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物流业“营改增”政策“软着陆”的策略分析
2016-01-15代雷
代雷
摘 要:本文先对“营改增”给物流业带来的长期效应做出阐释,进而呈现当前该政策实施效果的现状,并对导致目前诸多的问题加以深入分析,最终提出让“营改增”政策回顾本源,在物流业扎实落地的建议和主张。
关键词:“营改增”政策;进项税抵扣;调整税率;过渡性政策扶持
一、“营改增”政策意义深远
“营改增”政策从2012年1月1日率先在上海试点后扩围到10个省,直至2013年8月1日起政策覆盖全国,该政策对物流业的影响反响尤为强烈。国家规划纲要要求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切实降低物流企业的税收成本,并在财政、税收等多方面予以相应的政策扶持。物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吸纳就业人员,促进生产、拉动消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物流业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相反,当前的税收制度改革因未及时跟进而表现的相对滞后,从而导致了物流业存在诸多的纳税问题,例如增值税和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因税率不同和单独核算难以界定和区分而从高征税造成税收成本过大和征管困难问题;发票名目繁杂,收费种类繁多,造成票据在不同企业之间流通性差等。这些问题都迫切亟待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对物流企业加以适用,使得税收制度向规范化、合理化和科学化发展。“营改增”政策的适时出台外加对物流业增值税进行研究和筹划,有利于促进增值税税收法规的完善、有利于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实现企业的税后利润最大化,进而对我国物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营改增”政策在物流企业的实施效果
1.纳税人分类不同税负增减有别
按照相关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基本上是小微企业。按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方面,从事装卸搬运和货物运输服务的物流企业从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虽然税率没发生变化,但改缴纳增值税后解决了重复纳税问题。另一方面,从事仓储、配送及货运代理等物流辅助服务的物流企业是从原来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税率下降,减轻了小微企业的税负。国家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小规模纳税人与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应纳营业税额相比,整体税负降幅达40%;减税效果明显。
(2)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基本上是大中型物流企业。由于企业在产业规模、业务模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实施增值税改革试点后企业纳税与以前相比并不是所有的企业纳税额都减少,近40%的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有所增加。2013年3月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布的资料显示,2012年上半年,90.6%的试点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与原营业税相比,试点企业税负平均增加33.8%,其中交通运输服务平均增加119.7%,与试点初衷相违背,“营改增”试点有待改进。
2.购进成本中可抵扣进项税额范围过小
针对物流企业购进成本主体而言,汽油和固定资产占据了一半以上。由于物流企业大部分需要地域运输,并从途经的加油站购买汽油,而途经的加油站可能因种种原因的限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上海某物流企业是一家主要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公司,该公司运输车辆大多是“营改增”试点前购进的,显然无法享受抵扣政策。另外,占物流企业成本很大比重的人力成本、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并不属于增值税可抵扣的进项范围。
3.财政过渡性扶持政策地域差异明显
为确保新执行“营改增”的物流企业不因政策实施而增加其税收负担,按照国务院的相关部署,各地区都相继发布了过渡性财税扶持政策。如广东省明文规定政策扶持的对象是在“营改增”实施后交增值税比按原来缴营业税的月平均税负增加1万元以上的企业;上海则要求政策照顾的对象是企业应纳税额季度增加超3万元以上;天津认为当前财税政策扶持的对象主要是一般纳税人;厦门市规定流转税负高于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流转税负的试点企业皆可申请财政扶持资金。
4.物流企业对“营改增”政策的长期效应理解不够充分
应该看到,国家对“营改增”政策实施的目的是从长远角度为物流企业自身实现转型升级以及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供外部动力支持。即使在短期内部分一般纳税人税负相比于之前确实有所提高,但是政策的长远效应会随着与物流业相关行业的逐渐规范,进项税额可抵扣范围的扩围,使企业在未来迸发出利润增长的潜力。而当务之急是物流企业应在该过渡期内保持客观冷静,从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抓起,深入研究财税政策的最新进展和纳税筹划措施,并积极寻求外部政策支持,给未来适应“营改增”政策争取转型的时间。
三、分析评价“营改增”政策对物流企业的主要影响
1.结合物流产业特征分析
(1)初始投资大且回收期长
物流企业初始投资中,交通运输工具(如飞机、车辆、船舶等)和物流辅助业的基础设施(如机场、仓库、码头、包装流水设备、吊车、集装箱等)等固定资产巨大,在企业存续经营的未来较长时间将不会更换和重建。这些都使得大中型物流企业在正常经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能享受国家在“营改增”政策上给予的优惠,也意味着该类型的企业将不得不承受高税率带来的增税效应。
(2)人工支出比重增大
物流企业在整个价值链增值环节中,除了物料(如燃油)支出比重较大外,就是人工成本始终居高不下,且呈现连年递增趋势。但“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倒逼大中型物流企业加快实现转型升级,以解决目前我国物流行业普遍技术水平低,技术装备的创新和制造能力不足的问题。
(3)现代物流业呈现一体化趋势
当今物流企业追求一体化经营,通过纵向和横向整合企业内外部资源,为客户一站式服务。即物流企业不仅提供传统的交通运输服务,同时还将业务进行深耕细作,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以满足客户对物流稳定性的需求;另外,物流企业与行业内的其他物流企业进行战略组合,进行优势互补,先通过联合承揽业务再进行业务分包、转包,从而在保持竞争优势的同时也弥补自身的不足,提高物流的整体效率与效益。
2.结合政策不足分析
(1)进项税抵扣比重
在税率确定的情形下,进项抵扣额占含税可计征营业税销售额达到怎样的比例才可以抵消税率变动的增税效应呢?若以交通运输业务为主的一般纳税人物流企业为例(只将运输燃油费和维修费作为主要的外购抵扣进项额),暂且对新购置的固定资产不予考虑,可抵扣进项额按照17%计算增值税,A表示可计征营业税的含税销售额,B为可抵扣进项额,则可列等式:A÷(1+11%)×11%-B×17%=A×3%,经计算A/B=40.65%,表示当可抵扣进项金额在可计征营业税的含税销售额比重达到40.65%时,从能抵消由于税率提高导致的交通运输业税负增加问题;当企业高于该比重时,就会从可抵扣政策中获取增税效应;低于该比重时,物流企业将会得不到政策的助力支持。可现实情况是,以运输服务为主的物流企业可抵扣进项金额在总收入中普遍低于40%。可抵扣进项发票的获取始终困扰着运输型物流企业的发展,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省的加油站和维修站参差不齐,运输司机加油和维修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向这些异地供应商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司机提供物流企业的营业执照等资料,这些通常是由物流企业专门的财务人员定期办理的纳税事项转而交由司机负责既不合理又不现实。那些约占运输成本近三成的过路过桥费只开具普通发票,不能抵扣的同时也增加了物流企业的成本支出。
(2)税率
纳税人类型不同,对税负的承担也存在差别。小规模纳税人从原来征收5%的营业税改为按照3%统一征收增值税,税率调低了两个百分点,减税效应显而易见。与之相比,以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为主的物流企业的适用税率却调增了八个百分点,增税效应也很明显。究竟这种对税率的测算和确定的科学性为什么没有在“营改增”实施的过程中表现出来值得深思。
四、实现物流企业“营改增”政策“软着陆”的相关建议
1.及时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
企业所在地如果具有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企业应及时申请,否则等同于增加自身的机会成本。但需注意的是物流企业应积极配合财税部门,真实的汇报税负增长的现状并提供纳税资料。更为关键的是企业应清醒的认识到,过渡性扶持政策不是企业可以依赖的长久之计,物流业特别是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的这段“应激反应期”内应提高危机感、紧迫感,积极组织财务人员加强政策学习和理解,与财税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应咨询第三方机构筹划纳税事宜。
2.调整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
可以根据不同规模物流企业的成本结构,增加进项税可抵扣范围,例如过路过桥费、人工支出、房屋租赁费等。因为这些费用有些是很零散的支出,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较难,可根据物流企业规模和行业水平测算可抵扣金额占销售额的适当比值,作为税务机构开具专用发票的依据。此外,对于在“营改增”前投资构建,尚在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建议以该企业历年计提的折旧费为基准,确定一定的比例作为该企业当年可抵扣进项税额。这样,无论对于“营改增”前后的企业都体现出税收公平的特质。
3.重新设定税率
实践中,物流业中的基础运输服务与物流辅助服务之间难以清晰界定、分开核算。首先,界定工作无疑会提高财会人员和税收征管部门的难度,与现代物流一体化发展趋势相矛盾。此外,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调高为11%,让物流企业背负更多的纳税成本,进而带动社会物流消费成本的提升,阻碍经济发展。主张将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服务业合并适用6%的税率,解决上述单独核算和业务界定不清的问题,同时有助于物流企业一体化经营。
参考文献:
[1]《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http://ha.mof.gov.cn/lanmudaohang/zhengcefagui/201408/t20140827_1132348.html
[2]周艳.浅析“营改增”后物流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J].财会研究,2012(24):22-25.
[3]孔玉生,朱琳.物流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探析[J].财会通讯,2013(10):9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