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来三年的体检报告 谁为我的尿毒症负责
2016-01-22
江苏省昆山市原湘木业有限公司职工周茂群长期在充斥着化学剂、粉尘与噪声的环境中工作,公司跟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签订协议,由疾控中心每年对职工体检一次,但体检结果必须由公司告知受检职工。2010年、2011年、2012年,在公司安排的三次体检中,周茂群的体检结果皆为尿检及听力检查不合格,医生在体检结果报告上明确要求复查治疗,然而公司怕引起职工的恐慌情绪,一直秘而不宣,既不告知其体检结果,也不将体检报告给周茂群。四年后,因为错过宝贵的治疗时间,又没有脱离有害工作环境,周茂群的肾炎转变成了尿毒症,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
周茂群以“单位不作为”为由将原湘木业有限公司与体检单位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告上法院。2015年7月14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湘木业有限公司和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严重违反了法定义务,侵害了周茂群及时就医治疗延续自身健康的人格利益,承担80%的过错,共计赔偿原告150885.22元。
体检结果三年未知肾炎变成了尿毒症
周茂群,1966年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马头镇。2005年春节后,为挣钱给小儿子娶媳妇,周茂群和大儿子周宇一起来到江苏省昆山市原湘木业有限公司打工。
原湘公司主要生产木门等室内外木制品装饰材料,周茂群要做的就是把木材原料打包,放在调配好的药水中浸泡。上班第一天,他就发现车间环境很不好,浸泡木材的药水中含有多种化学助剂,刺鼻难闻,空气中还弥散着各种木屑粉尘,开料的机器不停运转,噪声轰鸣震耳。
没多久,儿子周宇受不了这个环境,辞职去了一家电子厂,周茂群留了下来。随后,妻子和小儿子也来到昆山打工,一家人在外面租了一间房子,平日里各自上班,晚上凑在一起吃顿热乎饭。能过上这样的日子,周茂群很满足。
2010年6月,原湘木业有限公司与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签订了一份《职工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委托其对公司员工进行体检。然而体检之后,一连等了十几天,公司也没通知周茂群体检结果。周茂群问了几个同事,大家都说没拿到报告单。一个较熟的工友打趣道:“没通知咱们肯定就是没病,如果查出问题还能不告诉我们吗?”周茂群觉得有道理。
接下来的两年,公司每年都安排全体职工体检,体检后也依旧没有通知检查结果。可就在第三次体检后不久,周茂群开始出现乏力、身体浮肿等症状。妻子让他去医院查查,周茂群没同意,他一心认为,如果自己身体出了问题,体检时肯定能查出来,领导没说就是没事。
2013年1月初,人事部经理突然告诉周茂群:“你上次的体检结果有点问题,赶紧去医院复查一下。”周茂群听后心里一惊,上次体检是在2012年7月份,这都过了半年了,怎么才来通知他有问题?
周茂群不敢再等,立即到镇上的社区卫生院做了检查。检查结果让他大吃一惊:腹腔积水,双肾糜烂性病变。卫生院的医生对他说:“你这病太严重,我们这里没法治,你赶紧去市里的大医院。”
2013年1月13日,周茂群前往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复查,确诊患上了尿毒症。第二天,周茂群就住进了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植管手术和腹腔透析。住院一个多月后,家里的积蓄花光了,周茂群只得回到租住的房子,隔出一个几平方米的无菌室,学着为自己做透析。因为手法不熟练,他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家里欠下不少外债。
体检报告单为何不发放是规避责任还是怕引起恐慌
出院后,周茂群还要定期到门诊复诊。父亲生病前,小儿子周康正与女友热恋,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周茂群这一病,一家人怕影响婚事,不敢将消息传出去,周康也只得离开昆山,和女友到外地打工。孙子原本在昆山读书,因为要支付爷爷高昂的医药费,只得转到老家上学。
2014年3月4日,原湘木业有限公司以周茂群患病医疗期满,不能进行工作且不能进行调整型岗位工作为由,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周茂群病假期间工资及72000元作为医疗补助金、经济补偿金。如果他同意,就能拿到这笔补偿金,如果不同意,他们也爱莫能助。缺钱看病的周茂群只得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中规定,在公司支付完这些款项后,周茂群不再以该事项为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双方至此劳动合同解除,不再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医疗及患病等问题。
有了这笔钱,周茂群才得以继续治疗。在看病时,医生告诉他:“尿毒症一般都有个发病过程,一开始症状很轻,如果发病初期能找到病因,对症下药,很多都能控制。只要做常规的尿检、肝功能、肾功能之类的检查,一般有异常都能查到。”周宇一听急了:“如果是这样,这几年体检怎么都没查出问题呢?”
为了弄清真相,周宇去了当初为父亲做体检的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出了周茂群的体检报告。这一看不要紧,周宇竟然发现,父亲不光最后一次被查出了问题,前两年也都查出有问题。其中最早的一份2010年8月14日的体检报告上明确显示:尿蛋白2+、隐血3+,建议复查;血压149/ 95mmHg;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dB,建议脱离噪声环境一周后复查。也就是说,周茂群连续三年的体检结果都不合格,而公司既没有将体检结果通知他,也没有将体检报告交给他,更没有安排他进行复查。
2014年3月,周茂群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被侵犯为由,将江苏省昆山市原湘木业有限公司和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告上了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各赔偿自己48万元。2015年1月6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面对周茂群的指控,原湘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辩称:“周茂群所查出的异常项目并非职业病体检项目,公司没有义务通知他,周茂群在体检后没有主动询问体检结果,本身存在过错。公司已经与周茂群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协议书中明确了周茂群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所以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辩护律师也称:“在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原湘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书上明确约定,体检报告出来之后,由控制中心统一交给公司,再由公司交与员工。况且控制中心已经将所有体检报告都传到了网站上,周茂群只要凭身份证等信息就能查到体检结果,所以控制中心并不存在故意隐瞒体检结果的问题。而且周茂群并没有主动向公司索要体检报告,也没有向相关劳动部门反映或向体检机构提出,时隔三年不闻不问,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周茂群的代理律师——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的张为艾反驳道:“体检过程中的每个检查项目,对员工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不管是否关系到职业病筛查,既然在体检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公司就有责任告知员工。没有告知,就是侵犯了员工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获赔15万元体检不告知就是单位“不作为”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时认为,在此案中周茂群与两位被告之间争议的最大焦点在于:原湘木业有限公司和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否有义务将体检结果告知周茂群,体检报告是否有效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也规定:“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根据以上两条规定,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认为原湘木业有限公司和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均有义务将体检报告送达周茂群。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说的网络送达作为一种新型的送达方式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方能有效,本案中网络公示行为不能作为有效的送达方式。
第二个争议焦点在于,原湘木业有限公司和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及时告知周茂群病情,是否导致周茂群病情恶化并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应当赔偿,那么具体的责任比例又该如何认定?
据此,周茂群提供了三份相关的鉴定书作为证明材料。2014年8月12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周茂群伤残等级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14年8月20日,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湘木业有限公司和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组织复查的行为与周茂群未能实际复查治疗并最终发展成尿毒症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2014年12月2日,经苏州市立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湘木业有限公司和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告知周茂群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导致其未及时进行复查对周茂群人身损害后果产生的作用比例为25%,周茂群处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被评为四级残疾。
综合考虑后,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认为,原湘木业有限公司和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履行告知义务与周茂群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两方侵害了周茂群及时就医治疗延续自身健康的人格利益,承担80%的过错,周茂群长达三年未索要体检报告,应对自身损害结果承担20%的过错。
2015年3月6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原湘木业有限公司和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连带赔偿周茂群损失150885.22元。判决书下达后,三方对判决结果均不满意,共同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7月14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茂群的委托代理人——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的张为艾律师提醒广大员工:“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安排体检,员工可主动要求单位安排医疗检查,并应在体检后及时索要体检报告,一旦发现问题,要让单位及时安排复检,避免再出现此案中发生的情况。”(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