺应国际司法发展潮流,积极融入国际司法合作规则体系

随着人权观念的改变和刑事政策的发展,废除死刑在近几十年来逐渐成为国际司法发展的趋势。我国刑法虽经过多次修改,仍保留包括诈骗等财产性犯罪在内的相当一部分死刑罪名。在备受关注的赖昌星案中,其律师以赖涉嫌的走私犯罪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为由不断拖延诉讼程序。在我国政府多次做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正式承诺后,加拿大司法机关最终打消顾虑,将赖遣返回国。从某种程度上说,这虽是“无奈之举”,但在废除死刑逐渐成为国际法治发展的趋势下,在相关案件中承诺不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不失为一种顺应国际司法发展潮流的明智选择。

在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我国应主动顺应国际司法发展趋势,以国内司法体制改革为突破口,积极融入现有的国际司法体系,谨行国际司法规则,提高司法透明度,以司法进步推动境外追逃工作与国际合作的不断发展。

2.2 法——境外追逃的法律基础

“法”字在汉语中多用来表示“法律”、“刑法”等义,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规范。“法”是指在“道”的指引下,基于自身的条件和外部环境,依照一般原则和操作流程,适应内外环境的变化。

境外追逃是一项法律性极强的专门工作,其实施主体是法定司法机关,即拥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在其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承担着境外追逃中的执行、追诉和量刑等工作。从本质上来说,境外追逃是主权国家为实现追捕犯罪嫌疑人之目的,基于刑事案件管辖权而开展的。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已经在我国境内完成了犯罪行为并逃往境外,在实然状态上嫌疑人已经脱离我国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我国法律自然也难以对外逃犯罪嫌疑人产生应有的实际制裁效果。只有进行充分的国内调查进而完成境外追捕才能恢复因犯罪嫌疑人外逃而造成的管辖权缺位。这就要求在国内调查阶段需要以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为依据,查明犯罪事实,为向被请求国提出合作要求做好法律准备。在境外实施劝返、异地追诉、引渡等工作则必须在逃往国法律框架下进行,并信守相关国际条约和公约。这是将境外追逃置于法治轨道下,尊重逃往国司法主权的共同要求。因此,境外追逃工作应该在我国国内法、逃往国国内法和相关国际法的框架内进行。

2.3 术——境外追逃中的“器之所使”

“术”这一思想来源于战国时期的法家,主要指君主统治的策略和手段。具体在境外追逃领域,它指的是对具体追逃方式的应用和组织方式。“术”是在规则体系指导下的具体操作方法,只要指导原则(法)不变,具体方法可千变万化,术可通过练习获得,亦可通过对法的推理而产生。

(1)厘清追逃机关的横向和纵向联系

第一,横向上整合公安机关内部不同警种的追逃资源。境外追逃是系统性工程,从立案开始,涉及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资产状况、出入境信息等,需要公安机关内部户籍、经侦、出入境等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做到涉案信息实时共享、资源整合。纵向上厘清不同层级公安机关的关系。现阶段外逃案件越来越呈现普遍化和基层化的趋势。基层公安机关贴近犯罪嫌疑人实际生活,在对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和社会关系进行调查时更具优势。应将实际办案部门适当下沉,培养基层执法队伍境外追逃的能力,处理好不同层级公安机关之间在追逃实施职能和指挥协调职能之间的关系。

第二,不同主管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很多情况下,境外追逃需要多个部门针对同一案件形成合力才能完成。以引渡为例,追诉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量刑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具体执行部分由侦查机关落实,而发出引渡请求等联络工作则由外交部负责。相关部门既需要在法定范围内严格行使职权,又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

第三,境内境外顺畅衔接。境外追逃从逻辑上可以划分为境内准备阶段和境外实施阶段,但这两个阶段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尽管追逃的主战场在境外,但追逃目的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境内准备工作是否能够达到逃往国法律对证据的要求。这就要求办案机关要积极面对中外法律规范存在的差异,善于利用境内境外两种资源,两类规则,在办案过程中处理好两者的统筹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根据案件情况运用好追逃方式。

(2)加强追逃专业队伍建设,提高追逃能力

如果说“器”是境外追逃的一把把宝剑,那么“术”就是持剑人本身的素质和运用剑的方式。只有打造一支过硬的追逃队伍,才能保证境外追逃的成功。队伍建设是境外追逃的根本和基础。境外追逃工作难度大,牵扯范围广,建立专业化的追逃队伍是满足境外追逃需求的必然选择。对此,我国各级追逃单位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015年4月30日,辽宁省公安厅举行境外缉捕行动队暨境外追逃追赃办公室揭牌仪式,这是全国省级公安机关成立的第一支境外追逃追赃专业队伍[5]。负责指导全省的境外追逃工作,既弥补了基层公安机关境外追逃能力的不足,又能够集中全省资源,攻坚克难。

(3)提高境外追逃技战术水平

积极落实公安部党委提出的“一人一档、一案一策”追逃工作策略,实施个性化追逃。境外追逃作为一项涉外工作,语言障碍难以避免,而刑事追逃重在效率和精准,在翻译过程中出现任何的信息瑕疵和时间耽搁都可能使外逃嫌疑人闻风而逃。提高追逃“猎人”自身的外语应用能力可以更加顺畅地开展追逃工作,减少对翻译的依赖。同时,要提高“猎人”对追逃地法律的掌握和运用能力,增强在境外开展追逃工作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

2.4 器——境外追逃的方式选择

“形而下者谓之器”,如果说“道”是一种宏观层面的战略规划,那么“器”就是微观层面的战术手段,是指能够使外逃犯罪嫌疑人从逃往国返回国内或在逃往国就地接受追诉的具体方式。目前而言,境外追逃包括以下几种方式:引渡、非法移民遣返、异地追诉、劝返等,除引渡外,其他方式又被称为引渡的替代方式[6]。每一种具体方式各有其优劣和适用范围,在同一个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

引渡是目前国与国之间移交犯罪嫌疑人使用最广泛也是最正式的一种方式,是指一国政府请求犯罪嫌疑人所在国政府将其追诉的犯罪嫌疑人移交给犯罪行为地国家或其国籍国的一种国际司法合作。截止2015年11月,我国正式生效的双边引渡条约仅为23个*关于我国引渡条约的数量在不同的学术文章和新闻报道中均有不同说法,其中原因有统计时间远近、统计标准等,在统计时将我国和外国已经签订但尚未获本国立法机关通过也包括在内。根据笔者向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查证,目前我国生效可为实际合作提供依据的引渡条约数量为23个。以澳大利亚为例,霍华德政府虽然早在2007年就已和我国签订引渡条约,但迟迟未获得澳大利亚立法机构通过,中澳引渡条约因此尚未生效,在实践中尚不能作为中澳开展引渡活动的法律依据。,发达国家中仅有西班牙和葡萄牙,引渡条约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覆盖范围上都远远不能满足现阶段我国境外追逃的实际需要。在“猎狐2015”行动中,全国公安机关共从63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各类外逃人员627名[4],然而通过引渡到案的仅有4人,远远没有发挥引渡在境外追逃中应有的作用。

非法移民遣返,又称递解出境,是指在无法开展引渡合作或出于其他目的,由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供追逃对象的违法犯罪信息,被请求国依据本国移民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将追逃对象强制遣返至第三国或请求国的一种追逃合作方式。“由于这种方式造成了和引渡相同的效果,因此又被称为事实引渡”[7]。

异地追诉是指在无法开展引渡或非法移民遣返时,由请求国司法机关向被请求国司法机关提供追逃对象的犯罪证据,由被请求国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虽然能够使追逃对象受到法律制裁,但请求国丧失了案件的主动权。

劝返是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一种新的境外追逃方式,其核心在“劝”,即以国内司法机关为主体,对犯罪嫌疑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劝说其自愿回国接受处罚。相比引渡、非法移民遣返等强制措施,劝返是一种“软方式”,在实践中起到了良好效果。

上述追逃方式中,每种方式都有其适用范围和局限性,具体使用何种方式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案件的受关注度、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追逃对象的具体情况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在一起案件中,既可以单独使用一种方式,也可以多种方式配合使用。在“开平案件”中,美方根据中方提供的余振东涉嫌贪污犯罪的证据将其羁押,欲对余振东提起追诉。在对抗无望的情况下,余接受中方人员劝说,与美方达成协议,自愿回国接受处罚。而拒绝接受劝返滞留美国的余案同案犯许超凡、许国俊经美国法院审理,分别被判处22年和25年有期徒刑。这一案例是异地追诉手段同劝返相结合的最佳应用。余振东面对美国强大刑事追诉压力最终走投无路放弃抵抗,其心理状态发生了从抱有侥幸心理企图逃脱处罚到自愿回国接受法律制裁的巨大转变,为我国司法人员对其进行劝返创造了现实条件;而余案同伙负隅顽抗、拒不回国,受到了美国法律的严厉制裁,和余振东回国后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余振东回国后于2006年3月31日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该案将异地追诉和劝返这两种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劝返工作提供了一个新的操作模式。其次,通过余振东和其同案犯的不同刑事处理结果,无形中提高了劝返这一体现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追逃方式的巨大感召力,为外逃犯罪嫌疑人接受劝返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范本。

2.5 势——顺势而为,主动“造势”

中国传统文化讲求“顺势而为”。《道德经》中“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强调“势”对于事物发展的重要影响。“势”是事物发展过程中所处环境的一种客观状态,是时间和空间的交点,往往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近年来,国内国际形势的发展使得反腐败向着更加有利的方向发展,成为境外追逃可以借助的有力之“势”。

(1)国内方面

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做出了反腐倡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在国内国际两个战场向腐败亮剑,将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向人民群众表明了对腐败现象零容忍的坚定态度,也向国际社会展示了中国政府有腐必反,有贪必究,有逃必追的坚定政治决心。一把把“达摩克斯之剑”已高悬于境外潜逃犯罪嫌疑人头顶之上。

2014年,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将“反腐败国际合作”作为主要议题,习近平同志强调:“不能让国外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5年、10年、20年都要追,要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8]。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旗帜鲜明地提出:“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以党的全会公报形式将境外追逃上升到国家层面,在境外追逃乃至反腐工作中尚属首次。

(2)国际方面

2015年9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美国华盛顿州西雅图市出席当地政府和美国友好团体联合举行的欢迎宴会并发表演讲,他指出:“中国将继续推进反腐败斗争。中国愿同国际社会积极开展反腐追逃合作。中国人民希望在这方面得到美国支持和配合,让腐败分子在海外永无‘避罪天堂’”[9]。习主席的表态不仅是寻求与美国在反腐败领域继续开展务实合作的期待,也是向全世界宣示中国将继续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政治意愿。

2014年APEC会议在北京召开,在我国的大力倡导下,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北京反腐败宣言》,这是第一个由我国倡议并主导起草的反腐败国际宣言,会议还决定成立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ACT-NET)。

在中美、中加、中澳等多个双边元首会晤场合中,习近平主席多次谈及要同上述国家加强反腐败执法合作。在2015年5月访俄期间,习近平主席和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深化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倡导合作共赢的联合声明》,加强两国反腐败合作则被写入了联合声明,这是十八大以来中国首次将加强反腐败合作写入双边联合声明。

在党和政府的不懈努力下,反腐败斗争在国际上也获得了相关国家的理解和支持,凝聚起了反腐追逃的国际共识,为境外追逃工作营造了必不可少的外部环境,成为境外追逃得以成功的“势”的保障,渗透到境外追逃工作的方方面面。

以中美境外追逃合作为例。从2013年“庄园会晤”到2014年的“瀛台夜话”,中美构建21世纪中美新型大国关系逐步浮出水面,在两国领导人亲自关心和过问下,中美执法安全合作在两国合作中的地位显著上升。困扰中美双方多年的杨进军案和杨秀珠案可谓峰回路转。在中美两国执法机关和外交部门的密切协作下,外逃美国长达14年的原温州市明和集团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杨进军被美方强制遣返。杨进军的姐姐,原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杨秀珠于2014年9月被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羁押,并启动了相关遣返程序。美国遣返杨进军案,以及杨秀珠被羁押,都是中美合作的大势所致。相关部门应该乘“势”追击,善于把握我国对外关系发展中的有利时机,集中办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以个案合作为突破,巩固双边合作成果。

在“乘势”的同时,我们应更加注重主动“造势”。长期以来,美国以“人权”、“公平”等普世价值为幌子,在国际上对我司法领域和官员腐败持续攻击,利用其在国际舆论中的优势地位,抹黑我国的国际形象。然而,真正的事实却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成为我国外逃贪官、经济犯罪嫌疑人及其转移脏款的主要目的地,根据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信息,一半以上的中国外逃贪官都集中在美国,还有很多外逃贪官分别在加、澳、英、法、德、荷等发达国家[10]。在境外追逃不断走向常态化的今天,我们应主动作为,牢牢把握国际舆论主动权,提高对国际舆论的引导能力,抢占反腐追逃的国际道义制高点,扭转我国在反腐败国际舆论中的不利地位,使国际环境朝着有利于我国的方向发展。

3 结语

在“道、法、术、器、势”5个要素中,“道”作为境外追逃的原则性规范,起到了价值导向的作用,诸如平等互利、尊重主权原则既是我国司法机关在开展境外追逃时对我国外交政策的具体反映,也直接制约着境外追逃中对“器”与“术”的选择,这也是我国在境外追逃中从未使用诱骗绑架等“硬方式”的重要原因。“法”作为境外追逃的法律基础在操作层面对“术”作出了具体规定,使境外追逃工作能够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器”作为最低层次的一个要素,是境外追逃得以成功的直接原因,没有“器”的成功,“道、法、术”的具体内涵就不可能落到实处,难以转变成追逃战果。“势”是境外追逃工作的环境要素,包括国内环境和国际环境,影响着整个境外追逃工作。5个要素相互支持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闭环,缺一不可。

新形势下,“道、法、术、器、势”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思想结晶为我们开展境外追逃工作提供了一个新的系统性思考维度,5个要素各自有其独立性又具有内在的关联性。我们必须坚持系统思维,将5个要素统一于境外追逃工作的全过程,不断探索境外追逃工作的内在规律,综合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夯实境外追逃的法律基础,提高追逃工作队伍建设水平,不断推进境外追逃工作向前发展,在总结专项行动经验的同时,推动境外追逃工作“常态化”建设,充分利用外交和国际警务合作渠道更好地服务反腐败工作大局。

[1] 外逃贪官路径隐现:首选三大藏匿地[EB/OL].[2015-11-02]. http:∥world.people.com.cn/n/2014/1028/c1002-25918416.html.

[2] 岳菲菲.中国如何编织海外“反腐网”[N].北京青年报, 2014-11-24(4).

[3] “猎狐2014”擒680人,其中390人自首[EB/OL].[2015-11-02]. http:∥news.qq.com/a/20150109/003050.htm.

[4] 王旭东.2016年“猎狐行动”成效显著[N].人民公安报,2016-08-18(4).

[5] 辽宁成立境外缉捕行动队[EB/OL].[2015-04-30].http:∥news.cpd.com.cn/n12021581/n12021588/c28584798/content.html.

[6] 黄风. 引渡问题研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119.

[7] 黄风,凌岩,王秀梅.国际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12-213.

[8] 习近平关于“海外追逃”的11条意见[EB/OL].[2015-08-13].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8/13/c_128125096.htm.

[9] 习近平. 让腐败分子在海外永无“避罪天堂”[EB/OL]. [2015-09-23].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5/0923/c/00/-27624657.html.

[10] 赵秉志.中国反腐败刑事法治领域中的国际合作[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 18(5):29.

(责任编辑 陈小明)

赵 宇(1968—),男,陕西人,教授,世界警务发展与国际合作研究中心主任。

D9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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