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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与成长: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保护若干问题思考

2016-01-16张科

关键词:未成年保护

恢复与成长: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保护若干问题思考

张科

(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广东湛江524088)

摘要: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二条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这彰显着在强制程度最高的国家公权力运用场合对自然人基本权利予以保护的坚定决心。在刑事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在生理和心理方面与成年人有迥然不同的特点,因此其所受到的伤害较成年被害人而言严重程度更大,持续时间更长。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保护存在问题出发,探讨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保护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保护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对策。

关键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保护

文章编号:1672-6758(2015)06-0103-4

中图分类号:D925.2

近年来,一系列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引起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高度关注。2013年5月8日,海南万宁“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发生后,短短20天内,全国至少有8起校园内猥亵性侵幼女案被曝光。①山西和河南男童被残忍挖眼的事件一次又一次地冲击着社会对未成年人安全成长保护的底线。2014年,未成年人遭受强奸后患上精神病,未成年人在戒除网瘾学校被伤害致死等案件在令人愤怒之余,也让人对未成年人成长充满惋惜和担忧。未成年被害人由于其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使其在刑事案件中所遭受到的伤害与成年人相比程度更加严重,持续的时间也更长。

一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保护现行存在问题

1.针对性立法缺乏。

我国早在1991年的时候就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体现出我国对于未成年人保护与世界标准接轨的坚定决心。②对于遭受到刑事案件侵害的未成年人,《儿童权利公约》第39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促使遭受下述情况之害的儿童身心得以康复并重返社会:任何形式的忽视、剥削或凌辱虐待;酷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武装冲突。此种康复和重返社会应在一种能促进儿童的健康、自尊和尊严的环境中进行。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儿童权利公约》对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公正对待、关爱及保护是缔约国的一项积极作为的义务。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了“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51条,55条和56条规定了司法机构在办理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中要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提供司法援助或救助,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2月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简称《解释》)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得通知其出庭作证。对确有必要出庭的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可以采取不暴露身份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特殊保护措施;条件具备的,还可以采取远程视频等方式作证。目前针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国际国内规范性文件调整体系可用以下表格表示。

立法名称规定内容不足之处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原则性、指导性规定宪法第49条没有明确刑事案件中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51条,55条,56条有关机构等用语模糊,保护的具体措施缺乏刑事诉讼法第62条没有把未成年被害人纳入重点保护的证人类型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9条,468条庭审环节特别保护有形式上的规定,其他阶段没有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法没有明确刑事案件中的保护

综合上表,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在立法层面没有作专门的、独立的立法保护。尤其是对于在刑事诉讼结束后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关爱和保护的硬性规定微乎其微,不利于未成年人在遭受了刑事侵害后弥补生理和心理的创伤和及时融入社会。

2.在刑事侦查阶段可能存在的伤害。

(1)作为被害人被询问的次数和形式不受限制。

综观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方面关于侦查环节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的定位没有单独予以规定。这一时期,被害人的陈述是证据的种类之一。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会对被害人进行多次的询问以获取案件侦破线索。而在存在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本身的年龄,智力和心理不成熟等因素影响又会导致侦查机关需要多次反复地要求被害人陈述案件的发生经过。这个过程会迫使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在短时间内集中地反复回忆、复述以及重构犯罪经过,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极容易造成“二次伤害”,尤其是对其心理造成长期的和潜伏性的伤害。目前,相关的立法以及媒体关注的焦点基本上都集中在庭审环节对未成年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其实在离案件发生更近的侦查环节,侦查机关作为最先介入案件的公权力部门,承担着侦破案件的压力。侦查人员对于未成年被害人使用的和成年人相同的侦查措施给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伤害的可能性更大。尤其是在一些暴力和性侵犯案件中,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身心遭受巨大的创伤,在案件发生后的短时间内接受侦查机关的不限次数和不限形式的调查会使其极其容易陷入生理和心理的再度受伤,不利于其在后续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正常行使权利以及恢复创伤。如山西6岁男童被挖眼案从案发的8月24日到警方宣告案件告破的9月3日这短短的十天的时间里,警方面对悬赏征集线索、被害人伯母自杀到公众大量质疑等办案压力,对被害人进行多次集中的询问是案件得到迅速侦破的重要原因。③

(2)作为证人可能受到的伤害。

在具体的侦查实践中,对于被害人法律身份还有一种定位的可能是证人。在犯罪嫌疑人涉嫌的若干个犯罪行为中,未成年被害人可能是非被害犯罪行为的证人。那么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与未成年被害无直接关联的犯罪行为侦查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就有可能要求未成年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不是直接侵犯自我的案件经过作多次的回忆和对涉及案件的一些具体细节进行反复的确认,这一过程也容易引起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生理和心理的不适。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在刑事诉讼中还需要结合大量的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才能构成证据链条证明犯罪的事实。因此,侦查人员在获取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证言的过程中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比对、反复询问的过程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也是显而易见的。

3.在审查诉讼阶段的重复侵害问题。

在公诉案件中,刑事案件经过侦查部门移交给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时,公诉部门对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陈述以及作证的过程再次核实也容易引起前面侦查环节存在的问题。同时,尤其是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时涉及到可能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提出量刑建议时往往都需要对被害人针对被告人的态度等进行综合考虑,这个过程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的调查和意见咨询过程会使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再度陷入到案件细节回忆以及对被告人评价的痛苦中。

4.在审判阶段可能受到的伤害。

(1)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2月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简称《解释》)规定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得通知其出庭作证。对确有必要出庭的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可以采取不暴露身份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特殊保护措施;条件具备的,还可以采取远程视频等方式作证。这是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作证的形式作出了保护性的规定,但是对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证人证言的效力优先性等实质性内容没有规定。这在实践中容易导致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由于不出庭所出具的证言证明力被削弱,不利于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前提下对被告人实施正确的定罪处罚,这实际上是继续放纵被告人对刑事被害人造成扩大的伤害,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如在农村地区有相当一部分的性侵害被害人及其家属都认同通过产子的方式证明强奸事实的存在,这在未成年被害人中更加常见。④

(2)上诉权利。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告人上诉权,仅在该法的第182条规定,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作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否得到公正的判决缺乏足够的认知和辨认能力,对于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和程序更加缺乏了解。因此,在现实中,未成年被害人的家属也尽量希望刑事案件能早日淡出他们的视野,在没有法院的主动提示和专业人士的法律帮助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对于请求抗诉权的行使可以说少之又少。

5.媒体报道存在的二次伤害问题。

近年来,一部分媒体对于吸引受众眼球采取的手法是对于有刺激性的内容进行超越界限的渲染,以吊足受众的胃口进而制造信息卖点。尤其是一些极端暴力或者性侵害的案件,个别媒体往往把报道的着力点放在犯罪过程的关乎被害人隐私的细节描写上,甚至在调查过程中采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如跟踪,偷拍,情景模仿等方式给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严重的身心打击。而这种信息的传播直接影响着未成年被害人的家庭以及所在学校社区对未成年人的评价,严重影响未成年被害人的生活。⑤

6.社会存在的歧视。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在刑事侵害中身心由于受到巨大的冲击必然在案件发生后出现一些与常人异常的行为举止或者精神状态。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出现的这些状态可能给其他公民和单位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带来不便进而使他们受到歧视甚至不公平的对待。包括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和生活社区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的排挤,这会给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身心恢复及成长带来巨大的隐患,甚至把刑事被害人的人生希望彻底摧毁。母亲用扬言炸政府的方式希望引起学校对被强奸女儿教育重视的事例深刻地提示着社会的歧视真实而残酷。⑥

二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保护的原则

1.立法倾斜性保护原则。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确立了保护最大性原则。这是因为未成年人没有发育成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在成长的过程中应该受到正面的积极的关爱、指导和帮助。而刑事侵害是对未成年人正常成长最强烈的冲击。作为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对于这种对未成年人危害程度最严重的行为给以公正的惩罚之余尽最大的能力帮助未成年人从刑事侵害中恢复身心创伤以及保障其能和其他正常的未成年人享有同等的成长资源和机会。因此在立法层面,立法应该针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进行单独的、专门的包括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实体和程序性保护的法律法规。在这些倾斜保护的法律法规中要注意融合恢复,救助和成长的主题和可操作性,切实帮助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尽快从刑事侵害的阴影中走出和获得走向正常生活的资源。

2.持续性关注原则。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在刑事侵害中尤其是手段残忍、极端的暴力犯罪和性侵害案件中遭受到的生理和心理伤害是巨大的和长期的。因此,对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保护不能仅仅只是停留在刑事审判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结束的阶段,而应该把关注和帮助的时间延续到未成年人在案件审判结束后的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阶段,甚至在未成年人成年后,专业的机构和人员还要对其进行行定期的探访和关怀。

3.整体保护原则。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尚未成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应对刑事案件的发生、诉讼以及之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变化都是极其被动和困难的。因此对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应该遵循整体保护的原则,既要对未成年被害人与案件相关的诉讼过程给以关注同时更要关注其在诉讼后的学习和生活。同时,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因为刑事案件还会使该未成年人的家庭成员工作和生活受到负面影响。对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保护,相应的立法和机构应该把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家庭的核心成员也纳入到保护的范畴之内。

4.个案保护原则。

每个刑事案件都有其特殊性,而对于刑事被害人而言每个被害人的经历和个性不一样,在刑事侵害中受到的侵害也有所不同。对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而言,其在刑事侵害发生后需要面对的诉讼遭遇以及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都是前所未有的复杂和巨大。因此,对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保护要遵循个案保护的原则,即根据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身心特点,具体生活经历来进行有针对性地保护。

三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保护的对策建议

1.总体立法规定的完善。

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批准国,我国应该在立法层面增加更加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来保护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宪法》应该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强调给以受到刑事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以特殊保护的原则性规定。作为未成年人专门保护的专门性立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专设“未成年人刑事被害人保护”的单独章节,明确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受到单独、特殊、专业、持续保护的原则,规定给以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物质帮助和心理辅导三者结合的保护。与《刑事诉讼法》配套的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应该明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审判后等环节增加关于专门和重点保护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规定。我国的国情复杂,各地发展水平不均衡,各地方也可以根据所处地域的财力、专业人员的具体情况制定更加细化的向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倾斜保护的立法,切实推动当地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身心创伤的恢复和正常成长。

2.刑事诉讼程序的明确定位。

(1)侦查和审查诉讼阶段。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应该增加“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在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案件中的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要确立不使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再次受到伤害为原则,要明确询问的次数限制以及询问的场所设置有利于缓解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紧张和恐惧心理”。

(2)审判阶段。

《刑事诉讼法》配套的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应该明确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以证人身份作证的证言的效力不应该因为其不出庭接受质证而证明力下降。同时,增加关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证人保护规定,免除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不敢作证的后顾之忧。

3.媒体报道的规制。

在新闻法缺位的背景下,一方面媒体的管理机构应该制定规章禁止媒体使用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方式和方法报道涉及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案件,尤其是侵犯其隐私可能引起社会负面评价的报道。另一方面,媒体也应该增强自律性的反思和规制,行业性的自治组织应该积极引导媒体在市场竞争中要坚守法治和道德的双重底线。

4.教育机构的保护。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绝大部分是处于接受教育阶段的人群。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保护要确立不能歧视以及尽力原则。当刑事侵害发生后,教育机构应该在保护其隐私的前提下,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心理辅导。在刑事案件处理的过程以及结束后,教育机构要给以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在教育机构资源可配置范围内的便利安排以及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健康给以持续性的观察和帮助。

注释

①庞彩虹、柳晨硕、王佩玲 郑振国:《性侵害幼女案分析报告》出炉[N].现代金报,2013-06-19.

②《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③山西男童被挖眼案告破 事件全程回顾[DB/OL]. http://www.s1979.com/news/china/201309/04100017504_10.shtml,2014-09-14.

④湖南遭强奸幼女产子作证,其实无用?(图)[N]. 半岛晨报,2013-07-22.

⑤儿童遭遇性侵 如何安抚那颗受伤的心[DB/OL]. http://xinli.9939.com/rsbt/yye/2013/0608/1628553_2.shtml, 2014-07-12.

⑥母亲扬言炸政府 只因女儿被强奸学校逼其退学[DB/OL]. http://365.voc.com.cn/article/201309/201309300829202631.html,2014-08-30.

参考文献

[1]赵俊甫,陈庆安.对我国侵犯儿童权益犯罪刑法规制的反思与检讨[J].人民司法,2014(03):4-7.

[2]郭恒,张榕麟.构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4(05):87-89.

[3]莫洪宪,邓小俊.略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构建——以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为视角[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05):29-32.

[4]潘丽平.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刑法保护[J].兰州工业学院学报,2014(02):102-107.

[5]陈慧桧,于鹏飞,王邕.试论起诉阶段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保护[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S1):76-78.

[6]董刚.我国刑事法律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之缺陷及完善[J].检察实践,2000(02):44.

[7]刘根娣,韦贵莲.检察刑事和解制度难以落实的原因及对策[J].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06):98-102.

[8]罗红兵,梁晓琴.刑事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探析[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8(02):42-49.

Consideration of Protection to the Juvenile Criminal Victim

Zhang Ke

(Law School of 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 Zhanjiang, Guangdong 524088, China)

Abstract: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came into force on January 1st, 2013,to which an article of "respect and ensure human rights" was added . This change shows the determination to protect natural basic rights in the highest degree public power. In criminal cases, there are som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underage and adult victims, especially the juvenile victims in criminal cases who suffers much more damage than the adult criminals. This article studies the protection principle for the juvenile victims in criminal cases and the resolution of juvenile criminal victim protection.

Key words:juvenile;victims in criminal cases;protection

Class No.:D925.2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宋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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