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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形势下建筑业的财税策划和风险应对

2016-01-14曾旖旎

中国经贸 2015年23期
关键词:风险应对建筑业营改增

曾旖旎

【摘 要】“营改增”形式下,建筑业的税收环境迎来了新的变化,如何进行税收策划和风险应对成为了许多建筑企业关心的问题。本文在对建筑业“营改增”政策预期的前提下,就当前建筑业经营模式的特点和“营改增”的变化关注点进行了相关解读,并在此基础上,就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及其应对策略进行了详细阐述。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税收策划;风险应对

所谓“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正在推行的一项新的税收政策,建筑业也包含在“营改增”的改革实施范围内。建筑业并非高盈利行业,加之一直以来建筑企业在进项税扣除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因而“营改增”的新环境下,建筑企业在税收问题上必然迎来新的挑战,将会承担很多税务风险。

一、建筑业经营模式的特点

1.建筑业人工费用比例高、材料多为初级资源产品

当前,我国建筑业经营模式的一个明显特点体现在人工费用和选材上。首先,建筑施工需要大量人工劳动才能得以完成,因而大量资金要用于人工费用的支付上,这部分投入在项目总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较高,通常会在20%至30%之间,可见我国建筑业依然走在劳动密集型行业的道路上。其次,在建筑材料的选择上,建筑项目选用的材料多为初级资源产品,例如石渣、泥土、砂等,为节省运输成本,这些材料往往是就地取材,材料供应商的规模较小,分布也不够集中。最后,因为建筑项目施工的工序比较复杂,设备、场地通常可以独立使用,因而许多工序会选择外包管理,例如钢筋工、砌砖、抹灰等会选择班组的方式进行管理。由此可见,当前建筑业的发展程度比较低,经营模式有待升级。建筑业的主要目标仍集中于实现遮风挡雨、车辆通行等传统层面上,建筑项目产品的技术含量有待提升,企业管理属于粗放型管理。

2.建筑业的收入确认和纳税环节分阶段、多次进行

在当前的建筑业经营模式中,收入确认与实物交接之间没有直接联系,即便预定的使用功能未能实现,依然不会阻碍依照完工进度进行收入确认。在进行建造合同结算时,不得不对建筑项目的建造过程计价多次,合同的全部结算金额是由很多部分构成的,包括各个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计价。建筑项目的不可控因素较多,项目变更情况在建造过程中时有发生,合同金额也会随着项目变更而相应的增减。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复杂,划分几种具体情况。一是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二是实行旬未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三是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四是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间存在差别。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关注点

1.取得进项税票抵扣的问题

见票抵扣为我国增值税的抵扣原则,即若要抵扣销项税额,唯一的办法是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然而,事实的情况并不乐观,正如前面所述,建筑业的项目建设地不集中,材料上多为初级资源产品,且就地取材,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低,许多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投入较小,很多只有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还有些野外施工项目,比如一些以填方、挖方为主要内容的项目,对于这些项目来说,得到泥土堆置、填方所需泥土的进项税票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更有甚者没有基本的税务发票。这时,如果减去建设项目的人工费用,那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可以忽略不计了,企业的实际纳税负担并没有实质上的减轻。

2.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税收来说十分重要,因而相关法规条例对其有明确限定,即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持有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或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先开具发票者则为其当天。其中,对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进行了明确,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然而对于那些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发生在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建造项目合同的施工周期比较长,一般情况下都会多于12个月,往往也可以收到一定数量的预付款。参考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在建筑企业在收到预付款的当天,纳税义务就产生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在进场施工前,企业便应缴纳建设工程意外伤害险费用,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建造开始前,还须对各项临时设施安全措施进行完善,特别是安全费用的使用问题。这时,倘若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产生,企业的税负压力明显是增加了,此时企业没有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须将预付款金额乘以征收率进行全额纳税,这对企业产生不利。

3.有关过渡期存量资产的抵扣

“营改增”政策的具体出台时间是什么时候还不得而知,因此在新政策实施前的过渡期里,还有许多问题值得关注,尤其是存量资产的抵扣问题。怎样对新合同和老合同进行划分,怎样使用存量资产履行当期合同,这些问题对建筑企业来说很重要,而这些问题这归根结底要回到见票抵扣的讨论上。若没有体现资产折旧、使用中损耗的价值补偿,即相当于把国家减税的压力转嫁到了建筑企业那里。

三、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及其应对策略

1.增值税专用票存在的税务风险及其应对策略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与货币相似,能够对税款进行抵扣,因而发票管理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率预期从3%上调至11%,对企业而言采购比价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在采购过程中,对于相同商品的不同采购价格取得何种类型的发票才能使企业的成本降到最低,需要去权衡比价。另外,建筑企业应注意法律意识的提升,深入领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避免以不正当的方式开具或者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加强自律能力。

2.进项税抵扣存在的税务风险及其应对策略

在进项税抵扣方面,也是税务风险滋生的地方,这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超范围抵扣;二是未按规定时限认证抵扣进项税额或者扣税凭证。首先,“营改增”的新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带来利好,使他们有权利进行抵扣进项税额,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抵扣是没有范围的,相反,抵扣范围之外的抵扣是无效的。假如纳税人对抵扣范围没有准确的认识,误以为持有专用发票就可抵扣,这样一来,不但专用发票的作用无法实现,而且有损于建筑企业的利益。因此,对建筑企业来说,认真研究相关规定、熟知抵扣范围是当务之急。其次,除了不在抵扣范围内,还有两种情况不允许申报抵扣:第一,除可允许的原因外,未能及时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第二,未能及时采集或认证上报信息的扣税凭证。因此,企业应不断提高时间观念,将采集或认证上报信息的时间明确出来,并尽早去完成,而且要注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降低税务风险。

3.纳税时间存在的税务风险及其应对策略

就建筑业在经营中的结算而言,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其中,竣工结算后清算、预付工程款是比较常见的,倘若依建造合同进行收入的确认,而以现行的增值税纳税时间为参照对纳税金额进行确定,那么工程结算单的金额与确认的收入这二者间是有出入的。除此之外,收回保证金时刻不会发生变化,但现实情况是建筑业中竣工结算时间滞后的情况经常出现,因而垫资纳税不可避免。因此,在“营改增”形势下,企业可以以收到发包方工程价款时间为开票时间,也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应对税务风险,防止垫资纳税的不利局面。

4.税务核算的风险及其应对策略

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有明显不同,税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难度系数都较大,原增值税纳税人因“营改增”而受到的影响表现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新政策规定之间的不同十分明显;增值税、营业税的处理程序复杂,不确定性大,而增值税比营业税更具复杂性,因其运用金税系统。在这些变化下,企业会计核算将迎来挑战,不得不在规范性上进行优化升级。在“营改增”出台后,企业应加大对政策的研究,积极应对新情况、新变化,根据新环境的要求制定相关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营改增”过渡阶段准确划分应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对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费进行清算时,保证足够的现金流避免欠税的风险,为融入“营改增”的新环境,建筑企业可进行相关的操作与练习,积极制定合理有效的相关制度,将税务核算工作规范化,做到对增值税的相关业务流程得心应手。

四、结束语

“营改增”是我国税收改革创新的结果,对建筑业来说,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建筑企业应主动出击,做好"营改增"前的摸底测算,把握政策动向,做到"有备无患",应对新政策持有积极开放的态度,努力学习和研究相关规定,从企业的规章制度、业务流程的制定到每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努力采取措施规避税务风险,对于“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的风险,也应抱以积极态度努力解决。

参考文献:

[1]刘东辉.试论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不同行业的影响[J].经济师,2012(05).

[2]李雪婷.浅析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分析[J].现代商业,2014(06).

[3]孙艳.浅析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财经界(学术版),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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