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全面”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保障
2016-01-20陈文通
陈文通
(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北京海淀100091)
“四个全面”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保障
陈文通
(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北京海淀100091)
【摘要】“四个全面”所涉及的任务本身都不是新提出的,但把这四个方面的任务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提出,并要求都做到“全面”实现,则是一项新的战略布局。“四个全面”的实质是,在邓小平提出的“三步走”实现现代化的战略部署的基础上,加进了实现条件、法律保障和党的领导作用等三项重要内容;而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阶段,必须以广内涵、全领域、高标准的要求加以贯彻,为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圆中国梦打下具有决定意义的坚实基础。我们不仅应当明确“四个全面”的任务本身,而且应当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和坚定的信心,以迎接更加严峻的挑战。
【关键词】四个全面;新的战略布局;实现条件;政治保障;坚定信心;问题意识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一贯坚持问题导向和科学思维,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取得的成就和经验的基础上,及时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新的战略部署,这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这“四个全面”既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由之路和阶段性历史任务,也是任务借以实现的根本保障,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四个全面”意味着,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不仅赋予任务和目标本身以更加全面的内容和更高的要求,而且必须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为其创造出必不可少的实现条件和政治保障。对“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既应当十分明确任务本身,又必须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和坚定的必胜信心。
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提出展现了一个新的阶段
“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无论就其四个方面的构成要素来说,还是就对各个构成要素的全面性的要求来说,都不是一下子提出来的,而是经历了一定的过程。“四个全面”的提出既依赖于发展和改革实践的深入,也依赖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认识的深化。“四个全面”是改革和发展实践过程和认识过程的结晶。这样,也就把我国的改革和发展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四个全面”任务逐个相继提出经历了一个过程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即自实现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精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第二次革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陆续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建设小康社会”、“深化改革”、“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等。这些概念不仅不是孤立的,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发展,其内涵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很大的变化。从党的十二大以来的七个政治报告和中共中央有关重要决定,便可以看出这种变化的大致脉络。七个政治报告的题目分别是: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十二大);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十三大);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十四大);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十五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十六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十七大);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十八大)。从十三大以来的政治报告题目中,都包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关键词,突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小康社会、改革开放三个概念。在十八大报告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任务已经提出来了。在发展道路、现代化蓝图和阶段性目标已定的前提下,关键是为此提供必要的经济社会条件和保障——制度条件,法治保障,政治保障。因此,改革向哪里深化、法治国家如何建立、党的领导如何加强和改善,便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了。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分别做出了两个重要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里分别提出了两个“全面”:“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又提出了一个新概念——“全面从严治党”。这时候,“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就都提出来了。于是,习近平总书记将“四个全面”作为整体提出,便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战略布局和统一的理论体系。
(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提出实属水到渠成
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调研时,第一次把“四个全面”同时并列提出。他说:“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主动把握和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2015年2月25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引领民族复兴的战略布局——一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评论员文章。文章总结提出:2012年11月,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接过历史的接力棒。两年多来,从党的十八大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再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宣示“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清晰可见。[1](3-24)此后,“四个全面”这一并列提法被固定下来,成为一种标准的表述。这“四个全面”既是总体要求,也是“伟大事业”和“系统工程”,还是当前的“主要矛盾”,从而归结为“战略布局”。
二、对“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解读应首先着眼于总体
“四个全面”包含发展、改革、法治、党建四个方面的内容,但是,“四个全面”不是一个“拼盘”,而是一个由这些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因此,我们必须首先从总体上和内在联系上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精神实质。
(一)“四个全面”是一个互相关联内在统一的整体
从改革和发展的全部任务和相互关系来说,无论从理论上说还是从实践上说,“四个全面”都是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从一个角度说,我们的任务是发展中国和强大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使中国成为世界上最强大、最文明的国家之一。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们的任务又是改革。这种改革既是经济体制的变革,也是政治上层建筑的变革;或者说,是生产的社会形式的变革。但是,发展和改革互相依存,发展向改革提出要求,决定改革的性质和任务,发展使改革得以顺利进行;改革为发展创造条件和开辟道路,使发展的目标得以实现,把发展不断推进到新的阶段,并赋予发展新的内涵。
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角度看问题,“四个全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的逻辑展开。首先,发展和实现现代化是我国新时代全部任务的出发点和奋斗目标。我们党决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是为了一心一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宏伟目标。为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首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蓝图和战略部署,其战略步骤是,分“三步走”——从贫穷到温饱,从温饱到小康,从小康到发达——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四个全面”就是围绕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一步一步展开的。其次,现代化建设需要通过改革创造体制条件。社会主义现代化能否顺利实现,有一个走什么发展道路和采取何种发展模式的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就提出来了,但未能正常顺利进行。实践证明,在传统社会主义道路上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能正常顺利进行。这就需要变革原有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探索新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于是,改革的任务就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我们党得出的结论是: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而这条道路在经济方面的重要标志就是,必须放弃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现在我国只是处在这条道路的初级阶段,必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确定以后,还有一个不断展开和不断深化的问题。这一点不仅和理论认识有关,不仅和克服阻力的进程有关,也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和步骤有关。改革的过程是从易到难、从简单到复杂、从单项到综合、从经济到政治、由表及里的过程。越是到后来,越是要求改革进一步深化和具有全面性。可以说,现代化建设“三步走”的过程,同时也是改革不断深化、开放不断扩大的过程。再次,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的现代化程度的提高,对现代政治形式——法治——也提出了更多和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法治作为政治上层建筑,是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文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另一方面,改革、发展和法治又是相辅相成和互相促进的关系。在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中都必须有起码的法律保障;改革和发展的合乎规律的积极成果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最后,发展、改革和法治都必须依靠和坚持党的领导。中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共产党处于当之无愧的领导地位和执政的核心地位。因此,无论是改革、发展 还是法治,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这就对党的建设本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四个全面”体现了发展改革新阶段的总体战略
“四个全面”体现了和标志着我国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分阶段地、一个一个地提出上述四个方面的任务时,既不可能做到形成统一的整体,更不可能做到全面。只有当这些任务都已经提出时,只有这些任务必须以相互依赖的关系推进时,只有初步具备“全面”实现的条件时,“四个全面”的总体战略布局才有可能提出,才有可能付诸实施。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线索,如果说邓小平的分“三步走”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部署(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步骤)是半个世纪的总体战略的话,那么,习近平的“四个全面”则主要是全面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的总体战略。这第二步的任务是,由低水平和不平衡的小康(刚刚解决温饱的小康),达到高水平和全面、均衡的小康。这是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承上启下的关键一步。这第二步目标全面实现之时,中国就走到了现代化社会的门槛了。“四个全面”作为这个新阶段的总体战略,主要是阐明该阶段我国发展改革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和战略对策。在沿着中国道路前进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四个全面”具有承前启后的性质。
(三)“四个全面”的要义是奋斗目标和保障条件的“全面性”
对“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理解,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注重奋斗目标和保障条件的全面性。建设小康社会、体制改革、依法治国、党的建设虽然很早就提出来了,但由于认识和条件的局限性,都没有、也不可能一下子就提出“全面”的要求。建设小康社会,是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的中间一步,从基本解决温饱到中等水平的发达国家,长达几十年的时间,都处于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前后有很大的乃至部分质的差别。由于经济发展程度的限制,起初的目标只能是低水平的、不平衡的小康。体制改革,起初主要是经济体制改革,而且是浅层次的,也不可能全面出击和一步到位。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很多小的阶段——从调整分配关系到调整和改革价格体系,从计划经济为主到市场经济,从改革企业制度到调整所有制结构,从一般企业改革到财政金融体制改革,从微观层次到宏观层次,从经济体制改革到政治体制改革,等等。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体现的主要是政治体制改革,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提到日程上来的;相对而言,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而且总是先解决那些成熟的问题。党的建设一直在完善和加强,但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对党的建设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在对发展、改革、法治、党建的要求,不仅是越来越高,变革的程度越来越深化,而且提出了尽可能全面的要求。所谓“全面”,主要是相对于片面而言的。具体地说,在内涵的方面不能有重要的缺失和遗漏;在空间上不能有明显的薄弱环节和死角。全面性还意味着,四个方面同时推进,交错进行。之所以现在提出“全面”的要求,是因为条件和时机已经基本成熟。
(四)“四个全面”突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根本和关键
中国所走的发展道路,不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走的现代一般的资本主义道路,而是特殊的社会主义道路,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典型代表。但是,这条社会主义道路已经不是改革以前的传统社会主义道路,而是新型的、真正符合中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仍然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马克思的“两个伟大发现”和“一个科学结论”。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和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理论分析,仍然是我国现阶段社会的历史定位、经济关系和经济形式选择的基本理论依据;马克思得出的共产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科学结论,预示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仍然是我们为之奋斗的远大目标。对于中国这个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来说,既不能和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蓝图对号入座,不能力图超阶段和好高骛远,也不能混同于形形色色的非科学社会主义,而必须从中国现阶段的现实出发,脚踏实地向前迈进。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道路包括丰富的内涵,十八大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概括包含了作为党的基本路线的“一个中心”和“两个基本点”,包含了“五大建设”,包含了我们的主要目标和落脚点。其实,“四个全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现阶段基本内涵的另一种概括,包含了实现中国梦的目标、任务、途径和保障,突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现阶段的根本和关键。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应当抓住根本和关键。就这个意义来说,“四个全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认识的最新发展。我们需要进一步搞清楚的是,为什么要突出这四个方面的内容。
三、准确把握“四个全面”各自的主要内容和关键点
在从总体上理解“四个全面”的基础上,还需要深刻领会“四个全面”各自的主要内容和关键点,以便贯彻落实。
(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中国梦的重大战略步骤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四个全面”的第一个内容。这说明,“四个全面”是以发展为起点展开的,是围绕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阶段性任务展开的。
1.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国进入中等发达国家行列的关键一步
分三步走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邓小平提出来的战略部署。第一步,20世纪80年代末达到温饱水平(摆脱贫穷);第二步,20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不穷不富,日子比较好过);第三步,21世纪中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到党的十六大(2002年),已经相继实现了第一步和第二步目标,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但当时还只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 从初步达到小康水平到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还有一个进一步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因此,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奋斗目标,这就是:在21世纪的头20年(到2020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其主要目标涉及:经济增长和综合国力;民主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人的素质提高和全面发展;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2007年,十七大又进一步提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的具体要求。概括地说就是:工业化基本实现,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内市场总体规模位居世界前列;人民富裕程度显著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良好;人民享有更加充分的民主权利,具有更加文明的素质和精神追求;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社会更加充满活力而又安定团结;对外更加开放,更具有亲和力,为人类文明做出更大的贡献。2012年,十八大又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更新要求,这就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这是“建成”的要求,而不是建设过程的要求。现在,距离2020年还有5年多时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相当艰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整个战略部署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国进入中等发达国家行列的关键一步,将为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2.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害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性
总体上初步达到小康水平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二步战略目标的最低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则要求有全面丰富的内涵和更高标准的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结果。因此,“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害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性”。所谓“全面性”就是不能顾此失彼或厚此薄彼,不能有片面性。“片面性”可以有多种表现:地区、城乡、群体之间发展差距过大,只重视物质文明而忽视精神文明,各个产业部门顾此失彼,以GDP的增长速度为中心,只追求形式不注重内容,只要结果不讲代价,等等,都是片面性的表现。从十八大报告所罗列的种种问题来看,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确实存在诸多的片面性,或者说不平衡。其中最主要的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不平衡,城乡建设不平衡。有鉴于此,必须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加以纠正。首先,必须兼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方面。以往,我们更多地注重物质文明建设,今后必须更多地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我国的现代化是在社会主义道路上实行现代化,小康社会本身就应当包含社会主义因素。因此,我们决不能造成那样一种局面:虽然物质大大丰富了,但精神却缺失了。现在,有些人生活腐化,自甘堕落,心中没有祖国,没有集体,没有社会责任感,没有理想和抱负,就是精神缺失的表现。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更多的人身上,小康社会建设就在很大程度上失败了。其次,必须兼顾城市和农村两个社会区域和社会群体。城乡分离和对立是历史形成的。起初是一种进步,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在现代社会,城乡对立和过大的城乡差别,不仅有失社会公平,而且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阻碍。在奠定工业化基础的阶段,财力物力分配适当向工业和城市倾斜确有必要;但现在情况不同了,对“三农”的历史欠账应当逐步偿还,通过实行向“三农”倾斜的政策,使“三农”发展得更快一些,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从城乡关系来说,以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任务是“三农”的现代化。缩小城乡差距不等于城市化,不是要把农村统统变成城市。我国现在大量农村人口涌向城市,并不完全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许多是城乡差别过大的结果。农村始终是以农业为基础的,农村的产业定位、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村落组织、住宅建设等等,都应当适应农村的需要,体现农村的特点。再次,必须兼顾沿海发达地区和内地边缘落后地区。我国的落后地区,更多地集中在西部和北部,主要是自然地理条件的差别造成的。我国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利于缩小地区发展差距。但是,西部大开发总有一定的局限性,有些地方始终是鞭长莫及,有些地方还是不具备发展的现实条件。因此,还应当采取扶贫和移民等其他政策措施。
(二)全面深化改革是最终实现中国梦的制度保障
全面深化改革是“四个全面”的第二个内容,是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制度条件提出来的。没有同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经济制度条件,没有同现阶段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政治制度条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条件只有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才能够创造出来。
1.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赖于史无前例的根本性改革
中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最伟大的文明古国之一,无论就国土面积和人口数量来说,还是就经济总量和国际影响力来说,中国都曾经是最大最强最有影响力的国家。但是,自明朝末期以后逐渐衰落下来了。当西方国家由传统小生产方式转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由人的依赖关系转向物的依赖关系、由中世纪迈进现代社会时,中国仍然停留在中世纪。在这种情况下,遭受外国资本主义国家的侵略和掠夺是不可避免的,以至于最终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基本的问题是,国内政治腐败,争权夺利,民族不睦,战乱不止;且夜郎自大、固步自封,闭关锁国,不知天外有天。在此期间,政治上层建筑的变革落后于时代发展的潮流,生产方式的变革落后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但物极必反,分久必合。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及全国人民艰苦卓绝的抗日战争,使中国出现了新的转机——军阀混战和四分五裂的状态结束了,帝国主义的在华特权结束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结束了,中国人民重新站起来了。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走上了一条特殊的发展道路——社会主义道路,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是,在长达30年左右的时间内,中国所走的是苏联式的传统社会主义道路,传统社会主义道路在表面形式上(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和未来科学社会主义的蓝图很相似,但其内容相去甚远;由于它并不是一种同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实现形式,因而是注定行不通的。实践证明,如果只是正确地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而没有找到合乎中国国情的实现形式,复兴的梦想还是难以实现。因此,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传统社会主义道路必须放弃。但是,从传统的社会主义道路转向新型的社会主义道路,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经过史无前例的根本性的改革。
2.我国改革的基本性质和正确方向是“第二次革命”
通过改革主要解决什么问题,改革的基本性质和正确方向是什么,开始并不是一切都很清楚和明确,所以才提出了改革要“摸着石头过河”。改革的方向、思路和重点是在改革的实践中逐步明确起来的,是依靠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智慧创造出来的。人们首先有一个比较,传统社会主义的具体制度(体制)并没有显示出预想的优越性。特别是在以现代科技和资源配置效率为标志的生产力发展方面,反而表现出令我们尴尬的情况:“计划经济不如市场经济”,“公有制经济不如私有制经济”,“社会主义不如资本主义”。因此,改革的第一步就是提倡对外开放,首先以办特区、开窗口的形式吸引外资,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学习现代企业的企业制度和管理方式。开放本身就是改革。国内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民盼望自己能够自主地种地,除了应尽的社会义务之外,收益应当属于自己所有。这就意味着,公社体制和大规模作战式的集体耕作形式必须放弃。农民还要求,第一,除了农业本身以外,还应当允许发展农村副业和多种经营,开放农村集市贸易和流通。第二,生产方式应当灵活多样,是个体经营还是雇工经营,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而定,不应当硬性限制。第三,随着农业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必然有越来越多的农业劳动力游离出来,因此,必须允许农民进入城市和非农产业。于是,“大包干”(包干到户)、“种田大户”、乡镇企业、雇工经营、农民工进城等形式都应运而生。从理论上讲,“大包干”实际上是土地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的分离,农民得到了土地的经济所有权;乡镇企业是工农、城乡融合的雏形;种田大户和雇工经营实际上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劳动力的流动实际上打破了城乡分离的格局。农村改革是从责任制开始的,但很快就突破了责任制。改革的难点在城市,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都有一个突破行政控制和打破“大锅饭”的问题——地区和地区、企业和国家、企业和企业、劳动者(职工)和劳动者的“大锅饭”,越来越多的资源配置、交换关系、分配关系、利益关系需要由市场机制来调节。这就不仅需要改革统收统支、统一调配、计划价格、平均分配的制度,不仅需要改革计划和市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而且需要变革所有制关系、生产方式、企业制度和宏观管理方式。以上所说,主要是经济制度、经济关系层次的改革;除此之外,必然涉及政治上层建筑方面的改革。总的来说,就是改革同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制度,改革同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政治上层建筑。基本问题是解决经济关系和上层建筑超阶段的问题。邓小平把所有为生产力发展开辟道路的变革都称之为“革命”;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都是这种意义的革命。第一次革命是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正在进行的改革是“第二次革命”。如果我们把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以“社会主义改造”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为标志的“社会主义革命”分开来,那么,改革就是“第三次革命”。第二次革命部分地革了第一次革命成果的命,否定了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商品生产(市场经济),具有超阶段的性质;第三次革命革的则是第二次革命中建立的传统社会主义体制的命,在新的起点上恢复了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市场经济。就一定意义来说是否定的否定。我国的改革是否够得上“全面深化改革”,首先在于是否符合“第二次革命”的质的规定性。
3.“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在深化改革的新阶段更着眼于全面
“全面深化改革”包括互相联系和互为前提的两层意思和两个要点:一是深化,二是全面。“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在深化改革的新阶段更加注重改革的全面性。
“深化改革”在于使改革由表面层次进入到本质层次。“深化改革”的要求早就提出来了,人们一般用“深层次”和“深水区”形容深化改革的涵义。实际上,“深化改革”就是使改革由表面层次进入到本质层次,由表及里地探寻问题产生的根源。从政治经济学理论上讲,就是变革所有制关系、生产方式、经济制度。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绝不单单是由市场取代计划和政府。计划和市场都不是单纯的方法和手段,它们体现的都是一定的所有制关系、经济关系和生产方式。没有众多各自独立的所有者和生产者,就没有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共同体经济内部不需要商品交换,不可能形成市场经济。发展市场经济就在于,在占统治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内部,通过所有制关系和产权制度的改革,创造出独立的、分散的产权主体和市场主体。对政府的改革之所以特别重要,主要是因为,在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政府是全部经济关系的集中代表和主体。如果我们的改革仅仅停留在工资、价格、企业组织形式这个层次上,就是没有深化。
“全面深化改革”是改革和发展新阶段的迫切要求。“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就已经提出来了。报告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进而提出了“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新要求,并强调指出,“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15-23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了政治决定。主要内容涉及: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建设;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加强和改善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3]这些改革内容从整体到局部,从上到下,从一个领域到另一个领域,互相联系和互为前提,纵横交错,构成一个立体的、网络式的整体。可以说,这是自十二届三中全会以来,内容最全面、要求最高、最系统的一个纲领性的政治《决定》。报告一方面赋予早已经提出的“深化改革”以新的涵义;另一方面,在“深化改革”的基础上提出了“全面”的要求。简而言之,今后的改革既要深化,又要全面。深化改革包含在全面性之中,而改革的全面性将在新的进一步深化中实现。
“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在进一步的深化改革中,更加全面。对“深化改革”的新的总体要求是:第一,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就是说,要求改革从经济关系本身的变革上升到制度化建设和政治上层建筑领域的变革,从经济的现代化到政治的现代化。第二,经济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就意味着,今后将加大对政府改革的力度。第三,深化改革要求改革由“摸着石头过河”,转向“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这是一个重大转变。“摸着石头过河”是一种试错法,没有图纸,没有准确的把握,走一步看一步,不断总结经验和修正错误,说明改革之前没有充分的理论准备和周密的系统的规划。顶层设计则是对改革有了规律性的认识和充分的理论准备,胸有成竹,可以自上而下地设计,可以从宏观到微观地规划。第四,改革进入攻坚阶段,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这就是说,过去的改革更多地解决了难度和风险较小、阻力不大的问题。
对“改革的全面性”的状态要求是:第一,改革战略部署的全面性,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出发,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第二,改革领域的全面性——从经济到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方面,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第三,通过改革所调动的积极因素的全面性,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第四,社会受益的全面性,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3]3-6
4.“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兼顾市场经济形式和社会主义道路
兼顾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道路两个方面的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题中应有之意。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但又是在社会主义道路上进行的改革。因此,“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兼顾现代市场经济形式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两个方面的要求。这也是改革“全面性”的另一种意义。在现代社会,发展生产力最适宜的形式是商品生产、价值形式和货币关系,基本的生产方式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资本和雇佣劳动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关系是物的依赖关系。这种形式和关系现在仍然没有过时。因此,发展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是时代的任务;尽管中国已经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也必须坚定不移地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一般”这个范围内,我们完全可以学习、借鉴和吸收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因此,那种否定中国改革大方向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是违背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的。但是,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在社会主义道路上进行的,是以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为前提的。因此,中国的改革不可能以西方发达国家(例如美国)的市场经济作为样板,照搬照抄。我们必须把市场经济形式纳入到社会主义道路的轨道之中;反过来说,社会主义道路和社会主义因素只能在市场经济形式中实现。这是一种史无前例的创新。通过改革改变的只是社会主义道路的实现形式。
兼顾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道路两个方面的要求,绝不意味着把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抽象地“结合”起来。现在,我们是在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发展市场经济,而不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那种意义的社会主义制度中发展市场经济,不是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形式抽象地“结合”起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本身就具备市场经济的条件,只要我们不限制、不阻止,就可以自然而然地发展起来;但是,作为经济范畴和经济关系,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是根本不可能结合的。从发展生产力这个目的出发,市场经济也可以视为形式和手段,但绝不是和经济关系无关的形式和手段。市场经济无非是商品生产的高级阶段和现代形态,是商品生产的普遍化。而商品生产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的基础和前提是社会分工和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或者说,经济主体在产权关系上保持独立性。商品生产的普遍化,必然使生产的人的要素——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必然采取雇佣劳动的形式;相应地,生产的物质条件和物的要素——生产资料——必然采取资本的形式。在此基础上,生产的直接目的必然是资本增殖(剩余价值或利润)。这种经济关系的前提是劳动和所有权的不同程度分离。这种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就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以上所说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而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是作为资本主义的直接对立物出现的,本质上是共同体内部的关系,即共同占有(社会直接占有)、共同生产、联合劳动、社会成员作为共同体的一员参与分配。相应地,生产的直接目的既不是交换价值,更不是剩余价值,而是直接的使用价值;进一步说,是人的全面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可见,后发展国家在社会主义道路上发展市场经济,也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也必然表现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本身不可能体现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因此,根本谈不上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形式结合起来。
在社会主义道路上发展市场经济,不能简单笼统地归结为“市场化改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无疑是对政府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否定。但是,在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时候,必须分清两种不同性质的市场和产业领域:盈利性、竞争性市场(领域)和非盈利性、非竞争性市场(领域)。在强调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市场的作用时,决不能忽视社会主义道路的要求,决不能不体现现阶段应当和可能体现的社会主义因素。根本的问题是政府和国有经济的职能定位。就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来说,政府和国有经济的职能应当是民间、企业、市场解决不了和解决不好的问题,同时也是政府和国有经济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就社会主义道路的特殊要求来说,在我国现阶段,能够体现社会主义道路和社会主义因素的,主要不是徒有虚名的公有制经济及其法律所有权,也不是名为按劳分配实则是“劳动者报酬”的分配关系。公有制绝不是单纯的法律所有权,而是一种特定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在公有资产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发生分离、劳动采取雇佣劳动的情况下,生产方式已经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因此,即使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有相对优势(主要是质的优势),也还称不上公有制为主体。其实,已经进入盈利性、竞争性市场的国有企业,已经成为一个个独立的资本集团;在它们那里,全民所有制已经不能在经济上得到实现,它们已经很少具有甚至不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在我国现阶段,最有可能体现社会主义道路性质和社会主义因素的,主要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和国有经济。人民政府和国有经济不仅要体现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而且一定要更多地体现工人阶级和劳动大众的利益和要求,从而保障我国能够持续地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然而,我们先前的所谓“市场化改革”,并没有清楚地体现这一点,相反,还反映出一定的偏差和失误。主要的问题是:在“市场化改革”的大潮中,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都不同程度地追求自身的特殊利益。它们一方面以“市场化改革”的名义减轻自己的社会责任和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又以“市场化改革”的名义直接或者间接地进入市场捞取自己的特殊利益。概括地说,它们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异化了。在“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发展中,几乎所有的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的供给都有偿化、市场化了;经济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商品化、市场化、价值化、资本化了。所有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道路的背离。因此,要“全面深化改革”,就必须首先纠正先前“市场化改革”中的偏差和失误。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于使改革发展成果具有法律权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的第三个内容,是作为双重法律(法治)保障——小康社会目标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条件的法律保障——提出来的。法律(法治)作为政治上层建筑,也是政治保障。这种政治保障既是发展改革的必要的前提,也是对发展改革成果的保护。
1.依法治国是现代国家的普遍要求和一般特征
法律的重要性古代社会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已经认识到了;但是,在资产阶级社会以前,在朕即国家的社会中,法律的权威性是和国君的权威性统一在一起的。只是到了现代社会,才谈得上真正意义的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主要集中在下述三点上:
第一,现代民主共和国必须以法治取代人治。在古代和近代,虽然也有某种法律,甚至采取了君主立宪的政治形式,但法律本身产生和决定于君主,权力集中在最高统治者手里,本质上仍然是人治。现代民主共和国否定和取代了中世纪乃至古典古代时期的君主国,法律产生和决定于具有民主基础的立法机关。因此,对国家的治理便从人治转向了法治。当然,这种转变需要一定的过程和过渡形式。孙中山把中国民主革命以后的政治转变过程概括为从军政到训政、再从训政到宪政的过程。只有到了宪政阶段,才称得上名副其实的法治国家。现在,西方发达国家都已经是比较完备的法治国家,只是具有鲜明的资产阶级性质。新中国建立以后,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但国家同样是本来意义的政治上的国家。由于我国过去不具备建立现代完备的法治国家的充分的经济社会条件,也没有把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形态和马克思所说的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上的过渡时期”区别开来,加上对建立法治国家重要性的理论认识不足,真正的法治国家并未建立起来,在较大的程度上处于人治状态。现在,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建立法治国家的经济社会条件已经具备,必须以法治取代人治。
第二,对整个社会的科学治理必须从随机治理转向规范治理。在人治国家或者法治不完备的国家,对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随机治理,一事一议,一事一策,充其量是按照先例办事。在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社会,情况比较简单,人治尚可勉强应付;但在社会化程度很高、非常复杂的现代社会,随机的人治就不再适应了。过去我国的民主党派批评“共产党的会多”,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实行集体领导(这也是否定专制制度的积极成果)的情况下,由于缺少规范的法治,遇到问题就只能开会。因此,我国必须从随机人治转向规范的法治。
第三,依法治国的实质是把合乎规律的经济社会关系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我国改革的过程,是变革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关系和上层建筑的过程,这些变革体现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央全会的“决定”、《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党和国家(政府)的许许多多政策性文件中。但是,这些文献所反映的多半是阶段性的认识,虽然也在贯彻执行,但缺乏法律效力。要把改革的成熟的积极成果——对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合乎规律的认识——固定和巩固下来,就必须将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并依靠法律加以保护。其中,不少规律性的认识是对过去认识以及法律的否定或者部分否定。在总体认识方面,例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社会形态);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等。在经济关系方面,例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式;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生产方式;按要素所有权及其贡献分配;保护雇佣劳动者的权益;农村土地制度;等等。在政治关系方面,基本的政治制度和主导的意识形态,早已经确立下来了,并载入了宪法和相关法律。例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有的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处于指导地位的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等等。但改革中发展和完善的成果,也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此外,有些适应于传统社会主义和计划经济时代的政策和制度,现在已经不适应了,必须改变,例如户籍制度。改变以后的制度,也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我国的立法(包括修正案)应当跟上改革的步伐。
2.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方针
第一,法治道路和法治体系必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要求。所有的现代国家都讲依法治国,但法律本身、法治的社会形式和阶级性质有很大差别。中国既然决心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那么,中国的依法治国——法治道路和法律体系——就必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实质是,在总结传统社会主义道路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真正从理论上搞清楚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发展进程的特殊性,真正搞清楚我国社会主义道路初级阶段和诸如现代资本主义、形形色色的非科学社会主义(例如民主社会主义)、未来共产主义的关系(共同点和相似性,差异和本质区别);处理好现阶段任务和所趋向的未来目标的关系、劳动和资本的关系、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从而包围我国的国际资本环境)的关系。我们决不能超阶段,但也决不能忘记共产主义的伟大目标。这就要求,中国的依法治国必须确保持续不断地沿着社会主义道路走下去,确保我们的党和国家永不偏离这条正确的道路,确保这条道路不被国内外的反动势力所干扰和颠覆,确保不发生各种表现形式的“颜色革命”。
第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于强烈的问题意识和明确的总目标。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不是单纯头脑中的产物,而是从我国法治的现状出发的,特别是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决定》指出,我们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而且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是,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相比,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分别表现于法律本身、立法环节和执法过程。有的法律本身没有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不强;立法工作中有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突出;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严重;社会成员和领导干部都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甚至蔑视法律的现象;等等。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体地说,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依法治国的基本任务、要求和目标是,形成四大法治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发展监督体系、有力的发展保障体系;与此同时,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行事的三个层次共同推进,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三个层次法治的一体化建设,即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实现四方面要求和两大目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4]3-4
第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一系列基本原则。《决定》提出了四条原则。[4]5-8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一条首要原则。这一原则强调的是党的领导的绝对重要性,以及党和法治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政治灵魂,为依法治国指引正确的方向。《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意。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有人提出“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不是政治上糊涂,就是别有用心。对于别有用心的人来说,如果你回答“党大”,那么,他就会说党凌驾于法律之上,依法治国就是“虚伪”的;如果你回答“法大”,那么,他就会说,坚持党的领导就没有道理了。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体现在依法治国的全部活动中和全过程;同时,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体现在“三个统一”上: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二是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这一原则强调的是,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不仅是人民共和国,而且是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劳动人民是社会的主体,因而也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他们只有作为主体,才能制定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律,才能以法律为准绳判断是非和解决社会问题,以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决定》明确指出,法治建设必须体现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法治建设必须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既然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党和政府的公职人员就不过是人民的服务者和勤务员。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排斥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人阶级政党,共产党的领导就包含着维护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
三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强调的是,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一视同仁的公平性。法律和法治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从社会大多数人的情况、利益和要求出发,强调的是共同性、普遍性、一般性;二是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不可动摇性。《决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的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这一要求既适用于普通百姓,也适用于领导干部、立法者、执法者。
四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一原则强调的是,法治的强制性、规范性和道德的训导和教化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在中国古代,儒家以“性善论”为依据,崇尚以德治国;法家则以“性恶论”为依据,崇尚依法治国。这些治国之道都和当时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历史背景有关,因而都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和片面性。西汉以后的各个朝代,虽然在诸子百家中“独尊儒术”,但都采用“外儒内法”、儒法兼治的方法。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和社会化程度很高的现代社会,法治和德育都是不可或缺、不可偏废的。如果说德育不是万能的,那么,法治也不是万能的。德育是依法治国的道德基础;而法治则可以为德育筑起外部规范的标准。法律和道德、法治和德治的关系类似于硬件和软件的关系。《决定》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因此,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五是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一原则强调的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依法治国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理论和实践的关系。自国家形态在人类社会形成以来,古今中外已经积累了很多依法治国的经验和模式,形成了不少规范的法律制度。其中,有不少法律和法治建设经验,或多或少都具有某种普遍意义。因此,各国可以互相借鉴和取长补短。但是,各国在历史上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民族特点和历史传统不同,发展道路不同,历史观价值观不同,依法治国的理论思想、阶级性质、方式方法等等也有差别。因此,我们决不能简单照搬别国的法律和法治经验。《决定》指出,我们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已有的成功经验,不断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形成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道路现阶段的法治理论。
第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首先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依法治国的依据和前提是法律本身。因此,依法治国必须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现阶段的法律体系,为依法治国提供科学、规范的法律依据。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各种法律处于不同的地位和层次,适用于解决不同方面的问题,其中,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中枢和依据。因此,《决定》提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进一步的要求是:其一,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整个社会都必须以宪法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以宪执政。为了健全宪法实施,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为了维护宪法尊严,《决定》规定了国家宪法日(每年12月4日)和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其二,完善立法体制。最重要的是,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是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宪法的修订过程必须是这样: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除此之外,要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以及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其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科学和民主是现代社会的两个重要要素,在法治建设中必须切实得到体现。为了实现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不仅要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而且还应当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在起草和修改法律中的作用;同时还应当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协商机制,以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其四,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立法涉及方方面面,而且都需要一定的过程,因此,在当前,立法必须区分轻重缓急,首先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包括修订)。一是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制度;二是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关的法律制度;三是和文化建设有关的法律制度;四是和民生及社会建设有关的法律制度;五是和国家安全有关的法律制度;六是和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法律制度。[4]8-15
第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立法先行固然重要,但必须得到贯彻落实。法律的生命和法律的权威都在于严格实施。首先是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此,必须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行政机关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其次是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一是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二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三是推进严格司法;四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五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六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要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4]15-26
第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注重法治教育和队伍建设。依法治国能否落到实处,还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民众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的观念;二是执法队伍的法律水准和负责精神。因此,一方面,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法律能否贯彻落实,依法治国能否取得实效,人民群众是否普遍树立起法制观念至关重要。为此,一是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二是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三是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四是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的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取决于法治工作队伍的建设。为此,要建设高素质的法治专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4]26-34
第七,加强和改进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我国是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中国共产党始终处于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因此,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过程。一是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对法律都要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和法律底线。要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各种机制。政法委员会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二是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三是必须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四是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五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军和从严治军。六是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七是加强涉外法律工作[4]34-40
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四个重要环节
第一,法律体系本身必须正确和科学。我们已经认识到,在依法治国中法律先行的重要性。但是,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法律本身的正确性和科学性。所谓正确和科学,就是法律是否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本来性质,是否反映了规律性的认识。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从宪法到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虽然说不上完备,但在绝对量上已经很多很多。法律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总是不可避免的,问题是,我们的立法者对当时现实的经济社会关系是否都认识清楚了,是否真正达到了规律性的认识。开国之初(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基本上体现了规律性的认识,这种认识和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是一致的。这个纲领具有准宪法的性质,适合于开始建立起来的新民主主义社会。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社会主义制度建成以前的“过渡时期”的宪法,也是《共同纲领》的延续和发展。这部宪法所适应的仍然是“新民主主义制度”,基本上是正确的和科学的,可以适用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即使按照当时已经比较激进的认识,也可以使用15年。但是,一年以后对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事实上否定了这部正确科学的宪法,只是没有履行修改宪法的程序。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1978年(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才正式修改。这是一部同传统社会主义道路和制度相适应的宪法——虽然距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不到一年的时间。同以后的宪法修正案相比较就可以看出,这部宪法所反映的,基本上是“超阶段”的认识,至少在对所有制关系、经济形式等等的认识上,不符合对客观规律的认识。经过反复修改颁布的现行新宪法,部分地纠正了过去的“左”的错误,起到了为改革开放开辟道路的作用。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法律,是否够得上基本正确和科学,仍然需要再认识。现在最值得立法者和理论界反思和总结的,不是各种具体的法律和法律条文,而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这里仅举几例。首先是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形态的历史定位问题。我们称之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形态,被说成是“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初级阶段”,这种认识符合实际吗?我国现阶段究竟是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初级阶段,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它不过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道路的典型形态)的初级阶段?其次是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形式的性质问题。我们称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形式,被说成是单纯的“资源配置方式”,是“方法和手段”,同经济关系和经济制度的性质无关,这样的认识符合实际吗?我们如何解释“市场化改革”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再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社会主义因素如何体现的问题。我们寄希望于通过“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体”来体现,但在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已经成为普遍的形式)的情况下,真的能够体现吗?我们是否应当探索新的实现形式?还有中国共产党的阶级性质问题。在我们共产党内,有相当一部分党员同时是私营企业主,按照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他们是资本家,是“资本的人格化”。他们如何成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一员?现在党内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党员成分的不纯有没有关系?最后是我国现阶段社会是否存在阶级关系的问题。我们在法律上确认,剥削阶级在我国已经消灭了,这符合“两种公有制”和“大锅饭”时代的经济制度;但还符合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了的经济制度和贫富悬殊的关系吗?以上所说只是提出问题,需要从事实和问题出发进行研究,以科学的范畴加以抽象和概括。
第二,依法治国和法律体系必须做到全覆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应当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力度要均衡,法律体系本身必须做到全覆盖。根据以往的历史经验,那些本来是全社会都必须贯彻落实的法律,在不同的地区和领域落实的难易程度大不相同。一般来说,在经济文化发展程度高的地区,在社会化程度高、社会联系比较紧密的地区,在交通通讯便利的地区,在大中城市,在社会的上层,贯彻落实比较容易;相反,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地区,在孤立分散的地区,在交通通讯不便的地区,在农村,在基层,贯彻落实就比较困难。历史上典型的例子是,大清国早已经灭亡了,一些偏僻的农村妇女仍然缠足;新中国已经建立了,有的人还在说“民国多少多少年”,文化大革命已经结束多年了,一些地方仍在实行那些已经取消了的“左”的政策。为了做到依法治国和法律体系的全覆盖,除了法治的资源和力量必须均衡以外,还必须努力奠定依法治国的经济基础,必须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前提。
第三,实现依法治国必须狠抓落实。依法治国的原则精神固然十分重要,但贵在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不能停留在文件上、会议上和口头上,必须狠抓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应当广泛宣传讲解,做到家喻户晓。不破不立,必须针对实际案例,破除背离依法治国的传统做法——崇尚人治,以政代法,以党代法。
第四,实现依法治国必须有有效监督机制。依法治国更多地依靠党和政府的有力推动和践行,也有赖于法治队伍的努力工作。但在复杂的利益关系当中,总会有些人不是自觉和认真贯彻落实,这就需要有强有力的监督。除了党和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政法部门的监督机构以外,还必须要有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应当成为监督的主体,为此,必须建立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机制。
(四)全面从严治党在于确保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
“全面从严治党”是“四个全面”的第四个内容。全面从严治党虽然是从政治保障的角度提出来的,但却是解决中国全部经济社会问题的关键。
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保障
一部中国现代史充分证明,中国作为后发展国家,不具备直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但合乎规律地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走社会主义道路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帝国主义侵略使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国家以后,我们始终如一的梦想和目标就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个目标只有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建立新中国以后才看到了希望,只有在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后,才越来越接近现实。其中,一个关键的因素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保障。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一开始就不是资产阶级共和国多党制民主政治框架中的一个伙伴式的政党;新中国建立以后的中国共产党,更不是一般意义的政党,而是和国家机器紧密结合、融为一体的政党;不是可以轮流执政的、和在野党相对而言的执政党,而是一个在国家形态条件下永续执政的政党。共产党和国家机器紧密结合和融为一体,已经成为后发展国家具有标志性的、独特的政治形式。党和政府机构的具体职能可以相对分开,但在治国这个政治问题上,是不能截然分开的。我国的宪法法律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质和道路区分,我国的依法治国具有一定的特征性。因此,我们决不能抽象地谈论依法治国,决不能在西方国家民主政治的框架下谈论依法治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建设现代化国家和依法治国特殊性的突出表现。在依法治国中,党的领导首先体现在领导立法,在宪法法律中必须体现党的意志——即工人阶级和劳动大众的意志。党的领导也必须体现在依法治国的全过程,任何一个局部和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处于党的领导之外。依法治国需要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共同参与,但中国共产党(及其人格化——共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必然是依法治国的中坚和骨干力量。那种把中国共产党看作是多党制体系中一个参与竞争的政党的观点、那种把中国共产党说成是民众和国家之间的一个政治环节的观点,那种以维护法律权威为名否定共产党领导地位的观点,都是完全错误的和不可接受的,都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相背离的。
2.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和保持工人阶级性质
在依法治国中,名义上和形式上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一回事,实际上和内容上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又是另一回事。要真正做到在实际内涵上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共产党本身一定不能在总体上发生实质性的改变。最重要的保障条件有两条:一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指导,保持党的思想理论的科学性;二是保持共产党的工人阶级性质,保持党的组织成分的纯洁性。马克思主义必须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不能和理论上的科学社会主义的蓝图对号入座(这一蓝图仅仅适合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完成了历史任务的国家,仅仅适合于直接脱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但这并不意味着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共产党可以放弃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指导。所谓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就是恩格斯概括的“两个伟大发现”和 “一个科学结论”。[5]1-6一旦离开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我们就一定会犯“左”的或者右的错误。在第一次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右的和“左”的错误,使党陷于极端困难的境地,几乎断送了革命;在第二次革命(“社会主义改造”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中,“左”的错误使我国在前进和发展中走了很大的弯路,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今天进行的第三次革命(改革开放)中,不仅会犯“左”的或者右的错误,而且还会犯庸俗化的错误。如果这种错误发展成为全局性、系统性的错误,其结果,不是在实际上走上资本主义道路,就是和形形色色的非科学社会主义同流合污。现在最危险的是,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和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中,在“理论创新”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名义下,力图把马克思主义和西方资产阶级的一整套理论“融合”起来的庸俗理论。中国共产党需要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形式,不能把消灭私有制和资产阶级的任务提到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初级阶段)的日程上来;我们应当肯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仍然是我国现阶段先进生产力的承担者,应当肯定资本及其人格化在现代化建设中所做的贡献。但是,共产党不仅代表今天,也代表明天和未来,共产党必须在继续坚持“共圆中国梦”的统一战线的同时,保持理论上的科学性和组织上的纯洁性。在理论上,我们决不能在总结传统社会主义道路的经验教训中,质疑和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科学性,决不能把我们自己所犯的“超阶段”的错误推到马克思的头上去,决不能由此得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包含着空想的成分。在组织上,我们决不能在“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和执政基础”、“民族先锋队”的名义下,把资本家拉到共产党内来;决不能在“包容”的名义下,容许那些和党的事业格格不入的人(不合格的和不起党员作用的,乃至政治上的反对派)存在于党内。只有这样的共产党,才能成为依法治国的领导者,才能担当复兴中华的大任。
3.全面从严治党是共产党担负领导和执政重任的政治前提
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的一贯宗旨。在现在的特殊而复杂的社会条件下,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回顾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不仅党员、党的领导人会犯错误,整个党也会犯错误,甚至是很严重的错误。现在,我们党存在于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存在于经济联系全球化的国际社会中。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们的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最有可能犯的错误有两种:一是经不起金钱(货币——价值的抽象形式和一般代表)的诱惑,成了资本的俘虏,腐败堕落变质,以至于走上经济犯罪的道路;二是盲目崇拜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和价值观,自我矮化贬低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道路和共产党的领导,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资本主义的政治形式、资产阶级的价值观看作是最美好和永恒的形式。这两种可能的错误,是现阶段党的建设面临的重大难题。党中央提出从严治党,就是从问题出发的。面对这种状况,我们不仅要严格入党条件,强化党的纪律,而且必须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教育,使共产党员真正懂得什么是共产党,什么是共产主义,什么是马克思主义。
全面从严治党的思想和战略部署,是在党的建设的实践中逐步提出和完善的。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中央八项规定为开端,以作风建设为突破口,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抓手,以反腐倡廉为动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思想在实践中不断成熟。全面从严治党,就内容来说必须明确三点:核心问题是始终保持党同人们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重点是从严治吏、正风反腐,严明党纪;目标是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全面从严治党包含三个关键词:关键在“治,”要害在“严,”重点在“全面”。治而不严往往流于形式和走过场;治而不全面不能适应新的更高要求。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党的领导始终是“四个全面”之魂、战略中军帐。[1]22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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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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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5]陈文通. 重温经典:拜访马克思——七个重大理论问题:上[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
The "Four Comprehensives" are the Basic Guarantee for Realizing the Chinese Dream
CHEN Wentong
(College of Economics, Party School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CPC, Haidian, Beijing 100091)
Abstract:The four tasks modified by the attribute "comprehensive" are not something new, but it is new to put them forth together as an integrated part, and require that all of them be achieved "comprehensively", which is indeed a new strategic blueprint. In essence, the "Four Comprehensives", based on Deng Xiaoping’s "there-step" strategy for the modernization drive, add three important contents to it, namely, the conditions for its realization, legal guarantee and the Party's leadership. In the course of building a moderately prosperous society in all respects, it is important to implement the strategy with more extensive, inclusive and higher requirements, and thus lay a critical and solid groundwork for the realization of modernization and the Chinese Dream. We should have a clear conception of the "four comprehensive" tasks, and also keep a strong consciousness of problems and commitment to face up greater challenges.
Key Words:"Four Comprehensives"; the Chinese Dream;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state governance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码号】1674—0351(2015)06—0005—15
【作者简介】陈文通(1941—) ,男,河北乐亭人,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收稿日期】2015-07-21 201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