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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消费税制比较

2016-01-21解昭君

时代金融 2014年3期
关键词:消费税中美改革

【摘要】消费税是流转税中具有一定宏观调节作用的税种,中国与美国在消费税设置方面有一定差别,本文分别从立法原则、征税范围、税率设计和税与价格的关系方面对两国消费税差别进行比较,并通过比较对中国税制建设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中美 消费税 改革

一、引言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我国于1994年1月起开始施行《消费税暂行条例》,现在消费税有14个税目,虽然起到一定的宏观调节作用,但作用微弱。相比较而言,美国的消费税制对中国的消费税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下面本文就通过中美两国消费税制的比较,对中国消费税改革提出几点建议。

二、中美税制差别

(一)立法原则

税法的立法原则决定了税收的征收范围、负担、征税环节等,处于税收制度的核心位置。它不仅在税收制度的建立及贯彻执行中作为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也是判断一国税制优劣与否的标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消费税法总的立法原则是立足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充分考虑人民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状况,注重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相比于中国消费税的立法原则,美国的立法原则就比较简明、规范,且强调宏观调节这一经济职能,并易于贯彻和实施。具体包括:受益原则,即以是否受益为依据,受益者纳税,不受益者不承担税负;限制性课征原则,即对那些法律规定禁止或者应限制的消费行为;节约性课税原则,即选择那些资源供给比较缺乏的非生活必需品的消费物品课税;差别课税原则,即对不同性质的消费品课税,要体现税负的差别。

(二)征税范围

目前,国际上对消费税通用的分类是,按照征税范围的宽窄分为:有限型消费税、中间型消费税和延伸型消费税。其中,我国与美国都同属于有限型消费税,但征税范围仍有所不同:

我国目前的消费税目只包含14个税目,仅局限于传统货物品目,且大部分是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征税涵盖范围非常的窄,调节作用非常有限。相比下来美国的征税范围相当宽广,有39个税目,还涵盖了环境税、通讯、运输、外国保险、制造业、港口税、赌博等一些行为税,每个税目下面还包括众多的子目,且课税范围有扩大的趋势。

(三)税率

税率时税收要素中的核心要素,直接关系到税收负担的高低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寡,因此税率的设置对一国税制也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拉弗曲线,税收收入随税率的增加呈现先增长后下降的趋势,因此税率的设计要合理适度,即体现国家的调控目标,又不阻碍财政收入。

我国消费税大部分实行有区别的比例税率,个别税目实行定额税率或者两者并用,税率从5%到56%不等。其中,卷烟还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金银珠宝首饰等只在零售环节征收比例税。美国的消费税法则规定消费税以从量定额为主,从量比例为辅。

(四)税与价格的关系

根据税与价格的关系,可以将税划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其中,价外税相对于价内税而言有公开透明的优点,消费者在完全知道自己所承担税额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价内税透明度匮乏,因而比较多的国家都倾向于选择价外税而不是价内税。

我国的消费税实行的是价内税,消费者对于自己在购买商品时承担了多少税负完全不知情。而美国采用的是价外税,消费者在消费时,发票上会将价款与税款分开列示,税额一目了然,充分体现了美国的民主。

三、我国税制改革建议

(一)适当扩大征税范围

我国目前的征税范围过于狭窄,且停留在传统的消费品税目中,对于一些新兴的奢侈品和高昂消费品并未涉及,而涉及到的一些消费品有些已经不再适合征收消费税。例如,工艺品、高档家用电器、私人飞机等应并入消费品税目中,而对于摩托车、化妆品、汽车轮胎等这些已经入住千家万户,进行征税反而增加普通收入水平群众的负担,应将其删减。

此外,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仅限于物品,而对消费行为没有设置税目,这就造成了很大一笔财政流失,对于娱乐业等高档消费行为应适当征收消费税,以增大财政收入。

(二)扩大税率差别

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因此调节作用不是很大。在今后的改革中,应注重税率设置的差别对待。对于卷烟、白酒、汽油、柴油等对健康有害或者涉及稀缺资源的税目,应进一步提高税率,真正起到抑制消费的作用。而对于消费范围广泛的中低档消费品,例如化妆品、低端小汽车、摩托车等应降低税率,促进这些消费品的需求。使我国消费税税目的划分和税率的规定更加合理科学。进一步提高消费税的调节力度。

(三)实行从价税和价外税

我国目前消费税一些税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如此一来,对于不同品牌价格差别较大的啤酒、黄酒税负就会出现明显的不公平,可将其改为从价税,或从价与从量并行征收,以促进公平。此外,消费税实行价内税有不透明的缺点,应进一步改革为价外税,不仅可以体现税负的透明、公开,还可以提高我国国民的纳税意识,有利于我国税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四、结语

我国与美国的消费税税制上存在一定的区别,我国在今后的税制改革中,应适当借鉴美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的税制,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建设,争取建立一套完善、合理、公平、有效的税收制度。

参考文献

[1]孙钰明.中美消费税法比较与WTO体制下中国消费税改革[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03).

[2]姜立梅,刘芳.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理论学习,2005(07).

[3]黄海军,李剑锋.美国的消费税制及对我国的借鉴[J].涉外税制,2001(02).

作者简介:解昭君(1992-),女,汉族,山西运城人,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税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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