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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新加坡工程项目的影响及对策

2016-01-21刘敏

国际商务财会 2015年7期
关键词:进项税额税制发票

“营改增”对新加坡工程项目的影响及对策

刘敏

(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摘要】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部署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境外工程承包企业开始把发展的目光投向了东南亚市场,而新加坡作为整个东南亚的经济中心,中国企业加大在新的投入力度必然会加快“走出去”的步伐。本文以新加坡的工程项目为例,结合我国“营改增”后的税制和新加坡的增值税税制,进行相应的比较,分析“营改增”对境外工程承包企业承包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境外工程承包企业新加坡增值税“营改增”

【中图分类号】F812.42/F285

一、我国“营改增”后的税制和新加坡增值税制比较

新加坡的商品与劳务消费税(简称GST),虽然名称是消费税,但其无论是征收的方式,还是计征的范围都与增值税税制基本相同。商品与劳务消费税的计税范围是进口到新加坡的商品,并且该商品将用于在新加坡的生产等经济活动,不包括直接转口的进口商品,以及所有在新加坡生产或流通的商品和提供的劳务服务等。商品与劳务消费税的应纳税额是在新加坡注册的企业全部销售收入的销项税额减去其为了生产或组织生产而购进的全部商品和劳务服务支出的进项税额相减的差额,采取的税率是7%。新加坡的消费税(GST)与我国的增值税(VAT)名称完全不同,不过究其本质,无论是计征的范围还是采取的征收的方式都是一样的,因此两国的增值税税制相同。下表详细列举了我国“营改增”后税制与新加坡税制的主要项目。

(一)两国增值税税制类别的比较

境外工程承包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方式不同如下:①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允许进行抵扣,按照包含增值税税额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②消费型增值税,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全额进行抵扣,按照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③收入型增值税,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按折旧的比例逐期进行抵扣,按照包含增值税税额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在每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抵扣折旧金额中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通过比较上述三种增值税类别,显然消费型增值税税制更加简明、清晰,明显促进境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提高生产效率,进而加快国家经济建设的步伐。

新加坡在1994年就直接采取了消费型增值税税制,商品与劳务消费税(简称GST)一直沿用至今,而我国早在1983年就引入增值税税制,虽然比新加坡早十年开始计征增值税,但是却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采取的都是生产型增值税税制,沿用生产型增

值税税制到2009年,当时全球金融危机在全世界范围内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之深超出了我国政府的预期,为了摆脱这些不良的影响,我国才逐步开始推行消费型增值税,以期望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刺激固定资产投资,进而拉动国名经济的迅速增长。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颁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按照该方案的具体部署,我国将在2011-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的整个过程,2015年将会是“营改增”的收官之年,增值税税制会更加全面,力争做到覆盖无死角。改革后的增值税税制属于消费型增值税,以境外工程承包企业为例,“营改增”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提高了经济效益,还实现了建筑业与制造业的融合,从而加快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对在新加坡实施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施行“营改增”之后,企业迅速加快了当地化发展的步伐,简化了账务处理过程和流程,降低了税务筹划的难度,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属地经营的税务风险。

表1 我国“营改增”后与新加坡税制规定的比较

(二)两国增值税起征点和纳税人管理的比较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税的科学税制,它是以发票为链条环环抵扣,道道征收的流转税税制,因此纳税人完整、准确和清晰的会计核算是整个增值税计税的基础和保证。众所周知,通常经营规模比较小的纳税人,他们的会计核算能力比较低,账务处理的准确度和发票管理水平有限,但是这种类型的纳税人在整个经济社会中的所占的数量非常多,他们能创造的经济价值的总量占国名经济总体体量的比重有非常小,所以为了方便增值税纳税,又不丧失国家的税源,同时还必须要兼顾公平的原则下,一般有如下四种办法来解决增值税起征点和对纳税人进行管理:①对销售额低于某一标准的纳税人,不征收增值税;②不征收增值税的小企业,国家对其供应商额外计征平衡税,那么这些被征收了平衡税的供应商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将这部分税负转嫁给不征收增值税的小企业;③预估经营规模比较小的企业的销售额,按照预估的金额进行征收;④经营规模比较小的企业按照低税率和其实际的销售额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但同时不允许其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新加坡政府规定:对年销售额超过100万新元的企业实行强制登记,并且按税款抵扣的办法征收商品和劳务税(GST);而低于起征点的企业可不征收增值税。我国则按照不同的行业制定不同的认定标准:提供劳务服务的企业营业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商品批发或零售企业的销售额为80万元人民币,生产或已生产商品为主的企业销售额为50万元人民币,低于此标准的被认定为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低税率;高于此标准则被认定为为一般纳税人,使用基本税率。以境外工程承包企业为例,在

中国属于一般纳税人使用基本税率,在新加坡经营也必须登记增值税(GST)税号,申报并交纳增值税,因此境外工程承包企业必须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做好发票登记与管理,及时准确的完成申报和缴纳。

两国政府对不得抵扣的项目也有明确的规定,其中有些规定具有共性:①抵扣用发票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②为企业其他经济活动而购进的商品或劳务,如商务活动、接待、企业参加俱乐部或会所等。新加坡对于汽车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购车款、汽油、修车等)和跟食品相关的费用均不能进行抵扣。我国政府在对于汽车这类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前提是该投资是直接用于应税项目的生产和组织,若纯管理使用而投资的汽车这类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款同样不能进行抵扣。

另外,新加坡还规定,税务主审官有权不考虑或改变任何直接或间接导致推迟付税时间、减轻或逃避税法规定的任何义务。为避免登记企业出现类似情况,企业在登记增值税(GST)号是就必须提交企业开户银行有效的财路(GIRO)文件,确保企业能够及时缴纳增值税。我国政府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而且企业又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那么主管税务机关会按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平均市价重新核定该企业的销售额。

对于在新加坡经营的境外工程承包企业而言,偷逃税是税务筹划管理中必须规避的风险,企业在任何发展阶段,唯有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才有可能获得良好的生存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完成企业效益最大化。新加坡政府规定增值税(GST)是每季度末的后一个月进行申报,税务局(IRAS)的税务主管以每份申报税务报告准确为前提进行抽检,申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左右,即按照报告的结果扣缴或是退还企业的当期增值税,每期申报都仅以当期实际产生的发票作为纳税基础,也就是发票时间必须在申报期间,如果当期产生的发票与实际经济行为有偏差,发生了错误,可以在下期的申报报告中进行调整,新加坡政府这样的管理方法是充分信任企业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和账务管理,但是一旦企业不加强自身管理,放松管理要求,被税务局查到报告不真实准确,偷漏税,企业将面临巨额罚款,和资信降级,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国“营改增”之后也势必会加大对企业纳税申报和缴纳的管理力度,因此企业必须要加强发票管理,保证会计核算的合法性,强化帐务管理,确保企业取得的发票真实、完整,同时还可以借助第三方事务所的力量,加大企业的审计监察力度。

二、“营改增”对境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影响分析

(一)对境外工程承包企业税负的影响分析

按照我国已经发布的“营改增”试点方案中规定,境外工程承包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l1%,但是对于境外工程承包企业而言,项目合同的施工主体大部分在境外,“营改增”之前后主要的经济行为的税负变化并不十分明显。尽管如此,境外工程承包企业还是应该重视新税制带来的潜在的影响,如果境外工程承包企业采取的是总分包运营模式,管理人员和现场技术人员的成本不能进行抵扣,会加大税务负担,但是“营改增”后,采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额可以进行抵扣,而且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也同时减小了,这样进入成本的折旧额也减小了,特别是对于有一定规模的固资投入的企业而言,企业税负肯定会减小;如果境外工程承包企业是自营模式,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规模就会更大,总体税负减小的量就会更加明显。

(二)对境外工程承包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分析

1.对于境外工程承包企业收入的影响。

无论境外工程承包企业采用的是总分包模式还是自营模式,其营业收入都是项目合同额的全额,但是随着“营改增”的施行,境外工程承包企业在“营改增”之前投标的项目,合同约定要向乙方(业主)收取的所有款项,若合同规定是含税金额,那么企业就损失了进项抵扣的机会,必然会加重境

外工程承包企业的税务负担,从本质上看,就是“营改增”之后的收入减少了,因此,在后续再投标境外工程项目的时候,必须要加上要向乙方(业主)收取款项的进项税额部分,或是通过商务谈判与业主达成一致,取得乙方所有款项的增值税发票,以避免企业的利益收到影响。

2.对于境外工程承包企业成本的影响。

境外工程承包企业的生产成本由两个部分组成,施工合同成本和间接费用,施工合同成本是指境外工程项目在履行建造合同生产过程中全部的支出,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周转材料、管理人员工资、机械设备折旧、设备租赁和维护等;间接费用则是指境外工程承包企业为了保证境外工程项目的实施而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辅助材料、维修、交通差旅及劳动保护等支出。很显然,对于境外工程承包企业而言,施工合同成本是企业成本的主要部分,“营改增”之后境外工程承包企业外购的材料、设备租赁和维护的成本减少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此外机械设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入账原值减小,那么计入施工合同成本的折旧额也就同比减小了,综合上述原因境外工程承包企业的总体经营成本明显降低,税负负担减小,因此企业在核算境外工程项目责任成本的过程中要考虑这部分的增值税税负减小的影响,调整境外工程项目责任成本,加强境外工程承包企业的绩效考核,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三、境外工程承包企业在施行“营改增”后的对策

(一)对境外工程承包企业适用的税率确定策略

中国政府将原先的两档税率进行增加到四档税率,即目前四档税率分布为17%、13%、11%、6%,而境外工程承包企业所施行的11%的税率,境外工程承包企业所有成本支出的进项税额都可以进行抵扣,那么境外工程承包企业的总成本必然会减小,同时企业的税负也会相应的降低。

(二)对境外工程承包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策略

因为境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增值税需要交纳于其注册地,以新加坡工程承包企业为例,企业注册地在新加坡,即在当地缴纳,鉴于前述的相关比较,除了一些具体抵扣项目和申报期限存在差异,其计算方法和理论基础基本相同,这就减轻了企业的税务筹划成本,降低了税务和经营风险,进而全面促进境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发展。

(三)对境外工程承包企业发票管理的策略

因为境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发展需要借助施工分包单位的支持,然而因为施工分包单位基本都是集团内部其他兄弟单位,在当地多数没有注册成立公司,他们还不能开具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境外工程承包企业就很难取得相应成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也是境外工程承包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能否通过“营改增”实现减税以及在新加坡可持续经营发展的关键,笔者认为境外工程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内部分包商的管理,紧密沟通,从分包商那里获得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该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分包商需提供完整地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若有差额,差额部分应该按照新加坡GST的税率7%和中国增值税税率11%,从工程计价款中扣除,从而确保境外工程承包企业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主要

[1]张丹,杨秋煦.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税负的影响——基于上海市改革试点政策的分析[J].财会月刊,2013(03).

[2]张凤梅,李永清.新会计制度的执行对企业经营会计核算影响的研究[A].煤炭经济管理新论(第7辑)——第八届中国煤炭经济管理论坛暨第二届中国煤炭学会经济管理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2007)论文集(C).2007.

[3]关振宇,刘官,张霞.浅议虚拟企业环境对财务管理产生的影响[A].中国会计学会第四届全国会计信息化年会论文集(上)[C].2005.

[4]李建人.增值税的转型与转型中的增值税[J].财经问题研究,2010 (02) .

责编: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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