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予则孥戮汝”考释
2016-01-15冯怡青
冯怡青
摘 要:《尚书》中“予则孥戮汝”一句于《甘誓》《汤誓》篇中各出现一次,此句与前文的意义是一种递进加强的关系,“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解释为“听命者,在祖庙进行赏赐;不听命者,在社前杀死,不光要杀死你们,还要杀死你们的妻儿”更为妥当。
关键词:《甘誓》;“奴戮”;“帑僇”;“孥戮”
中图分类号:G2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12-0141-03
一、《甘誓》中“予则孥戮汝”
《甘誓》的誓词内容除了我们今天所能看到的东晋梅赜献出的《孔传古文尚书》中的《尚书·甘誓》篇外,早期引用《甘誓》内容的还有《墨子·明鬼》以及《史记·夏本纪》。因《史记·夏本纪》中涉及到《甘誓》内容的部分是根据《尚书·甘誓》转写的一篇,故基本相同,只有因司马迁使用汉代语言的翻译转写过程而产生的字词差异。与《尚书·甘誓》誓词内容出入较大的是《墨子·明鬼》篇中所引用的材料,现将《孔传古文尚书》中《甘誓》与《墨子·明鬼》篇中所引用《甘誓》内容并录于下:
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①
《禹誓》曰:“大战于甘,王乃命左右六人,下听誓于中军。曰:‘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有曰:‘日中,今予与有扈氏争一日之命。且!尔卿、大夫、庶人,予非尔田野葆士之欲也,予共行天之罚也。左不共于左,右不共于右,若不共命;御非尔马之政,若不共命,是以赏于祖,而僇于社。”②
对比可看出,二者不仅字词有差异,文句也多有不同,《墨子·明鬼》篇的引用中无“予则孥戮汝”一句。元代吴澄《书纂言》中认为:“(《甘誓》)此句与文辞意不属,或有脱简,或是下篇《汤誓》之文重出在此。”③
《孔传古文尚书》中的《甘誓》整篇誓词充分体现了誓体文献的特点,“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陈述讨伐对象所犯下的天怒人怨的罪行,“今予惟恭行天之罚”。表述自己的征讨行动是奉上天意旨,“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最后强调作战纪律以及赏罚制度。而“予则孥戮汝”所表达的意思和上一句相近,都是强调战后的赏罚,正如陈梦家《尚书通论》中所言,“《甘誓》此句与上‘不用命戮于社复。”因此刘起釪先生在《尚书校释译论》所持观点和吴澄的观点相似,他认为综合文意以及版本差异来看,此句应为后来儒家整理《甘誓》时从《汤誓》中抄入,且《史记·夏本纪》中已有此句,可知抄入时间较早。④
对于“予则孥戮汝”一句在《甘誓》中的有无问题,上述说法也仅是依据部分材料得出的猜测性结论。首先,《墨子·明鬼》篇中未录此句,并不能说明《甘誓》原文一定无此句,综合先秦诸子文章大体来看,著作者或是意见阐述者在引用文献资料时并不是单纯严格地按原文引用,这样的引用或是化用必然会出现与源文献相异的各种版本,这些不同的版本往往各有侧重,文句上的差异更是不可避免。且《墨子·明鬼》篇中所引用的《甘誓》与汉今文本的不同亦不止这一处。其次,“予则孥戮汝”与前句句意重复的问题不能仅仅从誓体文献的格式特点来看,相较而言,文字训诂能更合理地解释此句与前句在文意上是重复的并列关系还是渐强的递进关系。理解此句的关键在于将“孥戮”二字做何种解釋。
二、“孥戮”二字考释
唐开成石经本《尚书》是我们现在所能见到的内容最完整的《尚书》版本,其所据为《尚书正义》所说的孔传本,所刻文字是唐玄宗天宝三年时诏集贤学士卫包所改,石经以后,各种不同的《尚书》版本实际上都是以石经为底本。当代通行《尚书》版本为清代阮元重刊宋本十三经注疏本。《尚书·甘誓》及《尚书·汤誓》中的“予则孥戮汝”一句,唐石经、宋、元、明刻本皆如此,可知自唐以来该句传刻无误。但汉代文献中对此句的引用与后代流传多所不同,《史记·夏本纪》《史记·殷本纪》两篇中该句皆作“予则帑僇汝”。《汉书·王莽传》中引用为“《书》曰,予则奴戮女”。《周礼·秋官·司厉》注中引用郑众注为:“郑司农注曰‘今之为奴婢,古之罪人也。故《书》曰:予则奴戮汝。”
唐石经中“孥戮”在《史记》中作“帑僇”,在班固《汉书》及郑众注中作“奴戮”。
帑,《说文解字》释:金幤所藏也。从金,奴声;奴,《说文解字》释:奴、婢皆古之罪人也,《周礼》曰:“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从女从又;孥,《玉篇》释:怒乎切,子也,亦作帑。
段玉裁在《古文尚书撰异》中对此做了较为详细的解释,他认为古时“奴婢”“妻孥”都用“奴”,且郑众、班固在引文中都用“奴”,故《尚书》原经文中应该为“奴”,唐初孔传本中作“帑”,尚且可看作是六书中的假借之法,到天宝年间卫包将“帑”又改为“孥”,则完全改变了原字意义,断然不可认同。⑤《汉书·文帝纪》:“尽除收奴相坐律令。”颜师古注曰:“奴读与帑同,假借字也。”亦有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奴字注:“毛传曰:‘帑,子也。其字当作奴,引申义也。”又有帑字注:“《小雅·棠棣》传曰:‘帑,子也。此假帑为奴。《周礼》曰:‘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本谓罪人之子孙为奴,引申之则凡子孙皆可称奴,又假帑为之。”罗列众多可以看出,经文帑当为奴,假借为“帑”,而“孥”可看作是“帑”的俗体字,故卫包在石经中所写定的“孥”字也并非不可取。
戮,《说文解字》释:杀也,从戈翏声。《尔雅·释诂》曰:戮者,相戮辱,亦可耻病也。僇,《说文解字》释:痴行僇僇也,从人翏声,读若雡,一曰目也,桂馥《说文解字义证》云:“痴亦病也。”
现在通行本的“戮”从《开成石经》版,此字在《墨子·明鬼篇》以及《史记》中皆作“僇”,戮、僇古字通,有杀、辱、病3种意义,此处应训杀义。
对于“孥戮”的训释存在诸多争论,汉代郑众在解释《周礼》时引用“予则奴戮汝”一句,只说出于《书经》未标篇名,从引用来看,是将“奴”释为“罪隶之奴”,即奴婢之义。郑众的释义将奴、戮二字分解为两种刑罚,奴是使其成为奴婢,戮或为杀,可以看出这样的释义中刑罚只是针对受刑者本身,并未涉及子孙家族。郑玄的解释则不然,《尚书正义》中引用郑玄释义:“大罪不止其身,又奴戮其子孙。”解释中引用了《周礼·秋官·司厉》“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一句,所用文句与郑众同,但强调的受罚对象不同,郑玄认为奴戮的对象是犯人“子孙”,戮依然为杀义,奴却使用了引申的子孙之义。司马迁《史记》中“帑”释为妻、子之义,戮为杀义。⑥
《伪孔传》解释有:“孥,子也,非但止汝身,辱及汝子,言耻累也。”又有:“古之用刑,‘父子兄弟,罪不相及今云‘孥戮汝,无有所赦,权以胁之,使勿犯。”这里对孥的解释与郑玄相同,但训戮为辱,认为受罚的对象是犯人的子孙,所受的刑罚却未必是死罪,并且认为“孥戮汝”只是在常规刑罚之外的一种威慑,而非切实要实行的条例。
唐颜师古《匡谬正俗》中认为孥只能作奴解,即奴婢之义,用于刑罚就是使犯人成为奴婢,“案,‘孥戮者,或以为奴,或加刑戮,无有所赦耳。此非‘孥子之孥”。⑦这一看法和郑众的解释相似。孔颖达在《尚书正义》中也训孥为子,但偏重于《伪孔传》中“父子兄弟,罪不相及”的说法,“正义曰:昭二十年《左传》引《康诰》曰:‘父子兄弟,罪不相及,是古之用刑如是也,既刑不相及,必不杀其子,权时以胁迫之,使勿犯刑法耳”。并且指出《伪孔传》之所以在《汤誓》而非《甘誓》下做此种解释是因为“以夏启承舜禹之后,刑罚尚宽,殷周以后,其罪或相缘坐,恐其实有孥戮”。⑧
宋蔡沈《书集传》中曰:“孥,子也。孥戮与上戮字同义。言若不用命,不但戮及汝身,将并汝妻子而戮之。”他认为孥是妻儿之义,戮字不当取辱义,而应该为杀义。⑨主要因为首先同一篇文中“不应一戮二义”,其次“战,危事也。不重其法,则无以整肃其众而使赴功也”,而且“盘庚迁都尚有‘劓殄灭之无遗育之语,则启之誓师,岂为过哉”,此说与司马迁解释相似。
元金履祥《通鉴纲目前编》中解释孥为妻儿,但强调戮不一定取杀义,“戮非为杀,凡罪以令众皆戮也”。此种解释虽然也认同是戮及妻儿,但“古者罪人不孥,而此曰孥戮者,盖军法尚严,故誓师之词云尔”。文意多有折中,接近《伪孔传》的说法。
清江声《尚书集注音疏》中认同郑众解释,“奴义是罚其人为奴,非戮及子孙也”,不采用郑玄之说的原因是“虞夏政尚宽简,岂反子孙从?”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中观点与郑众相似:“案,三代以前,父子兄弟,罪不相及,至秦始有连坐收帑之法。以此说《夏书》,更不合。《周礼·司厉》又云:‘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此先王宽政,七十与未龀,俱不与服戎。有爵者盖别有罚,故此言‘奴戮以誓众之也。”俞樾《群经平议》中训奴为拏,训戮为辱:“樾谨按:如枚说,则经文当言戮女孥矣,非轻义也。《周官·司厉》注:郑司农云:‘今之为奴婢,古之罪人也,故《书》曰‘予则奴戮女,《论语》曰:‘箕子为之奴,是古本止作奴,不作孥。《汉书·季布乐布传》赞曰:奴僇苟活。此故《尚书》家旧说,然上文云:‘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明是诛戮之戮,此承戮于社而言,不当别为戮辱之戮,疑奴当读为拏。《文选·长笛赋》注引《苍颉篇》曰:拏,捽也,引也。予则孥戮女,言予则捽引而戮女也,枚传固非,旧说恐亦未是耳。”⑩
历代对“孥戮”的训释大致可分为这3种情况,奴释为奴婢(使成为奴婢),戮释为杀;孥释为子孙,戮释为辱;孥释为妻儿,戮释为杀。我们在此认同郑玄与司马迁的解释,即第3种,且《史记》中奴字按不同释义使用有明确区分,奴从本义时写作奴,如《宋微子世家》中“乃被发详狂而为奴”,奴从引申义时写作帑,如《孝文本纪》中“除收帑诸相座律令”,因此可知《夏本纪》中的帑字为奴假借字,引申为妻、子之义。
对“孥戮”的训释同时也涉及到古时的连坐制度。《伪孔传》中以《左传》“父子兄弟,罪不相及”为依据,认为孥戮并非为古时的连坐刑罚,其后孔颖达、江声等在训释时多遵循这一说法,认为虞夏时政治清明,崇尚简洁宽厚,断然不会存在一人有罪,累及子孙的刑罚。清人多持这一观点,以为到秦代才有了连坐收帑之法。其实不然,三代之时,一人有罪并非仅罪及子孙,往往还诛连到全家甚或是整个家族,正如蔡沈在《书集传》中说盘庚在威胁不愿意迁都的普通民众时尚有“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之语,因此能看出刚从氏族社会转变过来的夏代继承了这种源于原始社会犯罪集体负责的诛连制度。顾颉刚、刘起釪先生基于对先秦史料的考证认为把全家族的人都作为奴隶,正是商代奴隶主政权实行种族奴隶制所必有的办法。{11}也就是说,以“父子兄弟,罪不相及”为依据对“予则孥戮汝”所作的解释,大多出于经学家对儒家学说的辩白和维护,夏商周三代在儒家学说中政宽人和的代表时期,因此经学家的释义不论是承认戮及子孙与否,都指向“罚弗及嗣”这一相同的价值取向。
结合两方面来最终确定“予则孥戮汝”的解释,我们认为此句与前文的意义是一种递进加强的关系,“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解释为“听命者,在祖庙进行赏赐;不听命者,在社前杀死,不光要杀死你们,还要杀死你们的妻儿”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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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釋:
①孔颖达.尚书正义·甘誓.十三经注疏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258-259.
②毕沅校注.墨子[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112.
③吴澄.书纂言.四库全书·六一·经部·书类[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④{11}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二册)[M].北京:中华书局,2005.863,886.
⑤段玉裁.古文尚书撰异·甘誓.续修四库全书·四六·经部·书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⑥司马迁.史记·夏本纪[M].北京:中华书局,1959.84.
⑦颜师古.匡谬正俗.清同治小学彙函本,卷二,僇字条.
⑧孔颖达.尚书正义·汤誓[M].十三经注疏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87.
⑨蔡沈.书集传·甘誓[M].江苏古籍出版社,68.
⑩俞樾.群经平议.清经解续编本.上海书店,1988.“予则孥戮汝”条.
参考文献:
〔1〕墨子[M].北京:中华书局,2007.
〔2〕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3〕许慎.说文解字[M].中华书局,1963.
〔4〕郑玄注,孔颖达疏.周礼注疏.十三经注疏整理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5〕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6〕陈梦家.尚书通论[M].北京:中华书局,2005.
(责任编辑 孙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