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校”与“对校”“理校”关系之浅析
2016-01-15童坦
童坦
摘 要:“他校”与“对校”“理校”都是陈垣校勘体系中的科学方法。“他校”与“对校”“理校”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厘清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加深我们对陈垣校勘学思想的理解,进而更好地利用这一科学理论指导我们的校勘工作。
关键词:陈垣;他校;对校;理校;区别;联系
中图分类号:G25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12-0138-03
校勘学,在我国是一门古老的学问。从宋代开始,就有纯粹的校勘学著作问世,校勘学已然成为一门自觉的学问。到清代,随着文字训诂学、考据学的兴盛,校勘学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至近现代,校勘学者更是自觉地对校勘方法的理论体系进行研究与总结。
清代学者吴承志的《逊斋文集·校管子书后》总结了“大略尽之”的改字5例:“据善本校改”“据古书校勘”“据注文校改”“据本书校改”“据文义校改”。清末民初藏书家叶德辉的《藏书十约·校勘七》也归纳出两种校勘方法:“活校”与“死校”。上世纪20年代初梁任公在其《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清代学者整理旧学之总成绩》中也提出了影响后人的4种校勘法。但真正做出科学总结并被公认为校勘正规方法的则是近人陈垣在《校勘学释例》(《元典章校补释例》)中总结的“校法四例”,即“对校”“本校”“他校”和“理校”4法[1]。这4种方法在本质上构成了一个各要素具有相互关联性的整体,成为指导古籍校勘者的科学理论体系,推动了我国古籍整理事业的发展。
自陈垣“四校法”问世以来,学者们对其阐释和探究之论也是层出不穷,对4法之间的关系也各有看法。本文也试图通过对陈垣“他校”“对校”“理校”三法的分析,在揭示其理论内涵的同时,就“他校”与“对校”“理校”的关系发表一些自己的见解。
一、“他校”与“对校”“理校”的区别
(一)“他校”与“对校”的不同
对校法,即以同书之祖本或别本对读,遇不同之处,则注于其旁。此法最简便,最稳当,纯属机械法。陈垣指出了对校法的主旨和优缺点:其主旨在校异同,不校是非,故其短处在不负责任,虽祖本或别本有讹,亦照式录之;而其长处则在不参己见,得此校本,可知祖本或别本之本来面目。
此外,陈垣还专门指出,必须先用对校法,然后再用其他校法。而且他还从两个方面强调了使用对校法之必然性,其一“有非对校决不知其误者,以其义表面上无误可疑也”,如:沈刻本“元关本钱二十定”看似无错,因为从语义上来看是通顺的。但用元刻本对校之后便知是非,元刻本作“二千定”,才知是形近而误。其二“有知其误,非对校无以知为何误者”,如:沈刻本“每月五十五日”,读来便知有误,误在何处却无从而知。通过与元校本对校后便找到了原因,元刻本作“每五月十五日”,才知是上下字关联而倒。
对校法也称“版本校”,即对校“对”的是“版本”,“版本”是对校的对象。这就决定了在运用对校法校勘古籍时一定要先厘清底本外各个本子(同书之祖本或别本)之间的渊源递嬗关系。对校的目的和任务是着力消除同一部典籍在历经不同版本的变迁时所衍生的讹误,保护文献本身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向读者提供保持着文献原貌的读本。
陈垣先生所谓校勘的主旨在于“校异同,不校是非”,并不能单纯地理解为“死校”。他的主要目的是存真,是保存祖本和对校本的本来面目。而且他的这一主旨的提出是有其前提性的,即“凡校一书,必须先用对校法,然后再用其他校法”,一部古籍的成功校勘需要各种校勘方法的完美配合。
他校法,即以他书为参照来校本书。关于这个“他书”,陈垣认为有3种:一是“凡其书有采自前人者,可以前人之书校之”,二是“有为后人所引用者,可以后人之书校之”,三是“其史料有为同时之书所并载者,可以同时之书校之”。同时他也指出了此法的优缺点:此等校法,范围较广,用力较劳,而有时非此不能证明其讹误。
古书之间常相互“征引”(转引),如类书、诗文选本、前人旧注等,虽然这些书籍有些在性质上与本书有很大差异,但是其中的相关文字记载、事件、史实等都可以作为校勘古籍的资料。他校法,就是用与本书有转引关系的他书来对古籍进行比对校勘,即面对需要整理的古籍,其转引的有前人之书时,则以前人之书校之;其有为后世之书所转引时,则以后世之书校之;其与同时之书转引的有相同的文献资源或史料时,则以同时之书校之。他校法的任务也是要尽可能地消除一部典籍在流传过程中所产生的讹误,保护文献的完整和真实,保持文献的原貌。
陈垣将“他书”分为前人之书、后人之书、同时之书,条理是极为严密的。但一言以蔽之,在他校法中,用来与原书进行对比校勘的是别一部书。而在对校法中所使用的则是与原本同书不同版的书,这正是两者的本质不同之处。
陈垣认为对校的主旨是“校异同,不校是非”,不能参己见。对此,一些学者是持反对态度的,认为如此便无异于“死校”。的确,校勘的最终目的是要校出一部在文字上比较正确无讹的新善本。但是就对校本身来说,其首要功能和目的只是校出异文,其本身是不能明确审定是非的。时永乐先生根据陈垣所说的“故凡校一书,必须先用对校法,然后再用其他校法”,直接指出“陈垣的本意也正是把对校法作为校勘一部古书的一个步骤的”[2],一些学者所持的对校时也要加入判定是非、决定取舍的内容的看法,已经超出了单纯对校法的范围,更应该是对校与理校法的结合。这样,他校法与对校法又有了不同之处,下文将会论及。
(二)“他校”与“理校”的不同
关于理校法,段玉裁在《经韵楼集》卷六《与诸同志论书校之难》中认为:“校书之难,非照本改字不訛不漏之难,定其是非之难。”[3]陈垣在继承前辈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遇无古本可据,或数本互异,而无所适从之时,则须用此法。最后强调“故最高妙者此法,最危险者亦此法”,因为“此法须通识为之,否则卤莽灭裂,以不误为误,而纠纷愈甚矣”。
理校法需要古籍点校者充分发挥逻辑推证能力,运用分析、综合、模拟等手段,在无古本可据时据理推断典籍中的正误,或校出数本中的异文时据理判定是非。陈垣认为在使用理校法这一科学校勘方法时不能鲁莽行事,而要谨慎为之。他的原则是:“只敢用之于最显而易见之错误而已,非有确证,不敢藉口理校而凭臆见也。”即理校也要有确凿的证据。因此,一般只有具备丰富的文献学、文史常识、文字、词汇、语法、音韵等方面的知识并且能够综合加以运用的通识大家才能熟练操之。
如《战国策·赵策》载:“赵太后新用事,秦急攻之,赵氏求救于齐。齐曰:‘必以长安君为质,兵乃出。太后不肯,大臣强谏。太后谓左右:‘有复言令长安君为质者,老妇必唾其面。左师触詟愿见,太后盛气而揖之。”王念孙认为前文有太后所说“复言”之辞,从文气而言其后当有与其呼应者,“左师触詟愿见太后”显然不符合文章逻辑,应该改为“左师触龙言愿见太后”。“触詟”的“詟”字应是“龙”、“言”合字致误,“左师”应名“触龙”[4]。1973年湖北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帛书《战国纵横家》证明了王念孙的推理是正确的。如果没有深厚的古文修养和渊博的文史知识,王先生是不会做出如此正确的推断的。
而关于理校具体所使用的方法,分析得最详细的当属管锡华先生在《汉语古籍校勘学》中总结归纳的诸多方法,比如:从音韵校;从文字校;从词汇校;从语法校;从修辞校;从行文特点校;再如:从常用语校;从典制礼俗校;据史实校;考典故校;据古今习俗校;考地理校;考历法校;还有:从义理校;推算数字校;据成书年代校;据文学形象的统一性原则校等等。
如陈垣先生在《校勘学释例》中的校例:(《元典章校补释例》卷六)
吏五四:合无烕(灭之繁体)半支奉;校:“烕半”当作“減(减之异体)半”。校勘的依据是“烕半”语言不伦。吏八一七:也可扎忽赤;校:当作“扎鲁忽赤”,元本亦漏。这是据蒙古族人名号的常例校正的。刑一四:江西省行准中书省咨;校:“省行”当作“行省”。这便是根据元朝行政制度的历史而改的。户五三一:亡宋淳佑元年;校:“淳佑”当作“淳祐”。很显然,宋朝的年号只有“淳祐”而无“淳佑”。
他校法借助的是更多的是实证,是他书中的可以用来同文对比的资料。而理校借重的则是逻辑推理的力量,它“超出了对具体校勘资料的寻求,进展到作为文献产生、存在背景的历史文化领域中,去寻求判断是非的依据”[6]。他校法使用的更多的是文本依据,是属于感性和经验层面的,理校法使用的更多的则是义理依据,是属于理性层面的。
二、“他校”与“对校”“理校”的联系
(一)“他校”与“对校”的联系
杜泽逊在论及他校法时认为他校任然属于对校,“不过不是全书对校,而是片段对校。无论他书引本书,或本书引他书,这些语句都仍是出于这一部书[7]。程千帆、徐有富也持此种观点,认为他校“也是一种对校”[8]。本文对其中的一些看法是持肯定态度的。
对校是要校出底本与祖本或别本的异同,是一个获得同书异本之间的异文、发现讹误的过程。他校是要校出底本与他书(与底本有征引关系的前人之书、后世之书和同时之书)的异同,也是一个获得他书异文资料、发现讹误的过程。二者都是经验层面的据本校正,所据之本即可以发现同文对比资料的所有文本,不同的是一个是同书异本之同语,一个是本书与他书之同语。因此,他校和对校之间有一个共同的依据,即同语异文。
(二)“他校”与“理校”的联系
他校法主要是校出底本与对校本的同语异文(他书异文)。可是,在进行校勘时决不能把他校看成只是对同文对比文献资料的简单使用。更重要的是,我们还可以从他书中发掘大量的“义理、事实、数据等方面的依据用于论证”[9]。从文献材料的来源来看,这种论证属于他校,从使用方法来看,这种论证也属于理校。从此可以看出,他校与理校在某种程度上是有着密切联系的。
如武秀成先生对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1月出版的点校本《唐会要》中所存有的讹误的举证(现举两例):
景龙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中宗)崩于神龙殿。(《唐会要》第4页)
按:中宗之死在六月二日,“二十”乃衍文。《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条载中宗忌日为“六月二日”。又《旧唐书·中宗本纪》景龙四年云:“六月壬午,帝遇毒,崩于神龙殿。”《新唐书·中宗本纪》《通鉴·唐睿宗景云元年》亦并作“六月壬午”。六月辛巳朔,壬午正初二。并其确证。
开元八年十月敕:“诸督刺史上佐,每年分蕃朝集,限一月二十五日到京,十一月一日见。”(《唐会要》第536页)
按:“诸督”不词,“督”上当脱“都”字。《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条亦载此制,云:“凡天下朝集使皆令都督、刺史及上佐更为之。……皆以十月二十五日至于京都,十一月一日户部引见讫,于尚书省与群官礼见。”此正作“都督”,可证。或疑“诸”为“都”之误,非是。《唐会要》载此类诏救,其首多有“诸”字。如此条前后之显庆二年十二月敕、先天二年十月敕、开元二十二年十一月敕、建中二年七月敕,诏文前并有“诸”字。又据《唐六典》,知“一月”亦有误。以理揆之,诸朝集使若十一月始许朝见,又何须限其正月到京?且诸朝集使或为都督,或为刺史,若正月到京,至十一月方可离京,其奈州府政事何?是“一月”当从《六典》作“十月”[10]。
而“他校法”与“理校法”的这一联系也正是其与“对校法”的一种区别所在。
陈垣的“校勘四法”已被公认为正规的校勘方法,是一个具有指导性的科学理论。他的理论的完整性是前人难以企及的,也是后人难以望其项背的,因为它是一套对校勘行之有效的科学的方法理论体系,4种方法之间形成了自身内在的理论逻辑性,4法之间是相互拱卫的整体。其中的“他校”“对校”和“理校”是构成陈垣校勘方法的必不可少的因素。“他校”与“对校”“理校”之间既同处于一个相互具有关联性的科学理论体系中,又分别具有各自不同的理论特色和实践原则,“他校”与“对校”“理校”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因此我们要分清“他校”与“对校”“理校”之间的不同,不能混淆他们的理论内涵,更不能混淆他们在校勘中的功能和用法,在整理古籍时要根据现实条件选择合适的校勘方法,从而取得预期的校勘效果。同时我们也不能无视“他校”与“对校”“理校”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整理古籍时要灵活地综合运用各种校勘方法,以实现古籍校勘的目的和宗旨。总之,正确认识和厘清陈垣校勘法中“他校”与“对校”“理校”之间的关系,不仅有利于我们对陈垣校勘学思想的深刻理解,也有利于我们的古籍整理和校勘工作的更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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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陈垣.校勘学释例(卷六,第四十三,校法四例)[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7.118-122.
〔2〕时永乐.古籍整理教程[M].石家庄:河北大学出版社,2003.93.
〔3〕段玉裁.经韵楼集·卷六·与诸同志论书校之难[M].上海:上海书局石印《皇清经解》本,光绪十三年.27.
〔4〕王念孙.读书杂志·战国策[M].北京:北京市中国书店,1985.2,99.
〔5〕管锡华.汉语古籍校勘学[M].成都:巴蜀书社,2003.160.
〔6〕李山.陈垣“四校法”疏解[J].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4,(4):79-86.
〔7〕杜泽逊.文献学概要[M].北京:中华书局,2001.180.
〔8〕程千帆,徐有富.校雠广义[M].濟南:齐鲁书社,1998.403.
〔9〕沈澍农.校勘法方法的新认识[J].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149-156.
〔10〕武秀成.古籍校点中他校法的运用及其意义[J].北京图书馆馆刊,1994,(1/2):101-110.
(责任编辑 姜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