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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国外出版社版权资产管理模式

2016-01-19刘叶华

出版参考 2015年18期
关键词:漫画出版社图书

刘叶华

版权也称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权利。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一般来说,只有通过把版权让渡给出版企业、正式出版,作者的版权才能转化为文化商品,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果版权可以为企业长期拥有或控制,并能持续带来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那么就可以视为出版社的版权资产了。事实上,我国出版企业虽然90%以上的发展依赖于对版权资产的运作,但是对自身版权资产的认识和管理并不清晰。中央文资办2012年调研数据显示,全国共有国有文化企业9000多家,账面资产规模近1.4万亿人民币,但版权等无形资产并不在其中。在这方面,外国出版社的版权资产管理模式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获取版权资产

较之国内出版社,在图书的选题策划、取材乃至撰写的过程中,国外出版社编辑的参与程度非常高。作者也高度认可这一点,对出版社的依赖程度很高,视作品为作者与出版社的共同劳动成果,理应共担风险、共同受益。这是出版社把图书商品转化为自身版权资产的首要前提。

因此,版权资产能够为出版社带来源源不断的收益。以德国贝塔斯曼出版集团为例,该集团旗下拥有RTL集团、兰登书屋、古纳雅尔、BMG、欧唯特、直接集团等公司,拥有并运营文字、音乐、影视等版权资产。在该集团的年度销售收入中,约47%来自于版权转让,约16%来自与版权产品有直接依附关系的衍生品开发和广告销售等,版权资产是贝塔斯曼集团生存和发展的核心资产。又如,日本最大的综合出版社讲谈社纸版出版物的销售利润不断下滑,而衍生版权收入的增长速度惊人。2015年杂志和图书的销售收入分别下降1.2%和16.3%,杂志收入的主要来源广告的收入也下降了21.7%,而销售衍生版权的“事业收入”却增长了49.3%。

为保障出版社的版权资产,国外出版管理部门和出版企业都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制度设置。以公版年限为例,我国援引《国际版权公约》的规定,作者去世后50年,作品进入公版。任何出版社可以在不支付著作权人和原出版社版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再版原作品。而在日本,作品进入公版的年限是作者去世后70年,在英国及一些曾经的英属殖民地国家延长至100年,甚至更长。这种法律制度上的规定,可以极大地激发作者和出版社的积极性,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创造出优秀的文化产品。

签署好版权合同是出版社获得版权资产的出发点和关键点。国外出版社均设有法务部或法务人员,审核业务往来合同是其工作的重要一部分。综观英美大型出版社与著作权人签署的版权合同,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最大限度地保证和延长出版社持有版权资产的期限是其主要目的。如,对新人作品或者学术作品的纸版实行零预付和低版税率,版税率甚至低至3%。衍生版权的转让费用采取分成的比例也是出版社占“大头”,著作权人的收益一般不超过50%。又如,不限地域、不限语言版本的所有版权“一揽子”独家买断。在内容呈现形式上,出版合同会囊括几乎所有的“出版”方式:精装、平装、租赁全本或部分、电子书、俱乐部本、特价书、客户订制文本销售、视频或音频版权和其他销售收入。衍生版权的转让权也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包括:选编和摘编权,转授重印权,压制教学包权,电子或其他介质复制权,非赢利的盲人读物,丛书编纂、电影、戏剧、演出等商业活动获利,及其他未尽权利。再如,出版社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作者改版,如果作者有改版的愿望,出版社有优先出版权。版权合同也无明确的有效期,只有在出版社确定绝版以后,作者与出版社之间的合同才能够解除。

经营版权资产

版权资产只有通过管理、经营才能不断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实现保值、增值。把图书出版作为出版企业版权资产经营的起点,进行版权相关产品的产业链延伸和产品的转型升级,是国外出版企业做大、做强的根本方法。

如众所周知的迪士尼集团最初的创业资本只有3200美元,经过不到90年的发展资产增长了千万倍,近500亿美元。其集团下拥有3家出版社、5家杂志社、5家报社、27家广播电台、10家电视台、5家电影制片/发行公司、4家网站、4家唱片公司、6座主题公园、2个体育队和1家剧院,业务覆盖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涉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网络、文化娱乐等几乎所有版权产业领域。这与迪斯尼集团对自身版权资产的保护和经营是密不可分的。

又如,日本出版企业对漫画类出版物的开发与经营。在日本,漫画是老少咸宜、雅俗共赏的出版形式,漫画类出版物的平均首印册数是其他类别图书的10-20倍。事实上,漫画出版是日本出版社主要的利润来源。以2014年10月日本出版数据为例,图书类和期刊类(漫画除外)同比分别下降6%和7%,而漫画则增长了6%。根据日贩调查,全日本3000家出版社中,前五位出版社(小学馆、讲谈社、集英社、角川书店、日经BP)的市场占有率是22%,其中前四位都是以漫画出版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对漫画出版物本身的系列开发以及其衍生产品的经营,在日本出版界已经形成了成熟的操作模式和赢利范式,即漫画期刊连载→漫画单行本/漫画合集本→漫画声音/影像化(制作CD\动画片等)→漫画真人电影→漫画剧场版/音乐剧/原画作品展→开发周边漫画人物商品→版权二次利用等。

有一点值得关注的是,日本的内容制作委员会机制,即出版社会根据出版物的销售情况和人气指标来决定是否对版权进行二次利用,如拍摄动画片、拍摄电影、制作音像制品、研发游戏、制作品牌商品、编制舞台剧、举办画展等。因为投资较大,出版社会联合影视公司、音像制作公司、游戏公司、商品制作商、活动策划公司、电视台等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各种版权二次利用的产品都会借助制作委员会的宣传渠道来宣传推广,同样也会推动原版图书销售量的显著提升。在内容制作委员会中,出版社往往起着主导和推动的作用。在动漫等衍生产品的宣传和推广中,动漫人物的宣传和出版社的形象宣传一直都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比如,提起机器猫的出品公司,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出版社小学馆。

监管版权资产

尊重原作、保护权益是国外出版社监管版权资产的重要原则。外国出版社都会把尊重原作、维护原作声誉放在高于财产权益的首要地位。在国外出版社不能获得特许出版权的情况下,甚至把图书的翻译出版作为宣传出版社品牌、形象的载体,如培生、麦格劳-希尔、约翰·威利等大型出版公司以共同出版或者合作出版的名义,要求中国出版社在中文版封面和其他指定位置上印刷外国出版社标示和社名等。还会要求中国出版社粘贴防伪标签,掌控图书的印刷册数,确保版税收益。

对于衍生版权的授权,国外出版社也会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倾力保护原作权益不受损害。以讲谈社国际事业局为例,负责世界各地域销售的版权经理都配备一个授权产品检查团队,人数占部门总人数的50%左右。印制动漫人物形象的产品花样繁多,徽章、贴纸、咖啡杯、文化衫、海报、食品包装等不一而足,都要经过检查团队“火眼金睛”的确认,才能正式投入生产。版权符号以及版权所属表示是否规范、完整是重点检查的项目之一。检查的依据来自于双方签订的衍生版权的转让协议。是否忠于原作动漫形象也是检查的内容,如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动漫人物的性格、印刷质量是否足够好等等。少女漫画中的美少女形象还会被特别关注生产国家的印刷水平,因为原作采用的不是四色印刷,而是五色印刷。如果生产国没有五色印刷的设备,是无法达到原作中美少女形象中的水粉色标的。在这种情况下,授权就会被取消,讲谈社决不会顾全经济效益而破坏原作的完整感和完美感。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图书寻求海外出版机会的过程中,国外出版社会提出十分苛刻的条件。如,按照原创作品的要件签约出版翻译授权作品,“一揽子”买断所有版权,剥夺原作著作权人和出版社的版权资产。甚至要求中国作者与中国出版社交涉收回所有授权,再以个人名义与外国出版社签约。如果一旦产生版权纠纷,中国作者缺少版权专业知识,势必处于劣势。这些都是我们需要警惕的。

(作者单位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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