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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犯罪侦查对策探析

2016-01-23刘为军张绍武

关键词:基站机关犯罪

刘为军, 张绍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 北京 100038)

移动互联网犯罪侦查对策探析

刘为军, 张绍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 北京 100038)

随着移动互联网产业的兴起,利用移动互联网实施的赌博、色情、钓鱼、传销和黑色产业链等犯罪活动层出不穷。基于移动互联网本身的特点,移动互联网犯罪也呈现出与其他类型犯罪不同的特征,并给侦查工作带来挑战。侦查机关应积极推动侦企合作,强化资源整合与体制改革,促进侦查技术变革,不断提升打击移动互联网犯罪的效能。

移动互联网犯罪; 困境; 对策

0 引言

我国移动互联网市场发展迅猛,截至2016年4月,移动互联网用户总数已超10.19亿户[1],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已达23亿5千多万G[2]。在产业的“井喷式”发展过程中,网络犯罪迅速在移动互联网上找到了其生存和蔓延的空间,尽管“几乎每一个网络犯罪在本质上都有一个传统犯罪依附于它”[3]。侦查机关必须研究涉及移动互联网犯罪的常见类型及侦查难点,并探索更为完善的侦查对策。

1 移动互联网犯罪的常见类型

移动互联网犯罪并非严谨的法律术语,而是“涉及移动互联网要素的犯罪”的简称。这类行为依附于移动互联网,具有移动互联网所具有的共性特征,犯罪机会更多,隐蔽性更强,也更为便捷。近几年比较受人关注的移动互联网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1 利用移动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赌博

近年,利用移动互联网社交平台和游戏进行的赌博犯罪频见报端,微信等带有红包功能的移动互联网平台均有大量赌博案件存在,常见形式有3种:一是由群主和群成员在陌陌、微信、支付宝等通信群组通过拉好友进群等方式吸收人员入群,设置发红包与抢红包规则,利用“猜数字”等方式,通过红包下注赌博。有的还采用专业操盘软件,全自动开奖,赌博人员自行下注,并配备电脑托在群内自动下注参赌,增加赌局人气[4];二是以移动互联网游戏为犯罪载体实施作弊欺诈与诱导兑换,兼具赌博、诈骗和非法经营特征的网络赌博[5];三是仅借助通信群组下注,资金流走线下或线上的其他渠道。

该类犯罪使用移动互联网和社交软件,省去了传统网络赌博建站、发展会员、赌博、洗钱等环节以及维护网站、聘用管理员等费用,作案更加快捷且成本更低。

1.2 利用移动互联网实施网络钓鱼

网络钓鱼常指通过大量发送假冒银行或其他知名机构的欺骗性垃圾邮件,引诱收信人提供敏感信息的一种攻击方式[6]。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网络钓鱼向更高层面发展。目前多见短信钓鱼和WIFI钓鱼等形式,后者主要包括地址解析协议(ARP)攻击、域名解析系统(DNS)劫持和假WIFI攻击3种类型。

1.3 利用移动互联网实施色情犯罪

网络色情犯罪泛指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色情犯罪,主要涉及我国刑法上规定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和组织、强迫、容留、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等行为。传统网络色情犯罪主要以色情网站和PC端社交平台为载体。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网络色情犯罪向移动端转移,手机APP和LBS(基于位置的服务)技术在色情信息传播和寻求性交易机会等方面的应用尤为明显。

1.4 利用移动互联网实施传销

网络传销案件已经占全部传销案件的60%以上,涉案资金动辄过亿[7]。移动互联网推动了网络传销手段的升级:一是利用移动互联网社交平台基于熟人关系开展的传销活动,如“微传销”泛滥成灾。有报告估计微传销参与人员达千万以上,参与金额达数千亿,远超传统传销[8];二是手段更具迷惑性,难以分辨与合法电子商务的界限。如“微信点灯”传销案,行为人陈某、赵某将在境外注册的香港微视传媒有限公司伪装成美国某公司全资子公司,将名为“微视通”的手机软件包装成兼具网络电话、移动办公和广告营销功能的新兴传媒产品,在微信朋友圈里发起所谓“点灯传递正能量”。这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一度被认为是合法电子商务模式[9]。

1.5 “伪基站”犯罪

伪基站利用移动通信技术缺陷,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屏蔽运营商基站信号,伪装成移动通信基站,强制性连接该范围内的所有手机终端,并向这些终端推送各类短信息。伪基站根据其使用目的和所推送信息的类型,可大致分成3类,即以发送非法广告信息为目的伪基站、以发送诈骗信息为目的的伪基站和以发送恶意链接为目的的伪基站[10]。

由于伪基站的“犯罪工具”属性,实际发生的伪基站犯罪的适用罪名可能会有很大差别。伪基站犯罪是公安机关近年的工作重点,公安机关的常用打击策略是通过移动运营商、无线电管理部门或网络服务提供商配合,对伪基站进行定位,抓获现行犯,然后再循线深挖。但随着伪基站设备日渐轻型化,犯罪团伙的组织更加精密,打击难度也在加大。

1.6 移动互联网黑色产业链

网络黑色产业链,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施的以盈利为目的、有组织、

分工明确的团伙式犯罪行为,主要可以分为技术、社工和涉黄涉非3大类型[11],可能触及的罪名也较多。常见的网络黑色产业链大致有开发木马病毒、流量商外挂木马、代理商买卖信件、洗信和交易等环节,每一环节均有其盈利模式[12]。有研究表明,近年来,网络黑色产业链人员更倾向于对手机进行攻击,其中网络社工欺诈主要发生在移动端,占比达八成左右[13]。前述伪基站犯罪实际上也已经具有网络黑色产业链的基本形态。近期,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起点,利用这类信息实施诈骗等各类犯罪的黑色产业链尤其突出。

2 移动互联网犯罪侦查困境

近些年网络犯罪日益增加,各国却普遍陷于打击不力的局促境地。当犯罪向移动互联网蔓延时,侦查机关既要应对传统网络犯罪所带来的旧难题,又必须处理不断变异的移动互联网犯罪所产生的新问题。从实践来看,侦查机关面临的难题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2.1 案件管辖规定未反映实践真实需求

《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对涉网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已作出规定,但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问题:其一,在地域管辖方面,移动互联网本身的泛在性,使得几乎所有移动互联网犯罪都可能存在多个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地域管辖争议解决原则,但互相推诿的情形并不罕见;其二,在级别管辖方面,多数涉网案件不属于重大案件,应由县级公安机关侦查,但移动互联网犯罪的职业化、集团化、跨区域性特征非常明显,所需利用的情报信息、侦查手段资源较多,而县级公安机关获取这些资源的能力和手段有限,极易出现“有权关管辖、无力侦查”的现象;其三,各类移动互联网犯罪在侦查上具有一定共性,但根据所属罪名不同,分由公安机关的刑侦、经侦、网侦、治安等部门管辖,客观上不利于集中优势资源开展打击工作。

2.2 侦查机关适用法律犹疑不决

法律的生命在于解释,但移动互联网犯罪属于新型犯罪,许多侦查人员限于法律素养和“遵循先例”的保守思维,在不能肯定利用移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可疑行为可以适用刑法来规制时,往往选择不立案。例如,“推荐密贼”*“推荐密贼”是2013年发现的一种云端控制广告病毒,可以通过监控知名应用的进程,并针对这些应用的指定页面云端控制强制推送恶意广告,全面感染过微信、微博、百度搜索、腾讯新闻、安卓优化大师等知名手机应用,估计有超过100万用户受到影响。参见《腾讯手机管家首杀“推荐密贼” 领导行业全面预警》,载http:∥news.xinhuanet.com/tech/2013-05/03/c_124660691.htm,2016年6月30日浏览。行为已经属于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数据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则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在实践中,这一行为极少纳入侦查机关视野。一方面新型移动互联网犯罪层出不穷,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对刑事法律的理解和解释过于谨慎,不可避免地会形成打击不力的局面。

当然,硬性要求侦查机关主动对制定法进行解释并认定新型犯罪的做法并不妥当,更合适的方式是,侦查机关应当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对网络犯罪相关规定的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工作,为一线侦查人员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适用指引。

2.3 侦查协作渠道不畅

许多移动互联网犯罪的单一案件并不严重,涉案金额小,案件线索相对较少,既需要多警种配合以及各地甚至各国侦查机关串并案件线索、共享情报信息,也需要其他社会管理部门、电信运营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等提供取证、移交线索等方面的合作。目前,虽有少数案件能够实现顺畅合作,但从整体上看,侦查机关尚未建立与移动互联网犯罪侦查所涉及社会资源的常态化合作机制。

2.4 侦查技术和意识严重滞后

移动互联网犯罪的侦查对侦查技术和侦查意识都提出了新的挑战。以利用移动互联网平台实施的网络赌博案件为例,如果赌博的组织者、参与者和知情人不报案,侦查机关现有的侦测技术很难发现案件线索。更何况,移动互联网应用技术发展迅速,产业界技术水平往往领先侦查机关,行为人可以第一时间将新技术应用于犯罪,而侦查机关通常只在该类案件大量发生后才能获知并查处其中的一小部分。侦查机关必须积极引导各种社会资源参与案件侦查,有效解决自己在侦查技术和意识方面的薄弱环节。

3 移动互联网犯罪侦查对策

移动互联网犯罪涉及的犯罪类型众多,难以提出解决所有案件的单一策略。但是,基于这类犯罪的移动互联网特征,仍然可以从中发现一些带有共性的侦查对策。

3.1 推动侦企合作,积极引导移动互联网平台参与案件侦查

移动互联网犯罪大多要经由移动互联网平台和APP实施,内容和服务提供商以及APP的发布人、管理人掌握着大量可供侦查机关甄别和使用的数据及证据。因此,相比于侦查机关,移动互联网平台在发现和查处利用该平台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方面有着技术和数据上的绝对优势。而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和维护这些平台的单位对该平台的健康运行负有一定监管职责,*对平台应当承担责任已有共识,但有关平台的责任程度,目前尚存争议,还需法律、法规明确。会采取各种技术手段监测平台运行及其中可能存在的异常行为。就移动互联网犯罪的治理而言,平台的内部治理至关重要。平台通过技术监测手段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并及时移交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积极协助侦查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查证线索和固定证据,是案件成功侦破的关键所在。可以说,没有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及相关企业的密切配合,侦查机关很难取得良好的整体侦破效果。

从实践来看,打击网络犯罪符合企业的商业利益和社会责任,许多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特别是大型互联网企业也有打击网络犯罪的强烈意愿。以腾讯公司为例,仅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依托“腾讯雷霆行动”,各地警方打击网络赌博违法案件14起,抓捕获犯罪嫌疑人129人[14]。此外,在打击伪基站、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各类型网络犯罪过程中,相关企业所开发的软件、系统以及提供的案件线索和证据,均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有人认为,在面对移动互联网犯罪时,将行为人所利用的平台或APP关闭,可以一劳永逸。然而,在理论上,几乎所有事物均可用作犯罪的工具,封闭一个平台或APP,犯罪完全可以转移到另一个平台或APP上。与其关闭已经发展成型且形成巨大产业效益的平台或APP,不如因势利导,适度强化平台或APP责任人的监管责任。

为此,侦查机关应引导和鼓励相关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加快技术研发,强化移动互联网监测、预警能力。对于一些发案较为频繁的平台,可以引导其建立“案件池”,将其主动监测发现的异常行为及时逐一或批量移交侦查机关甄别、经营或查办,甚至与侦查机关共建网络犯罪举报平台,便于第一时间查证线索和采取相应侦查措施。诚然,在开展侦企合作时,必须严守侦查机关的主导地位。

3.2 推动大侦查体制改革,整合公安机关内部侦查资源

外部数据资源非常丰富,但如果不能及时进入侦查人员视野,那么也无法取得侦查实效。近几十年来,为了应对侦查工作的专业化需求,公安机关的侦查机构不断扩大。但随着时代发展,通过机构分化方式追求更高侦查效率的方式已经显现疲态,相反,当侦查资源总量难以实现跨越式增长时,机构重叠、部门割裂以及资源分散等现象已经开始制约侦查效率的有效提升。近几年来,公安机关主动推进“大部门、大警种”改革,进行“大侦查体制”改革试点,形成了多种方案。不论何种方案,其出发点都是为了整合公安机关内部侦查资源,实质是通过机构合并重组来保障本地侦查资源的共享,从而实现警力“无增长改善”。

不管各地采用何种具体方案,但将刑侦、网侦、情报等部门加以整合的思路得到了普遍认可,有的公安机关已经实施了相应的机构整合,消除了警种之间在侦查手段、情报信息和警力合作等方面的壁垒。资源整合有利于实现技术与侦查意识的融合,使技术更好地服务于实战。不管实际上采用何种改革模式,都必须看到信息技术发展对于移动互联网犯罪侦查的推动力。因此,“大侦查体制”改革有利于需要不同警种密切协作的移动互联网犯罪侦查。

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为侦查组织指挥模式和管理模式的深刻调整提供了技术基础。不过,机构的整合不应削弱侦查的专业化。移动互联网犯罪是犯罪智能化的一种体现,侦查机关应当坚持以专业化应对犯罪智能化的工作思路。为此,在具有侦查职能的部门进行横向整合的同时,应当在整合后的新部门内根据案件(特别是突出的新类型案件)侦查的实际需要开展专业化建设。

“大侦查体制”改革主要解决了横向资源的共享。但基层主导办案面临的困境很难因为横向整合就能得到改善,侦查资源的纵向整合也势在必行。许多移动互联网犯罪更适宜于集中突破,因此在前期情报信息研判基础上,由上级侦查机关统一指挥,对具有一定内在关联的批量案件进行集中侦查,有助于解决因管辖权规定导致的侦查困境。对于纵向侦查资源的整合,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

3.3 推动侦查技术变革,强化大数据的侦查应用

近年来,由计算机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形成的计算社会科学迅速崛起,它能够利用先进的计算和信息技术等对复杂的人类行为及社会运行进行深入精细的跨学科研究,彻底打破了人文社会科学很难严谨推理和进行精确定量计算的传统观念以及原有的学科划分[15]。在“大数据”时代,人们的社会生活主动或被动地数字化和网络化,在计算思维和相应技术的驱动下,几乎所有行为都能通过数据记录得到反映,特别是通过对大数据的分析,经反复实验和演示,能够足够贴近真实并找到规律。

一般认为,大数据是指巨量信息和资料,这些数据价值密度低,庞杂多样。公安机关已经掌握海量数据,且仍在不断开拓新的数据来源和更新现有数据。对于任一案件,可供利用的除了基于案件参与人、现场、物证等信息外,还包括公安机关自建数据库、其他部门数据库、企事业单位记录和侦查人员个体的日常信息储备等。

虽然大量移动互联网犯罪案件实际上并未进入侦查阶段,但移动互联网犯罪都是以移动互联网为媒介,只要方法得当,就能找到可拓展利用的数据源和更合适的算法。实现侦查技术变革,提高侦查机关利用大数据计算来发现和侦破犯罪的能力,通过对海量数据信息的比对、碰撞,从中获得强关联度内容,为案件侦破提供依据和有价值的线索。

公安机关在大数据侦查应用方面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在机器学习知识库建设、海量结构化数据处理可视化和借鉴自企业“用户画像”的嫌疑画像等方面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侦查机关有必要继续整合自有资源,并通过联合开发、购买服务等方式强化与掌握先进技术的部门的合作,深化大数据技术的侦查应用,整合原本分散、割裂的数据资源,完善大数据应用业务平台,研发各类实用软件和应用工具,并集中优势技术力量开展移动互联网犯罪的专项打击和治理。

4 结语

可以预见,移动互联网产业链条还将高速扩张,违法犯罪者的“发挥”空间也会继续增大,但产业发展同样也能为侦查机关提供更丰富的技术和数据支持。侦查机关应当紧密跟踪移动互联网产业和技术发展动向,依托社会资源,及时吸纳专业人才、先进技术和相关资源,同步更新侦查理念,创新侦查模式,才能有效应对移动互联网背景下的网络犯罪不断升级的趋势。

[1] 工信部运行监测协调局.2016年4月通信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二)[EB/OL]. [2016-6-30]. http:∥www.miit.gov.cn/newweb/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511/n3057518/c4803941/content.html.

[2] 工信部运行监测协调局.2016年4月通信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一)[EB/OL]. [2016-6-30]. http:∥www.miit.gov.cn/newweb/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511/n3057518/c4803941/content.html.

[3] 安东尼·雷耶斯,等.网络犯罪侦查[M].李娜,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5.5.

[4] 赵力.微信赌场:赌客一年140万不知输给谁[N].新京报, 2016-06-13(8-9).

[5] 赵力. 币商团伙疯狂兑现 “天天德州”成赌场?[N]. 新京报, 2016-06-30(12).

[6] 百度百科.网络钓鱼[EB/OL]. [2016-6-30].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Q5JbbFmdx7olO5xHWakx OX-lxz5QGYUNAbuWP3BGeKaNzirwur7NCN-Ij9y5hwpN K_R-xfC4jFa3w_p0x2Kxja.

[7] 刘志月.网络传销案涉案金额过亿元渐成常态[N].法制日报.2013-07-30(8).

[8] 这类骗局正加速扩张:超千万人沉迷其中 金额数千亿[EB/OL]. [2016-6-30]. http:∥business.sohu.com/20160719/n460000338.shtml.

[9] 王成.警惕!微信点灯实为网络传销[N].人民法院报,2015-11-12(3).

[10] 高鑫.伪基站为啥打而不绝[N].检察日报,2016-06-08(3).

[11] 腾讯公司.腾讯雷霆行动网络黑色产业链年度报告[EB/OL]. [2016-6-30]. http:∥www.tencentresearch.com/3557.

[12] 刘为军,禄源.网络盗号地下产业链的预防控制[J].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2(6):106-110.

[13] 腾讯公司.腾讯雷霆行动网络黑色产业链年度报告[EB/OL]. [2016-6-30]. http:∥www.tencentresearch.com/3557.

[14] 新华社.腾讯打击网络赌博已处置上万聊天群和账号[EB/OL]. [2016-6-30]. http:∥news.xinhuanet.com/tech/2016-06/21/c_129078366.htm.

[15] 王国成.计算社会科学:人类自我认识的新平台[N].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4-05-26(3).

(责任编辑 于瑞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6年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网络犯罪的立法及司法应对研究”(2016JKF01201)。

刘为军(1978—),男,江西于都人,博士,教授。研究方向为侦查学、网络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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