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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外贸综合服务新型业态培育机制研究

2016-01-21朱佩珍

中国经贸 2015年24期
关键词:培育机制存在问题

【摘 要】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中小微企业参与国际贸易,他们外贸专业知识缺乏,业务操作过程困难重重,迫切需要能够提供外贸一体化服务的机构。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综合多项外贸服务,提供物流、报关、保险、融资、收汇、退税等一站式的解决方案,通过规模化服务为企业降低贸易成本,同时整合多个外贸主体和多项外贸服务,方便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提高了监管效率。因此,在以中小微外贸企业为主的义乌,应大力培育外贸综合服务新型业态。

【关键词】义乌外贸综合服务业;存在问题;培育机制

一、外贸综合服务业发展背景及操作模式

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特别是随着互联网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深入应用,越来越多的中小微企业和外贸公司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广大中小微型企业蜂拥而上、快速壮大,这些“多、小、散”的外贸主体加速催化了传统外贸市场秩序的内部重构和现行监管体制的不断创新。基于这样的背景,在国际贸易较发达的深圳、上海、宁波等地,率先涌现了一批专门为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提供物流、报关、保险、融资、收汇、退税等一体服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传统外贸企业不同,这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不直接参与国际贸易业务本身,不以赚取贸易商品差价和单纯增加服务费为目的,而是通过提供专业和规模化的环节服务来降低服务成本赚取收益。

目前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主要操作模式如下图:主体分别办理多项服务和手续)变为N+1+N模式,即扮演其中的“1”中间角色,为多个外贸主体提供多项外贸环节服务。主要是:一是综合多项外贸服务,提供物流、报关、保险、融资、收汇、退税等一站式解决方案。二是综合多个外贸主体,通过把多个中小微外贸主体的散而小的外贸业务化零为整,通过规模化服务为企业降低贸易成本。三是通过整合多个外贸主体和多项外贸服务,方便了每个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提高了监管效率。

二、义乌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业的现实意义

1.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业有利于提升义乌的国际竞争力。国际贸易涉及到诸多进出口环节,每个环节均需具备较强的专业性,对义乌中小微外贸企业来说,更具有成本高、手续繁等劣势。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业,不仅可以提供物流、通关、结汇等一条龙服务,降低贸易成本,获取融资渠道,提升义乌出口小商品的国际竞争力,而且还可以通过其一站式的管理,以及与有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对接,有效规避贸易风险。

2.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业有利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落地和发展。义乌外贸企业的特征是多、小、散,规范性也不足,对监管部门来说难度较大,不利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落地。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业,通过整合多个外贸主体、多项外贸业务和专业化的服务,大大提高了外贸业务规范性,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针对性,有力地促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落地发展。

3.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业有利于义乌外贸的转型升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建立,打破了传统的外贸经营模式,实现了向融合式服务批发模式转变的突破,可以更加有效地優化产业组织形式,提高服务的集约化和专业化,提升产业整体竞争优势,从而大力推动义乌整个外贸行业实现转型升级。

4.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业有利于提升义乌在对外贸易中的战略地位。通过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处理,不仅提升了进出口服务效率,实现进出口贸易线上线下互动融通,还可借网上交易延伸至实物交付,最终实现B2B转型升级,让义乌外贸进出口在全国起示范带头作用,提升义乌在国际贸易中的战略地位。

三、义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瓶颈

综合来看,当前制约义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因素,既有规模外贸企业遇到的普遍性问题,也有特殊性问题,总体上普遍性问题更加突出,而这些问题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中反映更加集中。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4个方面:

1.现行外贸监管体制、理念、配套政策上的不足,对义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制约非常突出。一是非“委托”即“自营”的监管体制产生的不适应。一直以来,我国外贸监管体制沿用计划经济或简单参照一般贸易中的做法,监管对象局限于有“外贸进出口权”(入世后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的外贸企业,其他外贸参与主体的通关、退税、结汇等需求必须通过自己取得外贸进出口权“自营”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来实现。但对于义乌外贸来说,其依托专业市场、外贸会展、电子商务等渠道,境外采购商与国内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供货商之间的距离无限拉近,在没有“外贸进出口权”的前提下就可与外商签销售订单,贸易更加小单化、多频次,拼箱组货普遍,而且符合内外贸一体化和贸易便利化自由化发展的方向。当然,这些义乌中小微企业既不属于自营(没有外贸经营权),也不属于委托(实际上不需要外贸公司签订贸易合同),无法按照现行规定满足相关需求。为了“符合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只有通过与中小微企业签订变相的购销合同、不断变化身份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和外商提供相关服务。最为集中和显著的不适应症在于,无论是“自营出口”还是“委托代理出口”的监管体制去框定中小微企业的外贸业务需求,都略显生硬,会带来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二是倚重事前管理、事前审批的监管理念产生的不适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托管理平台,依靠信息化手段大量集成贸易链条信息,并利用货物流和资金流对贸易真实性进行了较好的事前预审和事中跟踪,能够较好控制涉及知识产权、法检商品、高危敏感商品出口带来的风险。但这种外贸业务模式的创新,对习惯事前管理、事前审批的传统监管理念提出了挑战。一方面,一些近乎“有罪推定”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有效性也越来越受到质疑;另一方面,与深圳等改革最前沿地区相比,解放思想和鼓励市场创新的理念还相对较弱。三是相关配套监管政策的不适应。由于现行监管体制和监管理念的滞后,在面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这一新兴行业时,相关监管配套政策和措施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地方,对于义乌这一相对比较特殊的外贸市场表现更为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税务方面:一是中小微企业小单化、多频次贸易“自营出口”退税不便利,每单都要求有报关单而且退税时间较长,与出口货值比,单笔退税成本高;二是中小微企业小单化、多频次贸易“委托代理出口”只能由委托方办理退税,作为受托方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不能代理退税业务(即使双方都是属于同一税务监管辖区的企业);三是类似市场采购贸易等确定为“委托代理出口”的贸易,仍然按照出口额而不是交易佣金核定企业收益,受托方企业所得税管理政策不明确;四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免)税新政,要求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贸易企业及其非“自产货物”被排除在外;五是免抵退税申报需要提供大量纸质凭证,业务复杂,影响退税效率;六是要求至少60%出口业务的货物出口国与付汇国国别相同才能退税,不尽合理。

海关方面:一是对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集中海量的外贸出口业务量来说,按照常规的分类监管机制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评级考核和监管措施不尽合理,缺乏对可溯源责任的区分;二是市场采购贸易拼箱组货出口申报不实问题的扭转需要一段过渡期,现行累进式处罚不仅增加处罚支出、延长出口时间,而且在达到一定额度后还会影响企业等级和查验频率;三是小商品贸易商品种类多,涉及HS编码繁杂,按照现行报关机制,申报难度大,且此问题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表现更加突出。(解决方案有两条:简化申报、小商品编码+报关单优化。)

外汇方面:中小微企业以委托方式出口,须有“自营进出口权”才能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进行收汇(其中个体工商户要有组织机构代码才能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带来后续外汇收结汇责任不清的问题。

市场监管方面:主体在工商注册登记时,尚不能同步给予组织机构代码,阻断后续正常收汇通路。

商检方面:现行法检商品制度和检验机制、分类监管机制对义乌小商品出口贸易效率和贸易成本的影响仍然较大,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业务中这一问题更加集中、突出。

2.相比于其他地方,义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贸易风险控制和拓展业务上难度更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现盈利的基础和关键是把握贸易真实性,控制贸易风险。但义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展业务面临的难度要比其它地方大得多。首先,小商品贸易多品种拼箱组货,始终是提高贸易效率难以绕开的“结”。一方面,小商品品种多杂,包装各异,规范理货的成本很大;另一方面,法检商品的影响仍然不容小视。从法检目录调减后的抽查情况看,仍有41%的报关单受到影响。其次,涉及供货主体多,客观上给货物真实审查带来难度。外商在义乌采购的货物往往涉及多个商户或厂家,加上部分采购商有意无意隐瞒货物真实信息,平台企业要理清货物信息需要投入大量精力。第三,客户资信采集较难,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门槛更高。义乌小商品贸易的供货商多为个体工商户,采购商多为个人外商或外资企业机构,由于目前义乌尚未建立可供商户或中小微企业查询的在义外商资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要掌握采购商信息特别是资信状况难度很大,直接影响了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避险能力。第四,长期的灰色外贸秩序及各类非正常金融活动,削弱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比较优势。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主要“以量取胜”实现服务收益。不规范的报关秩序、货代行业垄断揽货、本异地“普惠式”财政奖励扶持政策和大量炒汇黄牛的存在,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一定层度上抬高了义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业务成本。第五,义乌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代价相对更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业务高度集中,对风险控制、商务管理、法律保障、IT技术等高端人才需求较大,本地比较缺乏,且在个人所得税奖励或补助等关键人才政策上优势不足。

3.企业平台数据与政府公共管理平台数据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制约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壮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普遍都依靠ERP软件搭建信息网络平台,虽已经可与银行系统对接,但与贸易监管部门之间尚难进行数据对接共享。主要存在三方面影响:一是监管部门业务管理系统均相对独立,无纸化水平不协调、业务流程繁杂,平台企业需大量人工应付纸质审单,甚至在不同系统重复劳动。二是监管部门无法取证企业平台交易数据,在调查、区分主体责任上非常不利,严重影响“规范便利、诚信便利”的差别化监管机制的推广与落实。三是大量公共服务信息或不健全或尚不能有效延伸到市场终端,平台企业“沉淀”的海量交易数据,难以得到有效开发利用。

4.义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尚处起步阶段,业务推广、企业推介还需要时间和过程。由于政策执行层面尚不明确、配套新政策仍有一定局限性及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落地措施操作性尚不明朗等原因,一些企业仍在观望研究。同时,由于现行制度下业务操作复杂和市场对新业态接受程度不一等原因,难免遭受各种质疑,增加推广推介难度。主要表现在:一是习惯旧思维审视,简单认为平台企业的业态创新就是“民间”融资公司或放贷公司。二是打“擦边球”做法产生负面效应。为适应现行监管政策,在中小微企业与外商已相互签订合同基础上,又不得不分别与平台企业签订购销合同,通过阴阳合同打“擦边球”,使外商和中小微企业产生困惑,如:担心客户被平台企业挖走,担心货款有去无回等。三是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市场经营户简单化思维对新业态接受度底。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市场低端竞争、盲目赊销盛行,对出口信用保险和外贸新业态等缺乏了解。

四、义乌外贸综合服务新型业态培育机制研究

义乌是个商贸流通业和物流业异常发达的城市,有全球视野的國际商贸大平台,高度市场化的体制机制,极富活力的民营经济,勇于创新的文化基因,先行先试的实践智慧,这一切都为培育外贸综合服务新兴业态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然而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业,并非一早一夕之事,需要靠政府、行业、企业等各方长期的共同努力。

1.加强对外贸综合服务业的系统研究与战略谋划

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贸易供应链服务发展趋势及现状,以及国内外贸易服务需求情况,对义乌外贸综合服务业进行系统研究,明晰义乌外贸综合服务业发展战略定位,提出义乌外贸综合服务业的长期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实现途径等方面的建议,将外贸综合服务业作为今后一段时期义乌转变对外贸易发展方式的主要目标与载体加以推进。

2.加强引导扶持,营造外贸综合服务业发展环境

首先,政府可以有意识地引导有实力的外贸企业或物流企业向国际贸易综合服务提供商转型,向供应链与销售链中高端延伸。在具备整合生产、设计、物流与营销能力的基础上,支持其创建自主品牌,拓展境内外渠道,逐步发展为全球贸易综合服务运营商。支持各类企业从“大而全”、“小而全”向“专而精”转型,重新整合其业务流程,加强核心业务,使更多有实力的企业能够在跨国经营中发挥其核心企业的作用。 其次,支持企業建立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由于外贸供应链综合服务的信息共享程度要求很高,而整个供应链又涉及产品供给关系的各个企业,各个节点企业的库存、资金及需求信息往往属于商业机密,而且还涉及到到海关、商品检验及金融等部门,信息整合的难度很大,因此必须有当地政府的支持,只有这样,才容易建立共享程度较高的信息平台。最后,政府还要在用地、税收、融资、人才、对外合作等方面给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一些扶持政策,使之享有与高新技术企业、高端服务业同样的政策支持待遇。

3.建立各种相关机制,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壮大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需要发展壮大,必须构建与之发展相适应的各种有效机制。

(1)构建便利监管措施,加快推进贸易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

结合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和跨境电子商务、一般贸易等领域体制机制创新,以促进义乌外贸综合服务业加快发展为切入点,加快改革创新,为所有有意于做大做强的“落地”外贸企业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并重点支持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先行先试。一是针对当前培育阶段迫切需要,按照注重事后监管的理念,加快探索建立差别化的监管机制,为这些外贸企业创造“规范便利、诚信便利”的制度环境。二是针对长远改革发展要求,围绕国家试点“构建新型贸易体制机制”的改革目标,厘清各类外贸主体之间的代理关系、法律责任,探索建立更加便利化的海关、商检、税务、外汇等配套监管制度。具体建议如下:

海关方面:创新评级考核模式,对申报不实的情况不作降级处理,并合理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事)件的主体责任,对能够追责到实际出口主体的违规案(事)件,不作为调整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查验率和企业管理级别的依据;建立客户协调员制度,对义乌辖区规范、诚信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实行专门化服务(专窗办理、事后交单、优先查验等)和驻厂式管理,促进便捷通关、提升监管实效;取消小商品出口申报不实违规类案件累进式处罚政策,并探索建立事后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检验检疫方面:义乌辖区规范、诚信外贸企业、市场供货商户、生产企业出口的商品,实施降低抽检比例、信用放行等便利化监管措施;义乌辖区规范、诚信外贸企业、市场供货商户、生产企业出口到同一区域的同类商品,一年内免于再次检验,直接签发通关单,并探索建立事后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国税方面:加快对规范、诚信外贸企业的退税审核进度,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审批;创新规范、诚信外贸企业退税管理机制,做到一张报关单内某一类或几类商品出现问题,不影响其他商品的退税;允许规范、诚信外贸企业的自建平台生成市场采购“出口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提供国税部门实现免税管理,并建立事后监管机制;探索代理退税机制,对同属义乌辖区的外贸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依托企业平台以委托代理形式出口的,允许外贸企业代办退税业务(可选择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先行先试)。

(2)完善外贸扶持政策和规范管理措施,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做强做大

按照以“监管便利”代替“资金扶持”的思路,结合财政政策清理,对外贸扶持政策作综合评估后调整完善,并研究针对性的扶持和规范措施。一是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立平台系统、仓储投入、业务推广等给予适当补助。二是结合国有资本和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本土平台迅速做大做强。三是学习借鉴其它地区人才政策,探索建立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或补助政策,支持集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高端专业人才。四是调减完善出口奖励政策,避免恶性竞争。五是坚持坚持“管疏并举”,全面整顿外贸秩序,加强外贸企业规范管理,引导行业自律。六是在出口信用保险、国外资信调查等为外贸企业提供必要的扶持,创造积极条件。

(3)创新属地化综合管理服务机制,加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贸易风险控制

针对供货商、外商主体信用和知识产权信息等方面的现实需求,以及对政府提升公共管理效率的要求,结合联网管理平台建设,统筹加强属地化综合管理服务能力建设。一是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立足贸易和企业发展实际,创新联网管理机制。二是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应用能力。三是完善包括外商在内的各类贸易主体信用评价和分类管理机制,并为企业提供需要的工商注册信息、主体资信等信息服务。

4.做好协调服务,发挥行业组织的引导作用

重新整合外贸流程,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行业组织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它可以做企业想做而自身难以做到的事情,可以做政府想推动而又不能越界的事情。外贸协会、物流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可以设立贸易综合服务专业委员会,加强对贸易综合服务提供商的专业指导。通过业界交流培训、研讨调研方式,总结经验,反映问题,推动业界在研发设计、质量标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产品展示、营销网络等领域,搭建一批具有国际特色与行业特色的公共服务平台,提升行业全球服务能力。

5.建立高效运营的管理机制,适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发展

首先,建立开放合作机制。以开放合作的姿态汲取国内外先进的贸易综合服务管理经验,整体提升包括外包、渠道、品牌、标准、物流、电子商务等领域的服务水平。其次,建立长期稳定的收益分配机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整个对外贸易供应链条中的核心企业,它把链条中原来单打独斗的企业整合在一起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而要使供应链各个节点企业长期处于合作状态,就必须使它们得到收益。如果收益分配机制起不到合理的激励作用,服务供应链节点企业的联盟就会被打破。因此,建立长期稳定的收益分配机制对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来说意义重大。再次,建立诚信机制。在企业内部要倡导诚信,定期组织诚信教育,树立良好的企业诚信形象。最后,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外贸综合服务代表了企业国际化管理的高端水平,需要凝结一大批懂市场、懂渠道、懂品牌、懂设计、懂生产的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的智慧与经验。

(作者单位: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竹子俊. 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增效[J]. 北京:中国对外贸易,2013(10).

[2]李文锋.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J]. 北京:全球化,2013(11).

[3]徐清军. 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促进外贸转型升级[J]. 北京:中国对外贸易,2013(8).

作者简介:

朱佩珍,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国际商务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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