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版权纠纷案所想到的
2016-01-19范军
范军
今年5月18日,北京西城法院对梁信(梁信系知名演员冯远征的岳父)诉中央芭蕾舞剧团(以下简称中芭)著作权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宣判。法庭判决中芭赔偿梁信经济损失1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万元,并向梁信书面赔礼道歉。宣判后,双方均不服,表示要上诉。
这起纠纷双方争议主要有四个:一是1964年中芭将原告的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改编为芭蕾舞剧时,是否得到梁信的许可;二是1993年6月双方签订的协议是许可使用合同还是演出报酬的约定;三是双方1993年6月所签订的协议是十年之约还是一次性买断;四是2003年6月以后中芭演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应进行相应的赔偿等。第一、第二个问题不难解决,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需要原作者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而第三个问题与第四个问题具有关联性,焦点为第三个问题。梁信举证为1993年3月20日时任中芭团长的李承祥给他的回信,“看了您和刘处长草拟的合同书后,在十年内一次付酬也是一个办法,即一次性付给您3000元,十年届满再续签合同,另议酬金”。中芭认为最后一次性付给5000元而不是3000元,是永久了断双方之间的付费问题。正是由于当时乃至以后没有清晰的确权协议,导致了中芭的尴尬处境。
其实,出版单位也面临同样的尴尬。不少人认为,出版行业是内容加工产业,版权为创作者所有,即使作者与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也往往是3至5年专有许可权。逾期,作者还可授权另外的出版单位出版,出版单位自身几乎没有什么类似的版权资产。根据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国有文化企业发展报告(2014)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国有文化企业账面资产总额2.2万亿元,其中版权等无形资产价值占比只有2%左右。
版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非独立性、可交易性、转化性和增值性的特征。出版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把自身具有的版权与其他有形资产相结合加以运用,将对出版单位的经济效益产生叠加和放大效应,进而提高资产运用效率和投资回报。正是由于版权具有如此的特性,决定了版权资产成为出版单位生存和发展的稀有资产,蕴涵着高额价值。
当前,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倡导国有文化单位健全版权资产管理机制,挖掘和盘活企业处于闲置和静默状态的的版权资产。这项工作对出版单位而言,意义重大、作用深远。当务之急是出版单位要摸清家底、进行确权,避免上述提及的类似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版权纠纷发生。要通过建立版权资产动态库,将存量版权资产设立档案,将增量版权资产及时入库,进行科学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在这方面,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开发了数字资源管理库,收录了其所有的版权信息。电子工业出版社结合数字化出版,加强版权资产的管理与运营服务。
同时,要开展对版权价值的评估,这是进行版权开发和交易的前提。版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很难找到合适的评估参照物。因此,进行资产运营难度可想而知。著名导演冯小刚当年拍摄电影《集结号》只是凭借自身知名度,将电影《集结号》作为无形资产向银行贷款。但不管如何,要进行版权资产交易,就必须迈过价值评估这道坎。
在价值评估的基础上,出版单位还应当依据自身的发展规划对版权资产进行合理开发和配置,逐步建立以“持续开发”和“保值增值”为价值取向的版权资产管理机制,通过自我培植、有偿转让和嫁接改造等形式,创造出富有活力、特征鲜明、优势突出的版权资产。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做法值得借鉴。他们充分挖掘出版资源,积极探索版权资产运营,在传统租赁型的基础上,开拓教辅授权,通过向海外华语国家和地区提供教科书编写服务,创新了版权输出模式,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作家出版社结合自身特点,以作品采购、作品审读、作品改编权与代理权销售为主线,初步开展了版权影视运营的数字化在线管理。这些都值得我们业者学习和借鉴。
(作者系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